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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及其例文範例

議案及其例文範例

概説

議案及其例文範例

是指國家大會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屆大會提出,並請求大會予以審議的文書。

議案一般涉及重大問題,具有建議性、可行性特點。《憲法》第7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寫法

全文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組成。正文包括提出議案的案由、案據和方案三部分。議案撰寫要目的明確,理由充分,文字簡潔,忌用命令口氣。

議案與建議的區別:議案涉及重大問題並且有一定的呈文程序,建議適用範圍較廣,事無鉅細,均可提出建議。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建議修改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議案

(一九八0年四月十六日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同意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第四十五條的建議:為了充分發揚社會主麼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建議將憲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集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修改為“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集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條中“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決定提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決定。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

國函〔1994〕1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推動勞動制度改革,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勞動部門同有關部門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這個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國務院總理 李 鵬(印)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 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草案)》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九八o年和一九八一年先後公佈施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對於貫徹對外開放方針,吸收外商投資,促進中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展,這兩個法律在實際執行中日益顯示出不夠完善,有些規定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了更好地促進對外開放,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妥善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財政部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徵求意見,討論修改,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草案)》。這個草案,國務院已於一九九o年十二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決定提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中提出的意見,國務院對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現將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草案)》送上,請予審議。

國務院總理 李鵬

1991年3月28日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

關於中俄國界西段的協定》的議案

國函〔1994〕12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西段的協定》已由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和俄羅斯外交部長科濟列夫於1994年9月3日在莫斯科分別代表本國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西段的協定》是中俄雙方以目前有關中俄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經過談判達成一致的。經審核,該協定的各項條款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中俄邊界的實際情況。該協定的簽訂,有利於中俄邊界的穩定並將進一步促進兩國關係的正常發展。

國務院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西段的協定》。現提請審議,並請作出批准的決定。

國務院總理 李 鵬(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國務院關於提請萬永祥等

二十—位同志職務任免的議案

國函〔1992〕××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提請任命萬永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免去王行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職務。

二、提請任命劉彥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波蘭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免去裴遠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波蘭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職務。

(以下“三”到“十五”略)

請審議決定。

國務院總理 李 鵬(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

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

國函〔1992〕24號

(正文內容略)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是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十多年來,經濟合同法在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部法律畢竟是在改革初期制定的,隨着改革的不斷髮展和深化,有些規定與現實經濟生活已經不相適應;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同後來制定的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不相協調,特別是同今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也存在着不一致的情況。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要求,需要儘快對經濟合同法中急需修改的內容進行修改。國務院法制局在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這個修正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國務院總理 李 鵬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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