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公告樣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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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公告樣本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定,現將安置小區一期建設用地項目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徵收土地單位,徵收土地面積,徵收土地類別
被徵收土地單位天元區馬家河鎮xx社區,徵收土地總面積40.8255畝,徵收土地類別稻田、坑塘水面、專業菜地、旱土、園地、建設用地、道路、林地。
二、徵地補償標準
發〔x2〕46號及株政發〔x3〕2號文件。
稻田、建設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畝
專業菜地118800元/畝 旱土、園地57600元/畝
林地43200元/畝
三、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依據所辦理補償登記的數據按株政發〔x1〕2號文件、株政辦函〔x1〕97號覆函、株政辦函〔x5〕14號文件補償安置。
四、生產補償費標準
依據所辦理補償登記的數據按株政發〔x1〕2號文件補償。
五、被徵收土地農業人口安置途徑
按株政辦發〔x0〕28號文件的規定對被徵地農民實行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
六、徵地補償費和涉及多户的生產補償費採用轉帳方式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生產補償費及地上建(構)築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個人。
七、被拆遷人應在補償告知後30日內簽定房屋拆遷協議,在規定期限內簽定房屋拆遷協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80元/m2的獎勵;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積再給予70元/m2的獎勵;在項目指揮部設定的期限內提前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積350元/m2給予特別獎勵。逾期未籤協議和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對補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的,應在補償告知後15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不予複核。
八、如對本方案有異議的,可在本方案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科提出對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聯繫電話:。
九、如對本方案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在本方案公佈之日起60日內向xx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xx市國土資源局
x5年4月28日
徵地公告樣本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xx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滬府土[20xx]54號批文批准徵收集體土地。現公告如下:
一、批准徵收集體土地的機關: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設用地用途:
綠地
三、徵收土地的位置(四至範圍):
西起唐黃路,東至川沙路以東600米。
四、被徵地單位和徵地面積:
1、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農用地306.8平方米、建設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組1856平方米,其中農用地1343.3平方米、建設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1300.4平方米,其中農用地0平方米、建設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第八村民小組2192.6平方米,其中農用地894.5平方米、建設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第九村民小組499.5平方米,其中農用地499.5平方米、建設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第十村民小組683.2平方米,其中農用地484.6平方米、建設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第十一村民小組8822.5平方米,其中農用地4109.7平方米、建設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計徵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農用地7638.4平方米、建設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徵收土地範圍內,根據《擬徵地告知書》(滬〔浦〕擬徵地告[20xx]第042號、滬〔浦〕擬徵地告[20xx]第043號)的要求,尚未辦理補償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財產權憑證,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號(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城鎮建設事務中心)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地補償登記期限至20xx年3月8日。
六、本公告公佈後,由浦東新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徵地事務機構擬定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地上附着物補償、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經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組織實施。
七、《擬徵地告知書》公佈後,財物狀況無合法理由發生變化的,不予對變化後的財物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特此公告。
聯繫電話: *8207 監督電話:
聯繫人:郭月榮 聯繫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川路508號
特此公告。
xx市xx區人民政府(蓋章)
20xx年2月22日
徵地公告樣本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定,現將東路補徵地建設用地項目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徵收土地單位,徵收土地面積,徵收土地類別
被徵收土地單位天元區馬家河鎮仙嶺社區,徵收土地總面積1.698畝,徵收土地類別稻田、坑塘水面、專業菜地、旱土、園地、建設用地、道路、林地。
二、徵地補償標準
發〔x2〕46號及株政發〔x3〕2號文件。
稻田、建設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畝
專業菜地107250元/畝 旱土、園地520xx元/畝
林地39000元/畝
三、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依據所辦理補償登記的數據按株政發〔x1〕2號文件、株政辦函〔x1〕97號覆函、株政辦函〔x5〕14號文件補償安置。
四、生產補償費標準
依據所辦理補償登記的數據按株政發〔x1〕2號文件補償。
五、被徵收土地農業人口安置途徑
按株政辦發〔x0〕28號文件的規定對被徵地農民實行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
六、徵地補償費和涉及多户的生產補償費採用轉帳方式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生產補償費及地上建(構)築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個人。
七、被拆遷人應在補償告知後30日內簽定房屋拆遷協議,在規定期限內簽定房屋拆遷協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80元/m2的獎勵;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積再給予70元/m2的獎勵;在項目指揮部設定的期限內提前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積350元/m2給予特別獎勵。逾期未籤協議和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對補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的,應在補償告知後15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不予複核。
八、如對本方案有異議的,可在本方案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科提出對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聯繫電話:。
九、如對本方案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在本方案公佈之日起60日內向xx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xx市國土資源局
x5年5月8日
徵地公告樣本 篇4
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現就北京外國語大學温州附屬學校建設工程項目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項目基本情況
1、項目名稱:北京外國語大學温州附屬學校建設工程。
2、項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機關、批准時間、批准文號:浙江省人民政府於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號批准。
4、批准徵地面積:項目用地面積:1.0774公頃, 其中:徵收南湖村集體土地1.0774公頃(計16.161畝),其中一般建設用地0.5334公頃(計8.001畝),建設用地(城鎮低效用地A)0.544公頃(計8.16畝)。
二、徵地補償安置依據:《温州市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文件。
三、徵地補償標準:
1、本次徵地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2、徵地補償費用為:120.2378萬元(人民幣大寫:壹佰貳拾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補償費:38.7864萬元。
2) 安置補助費:77.5728萬元。
3) 徵地現場處理包乾費:3.8786萬元。
4) 地面附着物補償費按實另行補償。
3、徵地補償費由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分配。
四、徵地安置措施:
1、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本次徵地可安排20人蔘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本次徵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標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項目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在徵地報批前通過書面送達、公開張貼徵地聽證告知書等形式,告知並徵求了被徵地村的意見,規定期限內未收到聽證申請。本次公告後,仍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用書面形式送達本機關(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甌海區府2號樓304室),逾期將被視為放棄。
六、本項目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徵求意見並報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本機關組織實施。對公告涉及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書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申請人可按規定的程序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七、本項目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將在本機關門户網站公告公示專欄內予以公佈。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公佈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本機關已經與被徵地村、街道辦事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街道辦事處和被徵地村要按照協議規定,落實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聯繫電話:0577-860980 監督電話:0577-883673
xx市國土資源局(蓋章)
20xx年6月13日
徵地公告樣本 篇5
20xx年1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以(20xx)政國土掛字第2號批准徵收集體土地6.1167公頃。現將經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XX縣20xx年增減掛鈎一期建新區用地項目。
二、被徵地村(組)及面積
XX縣XX鎮XX村村委會5.9421公頃;XX鎮XX村村委會0.1746公頃。
三、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徵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標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XX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XX市徵地補償補充標準的通知》(X政發〔20xx〕3號)和《XX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X政發〔20xx〕5號)執行。
四、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採用貨幣安置等辦法進行安置。
五、被徵收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凡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六、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安置內容以汝城縣國土資源局調查結果為準。
XX縣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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