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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的會議紀要範文

研討會的會議紀要範文

研討會是專門針對某一行業領域或某一具體討論主題在集中場地進行研究、討論交流的會議。一起來看看研討會的會議紀要範文,僅供大家參考!謝謝!

研討會的會議紀要範文
研討會的會議紀要範文1

20XX年XX月XX日下午,公司召開第一次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討論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資金管理辦法、機關20XX年XX-XX月份崗位工資發放等事宜,範文之範文:公司會議紀要範文。張XX總經理主持,公司領導,總經辦、黨羣辦及相關處室負責人蔘加。現將會議決定事項紀要如下:

一、關於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會議討論了總經辦提交的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認為實施船舶修理、物料配件和辦公用品採購對外經濟合同管理,有利於加強和規範企業管理。會議原則通過。會議要求,總經辦根據會議決定進一步修改完善,發文執行。會議紀要範文

二、關於職工因私借款規定

會議認為,職工因私借款是傳統計劃經濟產物,不能作為文件規定。但是,從關心員工考慮,在職工遇到突到性困難時,公司可以酌情借10000元內的應急款。計財處要制定內部操作程序,嚴格把關。人力資源處配合。借款者本人要作出還款計劃。

三、關於公司資金管理辦法

會議認為計財處提交的公司資金管理辦法有利於加強公司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產需要。會議原則通過,計財處修改完善後發文執行。

四、關於職工工資由銀行代發事宜

會議聽取了計財處提交的關於職工崗位工資和船員伙食費由銀行代發的彙報,會議認為銀行代發工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既方便船舶和船員領取,又有利於規避存放大額現金的風險。但需要2個月左右的宣傳過度期,讓職工充分了解接受。會議要求計財處認真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人力資源處配合,計劃下半年實施。會議紀要範文

五、關於公司機關XX月份效益工資發放問題

會議聽取了人力資源處關於公司機關XX月份崗位工資發放標準的建議。會議決定機關員工XX-XX月份崗位工資發放,對已經下文明確的幹部執行新的崗位工資標準,沒有下文明確的幹部暫維持不變。待三個月考核明確崗位後,一律按新崗位標準發放。

會議最後強調,公司機關要加強與運行船舶的溝通,建立公司領導每週上崗接船制度,完善機關管理員工隨船工作制度,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研討會的會議紀要範文2

20**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在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深圳分所召開了第一次研討會。參加本次研討會的人員有專業技術委員會委員、具有證券期貨審計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代表,深圳市證監局周勛處長、訾磊博士,深交所綜合研究所研究員陳華敏博士,深圳市注協會長楊如生、祕書長劉雪生、副祕書長楊梅等,共三十人,會議由專業技術委員會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華永道深圳分所審計合夥人陳志明先生、技術部總監賴婉瑩女士作為本次研討會的主講人,首先對財政部20**年7月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 收入》(修訂)(以下簡稱“新準則”)出台的背景、要點、疑點進行了解析,然後介紹了新準則對房地產及軟件科技行業的重大影響。在研討會進行過程中,與會代表不時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現場討論氣氛熱烈。現將會議紀要如下:

一、 新準則修訂的背景

會議介紹了新準則修訂的背景。與會代表認為,隨着收入確認的問題越來越複雜,現行的收入準則已經不能滿足需要。20**年7月,財政部發布財會【20**】22號文,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 收入》進行了修訂。

與會代表認為,收入是評估企業經營業績的核心指標之一,我國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會計準則是在20xx年發佈的,與當時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了一致,而當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上世紀80年代確立的模式,其規定也非常原則化。隨着產業升級和業務模式創新,新興行業和創新業務模式下的收入確認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複雜的問題,現行的收入準則已經不能滿足需要,準則修訂的必要性也越顯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調,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理事會和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於20**年聯合發佈了新的收入準則,並在20**年分別進行了澄清和修訂。財政部此次發佈的新準則,其基本思路保持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户合同收入》的趨同。

