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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精選5篇)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精選5篇)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 篇1

1997年,黨的xx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標誌着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黨和國家確立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本保障。黨的xx大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xx大進一步提出了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嚴格實施.1990年國務院頒佈的《鹽業管理條例》標誌着鹽業管理與鹽業執法納入法制化和規範化管理的軌道,鹽業管理部門作為依法成立、履行鹽業市場管理的政府授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如何不斷加強和提高自身建設,完善對鹽業行政執法權力的規範與制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鹽,筆者對此作一粗淺思考。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精選5篇)

一、鹽業依法行政的實踐

鹽業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就是各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食鹽專營和小工業鹽計劃管理的行政權力。鹽業部門既是鹽業市場管理部門,同時又是食鹽專營企業,除中央層面政企分開外,各省、市、自治區都是執法與經營合二為一,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政企合一。鹽業行政權力來自於政府授權,就是依據鹽業法規的規定,管理鹽業市場,這種行政權力不同於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法定權力或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對鹽業市場實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對食鹽進行專營,對小工業鹽進行計劃管理,以保障食鹽安全,保證人民羣眾食用合格碘鹽,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人口智力,提升中華民族素質,促進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它的依法行政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1、鹽業行政的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可依。鹽業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是現行國家鹽業法規和規章,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是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省級人大及其會、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鹽業地方法規、規章是主體。我國鹽業屬於行政法規的有:國務院1990年3月頒佈的《鹽業管理條例》,1994年10月頒佈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6年5月頒佈的《食鹽專營辦法》;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有:1991年9月原輕工業部頒佈的《鹽業行政執法辦法》,3月國家計委頒佈的《食鹽價格管理辦法》;屬於司法解釋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實施的《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省、市、自治區還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和完善了地方配套的法規、規章。除此之外,還有《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所有行政執法機關都必須遵守的法律,也是鹽業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據。可見,我國鹽業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在這一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承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為鹽業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制基礎。

2、鹽業行政的職權法定

《食鹽專營辦法》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碘鹽加工、市場供應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對本地區碘鹽加工、市場供應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目前是國家發改委鹽管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目前各省、市、自治區一般是鹽務局或鹽管辦,是各級政府授權的鹽業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案件具有管轄權,包括獨立行使鹽政執法權,對鹽業違法行為調查、詢問、取證權,對涉案鹽產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及運輸工具的檢查權,對鹽業違法行為批評、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非法生產、運銷、購進的原鹽、加工鹽,沒收其非法所得等權利。國家鹽業法規、規章賦予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自轄區內鹽業管理工作的權力,是一項法定授權,可以行使,但不得放棄,這種權力既是職權,更是職責,所以各級鹽業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就是代表國家對食鹽專營的生產、經營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如不履行,就是失職,就必須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行政不作為。

3、鹽業行政的法制監督

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鹽業行政執法權力同樣也需要監督。行政法制監督是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管理活動實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監察、督促行為。鹽業行政管理為了確保行政執法權的公正、公平、公開進行,一方面實行罰繳分離,另一方面實行分級管理和層級管理。各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鹽政執法責任制、錯案過錯責任追究制和鹽政執法公示制等,對自身的鹽業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約束,做到程序合法、公正執法,此為內部監督。各級政府和上一級鹽業主管部門是鹽業違法案件複議部門,負責對下一級鹽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監督;各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還參與當地政風行風評議活動,接受社會輿論和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此為外部監督,通過內外監督相結合,使鹽業行政法制監督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

二、鹽業行政的存在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鹽業行政管理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執法力度,維護了食鹽專營和小工業鹽的計劃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對食鹽市場的沖銷),保證人民羣眾食用合格碘鹽,實現了持續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標。但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鹽業行政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的問題,影響了鹽業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主要問題。

首先,我國現行的鹽業管理法規大多發佈九十年代初、中期,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與現行的市場經濟不相適應,在運行了十餘年之後,需要對鹽業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與完善。如《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但事實上,在生產環節,隨着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有資本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一統天下,可讓民營資本進入鹽業生產;還有,隨着小工業鹽市場的逐步放寬管理,為有效制止小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對食鹽專營的管理有必要上升為法律,因此亟須制定一部《食鹽專營法》;甚至出現了遼寧省丹東市東港市鹽業公司賣給私人的違法行為,也必須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制止。

其次,在鹽業法規的制訂過程中,由於時代的侷限性,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某些法規條文規定不具體,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碘鹽零售許可證問題上,沒有具體的規定,對無證户的處理不明確。二是某些法規條文規定較含糊,沒有對行政相對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作出規定,在實踐中給查處鹽業違法案件造成了不便,如目前比較普遍的碘鹽零售户不把私鹽放在店中,而是放在家中或是寄存在他人家中,鹽政執法人員因無權到店主家中或他人家中檢查,難以依法處理,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按照規定,應貫徹法律優先的原則,地方法服從中央法,下位階法必須服從上位階法。不可否認,在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出台的有關鹽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國家鹽業法規體系作了補充和細化,但有的地方法,有將食鹽專營擴大化之嫌,在兩鹼(純鹼、燒鹼)工業鹽放開經營,一些地區對小工業鹽、多品種鹽實行壟斷經營和地區封鎖。四是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內容明顯滯後於形勢的發展。

