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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精選21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精選21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

一、張貼“閒人免進”標誌,控制無關人員進入,如工作需要,要進行登記後,方可進入。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精選21篇)

二、所有電工要持證上崗,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值班員要堅守崗位,勤檢查,及時排除異常情況,避免發生短路、斷電、火災等事故。

三、配電室內不得堆放雜物及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嚴禁堆放可燃物品,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定期對變壓器、開關櫃、配電櫃進行清掃。

五、安裝、維修電器線路時,要在上級電閘懸掛“有人操作嚴禁合閘”的標誌牌,嚴格按操作規程雙人操作。

六、倒閘操作應按規定正確填寫、使用倒閘操作票。

七、經常檢查配電室通往室外的擋鼠板是否插好,經常檢查牆體、門窗和通風處的防護網是否嚴密,有無孔洞、縫隙,防止飛鳥、小動物進入,造成短路,引起火災。電纜溝內定期投入鼠藥。

八、熟知消防報警程序及配電室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嚴禁將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九、應急照明裝置保證正常使用。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2

1、電機車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沒有切斷電動機或沒有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罰電機車司機30元。

2、無電機車司機合格證操作電機車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3、電機車的燈、鈴、閘、連接器以及撒砂裝置必須經常檢查維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罰責任者20元/次。

4、列車在過道岔、拐彎道、出硐口、調車場及地面工業廣場運行時不減速、不鳴笛者,罰機車司機20元。

5、列車在行駛時沒有前照明或後尾紅燈的罰司機或押車工20—50元。

6、機車與礦車及礦車與礦車之間的聯結,使用非專用插銷和三環扣聯結的,罰押運工30元,司機20元。

7、礦車聯結處缺碰頭或鎖口及礦車嚴重變形不及時修復的,罰款10元/個。

8、違章爬、蹬、跳車的每次罰款50—200元/人

9、機車違章捎帶非本機車人員的,對機車司機、押車工和乘車者各罰50元。

10、機車司機和押車工不聽從運輸調度指揮,擅自改變行車路線,罰司機、押車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直至開除。

11、使用期限較長的小絞車沒有打固定基礎或四壓兩戧柱不牢固,絞車無護板,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12、非絞車司機操作絞車或絞車司機信號不明開動絞車的,罰責任者50元,無提升信號裝置罰責任單位100元。

13、掛鈎工沒有認真使用正規插銷或插銷不到位,不掛保險繩或直接用保險繩代替鈎頭提放車以及掛車數超出措施規定的,不管造成事故與否,罰掛鈎工100—200元,情節嚴重者開出工作籍。

14、掛鈎工在操作時使用鎖口圈變形,沒有碰頭的礦車、不合格的三環和插銷,罰責任者50元/個。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變坡點、甩車道的地輥天輪不齊全、不運轉的,罰責任單位50元/個。

16、裝車超高、超寬的,罰責任單位20元/車。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3

為進一步加強信息報送工作,推動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規範化軌道,充分發揮信息工作在上傳下達、正確決策、科學管理宣傳服務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各項事業和諧,健康,快速發展,依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大隊信息工作主要由辦公室統一組織管理,辦公室協調大隊所有的信息工作,大隊外勤人員具體負責事故現場的信息報送工作。

二、信息工作的主要職責

1`、按照遵義高管處的有關文件要求,研究和制定信息報送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做好信息的採集、篩選、加工、傳遞、上報、反饋和存檔等各項日常工作。

3、結合領導和大隊職工關心的問題,組織開展信息調研,提供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綜合信息。

4、負責路政相關資料的信息刊物的撰寫、編輯、報送工作。

5、及時、準確、全面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報送重要路政信息,同時將上級要求的信息報送要點及時通報單位。

6、負責統計單位的信息報送情況

三、要明確大隊信息報送員,從事具體信息報送工作。

四、大隊信息員的工作職責

1、根據信息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完成本單位信息的收集、

編寫、報送工作,定期存檔。

2、負責在第一時間迅速收集上報大隊重大突發性時間、重要動態、重要緊急情況,並隨後續報事態進展,處置措施,起因後果和吸取教訓的情況。

五、信息報送基本要求

1、大隊上報信息必須實事求是,準確無誤,動態類信息要言簡意賅,講求實效,參考類信息應力求創新,分析透徹,具有借鑑意義。

2、重大突發性時間的報送必須注意時效性,重大事故、突發事故在發生後立即電話通報上級領導,並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報送。

3、各中隊報送信息以及辦公室報送信息均作為大隊資料存檔保管。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規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管理的過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紅線

第二條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同一採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人員隨意進入盲巷的;採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採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

第三條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第四條破壞通風、瓦斯抽採、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採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

第五條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第六條嚴重違章放炮作業的;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

第七條井口附近20m範圍內,井下、洗煤廠的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業的場所無專項措施或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第八條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嚴重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運行的;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

第九條違反規程、措施規定超控頂距作業的;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掘進工作面人為加大作業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第十條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第十一條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不採取措施強行將水煤(矸)拉入煤(矸)倉的。

第十二條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十三條對有本章第二條至第十二條任一嚴重違章違紀情形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現場指揮或組織者,幹部給予撤職處分,工人給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十四條上述觸犯"安全操作紅線"的行為,由"三員兩長"、區隊、礦、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礦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對責任人的處分和組織處理由礦組幹、紀委監察、勞資部門執行。

對因區、隊長失職失查、制止違章作業不力造成觸犯上述"安全操作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紅線