由於收入準則的影響非常廣泛,新準則將分步驟實施: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執行時不調整比較報表,累積影響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

二、新準則概要

新準則保持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户合同收入》的趨同,改革了現有的收入確認模型,明確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是“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户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強調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户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企業因交付該商品或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金額。基於該核心原則,新準則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識別與客户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新準則的收入確認模型由下列五個方面構成:

1.識別合同。

新準則對適用該準則的合同進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確認模型適用於單個合同,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應將兩份或多份合同合併為一份合同處理。對於合同的變更,新準則按照變更的內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以及新增價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等條件區分不同情形,並對不同情形下的處理作出規定。

2.識別履約義務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户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一項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項履約義務。由於新準則的核心原則是在履行了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因此,在合同一開始就需要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並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後,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對於如何判斷合同中的承諾是否可明確區分從而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以及履約義務是在一段時間內履行還是在一個時點履行,新準則均給予了明確的標準。

3.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户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户對價等因素。對於可變對價,新準則規定了估計方法、對估計金額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計要求;對於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合同,新準則對融資成分的處理進行了規定,並對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的給予豁免;對於非現金對價,新準則明確其應以公允價值計量。

4.分攤交易價格

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在此基本原則下,新準則對單獨售價的確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後續變動的情況下如何分攤交易價格進行了規定。

5.確認收入

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確定履約進度時,企業應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對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户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新準則也提供了判斷控制權轉移時應考慮的跡象。

三、新準則的關鍵變化

一是收入確認的模式和理念發生了改變。

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現行準則在收入確認時強調“風險報酬轉移”,而新準則強調“控制權轉移”。

二是在具體運用方面產生的主要變化

新準則在很多具體運用方面發生了變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準則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瞭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新準則比現行準則規定更加具體,且分攤方法也發生了變化。

在具體實務中:

(1)運貨服務,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户之前提供的運貨服務為成本的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户之後提供的運貨服務為單獨的履約義務;

(3)保證型質保不向客户提供額外的商品或服務,而服務型質保則為單獨的履約義務;

(4)積分計劃 ,向客户提供忠誠度積分是提供給客户的重大權利。

(5)製造與安裝為一項履約義務還是兩項履約義務,應視實際情況和合同的約定加以判斷。

對於交易價格分配,交易價格基於相對單獨售價分配至單獨的履行義務,例如,部分銷售商品交易價格分配至運貨服務、服務型質保、贈品等,按照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務和各個忠誠度積分等。而現行準則下, 企業一般只將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識別的產品及服務。

2.基於控制權的轉移確認收入。

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模型側重於公司,即在當“賺取過程”完成,即“風險與報酬”轉移時確認收入。

新準則收入確認模型則側重於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約義務,即所承諾商品和服務“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收入。

判斷履行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新準則規定了三個條件,滿足其中任意一個條件就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企業應首先考慮履行履約義務是否在一段時間內得以滿足:

(1)客户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 客户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業有權就已經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否有權收取款項,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相關合同條款及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上述第三項條件有可能改變目前定製部件及船舶/大型機械建造收入確認的方法。

當不滿足以上條件時, 收入確認是在一個時點。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1)主體現時有權獲得針對該商品的報酬;

(2)主體已轉移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主體已轉移對資產實物的佔有;

(4)客户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與報酬;

(5)客户已接受該商品。

新準則收入確認模型側重“控制權”轉移, 有可能改變一些交易目前側重“風險與報酬”轉移而確認收入的時點, 例如對經銷商的銷售、包含運貨服務/風險的商品銷售及已建成房地產的銷售等。

3.交易價格的確定。

與會代表認為,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影響的因素:

(1)可變對價,對可變對價確認的收入限於在未來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可能影響某些收入提前確認 (許可除外);

(2)重大融資成分,預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資成分,可能被視為向客户借款;

(3)應付客户對價,若未能從客户處獲得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則作為交易價格的減少而不是作為銷售費用;

(4)非現金對價, 按公允價值計量, 如果公允價值無法估計,應當參照所轉讓的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計量。