最後,在行政法制監督方面,還有待於進一步發揮法制監督部門的職能作用,着重解決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比較集中地表現在:一是由於各地鹽政執法人員大多不是科班出身,素質參差不齊,人數又比較少,鹽業市場管理幅度較大,特別是人民羣眾素質提高後,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對複議案件的審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顧及下級機關臉面,怕得罪或怕當被告而隨意維護下級機關處罰決定的現象,即羣眾痛恨的官官相護。三領導自身素質不高或本身不正,無法履行監督職能或自己的屁股紅堂堂,造成當地鹽政管理部門不依法辦事乃至違法辦事而得不到及時糾正。四是由於垂直管理,有所在地政府監督不能而上級又監督不到的現象。

三、完善鹽業行政管理的思考

當前,加強鹽業法制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鹽業改革發展的迫切要求。隨着國家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鹽業行政管理涉及到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許可等,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鹽業管理部門整頓和規範食鹽市場秩序,必須在法制建設方面不斷地加以完善,以適應依法行政的需要。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我國已加入wto,wto對我國食鹽專營制度的影響已現實地擺在我們面前。如何運用鹽業法律武器,完善鹽業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捍衞食鹽專營制度,已是擺在我們鹽業人面前不容忽視的問題。

1、增強鹽業法制意識,樹立依法行政理念

加快鹽業法規規章的普及宣傳,提高全民鹽業法制意識是鹽業依法行政的基礎。首先,作為鹽業行政管理部門,尤其是鹽政執法人員的鹽業法制水平要提高,要從思想上重視、從制度上入手,全面提高鹽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如對現有在職人員,有計劃地進行法制培訓、學習、考核,並把考核結果與執法人員的待遇掛鈎,以增強責任心,提高積極性。

其次,在鹽行業內部普及鹽法,自身要依法辦事、依法經營,不能一方面你查處別人違反鹽業法規的行為,另一方面你自身也在違反鹽業法規,如不按計劃調運,將不合格鹽產品供應給消費者等。要不斷提高鹽業各級領導幹部和鹽政執法人員法制理念和法律意識,在全行業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尚。

最後,強化鹽業法制和科學補碘知識宣傳,營造食鹽專營氛圍是鹽業依法行政的關鍵。抓好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進行宣傳教育的基礎上,運用現代宣傳工具如網站、宣傳畫冊、牆體標語等,同時,結合5.15消除碘缺乏病日,與有關部門協同配合開展聯合宣傳諮詢活動,不斷提高民眾的鹽業法制和科學補碘意識,使之具備較強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食用合格碘鹽,從而減少鹽業違法案件發生,在全社會形成知法、懂法、不違法的社會氛圍。

2、堅持依法行政,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要做到自身的鹽業行政行為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根據公平、

公正、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實現制度化、規範化管理。一是鹽政執法隊伍建設。鹽政執法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鹽政執法水平的高低,因為每個具體的鹽政案件都要靠鹽政執法人員去實施,因此要把好入口關,凡進必考,不合格者堅決拒之門外;立足當前,儘可能把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選拔到鹽政執法崗位,不能把老弱病殘或其他部門不好安置的人員安排到鹽政執法崗位。同時抓好崗位培訓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二是制度化管理。嚴格執法證件的管理,鹽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特別是在脱裝後,必須掛牌上崗、亮證執法,並嚴格按照核定的執法種類、執法區域履行職責,以嚴肅執法紀律。對那些濫用職權、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與私鹽販子內外勾結的執法人員中的敗類,堅決清除出鹽政執法隊伍,保持鹽政執法隊伍的純潔性。三是實行執法考核評議制度。如對鹽政執法人員到達發案現場時間,鹽政執法案卷質量進行量化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薦優、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據。四是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對違反制度規定的各類行為,依法追究案件承辦人員、分管領導甚至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必要時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因本人原因導致的相關賠償費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錯必究。