第十五條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採區集中進、迴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迴風巷;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配風量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核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六條巷道失修、變形嚴重造成通風斷面縮小、通風阻力加大,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嚴重影響通風安全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職務,強行組織生產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七條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嚴禁任何2個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低瓦斯礦井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措施,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八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未制定或不執行防突措施;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職務。超防突檢測範圍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九條"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採必須編制設計,並按程序報批後組織施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突出安全技術方案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審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改變採區以上通風系統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程序審批。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條擔負主副井提升任務或滾筒直徑大於2m的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免去機電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局部通風機、機電設備安裝位置不合理,存在嚴重隱患;礦井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免去機電副礦長或總工程師職務。存在上述情況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製定探放水措施;進入帶壓水開採區域或接近老空積水區域進行採掘活動,未編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未按措施規定進行採掘活動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三條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生產礦井區域內所有隊組瓦檢員、安檢員必須由礦統一管理,拒不執行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煤礦建設項目在發包時,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層層轉包,不按規定實施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重大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採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或未經上級部門批准擅自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七條上述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行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對因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通風科長(礦長助理)、安監處長失職失查、履職不力造成觸犯上述"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員工或科級以下幹部觸犯紅線的要按規定及時處理,由安監處長負責監督落實,未按規定執行的,免去安監處長職務。副處級以上幹部觸犯紅線的,由安監處長或安監局長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焦化、電力、化工、建築、機修、洗選加工等地面生產單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紅線。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5

1.目的

為了使生產設施處於安全、可靠、長週期、滿負荷運行,對生產設施進行有效控制,確保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生產設施

3.職責

3.1生產技術副總經理助理主管公司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審定有關生產設施的安全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3.2設備動力部門負責公司生產設施的管理。

3.3技術部門和設備部門負責公司的生產設施大修計劃(含安全設施檢修計劃)、報生產技術副總經理審批,列入公司生產經營計劃。

3.4供應基建部和技術部負責公司生產設施安裝的基礎工作。

3.5安全科對生產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並參加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定期調試,參與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工作。

3.6設備動力部門負責公司設備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施的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校驗。

4.控制程序

對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生產設施使用、維護、備件管理,除應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還應遵守以下制度:

a.《青銅峽市瑞祥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b.《青銅峽市瑞祥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4.1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

4.1.2公司建設生產設施,應對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4.1.3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管理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彙報公司技術研究研發部和公司技術總工進行研究,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設備採購

4.2.1設備的採購應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4.2.2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購。

4.2.3新增、更新設備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報告等。

4.2.4新增、更新設備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並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設備動力部門應建立全公司生產設施台賬。

4.3.2設備專業負責人要對各工段的設備進行管理。

4.3.3設備專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設施每月檢查一次,並記錄。

4.3.4設備專業負責人根據檢查情況提出維護保養計劃,由技術部門列入檢修計劃中。

4.3.5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錶、温度計(表)、液位計、泄漏檢測裝置、防雷接地等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維護檢修。

4.3.6安全設施檢修後,不得隨意拆除,必須完整恢復。

4.3.7生產場所應根據化學品種類、特性不同分別設置相應安全設施。

4.3.8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場所應設置泄漏報警裝置。

4.3.9重大危險源應設置防曬裝置、噴淋裝置、防火設施、處理回收裝置。

4.4特種設備嚴格按照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執行,建立特種設備檔案。

4.4.1每年大修計劃中應制定特種設備年檢計劃。

4.4.2特種設備使用必須辦理使用證。

4.4.3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並辦理作業證,方可上崗作業。

4.5監視和測量設備按《山東德裕煤化有限公司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管理。

4.5.1嚴格按照監視和測量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校定、檢驗計劃,並記錄。

4.5.2制定相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檢修計劃,並定期維護保養。

4.6電氣

4.6.1凡基建、擴建、和技改等工程項目需增加用電負荷的,使用時均應辦理用電申請。

4.6.2電氣設施檢維修、停送或倒閘操作,必需嚴格執行《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6.3臨時用電必需辦理用電申請,其用電設施和線路,必須符合安全用電的技術要求。

4.6.4電氣作業必須持證上崗。

4.7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

4.7.1實行專機專責制和包機制,做到“台台設備、條條通道、個個閥門、塊塊儀表”有人負責。

4.7.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4.7.3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a.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設備的啟動、運行、停車;

b.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

c.認真做好設備潤滑工作;

d.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e.保持設備整潔、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4.7.4操作人員發現設備、管道有異常現象,應立即檢查原因,及時反映,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果斷措施或立即停車,並上報主管部門和技術部門,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開車,未處理的缺陷要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並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4.7.5檢維修人員要明確分工,對分工負責包乾的生產設施做到:

a.定時、定點檢查,主動向操作工瞭解設備運行情況;

b.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詳細記錄,並及時上報;

c.按質按量完成檢維修任務;

4.7.6所有備用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注意防腐、防潮、防塵,對於傳動設備應定期進行試車和切換,使所有備用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4.7.7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能將配套設施拆件使用。

4.7.8認真做好維護保養記錄,記錄中應包括:檢維修人員、驗收人員、日期等。

5.相關文件、記錄

5.1《安全設施台賬》

5.2《安全設施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6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職責

第一條

設安全環保部為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任命分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經理進行監管,安全部人員由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專職(或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責任劃分

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四、人員職責

第一條

協助分管安全生產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

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第三條

制定、修訂、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第五條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第六條

.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七條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

本生產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九條

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第十條

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第十一條

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饋工作。

第十二條

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五、職工安全職責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工程設備

第一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量蒸氣、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

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

有高温、低温、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電信線路

第一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條

電信線路[10-14]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三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

第一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痞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電梯

第一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二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託保養點。

第三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四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説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五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六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七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辦備案。

七、防護

第一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二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衞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衞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條

禁止中國小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八、檢查整改

第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二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九、教育培訓

第一條

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部門、班組)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二條

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教育內容

一般分為思想、法規和安全技術教育三種主要內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選取典型事故進行分析,從事故的影響、經濟損失、個人受害後果幾個方面進行教育。