4.合同取得成本。

與會代表認為,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 (如銷售佣金) 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採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攤銷期可根據合同產生收益的期限確定。在實務中,如果資產的攤銷期為一年或更短期間,可簡化處理,於發生時確認為費用。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成本,則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

5.“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

新準則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確認其收入。

與會代表認為,在實務中,企業應識別向客户所承諾的“特定商品或服務”,並根據轉讓商品或服務前是否擁有該商品或服務控制權,來判斷其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主體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委託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務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顯而易見和直接的,需要考慮三個因素: 主要義務人、存貨風險及定價權。

四、新準則對行業的重大影響

(一)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

與會代表認為,新準則可能對房地產企業以下方面產生影響:

1.協作安排,如土地所有人和開發商合作開發項目。

2.可收回性,如賣家提供大額信貸。

3.如何區分履約義務,如土地、公共設施。與會代表認為,土地與地上建築物具有高度關聯性,不能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認定為單獨履約義務;對於公共設施,由於客户能夠從公共設施的使用中受益,且企業向客户轉讓住宅的承諾與提供公共設施的承諾能夠明確區分,符合可明確區分商品的定義,應認定為單項履約義務。

4.預售合同是否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與會代表認為,對於預售物業,若想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應當滿足二項條件,一是物業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開發商有權就截至目前已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對於第一項條件物業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對於第二項條件,在沒有約定理由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購房者想解除合同, 開發商是否有法定權力要求對方付款及接收物業;如果購房者全額預付了物業款項,開發商是否等於有權就至今為止已完成的工作獲取報酬, 對此需要獲得法律意見的支持並考慮不同的實際情況。希望財政部在指南中對此有更清楚的指引。

5.已竣工物業在控制權轉移收入確認模型下的收入確認時點。

6.應付客户的對價,如税金返還。

7.可變對價 ,如罰款安排。

8.重大融資部分 ,如不同付款安排。與會代表認為,如果開發商給購房者提供了重大的融資利益,應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但如果開發商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物業,預收款項是否需要考慮融資部分;如果考慮的話,其相應的利息是否應予資本化,與會代表有不同的意見。對此,希望財政部在指南中有更清楚的指引。

9.履約進度計量。與會代表認為,履約進度可以採用投入法確定,也可以產出法確定,無論採用哪種方法,履約進度應當反映企業轉移給客户資源的程度。在採用投入法確定履約進度的情況下,大多數代表認為,已投入成本和預計成本總額都不應包括土地的成本,也不包括未安裝的設備和材料。

10.合同成本資本化,如銷售佣金。

11.更多的披露。

(二)對軟件科技行業的影響

與會代表認為,新準則的發佈可能對軟件科技企業以下方面產生影響:

1.協作安排,開發合作項目下哪些交易適用新準則確認收入。

2.服務硬件和雲服務,是出租自有設備還是履行服務合同。根據數據中心服務類型及不同的合同約定,判斷提供的雲服務是否為客户提供特定服務器。如果提供的雲服務是為客户提供特定服務器且符合租賃的定義,則適用租賃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如果提供的雲服務是為客户提供特定服務器但不符合租賃的定義,或者不提供特定服務器且按量計費收取,則適用新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3.網上廣告資源互換交易。與會代表認為,如果此類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則適用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如果此類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則不適用新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4.履約義務的考慮,如虛擬商品、VIP會員會籍、軟件升級等。與會代表認為,在識別履約義務時,應當關注:相關合同是一項履約義務還是幾項履約義務;不能返還的預付費是否屬於履約義務,能否在收取時確認收入。

5.應付客户的對價,是作為銷售費用還是抵減收入。

6.知識產權許可,於某一時點或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與會代表認為,在知識產權許可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情況下,企業應判斷知識產權許可的性質是一次性取得還是持續獲取,如果是一次性取得,應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如果是持續獲取,應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

7.合同成本資本化 ,如佣金、渠道方支付。

8.更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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