3、強化執法監督,保證鹽業法規全面實施

強化執法監督就要加強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建設,一是落實層級管理。建立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制約、約束機制,即在行業內,縣一級對市一級負責,市一級對省一級負責,省一級對國家負責;在單位內,具體承辦案件人員對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負責人對主管負責人負責,主管負責人對上一級機關負責的機制。二是實行官員問責制。即當某地食鹽市場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重大的違法違紀事件,借鑑安全管理責任制的模式,由上級主管或分管領導承擔責任。三是建立備案制度。較大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和規範性文件的出台,實行上級備案監督管理。四是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一方面強化內部監督檢查機制,鹽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內部健全法制機構,強化法制機構的力量,加強法制部門執法監督隊伍的建設,建設一支素質高、專業性強的監督隊伍,不斷提高監督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和法律素質。在內部實行較大案件通案制度,大、要案不搞一人説了算,實行集體研究定案。另一方面完善外部檢查監督機制,當地人大、檢察院等法制監督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有計劃地對鹽業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開展執法檢查,以加強對鹽業行政執法主體自身的約束。當地政府法制部門要認真落實行政處罰橫向審核制度,加強對複議案件的審理工作,敢於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將一定時期、一定的工作及相關政策主動向社會通報,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將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等實行公開,將鹽政執法責任制、錯案過錯責任追究制、鹽政執法公示制以及社會服務承諾等事項向社會公開,增強社會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 篇2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進而“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方案》出台眾望所歸,對此新時期的“鹽鐵新論”要認真學習領會,積極參與其中,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促進鹽行業的發展,遏心盡力,也是鹽業人走進新時代的一項利國利民且利企利已的光榮使命。昨天下午5點過從中國政府網見到文本,與大家一樣以急迫的心情加緊“挑燈夜戰”通讀學習,為進一步搞好鹽政本職工作做好鹽改新政貫徹上的工作準備。現與鹽政同仁共同理解和交流初學心得體會一二三四五:

一、對“關於食鹽專營制度保持不變”指示的具體實施理解。

通過“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來具體實施食鹽專營。“鹽鐵新法”之食鹽專營制度螺旋式循環變革前行的着力槓桿點,則是採取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共享食鹽批發環節專營的革命性措施,在業內開展資本重組和有序公平競爭,促進“實現產銷一體”,同時遞進改進工業鹽供銷管理深化至“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一併推出“取消食鹽準運證”給力。這供給側結構性變法於鹽業的“鹽鐵新法”,終結了幾千年來鹽商獨佔食鹽批發運銷和據“鹽引”運鹽的歷史,賦予保持食鹽專營制度的“技術改造”內涵,為可持續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及中國鹽業生產力長遠的整體發展,提供了最優厚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制”系列政策制約及保護的鹽業生產關係新基礎。

※名詞解釋摘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從提高供給質量出發,用改革的辦法推進結構調整,矯正要素配置扭曲,擴大有效供給,提高供給結構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和靈活性,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羣眾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一)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1、完善食鹽定點生產製度。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

2、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

3、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鹽業與公安、司法、衞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同時,“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

(二)兩項食鹽專營行權取消,對照《食鹽專營辦法》,除已取消“國家對食鹽生產、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方案》決定從20xx年1月1日開始“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這也是簡政放權的大勢所趨。

(三)《食鹽專營辦法》的專營三腳鼎立基本支撐許可體系取消了其一,《方案》決定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取消食鹽準運證” ,對照“20xx10徵求省意見稿”新設取消食鹽準運證行政許可項目,減少鹽業主管最大的一項頻繁行政事權,有利於促進創造條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四)《方案》體現了鹽改對現有業內產銷企業的保護和支持。

1、“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

2、“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

3、對社會第三方企業進入食鹽產銷實行兩鼓勵,“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4、在“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方面,在“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併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引領行業發展。”的同時,對中鹽系企業“將解決中央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統籌考慮”,及或對地方鹽企由“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税收優惠政策。”

5、鹽業公司承擔的“抽肥補瘦”補貼邊遠、少數民族地區食鹽的社會責任,改由政府部門分別承擔,在“省級衞生計生部門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範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並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鈎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的同時,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安排好政府食鹽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

引人注目的是,“取消食鹽準運證”和“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而後又“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新的鹽業生產關係下如何搞好鹽政監管?《方案》提出了推進加快信用體系建設亦是《方案》增強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的重要手段,“對有違法失信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採取行業禁入等措施。”此舉對法人“行業禁入”經營死刑的利劍高懸,將促使全社會經營鹽的企業積極主動的誠信守法,履行經營產銷合格鹽產品承諾,自覺做到工業鹽及非食用鹽直接對口專賣不沖銷食鹽市場,也改變了鹽政執法從行政處罰為主走向信用聯動監管與行政執法並重的格局,開創倫理教育與違法懲戒相結合的新局面。

特別關注的是“20xx10徵求省意見稿”提出的“充分發揮商貿、供銷社、郵政等流通體系作用”,改為“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肯定現行食鹽產銷企業對碘鹽加工供應的作用意義重大。

二、工信部主管鹽業及食鹽監管的責任加大。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食鹽“最低庫存具體標準”。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制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規範條件”。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

(六)工信部作為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精神,抓緊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

(七)工信部作為有關部門“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產及批發企業規範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

三、省及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鹽業協會的職責明確。

(一)“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的職責,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二)“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要變的方向,是“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特別提示的是“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的兩翼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單翼的區別,“食鹽供應安全”即食鹽專營流通管道的監管始終是鹽業主管範圍,近期及長遠都不涉及移交的問題,這或是《方案》不再直接提“政企分開”,而是很有講究的提出“研究”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職能“剝離”,“創造條件”移交僅是“食鹽質量安全”單翼職能的源因所在。