2.法規教育,主要是學習上級有關文件、條例、本企業己有的具體規定、制度和紀律條文。

3.安全技術教育,包括生產技術、一般安全技術的教育和專業安全技術的訓練。其內容主要是本廠安全技術知識、工業衞生知識和消防知識,本班組動力特點、危險地點和設備安全防護注意事項;電氣安全技術和觸電預防;急救知識;高温、粉塵、有毒、有害作業的防護;職業病原因和預防知識;運輸安全知識;保健儀器、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和正確使用知識等。

獎勵處罰

獎勵內容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十、先進集體

第一條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條

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第四條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五條

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十一、先進個人

第一條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第二條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條

.堅決對違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十二、懲罰內容

第一條

發生重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四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十三、工傷事故

第一條

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第二條

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第三條

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條

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第五條

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第六條

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十四、事故傷害

輕傷

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重傷

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失去生命

十五、事故處理

第一條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第二條

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辦報告。

第三條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四條

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第五條

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第六條

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七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第八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玩忽職守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第一條

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第二條

對可能造成重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第三條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7]

第四條

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意的。

第五條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第六條

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第七條

違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第八條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第九條

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第十條

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十七、總結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7

總則

安全生產是關係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細則

第一章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佈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並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負責人(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佈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後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髮、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並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佈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第三章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貨物運輸的流程圖:(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編制)

一、貨物裝載:

1、貨物要堆碼整齊,捆紮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裝載時防止貨物混雜、撒漏、破損。

3、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後,敞蓬車輛如需遮蓬布時必須嚴密,綁紮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鬆動和甩物傷人。

二、貨物運輸:

1、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貨物卸載

1、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當車輛停穩熄火後方可卸貨。

3、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後返回。

注意:如公司是從事集裝箱運輸或是其他類型的運輸,則需按實際的情況編制這一章節。(此為註釋性內容,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內容)

第四章應急預案及事故處理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駕駛員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公司負責人,在處理機關人員未到達前,應主動做好事故後果的搶救工作及保護好現場。

二、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對重大事故還要會同公司其他負責人做好善後工作。

三、肇事駕駛員在處理事故現場後在四十八小時內應寫出書面檢查報送公司相關負責人。

四、對肇事駕駛員應根據其事故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警告、吊證及追究賠償等處理。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出車前和收車後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範圍包括油箱、剎車、發動機、輪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檢。

2、駕駛員對車輛做定期保養,並送到專業維修中心(廠)做定期維護。

3、單位負責人定期詢問駕駛員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4、定期抽查駕駛員對交通法規、法則的掌握度,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加強培訓。

5、定期跟車送貨,瞭解駕駛員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操作情況。

第六章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管理

1、將駕駛員信息登記在冊,檢查駕駛員證件的真實性。

2、定期檢查駕駛員的相關駕駛證件,確保證件做定期審驗。

3、定期與駕駛員進行座談,瞭解情況。

4、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二)車輛管理

1、將每輛車的信息登記在冊。

2、定期做車輛的維護:

(1)車輛維護的原則。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2)車輛維護的方式。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圓、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3)車輛維護的類別及作業範圍。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主要作業範圍如下:

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

二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以檢查、調整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

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車輛二級維護前進行的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併進行。

強制維護。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週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生事故後,事故項目部應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積極救援,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事故,包括生產安全事故、行車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危化品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影響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條安全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只有重傷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分類:

1、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

2、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安全生產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如實報告指揮部負責人,並如實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揮部接到報告後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報告事故的簡要情況。項目部負責人按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

第六條指揮部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報告局有限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七條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一、輕、重傷事故:

事故發生項目部,輕傷應在10日內,重傷5日內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

二、死亡事故

1、一般傷亡事故發生後,項目部應立即報告指揮部,指揮部應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10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2、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指揮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5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領導。公司公司領導、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3、特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發生後,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4小時內報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規定上報。第八條書面快報和統計報表

1、發生死亡事故的,應將事故的基本情況,儘快以書面的形式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2、安全生產統計報表分月報表和年報表(見附表2、3)。月報表各項目部在次月2日前報出;年報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月報和年報應附加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和説明。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十條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開展事故調查,為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證。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後,指揮部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工作職責:

1、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明責任項目部和主要責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汲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條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權限和處理決定,由各項目部明確規定調查權限和處理程序。但對於重傷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一般傷亡事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由項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必要時,指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項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指揮部安全部門的意見後,做出事故處理決定。指揮部並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

對於影響重大的一般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介入調查處理或直接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必要時,局有限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或委派安監部門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事故處理意見等,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會做出事故處理的決定,經局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時,有權向事故有關項目部和個人瞭解事故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五條各項目部在開展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要注重與當地安監部門的溝通和聯繫,自覺接受當地安監部門和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在調查工作結束後10日內,項目部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報送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經同意,調查工作結束。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完畢後,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當儘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報告指揮部。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事故責任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向指揮部就事故過程、原因、善後處理、整改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和管理現狀的認識、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體事項"説清楚"。

第十九條"説清楚"以會議形式進行,會議由指揮部指揮長或委託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揮長主持,視情況在指揮部領導、安委會委員,安全、監察、人事等部門負責人範圍內,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四章事故處罰程序

第二十條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設備、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事先徵求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做出決定後,指揮部抄報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設備、財產損失事故),事故項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外,應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意見,由指揮部做出對事故項目部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的決定。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9

1、總則

1.1為確保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正常履行安全生產決策機構的職能,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強化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特制定本章程。

1.2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安全生產決策機構,並通過各職能部門對企業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實行全面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1.3廠屬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監督管理原則,各部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齊抓共管,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推行安全目標管理,並接受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領導和監督檢查。

2、組織機構

2.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總經理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技術處負責處理。

