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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清單及整治措施

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清單及整治措施

不作為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慢作為,是相對於不作為而言的。相關部門對百姓提出的問題,不是什麼也沒做,但做起來有一搭沒一搭,改進起來像烏龜爬,半天沒動一步。

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清單及整治措施

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清單及整治措施

(一)“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6類問題

1.在執行上級、局黨組重要工作部署、重點任務、目標任務落實上,不依法實施或者不按規定和要求落實,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拖延不辦,致使政令不暢,未按時間進度完成工作任務,影響整體工作進程的。

2.幹部職工思想僵化,服務經濟發展意識不強,不講策略,照抄照搬照傳, 一放就亂,一管就死,探索創新工作意識不強。遇事只講問題,不談方法,不會主動化解職責範圍內的困難和矛盾,該辦的事不辦或不及時辦理的。

3.工作中見難題就推,遇矛盾就躲,上推下卸,當“甩手掌櫃”、“大懶支小懶”;對問題幹部職工不敢抓、不願管,對工作不願負責、得過且過的。

4.辦事不公、有法不依、違法行政、越權執法、濫用權力、以權謀私、吃拿卡要,對前來辦事的人員置之不理,設置障礙、故意刁難、粗暴對待的;

5.行政審批設置程序要求不規範、不科學。審批不及時,程序仍然繁瑣,手續仍然繁雜,審批時限仍然較長。

6.不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時間玩電腦遊戲、炒股票、看電影以及從事其它與工作無關活動的。

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整改會議

(二)“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15項問題

1. “不作為”行為整治重點

⑴安全生產監管權力清單、監管責任清單和監管程序清單缺失,對法律法規、監管責任清單規定的監管事項,不履行監管職責,“為官不為”、“為政不為”。

⑵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行政監管事項敷衍應付,或放任不管,或監管不力。對所負責的工作情況不瞭解、不深入,工作不到位,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股室站隊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失察失管。

⑶對有關單位、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中依法依規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

⑷股室站隊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管職責方面存在問題需要向上級報告或追究責任、按要求應該移送問題線索而不及時移送。

⑸對安監工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問題開展調查中存在包庇護短、有責不究、執紀不嚴。

⑹對依法依規應辦理的事項或者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敢擔當、不抓不管,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辦理,不貪不佔也不幹。

2.“慢作為”行為整治重點:

⑴羣眾觀念淡薄,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態度差,接待羣眾辦事語氣生硬、漫不經心、態度傲慢。滿足於聽了安排、到了現場、做了筆錄、不問工作效果、消極怠工、不服從安排、八小時以外工作講條件、講待遇。

⑵服務窗口和股室辦事程序繁瑣、審核審批手續複雜,政策規定不透明、宣傳解釋不到位;在為民服務中告知事項説半句留半句,讓企業和羣眾來回跑;大局意識不強,工作不主動、辦事拖拉,不按要求及時完成工作任務。

⑶對上級決策部署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熱衷於做樣子、搞形式;執行搞變通、打折扣,政令不暢,工作不能及時落實到位。

⑷崗位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工作標準不高;幹不成事找藉口,只講客觀條件,不講主觀原因;對有正當理由和依據提請辦理、支持、配合、協助的工作,不辦理、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存在“門好進、臉好看、話好聽,但事難辦”或“中梗阻”。

⑸辦事拖拉、效率低下,對依法依規應辦理的事項或者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敷衍應付或執行不力,貽誤工作,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

3.“亂作為”行為整治重點:

⑴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管等事項,或違反程序處理監管事項。

⑵在行政監管中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讓當事人逃避責任,使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⑶在履行監管職責中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難,設置障礙,吃拿卡要,或提出其它不正當要求、謀取私利;違反財經紀律,謀取小團體或個人利益。

⑷工作紀律鬆弛,思想散漫,紀律意識淡薄,不守規章、不聽指揮,散佈謠言、搬弄是非,目無法紀、製造事端;遲到早退、擅離崗位,工作時間打牌娛樂、上網購物、玩手機遊戲、炒股。

標籤: 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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