(三)採取保持價格基本穩定措施,對食鹽零售價格“鹽業主管機構採取措施”,各級價格管理部門配合。

(四)監督檢查食鹽儲備,“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審核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根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規範條件,“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依照新的規範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六)採取食鹽市場應急措施。“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並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七)監管食鹽產銷企業信用行為。“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關信息,並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

(八)監管碘鹽和非碘鹽供應渠道。一是“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羣非碘鹽消費需求。”。二是與有關部門一道“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羣眾的科學補碘意識。”

(九)作為“地方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根據省級政府工作安排,一方面分解承擔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的政府主管部門責任,參與本省實施鹽業體制改革“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制訂或提出部門有關意見;另一方面就“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參與並提出“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的相關建議意見。

(十)作為“地方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承辦部委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落地實施措施;同時依照“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要求,按照《方案》及其部委配套文件、國務院後續對三個鹽業行政法規有關“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及或“立改廢”的決定,跟進辦理涉及現行地方性鹽業法規、政府鹽業規章、鹽業規範性文件“立改廢”的鹽務工作。

此外,中國鹽業協會及各地鹽業協會的中介作用得到明確:

(一)組織食鹽供應穩定供應的持證食鹽產銷企業的儲備庫存標準訂立工作,“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配合食鹽產銷企業信用監管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並“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採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各級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四、初讀《方案》遇上“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理解難題。

《方案》對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承接並擴展了國務院1995年批准改進工業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成果,直接作為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措施,進而簡明扼要地規範了四個層次的主要原則,但在理解上可能出現了兩個落地實施上的細節難題,一是對照“20xx10徵求省意見稿”放開時間好似待定,疑問是產生何時放開及或誰來決定?二是工業鹽產銷監管主管部門是誰及或屬於鹽業主管範圍?

(一)“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有關地方性鹽業法規、規章設定的兩鹼工業鹽合同備案、工業鹽及其他鹽產品的準運證及或放運證明制度,因此相應全部取消。“及鹽產品”內涵,在落地實施中也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其他鹽產品適用食鹽專營管理的課題,如協調處理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等爭議可能在此原則下找出結論。

(二)“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難點的關鍵在這項,是對“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一般性簡單地理解是“文到之日執行”,但結合《方案》“主要原則”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在“落實細則”和“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這項“切實執行放開”具體時間當由省級政府確定。亦或還是工信部3月召開“工業用鹽規範管理座談會”,提出的“進一步加強兩鹼用鹽、小工業鹽等工業用鹽管理”,制訂防範沖銷食鹽市場措施為鹽改實施作準備,另有細則?

(三)“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

一方面,從權責一致的來看,全段整體似為規定了“工業鹽生產企業”僅由其“生產和銷售”工業鹽的隱涵?明確了工業鹽生產企業“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守法經營工業鹽的主體責任。如此的話,前項仍需細則明確,諸如是否需要設置工業鹽生產企業委託鹽業公司、其他社會第三方代銷工業鹽的規則及或禁則等,以此公示社會,對業內、對各級政府和“先照後證”監管部門及或對現有或準備鹽改方案公佈後“大幹一場”非食鹽分銷的業外人士,有所交待。

另一方面,工業鹽的行政監管責任何在?除工信部 “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外,其他各級鹽業主管機構監管工業鹽的職責待定?

當然,地方政府對工業鹽監管的責任不可或缺,《方案》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仍需在這一塊實施,指定鹽業主管機構與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協作監管工業鹽也是必要的。

(四)“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對照“20xx10徵求省意見稿”的“各級質檢、工商等部門要加強對兩鹼工業鹽和小工業鹽生產、流通的監管,督促落實生產經者的主體責任,依法查處假冒偽劣和不合格產品。”在《方案》正式文件中表述為質檢、工商“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查處假冒偽劣和不合格產品”,由此專項定義範圍的“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結合工信部《方案》確定的監管職責,鹽業主管機構對工業鹽也要承擔供應監管的責任。

上述問題,及或關聯地對“從事工業鹽不誠信銷售時沖銷食鹽市場的違法行為”、是否與專營食鹽失信一樣給予斬立決式的“市場禁入”並註銷經營資格,或有可能待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並做好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來解惑!

※數據警示!《中國鹽業年鑑(20xx)》資料 (20xx年原鹽生產9210,原鹽存量2308,原鹽銷售8060-食鹽銷售量1037 -小工業鹽銷售量281=兩鹼工業鹽及其他用鹽及或出口鹽銷售量6742萬噸。20xx年1-8月進口原鹽425萬噸,出口原鹽40萬噸)顯示出,全國鹽業年近7000萬噸工業鹽:1000萬噸的食鹽。

一般而言,工業鹽及非食用鹽當量巨大,在市場上兩者有10倍以上經營利差且品質各異,可能衝擊食鹽市場安全的隱患動能不可小視,也是多年來地方鹽政加以管控的重點。

放開鹽產品運輸管制後,廣義思維地方政府鹽政監管履行食鹽安全責任角度的願景,可能包括三者兼顧:

首先解決管制基礎問題,可以在涉及在理論上實踐中技術標準及或法制規定內強制規定,促使低成本且行業自律的產出無毒無害可安全食用且能達到食用鹽GB2721新標理化指標的工業鹽出廠,這樣來根治工業鹽及非食用鹽可能帶來危害身體健康的隱患。

其次妥善常規管理問題,可以通過嚴格的行政監管手段,分類規範和管控碘鹽和特需未加碘食鹽的產出購進及銷售,杜絕非碘鹽進入食鹽市場,妥善處理非碘鹽危害,實現食鹽加碘防治碘缺乏的目標,這樣來監管解決提高中華民族人民羣眾身體素質的問題。

最後重拳制裁制販假鹽,維持好食鹽專營秩序與管控工業鹽並重,維護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的合法權益,防範工業鹽及工業廢渣鹽沖銷食鹽市場的行為,進而對非碘鹽流入制碘地區和非食用鹽、制販假食鹽以產銷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論錯並追究行政及刑事責任,如失信制販假鹽者禁入鹽市場,並對在食鹽市場上制販100公斤左右假鹽的單位法人及或個人責任者座牢一年,看還有誰來前赴後繼制販假鹽!

前者,已有食鹽(非碘食鹽)、工業鹽更新標準施行在即,工信部還有一公示在案,但力度顯為不足。中者,食鹽加碘量標準隨時調整且《方案》已經明確了維持現行模式並加強監管的主要原則。後者,有關案件已經出現協會網也以轉載。以上願景行不行,能否實現並如何深化,在《方案》已經指明“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設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方向,結果有待後來實踐來分解!

※《方案》第8項規定:“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根據《方案》,省級地方性鹽業法規、規章設定的兩鹼工業鹽合同備案、工業鹽及其他鹽產品的放運證明制度,全部取消無任何疑難。問題是執行時間,一般性簡單地理解是“文到之日執行”,但結合《方案》“主要原則”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在“落實細則”和“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也就是需要必要的準備工作時間,這項“切實執行放開”具體時間當由省級政府確定。因此,現行工業鹽合同備案和放運監管仍繼續執行至省政府有關落實細則確定的時間為止。

兼顧食鹽準運證的明確取消時間,工業鹽全面放開的時間應予同步,省級局可以統一的口徑是:“省內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的落實細則和相關管理辦法省政府將按《方案》組織制定,目前對工業鹽仍按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管,省鹽務局正在起草相關意見稿,建議省政府20xx年1月1日按《方案》全面放開工業鹽管制。”

研究取消食鹽準運證的問題。《方案》對取消食鹽準運證的時間規定的明明白白的,具體執行就是了。《方案》第16項規定:“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取消食鹽準運證”。省內放運省內外幹線運輸的食鹽準運證開具至今年年底,相應電子政務平台檢查同步。之後,對食鹽運輸監管,按一般性鹽政檢查實施,採取事後抽查並記錄的形式展開。

五、如何搞好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鹽政工作

鹽政執法當以《方案》的出台而進一步加強,切不可“刀槍入庫馬放南山”,要認清《方案》勾劃的鹽業主管機構職能和鹽改過渡期間及改後鹽管宏觀環境,嚴格依照鹽業政策法規及後續新鹽規,依法治鹽,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堅持不懈地治理和打擊制販假鹽違法犯罪行為,為鹽業的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一)“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有了原則規定。

1、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對生產企業“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2、對批發企業“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範圍內開展經營。”這一方面,省級貫徹將會從規範食鹽市場秩序作手,對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分銷食鹽範圍作出相應界定。

3、從20xx年4月27日工信部消費品司聯合中國鹽業協會在京召開食鹽批發和生產企業規範條件和信用管理工作座談會,提交會議討論的《關於做好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工作的函》(討論稿),已有明確的“進入方式”及“備案”項層設計,有待配套文件正式出台。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 篇3

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依法行政、規範執法、鑄造新型房管執法隊伍,樹立房管部門良好形象為目標,注重建立完善執法制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努力提升執法水平。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強化人員素質,提高執法水平

按照“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要求,不斷加強對行政執法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xx年我局有5人蔘加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書,2人執行行政執法證現到期需驗審。

通過教育培訓、研討、交流等方法,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堅持政治學習,貫徹落實xx屆三中全會精神,實踐科學發展觀,明確依法行政工作目標,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堅持法律法規學習,平時自學、集中學習、考試相結合;堅持業務知識學習,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積極組織參加各類法律法規及業務培訓,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都有了明顯提高,以堅定的政治信念、紮實的工作作風、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社會上贏得了較高的滿意度和信譽度。

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權限和依據合法情況

我局目前所實施的行政處罰主要是商品房預售管理。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行政處罰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權限是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

我局在行政處罰實施工作中,均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沒有委託行政處罰事項,沒有制定行政處罰規範性文件。

在所有行政處罰案件中,均執行了告知制度和聽證制度,罰沒款試行罰繳分離制度,收支實行兩條線管理,行政處罰案卷由專人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執行。