2.2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技術處,由技術處設置專人擔任辦公室主任。技術處作為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全廠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其他部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日常安全工作;實行“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管理體系。

2.3廠屬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及管理網絡,落實安全責任。

3、職責

3.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3.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3.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5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6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及大型檢修項目的安全技術防範措施,並監督執行;

3.7組織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3.8組織實施安全標準化和持續改進安全標準化;

3.9對安全工作實行績效考評。提倡公眾監督,使安全管理持續改進,促使企業不斷髮展。

3.10組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

3.11負責調整安全生產所需的人力和物力。

4、權利

4.1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執行工作任務中,有權參加有關的安全生產業務會議,查詢有關檔案資料,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如實彙報情況。

4.2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有權直接向廠長、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

4.3安全生產委員會有權對廠屬各部門進行安全檢查和考核,並對安全隱患整改提出建議。

4.4安全生產委員會有權要求廠屬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督促貫徹執行。

4.5對安全生產做出重大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委員會有權進行獎勵,對發生重大事故領導責任的各級領導和責任者,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4.6有權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調整。

5、工作制度

5.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全體成員參加。

5.2安全生產委員會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全委會。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擴大會議,研究、決策緊急的重大安全工作問題。

5.3、會議主要內容:聽取各單位執行安全職能的情況彙報和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傳達上級指示,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分析安全形勢,制定安全工作目標;總結、部署階段性安全工作,對引起爭議的制度解釋作出仲裁。

5.4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會議召開過程中必須嚴格會議紀律,特殊情況無法參加會議的人員應向主持人請假。

5.5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互通信息,交換意見,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5.6安全生產檢查原則上每週進行一次,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全糾察崗成員參加,檢查範圍為公司各部門,檢查後形成安全檢查報告,提出安全隱患的整治措施,並落實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

5.7安全專項整治由安全委員會成員提出安全專項整治的內容,主任招集安全生產委員會相關人員,及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專家進行專題討論,形成安全專項整治的方案。

6、附則

6.1本章程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6.2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0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力度,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預防發生,確保施工安全生產,是安全生產檢查的目的。

二、明確安全生產檢查的意義和依據,經過檢查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一次羣眾性安全教育,增加全體職工的安全意識,糾正聲音作業、聲音指揮,檢查依據是建設部JGJ59-99《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三、明確安全檢查資料,主要是查思想、制度、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培訓、操作行為、勞保用品使用、傷亡事故的處理。

四、安全檢查要以多種形式進行。

(1)公司每年組織二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的不定期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進行四次定期檢查。

(2)專業性安全檢查,由專業檢查人員負責。

(3)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

(4)節前、節後安全檢查。

(5)班前、班後安全檢查。

五、各檢查者要作好記錄,記錄應有檢查人、職責人簽字。對檢查後所出具的整改意見書所列的資料,應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定人、定時間,在限期內進行整改,並作為安全管理資料歸檔。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1

一、目的:

為了規範我廠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審批、使用標準及程序,使安全措施費用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更好的落實、發揮作用,保證我廠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我廠生產過程中各項安措項目(詳見細則)。

三、費用的提取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和《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我廠按照實際情況,根據廠年度安措計劃,需要多少按月提取,依照國家標準每噸原廠提取8元,由廠財務科指定專人建帳管理,詳細記錄資金流動和使用情況.

四、費用的`審批:

1、各單位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每年初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報廠安全生產科備案,經廠安全科審定後,彙總全廠年度安措計劃報廠安委會審查。經廠安委會討論通過後,由財務科按照計劃分批劃撥資金。

2、根據年度計劃,各單位在進行安全措施進行項目前向廠有關部門申請動用資金。

3、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在使用前申請表上必須由主管廠長、安全生產科長、財務科長簽字。即可動用安措費用,按排相關部門準備施工材料。

4、臨時措施費用的使用,由項目單位報廠有關部門審批。

五、資金的使用:

1、安全措施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其他用途。

2、項目費用要根據工程進度分批動用。

3、費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合理安排,嚴禁虛報開支。廠財務、技術部門將對項目的施工建設情況進行預算和監督。

4、安全生產科建立安全措施費用使用項目登記表,詳細記錄資金的使用信息。

六、其他:

1、安全措施項目竣工後,廠安委會將組織技術、安全、財務、設備等部門按照相關的行業標準和項目設計進行驗收。並支付剩餘款項。

2、安全措施費用年度結餘下年使用,當年提取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3、財務科負責建立安全措施費用資金帳目,嚴格執行公司有關財務規定。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2

1、為了提高質量意識,保證工程質量,避免事故隱患,根據《雲南省煤礦安全程度評價辦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2、礦井採煤、掘進、機電、運輸和通風設施的施工及設備安裝應當做到:

①、施工和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制定措施,沒有措施的不許施工。

②、加強施工和安裝過程的檢查,確保施工和安裝按照事先制定的措施進行,防止偏離。

③、施工或安裝結束,應當由礦組織驗收,確認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3、工程技術人員編寫規程和措施,應遵守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貼合礦井實際情景。

4、檢查、驗收人員必須熟悉本專業的質量驗收標準和規定,檢查時應攜帶相應的檢查、檢測儀表。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3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

安全檢查制度是消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查傷亡事故處理等。

2、檢查的'重點是檢查“三違”和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三、安全隱患的處理程序

按照“登記—整改—複查—銷案”的程序處理安全隱患。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4

1、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防火負第一責任;

2、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安全法律、法規,開展教職工和學生的人身安全和防火教育;

3、負責制定學校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措施,並負責落實;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環境治理整頓,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5、負責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重點檢查校舍和運動器械的安全,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6、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學校的安全防火管理,防止火災;

7、制定學校重特大安全事故人員緊急疏散和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5

本工程地處鐵路站場內,施工場地狹小,列車運行頻繁。為加強施工現場鐵路安全管理,保證每個作業人員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有帶班人員或班組長統一指揮行走路線,統一指揮施工。

