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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決定書

證據保全決定書

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前,依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時會有決定書。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證據保全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證據保全決定書
證據保全決定書範文篇一

X公( )證保決字〔 〕 號

當事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或者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現住址及聯繫方式

因調查 一案,

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場所、設施、財物予以查封/延長查封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存地點為 ,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決定對下列物品進行抽樣取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

規定,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登記。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證據保全清單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當事人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

 證據保全決定書範文篇二

X公( )證保決字〔 〕 號當事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或者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現住址及聯繫方式 因調查 一案,□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進行扣押、扣留/延長扣押、扣留 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場所、設施、財物予以查封/延長查封 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記保存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保存地點為,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決定對下列物品進行抽樣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登記。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證據保全清單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當事人 年 月 日

 證據保全決定書範文篇三

申請人:A

××年××月××日

提請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用)

申請人: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調取證據。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

____________一案的辯護人,本人認為需要向證人(有關單位、公民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集、調取證據。因情況特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請貴院予以收集、調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標籤: 決定書 保全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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