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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主體方面存在的不規範做法大綱

行文主體方面存在的不規範做法大綱

(一)越權行文

行文主體方面存在的不規範做法大綱

1.部門內設機構行文

目前,由於一些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還沒有完全理順,也由於一些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原因,部門內設機構越權行文現象較為普遍,正如 XX年10月8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所指出:“部門內設機構越權發文現象十分突出,成為文件過多的主要原因。”為此,《通知》還嚴肅指出:“嚴格控制部門內設機構發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內設機構,可以對外行文,但必須嚴格限定在職責範圍內。各部門要加強對內設機構發文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擅自對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銷。” 國務院各部門作了表率,各級各類有關部門就應上行下效,有禁則止,部門內設機構對外行文,應從此杜絕。

2.上級部門向下級機關正式行文

“條條塊塊”糾纏不清,關係不順,致使一些業務主管部門向沒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發佈命令、指示,或其他指示性文件。這也是在行文主體上不規範作法的一個較為嚴重的方面,為此《通知》指出:“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向地方政府發文。除與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徵求或回覆意見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發文。” 同樣道理,此類行文亦應禁絕。

(二)非同級機關聯合行文

非同級機關聯合行文主要表現為:

1.上下級機關聯合行文;

2.機關與所屬部門聯合行文;

3.非同級不相隸屬機關聯合行文。

聯合行文的行文主體必須是同級機關,非同級機關行文,總有一高一低,這樣高級機關的行文完全可以解決的問題沒有必要再附上一個相對較低的下級機關,這種作法不僅效力不增而且顯得多餘,有失行文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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