2、施工人員通過道口和接觸網下市,不準高舉、肩扛工具、鍬、棍棒、金屬物等物品,必須水平拿着通過。

3、接觸網下嚴禁打手機;嚴禁打雨傘通過。雷雨天氣嚴禁在接觸網附近逗留。

4、嚴禁相接觸網、鐵軌方向噴灑水;嚴禁在鐵路邊上大小便。

5、嚴禁攀登接觸網支柱,在支柱上懸掛東西或晾曬衣物,嚴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員嚴禁破壞鐵路設施;施工車輛嚴禁碰撞鐵路設施和建築物。

7、在鐵路兩邊施工的車輛(包括挖掘機、裝載機、吊車、工程車輛等),有機車通過時必須停止作業並關閉照明燈。

8、通過道口的任何車輛,車斗內、車輛外面嚴禁坐人。

9、在接觸網左右,嚴禁距離接觸網小於3米的車輛上作業。

10、施工人員嚴禁攀爬電力設施,接觸網支柱,翻越鐵路兩側的安全隔離網。

11、嚴禁攀登車皮、鑽車皮,嚴禁在車皮下避風、避雨、休息,嚴禁在軌道上坐、卧或在鐵路軌枕範圍內行走。

12、施工人員在站場內嚴禁吸煙、點明火、焚燒雜物等。

13、施工人員進入作業地點必須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不準疲勞和酒後上崗。

14、施工人員嚴禁向列車和接觸網亂拋繩索、石塊、工具等物品。

15、鐵路兩側2米範圍內嚴禁堆放材料、雜物或作業工具等物品。

16、嚴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單位任何機動車輛通過道口時嚴禁超速行駛(5km/h),駛入站場內及施工作業區內後速度嚴禁超過15km/h。

18、嚴禁任何機動車輛在道口和接觸網附近(3m以內)停車。

19、各分包單位車輛嚴禁在道口、接觸網附近(3m以內)裝卸貨物等操作。

20、通過道口的運輸車輛裝載貨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2m(包括裝載機通過必須把鏟放平,挖掘機通過臂高不得超過4.2m。吊車、泵車通過把臂放平)。

21、道口防護欄杆關閉後嚴禁行人、摩托車、自行車、汽車搶道通過。

22、道口防護欄杆關閉後嚴禁任何人員私自開啟。

23、任何特殊施工車輛(如挖掘機、吊車、裝載機等)通過道口進入站內必須和道口工、現場管理人員聯繫並得到允許後方可進入。

24、施工現場任何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有相應型號的駕駛證。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嚴禁酒後、疲勞駕駛。

25、施工現場吊車、泵車作業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看護。禁止靠近接觸網作業。

26、各分包單位要安排班組長上下班時清點人數,並報項目部主管工長。由班組長帶隊有序通過道口。

27、土方車輛運輸過程中應覆蓋帆布,通過道口時應有專人指揮,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軌道附近的土石應立即清理乾淨。

28、施工現場車輛應帖反光標誌,避免夜間行車發生危險。

如項目部人員發現各分包有違反以上制度的行為,項目部將對相關分包單位視情節嚴重性給以100元到5000元的罰款。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6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加油站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自檢自查為主,上級主管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安全工作。

a.加油站每週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b.當班安全員應對作業現場監督,發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向上級反映。

c.加油站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節日要對加油站進行安全檢查。

(2)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設備技術狀況、滅火作戰預案以及隱患整改情況等。

(3)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油站能解決的,應限期抓緊整改;加油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同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4)建立安全檢查台帳,將每次檢查結果登記在冊,台帳保存期限為一年。

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三級安全教育

對生產崗位所有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公司)級、車間(加油站)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56學時。其中公司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加油站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班組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

(2)特殊作業安全教育

凡從事電氣、鍋爐、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由企業有關部門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工作。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當地安全監察部門的規定,每年(或規定)參加培訓和複審,成績記入個人安全教育卡片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的投產前,各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專門教育。有關人員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作業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3)日常安全教育

加油站必須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得少於3次,每次不少於1學時。加油站全站安全活動每月1次,每次不少於2學時。安全活動時間不得挪作它用。

(4)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

進站施工人員在施工前,主管公司(或)加油站應與施工隊簽訂安全合同,明確雙方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5)在安全教育中,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主導思想。按照有關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消防法等的規定,結合事故教訓,針對各崗位的不同(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安全基本技能、常識的培訓。

三、安全獎懲制度

(1)考核方法:加油站領導負責對加油站進行考核,實行日常督察與年終考核相結合。

(2)考核內容

a.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指成品油銷售總量、人均成品油銷售量;加油量、人均加油量;利潤總額、人均利潤額;噸油費用額的完成情況。

b.服務質量及承諾兑現情況。指加油站員工的素質和服務表現以及服務承諾兑現情況,顧客表揚或投訴(顧客來電、來信、來訪)情況等。

c.設備運轉狀況。指設備是否保持正常運轉,無障礙發生,無漏油,無失準或因設備問題而中斷加油等情況。

d.安全保障狀況。指不發生爆炸、火災、觸電以及由於加油站的責任,使顧客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等責任事故。

e.現場管理狀況。主要指現場員工的儀表儀容、服務態度和站容站貌等情況。

f.凡在日常工作中及時發現隱患問題,並上報領導及時整改排除隱患,避免事故發生者,以及在加油站發生危險狀況積極進行搶險的人員將進行表彰並給予獎勵。

(3)考核標準及獎懲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4)獎勵標準為: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人員或先進個人獎勵人民幣500元至20xx元。

懲罰標準為: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人員或責任者處罰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

四、消防管理制度

1、組織機構設置及任務

(1)指揮:

由站長指揮,站長不在時由帶班長指揮。

任務:負責火場指揮、佈置滅火方案、採取及時有效的救火搶險行動。負責協調現場人員、車輛、物資的統一安排並及時向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彙報情況。

(2)滅火組:

全班人員按崗位班組組成幾個滅火組,當班長任組長。

任務:火災初起時,及時、果斷、正確地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冷卻並及時疏散油料。

③通訊聯絡組:

由發現火情人、當日值班人員等擔任。

任務:發現火警立即撥打119,切斷電源,報告上級主管並疏散閒人。

④搶救:

有價票據及貴重物品,協助滅火、搶救傷員。

2、加油站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完善消防設施,落實消防責任制。

3、加油站應當根據本單位消防工作實際,制訂消防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責任區與責任人;消防人員組成、分工與任務;報警與聯絡方式;滅火器具與消防設備;滅火及搶救的方法、程序和措施;駐地消防力量的應急動員方式及聯絡方法。

4、加油站應當合理配置和正確使用滅火器具,每月檢查保養,做到壓力合格,外殼整潔,鋼瓶字跡清晰,油漆無脱落,無鏽蝕,無損傷,附件完整無損,鉛封無破壞,在壓力錶顯示接近紅色區域時,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如為泡沫滅火器,需每年更換)。滅火器具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室外存放避免日曬雨淋,其配置場所、數量、規格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5、加油站發生火災,應當根據消防預案,結合火災發生的位置、周邊環境、交通道路、消防力量等情況,按照先控制、後滅火,先救人,後救物的要求,統一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6、加油站必須張掛警示標誌,如禁打手機、熄火加油、嚴禁煙火等。並按每台加油機配置一個乾粉滅火器,每座加油島配置不低於2個乾粉滅火器;每兩台加油機配置一個泡沫滅火器。罐區配置兩個35kg乾粉滅火車,消防沙2m3,滅火毯5塊。避雷裝置一套。

7、建立消防檔案,用以記錄滅火器材的數量、置換、警示標誌的置換,員工演練的日期、人數、姓名等,以及安全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檢查記錄等。

五、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發生事故後,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報告有關部門及領導,緊急情況要報警。傷亡、中毒事故,應保護現場並迅速組織搶救員工及財產。重大火災、爆炸、跑油事故應組成現場指揮部,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由於跑油、火災、爆炸原因造成特大、重大和二級以上事故,應迅速報告油站所在地消防勞動部門及有關部門。

3、事故調查和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4、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按責任輕重對油站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玷當理由拒絕接受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給予有關負責人經濟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發生後,必須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加油站負責人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報有關安全部門及消防部門。對重大及以上事故,加油站負責人要積極配合公安局、安全部門、消防局等部門進行調查,直至調查結束。

7、建立事故報告處理檔案,登記有關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以及最終處理結果的內容。

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制度

1、要求上崗員工佩戴工作卡、着裝統一。

2、根據季節,發放夏裝、春秋裝及冬裝。

3、發放帽子、手套及清潔用毛巾。

4、每位員工應愛護使用勞保防護用品。

5、如有丟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6、根據加油站工作的特點及有關規定,所發放的勞保用品必須選用防靜電質地的布料或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組織機構設置及任務

(1)指揮:

由站長指揮,站長不在時由班長指揮。

任務:負責火場指揮、佈置滅火方案、採取及時有效的'救火搶險行動。負責協調現場人員、車輛、物資的統一安排並及時向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彙報情況。

(2)滅火組:

全班人員按崗位班組組成幾個滅火組,當班長任組長。

任務:火災初起時,及時、果斷、正確地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冷卻並及時疏散油料。

③通訊聯絡組:

由發現火情人、當日值班人員等擔任。

任務:發現火警立即撥打119,切斷電源,報告上級主管並疏散閒人。

④搶救:

有價票據及貴重物品,協助滅火、搶救傷員。

2、滅火組織指揮系統

(1)指揮系統分佈圖

(2)消防分工:(見最後一頁附件“消防義務小組”):

①重點部位分工:

油罐區:

加油區:全體當班加油員

財務室:

②報警電話:

火警:119匪警:110急救電話:120999

3、各重點部位事故預測及撲救方法:

(1)加油區

起火原因:

加油機靜電接地不良,加油槍與油機之間靜電導線折斷或接觸不良;在加油場地穿脱化纖服裝;違章用塑料桶加油而產生靜電火花;穿帶釘的皮鞋在場地走動或在場地鐵器撞碰產生火花,違章在場地吸煙、用火,車輛起動或不熄火加油等而引燃油蒸汽。

撲救方法:

停止作業。立即用就近滅火器對着火處噴射,或逐個點射,也可用石棉被或沙對地面着火點進行覆蓋。並報119火警。

在撲救時要注意疏散車輛,切斷電源。

(2)卸油區

起火原因:

卸油時未接靜電導線或靜電導線接觸不良產生靜電火花引燃油氣,卸油時跑油遇活;卸油時起動或修理車輛。

撲救方法:

立即關閉卸油閥,將車輛駛(拖)離現場,就地拿起滅火器對着火點進行噴射,也可用石棉被將卸油口封閉。如在油車注油口燃燒,可用石棉被(或濕棉被)將罐口封閉,使其窒息而自滅。如火勢猛烈無法控制,不能關閉卸油閥,灌車又不能駛(拖)離現場,可用沙土將流出來的油品圍堵起業,控制燃燒範圍。並向119報警台報警。

(3)油灌區:

起火原因:

雷擊,卸油時未接靜電裝置或靜電導線接觸不良產生靜電火花,卸油區發生火警及外來火源引燃油罐區油蒸汽所致。

撲救方法:

