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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取不正當利益心得體會

謀取不正當利益心得體會

由於當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的社會轉型時期,加之各種法律法規規定不盡完善,不盡合理,致使各種違法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尤其以錢權交易為甚,損害了政府的威信,動搖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當然,這裏面有國家工作人員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動搖、經不住金錢的誘惑的原因,但行為人有恃無恐大肆進行行賄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原因。特別是近幾年來,行為人行賄數額從幾千元上萬元、其至上百萬、千萬元之巨,愈演愈烈,敗壞了社會風氣,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的法律秩序,阻礙了社會的健康發展和全面進步。“行賄與受賄是對向性行為,是引發受賄犯罪的温牀。因此,在懲處受賄的同時,必須打擊行賄犯罪活動。”⑴然而現在的立法在打擊行賄犯罪活動面前卻顯得有些蒼白,力不從心。現行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根據此條規定,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必須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之目的而進行行賄的,才構成行賄罪,刑法才予以打擊。而行為人在為謀取正當利益時的行賄行為都不規定為犯罪,不進行刑事制裁,於法理有悖,容易造成司法實務上的混亂。筆者就此作以論述。

謀取不正當利益心得體會

一、“為謀取正當利益”進行行賄具有犯罪的本質特徵

修訂後的《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權,領土完善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個定義是對我國社會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學概括。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犯罪行為有三個基本特徵,即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犯罪的這三個基本特徵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也是犯罪的本質特徵。與犯罪概念有密切聯繫的一個概念是犯罪構成。犯罪概念回答的問題是:什麼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屬性?犯罪構成則進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樣構成的?它的成立需要具有哪些基本條件也就是説它要解決的是成立犯罪的具體標準規格。如果犯罪構成離開了犯罪概念,不與犯罪概念相連一起,那麼,它就會成為一種純形式的東西,就會把握不了犯罪本質,從而不能很好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也不能正確地認定一個具體危害行為的具體法律特徵。同樣,如果犯罪概念離開了犯罪構成,那麼與犯罪概念也就成為沒有依託的空洞的理論抽象。那麼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密不可分的連接點或橋樑是什麼呢?那就是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指的是犯罪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實質內容,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實質內容的侵犯,實質上也是犯罪本質特徵一種具體表現和反映。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對統治關係的一種破壞,是對犯罪行為所具有的共同本質的一種理論抽象。這種抽象又必須藉助活生生的具體內容,也即是犯罪客體來揭示其內涵。⑵“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擔當對行為的社會屬性與價值判斷的功能,犯罪構成的其它三個方面的構成要件最後都要落腳到客體上,由犯罪客體做出最後的價值評判”。⑶“犯罪客體”揭示了犯罪本質重要的一面,研究犯罪客體對於深刻認識犯罪體質,準確認定犯罪性質,正確量刑,從而達到罪刑法定實現刑法公正價值有着重要的意義”。⑷由此可見,一種行為對犯罪客體的侵犯足可以説明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也即是可以説明該行為的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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