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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私營業户建賬難的調查思考及對策研究

個體私營業户建賬難的調查思考及對策研究

關於個體私營業户建賬難的思考 1997年1月,國家税務總局發出《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個體税收徵管強化查賬徵收工作意見》,同年2月xx批轉了國家税務總局的通知,1998年5月,江蘇省國税局又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個體私營業户建賬與查賬徵收工作的意見》,XX年11月,國家税務總局再次發文強調要加強個體工商户查帳徵收工作的通知。一系列文件的下發,對個體建帳建制工作雖有總體促進,但從基層個體建帳實際情況看,與上級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個體户的建賬情形究竟如何呢?筆者最近走訪調查了部分個體户納税人,本文試就個體户建賬難作一些膚淺的分析和探討。 一、個體户建賬的現狀 1、無賬户。這類納税人經營規模比較小,收支業務簡單,一般從業人員只有一個人或夫婦二人,店面房為自家的或租用的,但面積很小。其利益分配單一,購買商品、居家開支都在銷貨款內坐支,所有的賬“心裏”裝,普遍認為沒有必要建賬。 2、流水賬。這類納税人經營規模稍大些,每天記流水賬便於心中有數,進貨有記錄,銷貨有登記,但為了圖方便省事,不想取得或未能取得合法商事憑證,更沒有按要求進行財務核算。 3、簡易賬。這類納税人從業人數在3人以上,一般是一人出資或多人出資,為了記載經營情況,分配經濟利益,需要記帳。他們設置簡單的收支帳,也運用一定的會計科目,記載銷售收入、成本費用核算盈虧情況。但這類納税人所佔比例極小。 4、複式帳。這類個體户多為工業户或參股經營户。由於這類業户經營規模較大,或為了辦理一般納税人手續,根據税務機關的要求或為了合夥利益分配的需要,建立較為規範的帳冊。但這類建帳户在個體户中所佔比重不大。 二、個體户建賬難點分析 眾所周知,個體户按實記帳,税務機關按帳徵收,這無論對納税人或税務機關來説都是有益的。納税人能夠正確核算經營情況,盈利虧損心中有數,每月交多少税也很清楚,税務機關按帳徵收,應收盡收,以此規範徵納雙方的行為。但現實與願望卻相差甚遠,個體户建賬難,究其原因主要是: 1、個體户自身不願建帳。有些個體户認為經營規模太小,無須建帳;有些個體户文化水平低,沒有能力建帳;有些個體户從個人利益出發,不願建帳;有些個體户認為建帳後經營情況暴露無遺,按實交税比定額税税負重,不敢建賬。 2、税務機關對未建帳户管理不力。不少基層税務機關對個體户建賬缺乏正確的認識,認為對個體户徵管幾十年都是定額徵收,既省事又方便。督促個體户建賬既費時又費事,而且建假賬是普遍現象,建帳後更難管理,徵税還不如定額。不少基層税務機關和税務幹部對個體户建賬只停留在口頭上,對不建賬户沒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使個體户存有等待觀望的思想。 3、社會環境不利於個體户建賬。一些個體户願意建賬,但由於自身能力和水平所限,想聘請財會人員代賬。但出於工資較低,怕負責任等原因,財會人員不願代賬。現在的社會中介機構雖多,但也因報酬少、風險大,加之沒有一套健全管理辦法和激勵機制,使代賬業務開展不力。現在個體户經營除工業户外幾乎都不用發票,也影響了個體户建賬。 4、現行税收規定製約個體户建帳。我省個體税收實行定額加開票的管理模式,個體定額户的開票銷售額要另外徵税,增加了税收負擔,造成個體户銷貨不願開票。因此,銷貨方沒有記帳憑證,購貨方索取不到發票,影響個體户的成本核算和建帳建制。 5.發票管理力度不夠。儘管近年來各級都在加強發票管理,積極推行按次開票,推廣税控收銀機,但推行面不廣,違章處罰力度不大,消費者沒有養成索取發票的習慣,發票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三、強化個體户建賬的對策 1.搞好宣傳輔導。xx領導多次批示,要加強税收徵管,改變業户無賬經營狀態。這是各級税務機關的重要任務,也是個體税收徵管走向規範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税務機關一方面要大力宣傳建賬的作用、目的和意義,充分認識業户實行建賬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個體經濟自身發展的需要,努力在個體户中形成依法建賬的氛圍。另一方面要加強財會知識輔導,提高個體户的建賬能力,促進業户合法經營,平等競爭。 2.實施分類建賬。新《徵管法》第十九條將原《徵管法》有關個體工商户可以不設置賬簿的規定予以刪除,將包括個體工商户在內的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都納入應當設置賬簿的範圍。所以,凡是領取營業執照有固定場所的個體户,都必須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憑合法有效的憑證如實記載經濟業務,正確核算盈虧。在建賬過程中要區別不同的業户,分別建立複式賬或簡易賬,即對經營規模大的個體户建立複式賬,其他業户建立簡易賬,經營規模小,確無建賬能力的業户。根據新《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須經縣以上税務機關批准,方可暫不建賬,但必須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按規定使用税控收款機,這是最基本最起碼的要求。 3.加強發票管理。發票是記帳和核算的合法憑證,加強發票管理是個體户建賬工作的基礎。個體户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時,必須按規定開具、取得發票,不得無票經營,否則應嚴肅查處。税務機關也可利用發票抽獎等辦法,鼓勵購貨方索取發票。同時要加大發票違章的處罰力度,全面推行逐筆開票,加強大型商場、超市和集貿市場的税控收銀機的管理,從源頭上實施控管。使用税控收銀機可採取兩種形式,一是市場內使用統一税控收款機,二是業户自用税控收款機。凡使用税控收銀機的業户,其所有經營交易必須經過税控收款機逐筆開票,逐筆結算,納税人不得損毀和改動税控裝置。 4.強化監督檢查。各級税務部門要強化對個體户建賬的檢查,以查促管理,以查促建賬,對個體户未建賬的偷逃税大户要依法從重處理,做到查處一户,震懾一方;對經批准暫不建賬的個體户要調高定額,平衡建賬户與定額户的税收負擔;對故意建假賬

個體私營業户建賬難的調查思考及對策研究

的個體户要依據《徵管法》予以重罰,使其不敢做假。利用税控收銀機加強對個體户經營活動的監督是徵管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也是促進個體户建賬的重要手段。税務部門要加強税控收款機的管理,加大監督力度,鼓勵消費者舉報未按規定使用税控收款機的業户,對機外結算和擅自改動税控裝置,隱瞞經營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5.發揮中介作用。新《徵管法實施細則》等二十三條對納税人設置賬簿作出了變通的規定,即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無建賬能力的納税人,可以不必設專門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建賬,而是可以聘請經批准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或者經税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所以説個體户可自己建賬,可以委託註冊會計師或註冊税務師等中介組織,也可以委託經批准的財會人員建賬。這樣個體工商户可以更好的集中精力搞好生產經營,中介機構可以拓展業務發展的空間,下崗財務人員增加再就業的機會,同時也使建賬工作得到規範,國家税收增收,真正做到了國家、納税人、中介機構“三贏”。 6.全面落實責任。税務機關和社會各界都要高度重視個體户建賬工作,並把這項工作提高到依法治税的高度來認識。建立相應責任制,列出時間表,促使建賬工作順利開展。對不認真落實建賬工作的税務機關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建賬工作要求的要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對税務人員也要落實責任,對責任區內建賬工作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按執法責任制追究責任。要推行建賬工作考評制,實行綜合治理,把建賬工作列入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使個體户建賬工作成為政府主管税務牽頭全社會參與的重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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