集中所有人員及滅火器,在指揮員統一指揮下,向着火點猛烈噴射。如在通氣管端或量油孔子燃燒,可用石棉被或濕棉被覆蓋,使期窒息。在撲救過程中要注意如下幾點:①撲救時要站在上風(或側風)位置進行撲救。②冷卻鄰罐。③如火勢猛烈,無法撲救,要想盡辦法儘量控制火勢,等待消防隊來一起撲救。

(4)配電房

起火原因:

違章使用電器,長時間超負荷動作,電壓過高,電流大,線路短路等引起導線起火,避雷裝置失效或不良,遭雷擊而引起火警。

撲救方法:

用滅火器進行噴射或點射,撲救時要注意在未切斷電源的情況下,不可使用泡沫滅火器撲救電氣火災。

(5)注意事項

①指揮員在發生火警時,要冷靜、果斷。

②滅火人員的動作要做到:快、穩、準服從指揮。

③現場操作人員必須要迅速利用站內的滅火器材,將火災消滅在初起階段,防止火勢擴大蔓延,同時其他人員在站長的統一指揮下,做好撲救、報警、疏散車輛、轉移重要物品、迎接外援等工作。

八、動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煙火。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公司,獲得批准後,採取可靠安全的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的加油站,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範圍。

7、油站應從嚴控制危險區域內使用明火、電加温器、電鑽、砂輪、風鎬、鋼鋸等非防爆電器,以及進行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用火作業。

8、加油站根據用火場所、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用火、二級用火、三級用火。在油罐罐體、加油機、油(氣)管道等儲輸油設備上的直接用火,為一級用火。在桶裝附油庫房、裝卸油作業區、加油區、閥組井、管溝等危險場所實施用火作業,為二級用火。在儲油區、作業區和加油站站區內除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的用火,為三級用火。

9、加油站用火作業前,應當根據作業內容確定用火級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用火申請,説明用火理由、種類、地點、時間、項目、工作量、施工人員以及防火防護安全措施,填寫《加油站用火作業審批表》。

10、用火作業應當報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加油站內用火。

11、油站用火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a.用火作業期間,站領導必須親自組織,並指定現場用火安全監督員,屬於一、二級用火的,請求有關專家赴現場指導用火作業;

b.各類作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各司其職,嚴格按照用火作業方案和操作規程實施和監督用火作業,及時掌握用火安全情況,發現異常,立即採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c.收發、測量和加註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d.在輸油管道、油罐等設備上用火時,必須預先切斷油源,並採取騰空、清洗和通風等安全措施,待達到用火條件後方可用火;

e.爆炸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濃度高於爆炸下限40%時,不得用火;

f.作業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具;

g.施工結束,檢查餘火,清理用火現場,確認無隱患後方可撤離。

九、用電管理制度

1、加油站油罐區和加油場地所用的照明燈只可選用防護型和防爆型兩種。

2、加油站內一律不準拉臨時線,安裝照明線應按照電器安裝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違章安裝。

3、加油站禁止使用電熱爐、電飯煲、電熨斗等電器。

4、如需要使用電取暖設施器具時,必須上報公司獲得同意,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5、電氣設備停電後未斷開時,應視為有電,不得觸及設備的有電部分,以防突然送電。

6、對電器設備進行日常維護時,不得帶電操作,不得使用濕物品或可產生靜電物品及金屬物品對設備進行維護等工作。對電器設備進行電路部分的維修人員必須持證操作。

十、加油站儲油罐區管理制度

1、必須配置接靜電裝置。

2、罐口蓋必須用絕緣物品製作。

3、油罐區嚴禁煙火。

4、培植2m3消防沙、乾粉滅火車兩台。

5、罐區必須上鎖,並由專人保管鑰匙。

6、罐區內不得堆放雜物。

7、接卸油品時必須按“接卸油規定”執行。

8、如在儲油罐區及附近用電、用火或機械作業時,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在得到批准後,指派專人進行安全監督,並在現場配置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滅火車、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十一、加油站進出車輛、人員管理制度

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交通法規,進一點加強本站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保證安全,減少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根據北京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規定》、《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嚴格管理。

2、加油站所屬人員都要自覺遵章守紀,接受交通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遵守本站的交通安全制度,維護交通秩序,爭做首都文明機動車駕駛員和文明市民。

3、油站內成立交通安全監督小組,對進出油站的車輛及人員進行安全登記,同時負責油站內交通安全的日常工作,並進行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交通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4、加強加油站內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管理,做到自行車安全閘有效,行人走便道,自覺遵守交通信號和標誌,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5、要求進出站車輛限速5公里/小時,熄火加油,司機及車內人員嚴禁吸煙及接打手機等,任何車輛不得在站區內進行維修(車輛發生故障或溢油要推離現場),油罐車進站必須戴防火帽,卸油時要將加油機關閉方可卸油。

十二、裝卸油安全管理制度

1、油罐車進入作業現場後,應熄滅發動機,油罐車停靠位置應滿足裝卸要求。駕駛員應協助有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品品種、牌號、數量,檢查設備完好狀況。

2、罐裝前,油罐車接好靜電接地線,鶴管要插入距離罐底不大於20cm,裝油高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超裝,高温季節要留有一定的空容量,以防在運送過程中溢油。裝油完畢後,必須穩油後才能提升鶴管,然後撤除靜電接地線。

3、卸油前,核對罐車與油罐中油品的品名、牌號是否一致,拉好靜電接地線,各項準備工作檢查無誤後,並應行穩油後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4.5m/s以內,能自流卸油的不泵送卸油。卸油時,駕駛員不得遠離車輛,卸油完畢,排空餘油,關閉閥門,撤除靜電接地線,收整設備,並辦妥交接手續。