三、堅持規範執法,實行責任追究。

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我局積極應對新形勢、新情況,從建立完善制度入手,推進執法規範化,監督經常化,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執法質量。一是以政務公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藉助電子政務網、報紙電視等媒體,公開執法依據、依法行政承諾、服務承諾、辦事程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二是以評議考核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將依法行政納入單位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考核,將評議考核結果與年終綜合評比獎懲掛鈎,促進房管執法規範化,提高依法行政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 篇4

20xx年在局黨政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為指導,以貫徹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為抓手,緊緊圍繞我局的中心工作,堅持依法治髒,文明執法,着力服務城市管理,現將年終行政執法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行政執法、審批基本情況

今年以來,查處各類違章57起(其中普通案件12起),共罰款14471元,督促違章整改614起,整改面積達2157平方米(上述不包括廣告部分);審批固定廣告149塊,布幅廣告2280條,彩旗10901組,收取市容整治費456035元;責令違章整改、代為整改、強拆固定違章廣告383塊,布幅廣告3643(條、組)、氣球、充氣門等56只(扇),處罰違章廣告5起,罰款34000元。

二、完善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

1、完善行政執法管理制度。為了防止不作為的情況和不斷規範行政行為,我們對照近年來法律、法規的授權及行政許可法的頒佈實施,對行政執法管理的有關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涉及羣眾利益的內容。如:對流浪乞討救助告知等制度作了補充;對政務公開內容作了較大的改動,以確保羣眾的利益和違章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到侵害。

2、認真貫徹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職能明確、責任到崗、執法有據、管理有序、監察有力”的要求,認真開展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進一步明確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權限、職本文來源:能和依法劃分的層級審批權限,確保不侵權、越權;二是,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處罰程序,嚴格審批、審核每一件行政處罰案件;三是,組建督察隊,加強隊員日常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四是,抓好案例分析、法律法規學習、行政執法責任制教育等業務培訓工作,以不斷提高全體隊員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識;五是,每月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專題考核,考核結果公開公佈,以鼓勵先進,推進落後;六是,公佈舉報投訴聯繫方式和開展社會宣傳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3、加強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保護羣眾合法權益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最根本的是以人為本、從嚴治隊。

為此,我們根據上級的有關精神,着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明確行政許可依據和權限。我們按照上級的要求,結合户外廣告審批的特點,對有關行政許可主體資格,行政許可依據、法律、法規、程序及職責權限進行了認真清理,確保不遺留執法管理的空白點。

(2)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我們共修訂、制訂了有關制度10項,尤其是對權限不清的規定反覆研究,進行了修改。如:過去對橫幅審批的權限不明確,容易造成審批的隨意性,污染城市立面市容環境,為此,我們制訂內部分級審批制度,明確了各級審批的權限。通過各審批環節制度的建立,使我們的行政行為更加規範,行政許可更加得當。

(3)加強業務培訓。為確保認真貫徹行政許可實施工作,我們開展全員專題業務培訓和參加市統一考試,全體隊員通過學習,明確自己的職權範圍,應承擔職責、責任,廣告審批的操作規程及在執法中那些必須做,那些不能做,決不能越權、違法、違紀審批廣告設置許可。

(4)建立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考核辦法。對審批不規範化的現象進行教育、查處;對違反行政許可的行政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同時,在執行上體現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以職務、關係等因素區別對待,使規章制度真正起到約束、管理隊伍,用鐵的紀律約束隊伍,保證行政許可法不折不扣得到貫徹落實。

(5)落實人員,抓好自查。為保證行政許可得到全面貫徹實施,由教導員親自掛帥,落實具體人員組建督察隊,承擔督促檢查考核任務。通過加強督促檢查,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明顯增強,工作質量明顯提高,尤其是限時辦結審批工作,有了根本的好轉。通過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培訓,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及配套制度的建立,使我們的行政許可行為更加規範。四、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打算今年,我們雖然盡力開展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如何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制意識和業務水平是面臨的重點工作。為此,下階段,我們將着重加強業務領導。經常性地進行溝通、交流,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業務指導,定期組織培訓,以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加強指導、協調、督促和各行風建設工作切實做好羣眾的服務工作。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 篇5

20_年,__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_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系列講話精神,圍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決策,緊扣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工作大局,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為建設創業、宜居、平安、生態、幸福__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以貫徹落實_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主線,深入推進依法行政

(一)認真學習貫徹_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黨的_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分別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戰略部署。全市上下把學習貫徹中央兩次全會的《決定》精神作為今年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地、各部門採取多種形式深入學習中央兩個《決定》精神,使《決定》精神在各級領導幹部當中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切實以中央兩個《決定》精神指導依法行政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二)有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市委出台了《關於全面推進法治__建設的實施意見》,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作為《意見》的重要內容之一,並作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按照法治中國建設的新思路、新理念、新要求,制定了《__市20_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以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印發,將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任務分解到各單位各部門,並抓好監督落實。編制了《法治__建設規劃綱要(20_—20_)》,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對推進法治__建設作出全面規劃。按照省政府有關要求,組織推薦了我市的全省依法行政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建議名單,報省政府表彰。我市有4個單位、10名個人被省政府分別評為20_-20_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數量為設區市之最。

