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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範文:淺析條約法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

公報範文:淺析條約法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

• 第一部分條約法的基本理論

公報範文:淺析條約法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

• 一、條約的概念、特點

• 1,條約的名稱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之間依據國際法所締結的,用於確定其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2, 這個概念告訴我們,條約的特點是:

• (1)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

• (2)締結條約必須依國際法為準。違反國際法的條約是無效。

• (3)條約必須規定締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 (4)條約必須是書面形式的協議。

• 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1,《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通過情況:在1969年的聯合國條約法會議上,以79票贊成,1票反對,19票棄權通過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並且於1969年5月22日通過的當日向國際社會開放簽字。

• 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內容:它包括了序言和8編85個條文,以及作為附件的兩個宣言。其主要內容是:關於條約的締結程序;關於條約的生效;關於條約的遵守、適用和解釋;關於多邊條約的加入和保留;關於條約的修正與修改;關於條約的無效、終止和停止施行;關於條約的保留機關;關於條約的修正與修改;關於條約的無效、終止和停止施行;關於條約的保留機關、通知、更正及登記等。

• 3,《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將零散的關於條約的習慣規則加以重新整理和編纂,又對一些相互矛盾的規則作了協調,形成了一部相對完整的條約法法典,使條約法增加了明確性、特定性和精確性,從而保障了國際社會在締約和履約過程中的“有章可循”。其二,由於條約是國際法最重要的淵源,因此,條約法本身的統一和法典化也推動了國際法各個領域規則的向前發展。“條約法公約”也被稱之為“條約之條約”。

• 三、條約的名稱和種類

• 1條約的名稱:條約的名稱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的條約是指不論以何種名稱或形式出現的國際法主體之間達成的一切國際協議。狹義上的條約,僅指使用“條約”,作為特定名稱的一種國際協議。

• 2條約的種類:

• (1)根據締約方的數目,條約可以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

• (2)根據條約的性質,條約可以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造法性條約……。契約性條約……。

• (3)根據締約的程序,條約可以分為正式條約和簡式條約。正式條約需要經過批准才能生效,簡式條約不需要經過批准就能生效。

• (4)根據條約是否對其他國家開放,條約可以分為開放性條約和閉索性條約。開放性條約如wto條約,閉索性條約如東南亞聯盟條約。

• (5)根據條約的內容,條約可以分為政治性條約,經濟性條約,法律性條約等等。

• 四、條約的締結程序

• (一)雙邊條約的締結程序

• 雙邊條約的締結程序主要包括:談判與議定、認證與簽署、批准與交換批准書等環節。

• 全權證書: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發的,用以證明持有人為該國進行條約談判、議定以及認證約文、簽署條約的代表權限的官方文件

• 談判:雙方就具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相互之間討價還價。

• 簽署:是指締約雙方代表在約文結尾處簽上自己的姓名,採取輪換制的方式簽署約文。

• 批准:是指締約國的國家元首或其他有權機關對該國全權代表所簽署條約的確認,並表示該國同意接受條約的拘束。

• 交換批准書:是指締約雙方互相交換批准書副本。

• (二)多邊條約的締結程序

• 多邊條約的談判和議定:大都是在有關國家或國際組整理織所召集的國際會議上制定的,也需要經過談判與議定的階段。多邊條約約文起草可以由參加國際會議的各國代表共同起草,或者由會議組織的專門委員會起草。

• 多邊條約的簽署。多邊條約無法採用輪換制的方式簽署約文,但往往是依照締約國所同意文字的本國國名字母順序排列,依次加以簽署。

• 多邊條約因簽字國眾多無法採用交換批准書的方式,因而此類條約一般是按規定將全部批准書存放在某個特定地點。

• 五、條約的登記制度

• 國際聯盟時代,條約必須登記,未登記的條約不發生效力。聯合國時代,條約應該到聯合國祕書處登記,未登記的條約不能在聯合國祕書處援引。

• 中國登記條約的開始是我國於1985年將《中英聯合聲明》送聯合國祕書處登記,這是我國登記條約的開始。同時也標誌着中國在香港問題上一洗百年恥辱。

• 六、條約的加入

• (一)概念

• (二)中國加入wto的艱難歷程

• 七、條約的生效和適用範圍

• 條約的生效,是指條約對各當事國開始發生法律效力。有以下幾種情況:(1)自簽字之日起生效。(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3)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4)自條約規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

• 條約適用的時間範圍,是自生效之日開始適用,即“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

• 條約適用的空間範圍,是在一國的全部領土適用。

條約的衝突是指,一締約國就同一事項先後所締結的條約的規定發生了矛盾衝突,從而產生了哪項條約應優先適用的問題。(1)上位法優先原則。(2)後法優先原則。

• 八、“條約必須遵守原則”

• (1)概念:該原則是一項古老、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其意為:條約生效後各方應該嚴格按照條約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並履行義務,不得隨意違反。(2)起源於羅馬法的“契約必須信守原則”。(3)得到了國際常設仲裁法院、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機構的判決確認,也得到了多個國際條約的確認。(4)不適用於非法的和不平等的條約。

• 九、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 1,約定對第三國既無損,也無益。即: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

• 2,如果是為第三國創設權利,則條約有此意圖,且第三國也同意,或無相反之表示也可推定其同意。例如,最惠國待遇的適用。

• 3,為第三國設立義務,必須是書面的形式,且第三國必須明示接受。例如,開羅宣言與日本將台灣歸還中國

• 十、條約的解釋

• 條約解釋的概念:是指因締約國對條約約文的理解不同,而影響到條約的具體適用時,對條約條款含義所作的進一步的闡明。

• 條約的解釋者。(1)由締約國解釋。締約國是最清楚條約的背景和情況的,所以應該先由締約國解釋。(2)由國際組織的解釋。(3)由國際仲裁庭或國際司法機關解釋。

• 條約解釋的規則。(1)真實性原則。(2)一致性原則。(3)合理性原則。關於合理性原則,要注意的有這樣例子,那就是在古希臘的城邦國家,甲國和乙國簽訂了一份合同,要借用一百條船隻,事成後歸還其中的一半。“一半”如何來理解。(4)有效性原則。

• 十一、條約的無效

• 條約的無效是指條約因為違反國際法而無效,條約的終止是指條約的事項執行完畢後而停止其效力。條約無效的情況有:

• 無締約能力:

• 錯誤:

• 欺詐:

• 賄賂:

• 強迫:

• 與強行法牴觸:

• 第二部分國際法大師級的經典著作——《條約法概論》

• 一、一部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學術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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