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證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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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xxx,女,1972年10月11日,漢族,xxxx小區2樓1202。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法院向海濱區公安分局調取“2011年5月12日xxx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事實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x訴安嘉和離婚糾紛一案,現原告xxx遭受家庭暴力後向公安機關報警的記錄由公安部門保管,當事人不能自行調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之規定,特申請你院給予調取收集。
此致
海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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