(三)落實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將依法行政知識納入市委黨校主體班次培訓內容,邀請國務院法制辦掛職上猶縣幹部多次為黨校學員講授依法行政知識。印發了市政府常務會議20_年學法安排,各主講單位提前做好工作準備,始終保持有三個單位待講。9月23日,市長辦公會組織學習《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市長對貫徹落實《辦法》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執法部門一定要認真學習掌握,抓好貫徹執行,確保行政執法監督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各分管市長不僅要自學,還要指導和監督各自所分管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同志,帶着問題和要求去學習;落實好行政執法檢查年度計劃、檢查報告和信息公開等措施,將各種執法行為置於法律監督之下,促進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新頒佈修改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貫徹執行,把政府各項工作納入法治軌道。領導幹部帶頭學法用法,不僅增強了領導幹部的法治理念,提高了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而且帶動了廣大幹部學法,使廣大幹部養成了依法辦事的習慣,營造了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濃厚氛圍。

(四)努力爭取地方立法權。加強與國務院法制辦的溝通聯繫,在上半年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甘藏春等到我市進行調研時,充分反映我市希望儘早取得地方立法權的要求。黨的_屆四中、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體現了我市多年來努力爭取的成效,使獲得地方立法權即將成為現實。充分發揮國務院法制辦對口支援上猶縣的優勢,成功爭取國務院法制辦將__市確定為調查研究聯繫點。積極爭取、承接國務院法制辦依法行政課題研究任務,從市縣法制辦、市直執法部門、駐市高校遴選人員成立課題組,深入縣(區)和市直(駐市)部門開展調研,課題研究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五)加快推進支柱產業立法。為發揮法律法規的引領、保障作用,推動稀土、臍橙兩大主導產業健康發展,成功申報《江西省稀土管理辦法》、《江西省贛南臍橙保護辦法》為省政府立法項目,並積極做好兩個立法項目的組織起草、送審工作。主動加強與省有關主管部門溝通聯繫,積極配合省政府法制辦開展立法調研,多次組織有關部門對兩個文稿進行討論修改,確保立法質量。

二、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全面深化民主法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推進民主法制領域改革。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民主法制領域改革專項小組,市政府法制辦為專項小組聯絡員單位。為加強對民主法制領域改革的宏觀指導,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制定了《關於深化民主法制領域改革的意見》和《民主法制領域改革20_年工作計劃》,把編制法治__建設規劃、完善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等列入民主法制領域改革重要內容,把法治政府建設納入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統籌謀劃,紮實推進。

(二)推進市縣政府機構改革。根據中央和省裏部署,20_年,我市市縣兩級開展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我市組織專門力量,圍繞改革涉及的部門整合、職責調整以及實際運行中部門間職責交叉、關係不順等問題,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對部門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運行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全面排查。在機構改革中,把轉變職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推進政府機構和職責整合,最大限度整合分散在政府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的職責,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較好地解決了職責交叉重疊、多頭管理等問題,規範了機構設置,理順了部門職責關係,形成了精幹高效的市政府組織體系。經過職能整合、組建調整及撤併劃轉,機構改革後,市政府設置33個正處級工作部門。同時,統籌協調推進政府機構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認真貫徹_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擺在突出位置來抓。市政府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從大力簡政放權、創新審批機制、大膽先行先試、健全審批管理制度、完善政務服務體系、強化改革保障等方面提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22項工作措施。認真落實“接、轉、放”要求,紮實做好上級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工作,銜接上級取消類項目13項(含3個子項),銜接下放我市項目121項。全面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編制了市本級保留實施的350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並向社會公佈。大力簡政放權,除國務院、省政府明確要求必須由市級審批的事項外,其餘全部下放給縣(市、區)。在瑞金市開展省直管縣試點。對具備條件的縣(市)和示範鎮,分別給予部分市級、縣級經濟管理權限,推進擴權強縣、擴權強鎮,激發基層活力。

(四)積極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市政府出台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為江西省首個同步出台《辦法》和《目錄》的設區市。將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目前,市政府購買服務有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會管理服務事項、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技術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等共計6大類59款331個項目。今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還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補充。

(五)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為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提高行政複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在市本級和興國縣開展了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市政府下發了《__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完成了市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的推薦遴選工作,成立了以市政府領導為主任,人大、政協及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組成的行政複議委員會,待機構編制落實後即可掛牌運行。

三、以完善決策機制為抓手,着力規範行政權力運行

(一)完善合法性審查機制。按照黨的_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我市在全面總結以往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以市政府辦公廳文件下發了《關於完善規範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的通知》,明確規定所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重要文稿和重大合同、協議,都要經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法制辦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不得作出相關決策。同時,對合法性審查範圍、內容、程序、結果運用等作了具體規定,在省內各設區市中率先完善了規範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與此同時,市政府法制辦制定了《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實施辦法》、《法律審核把關工作責任制》及《重要協議、合同法律審核把關要點》,建立完善了法制部門內部法律審核工作機制,明確審核責任,確保審核質量。20_年,市政府法制辦共審核市政府及部門重要文件文稿128件,審核市政府重大合同(協議)29件,參與處理市政府及部門具體涉法事項81件,確保了政府決策合法合規,各項事務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建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出台了《__市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完善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流程,把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決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剛性門檻,明確規定與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相關,易引發不穩定問題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實施、重點工程建設以及參與人數眾多的重大文體、商貿、慶典活動等重大事項,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石城縣曾想引進一個上億元的氫氟酸項目,該項目在短期內能夠迅速拉動税收增長,對縣裏經濟發展有很大的作用,但評估小組在對該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時,發現該項目很有可能帶來較嚴重的環境污染,最終這個項目被否決,避免了可能引發的涉穩事件。

(三)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市政府8名法律顧問作用,使其在更多決策、更廣領域中提供法律意見建議,為防範政府決策的法律風險、穩定風險發揮積極作用。20_年,按照黨的_屆三中全會、四中、五中全會的要求,出台了《關於在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力爭經過2至3年的努力,實現法律顧問制度在全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全覆蓋。市本級聘任17名法律專家和執業律師,在省內率先組建了法律顧問團,為法治__建設和市領導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處理重大涉法事務。

(四)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市、縣兩級充分發揮政府門户網站作用,紮實推進行政審批、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保障性住房、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價格、收費、徵地拆遷和以教育為重點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等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及時主動向社會公眾公開政府工作信息,提高了政府工作透明度,以政務公開監督權力規範運行,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四、以推進公正文明執法為目標,不斷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一)學習貫徹行政執法監督新規。《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今年出台後,我市組織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認真學習,全面瞭解掌握《辦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及對執法監督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研究制定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舉措,全面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辦法》在加強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為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質量,全面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建設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法治專門隊伍,修訂完善了培訓考勤、考試規則和監考員守則等培訓考試製度,重新編寫了《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嚴格培訓考試工作,對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予辦證,進一步強化了執法人員資格管理。今年市本級共舉辦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班10期,培訓執法人員1034名。在考試中,對37名考試成績不及格的人員作了補考處理。

(三)嚴格重大執法行為監管。結合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方案要求,下發了《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管的工作方案》,對規範性文件、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工作進行了自查和抽查,配合市紀委、監察局集中整治亂收費、亂檢查問題,對寧都等4個縣和市環保局等12個市直部門貫徹落實《工作方案》情況進行了抽查,對抽查情況予以通報,督促整改落實。加強重點執法領域和重大執法行為的監督管理,下發了《關於做好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工作的幾點意見》,強化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對3個市直部門報備的14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了審查。加強重大政策文件備案審查,全年共審查重大政策文件23個。加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力度,組織開展了全市行政執法案卷集中評查評選、重點單位評查及案卷抽查,對存在問題的案卷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督促整改,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五、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重任,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一)依法公正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事實、法律和廉潔關,深入案件現場勘查,全面掌握案件情況,認真分析雙方證據材料,準確適用法律條款,公平公正辦案,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行政複議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加強對縣(區)和市政府部門行政複議、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舉辦了行政複議、行政調解工作實務專題培訓班,組織縣(區)法制辦和市直單位有關同志,專題學習研討國務院法制辦《關於認定被徵地農民“知道”徵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並結合工作實際,對該《意見》作出解析,印發至各縣(區),提高了相關工作人員辦理案件的能力。今年,市政府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126件,立案受理95件,不予受理9件,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22件;目前審結80件,其中維持62件,撤銷及責令限期作為12件,確認違法1件,駁回1件,通過調解終止審理4件。

(二)積極推進行政調解。按照省政府法制辦、省綜治辦的要求,及時下發了《關於做好20_年全市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對全市行政調解工作進行部署,提出具體要求。全面梳理市政府行政調解依據,並在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予以公開。加強行政調解隊伍建設,各縣(市、區)、市政府有行政調解職能的部門均建立了行政調解專(兼)職工作人員隊伍。市政府法制辦、市綜治辦加強對重點單位行政調解工作的監督檢查,推動落實行政調解機構、場地、人員、制度及專項經費“五個到位”。據統計,20_年全市行政調解主體共受理行政調解案件21165件,其中行政爭議2520件,民事糾紛18645件,涉及金額2.69億元,調解成功17863件,調解成功率84.4%。

(三)依法開展信訪複查複核。在信訪複查複核中,堅持用法律觀點研判案情,分析事實證據,提出客觀公正的結論,努力處理好維護行政機關公信力和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兩者之間的關係。對發現行政機關行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糾錯意見;對信訪人訴求無理的,注重從法律角度做好説服解釋和勸導工作,努力做到案結事了、停訪息訴。全年共處理市政府信訪複查複核案件54件,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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