4、雷雨期間宜暫停進行油品的裝卸作業。在裝卸過程中,嚴禁擦洗罐車物品、按喇叭、修車等,對器具要輕拿輕放,夜間照明須使用防爆燈具。

5、適時清洗油罐沉積物,裝運不同油品應按規定進行清洗,清洗油罐時必須按清罐安全要求,以防發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6、卸油後,填寫有關的入庫單據,要做到送油單、入庫單、所接油品及油樣保持一致,並留存油樣(一般情況下保留一週)。卸油後,經10-15分鐘穩油方可進行該油品的加油工作。

十三、設備管理制度

1、防爆管理

(1)加油站應當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劃分爆炸危險場所,建立防爆電氣設備檢查、保養、檢修制度,並在儲存區、卸油區、加油區、桶裝油料庫房明顯位置,設置“爆炸危險場所”標誌牌。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接線、專業性檢修必須由經過防爆技術培訓檔案(設備安裝、試車、運行、檢修、防爆降級、報廢),統一分類編號,實行專人管理。

(2)固定電氣設備必須安裝穩固,移動防爆燈等電氣設備必須放置牢靠,防止外力碰撞、損傷。

(3)加油站應當每月檢查保養防爆電器設備,並符合下列要求:

a.防爆電氣設備整潔,部件齊全緊固,無鬆動、無損傷、無機械變形,場所清潔、無雜物和易燃物品;

b.電纜進線裝置密封可靠,空餘接線孔封閉符合要求(密封鋼板厚度不小於2毫米);

c.設備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齊全完整;

d.防爆燈具的防爆結構、保護罩保持完整;

e.接地端子接觸良好,無鬆動、無折斷、無腐蝕,鎧裝電纜的外繞鋼帶無斷裂。

(4)加油站每兩年對防爆電氣設備進行一次專業檢修,檢修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a.維護後者更換防爆燈具燈泡(管)、熔斷器和本安型設備的電源電池;

b.清除設備灰塵、污垢和其他雜物,並對鏽蝕處進行反腐處理;

c.更換或者修理易損零部件和緊固件;

d.測試電機、電器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檢查接地線並測試電阻值;

e.補充或者更換設備潤滑部位的潤滑脂(油);

f.檢查設備進出線口,更換損傷變形或者老化變質的密封圈;

g.更換不合格電機軸承;

h.檢查隔爆面,測量並調整隔爆間隙值;

i.更換不合格的電纜和配線鋼管;

j.更換已失靈或者報廢的開關、按鈕等防爆器件。

專業維護檢查必須由防爆電氣專職維護人員進行,難度較大的檢修項目,可以請有關單位、生產企業或者有資質的維修單位檢修。

(5)加油站檢查檢修防爆電氣設備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a.日常檢查中嚴禁打開設備的密封盒、接線盒、進線裝置、隔離密封盒和觀察窗等;

b.在爆炸危險場所,禁止帶電檢修電氣設備、線路、拆裝防爆燈具和更換防爆燈泡、燈管;

c.應及時在斷電處懸掛警告牌;

d.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非防爆測試儀表和非防爆工具,必須採取通風措施,使可燃氣體濃度低於爆炸下限的40%;

e.禁止用水沖洗防爆電氣設備;

f.檢修現場的電源電纜線頭應當進行防爆處理;

g.檢修帶有電容、電感、油氣探測頭等儲能元件的防爆設備,必須按照規定放盡能量後方可作業;

h.檢修過程中不得損傷防爆設備的隔爆面;

i.緊固螺栓不得任意調換或者缺少;

j.細記錄檢修項目、內容、測試結果、零部件更換、缺陷處理等情況,並歸檔保存。

2、防雷防靜電管理

(1)加油站的下列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靜電接地:

a.金屬油罐及其通氣管;

b.加油站工藝設備;

c.輸油管道及閥門;

前款所列設施設備設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2)加油站設施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可以共同設置,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b.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c.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

d.防靜電接地的測量點位置不宜設在爆炸危險區域內;

e.設備、管道的法蘭連接螺栓少於5根的,應當設置防靜電跨接連線;

f.檢修設備、管道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斷路時,應當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後及時恢復。

(3)加油站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險場所作業的運油車輛,應當設置接地端板,作業前接好防靜電接地,作業後待罐裝油料達到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

b.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線必須連接在作業場所的專用防靜電接地點上,並不得采用纏繞等不可靠的連接方法;

c.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連線應當採用銅芯軟絞線,橫截面積不得小於10平方毫米;

d.裝卸油料的輸油軟管,應當使用耐油導靜電軟管,作業時軟管兩端的導靜電鋼(銅)絲必須與設備可靠連接並接地。

(4)裝卸易燃油品必須採取下列防靜電措施:

a.管口距罐底的高度不得大於0.2米;

b.收油作業中,嚴禁人工檢尺、測温和採樣,或者將其他物體插入油罐內;

c.罐內不得存有任何未接地的漂浮物;

d.汽車油罐車裝卸油應當符合移動設備防靜電接地的規定。

嚴禁使用無內部緩衝檔板的油罐運送油料。

(5)向油桶、便攜式容器灌裝易燃油品的防靜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必須使用導靜電的裝油容器;

b.桶體、加油槍(嘴)計量設備必須靜電接地;

c.200升油桶的灌裝時間不得少於1分鐘。

(6)人工檢測罐內油麪高度、油品温度和油品採樣的防靜電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測量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着裝並消除人體靜電;

b.測温盒和採樣器的繩索必須導靜電,繩索末端與罐體應當可靠接地;

c.鋼卷檢尺、測温盒繩、採樣器繩進入油罐必須緊貼護板,輕落輕提。

嚴禁使用化纖布擦拭檢尺、測温盒和採樣器。

(7)清洗設備、器具的防靜電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嚴禁用汽油、苯等易燃品清洗設備、器具和地坪;

b.嚴禁用壓縮空氣清掃儲存易燃油品油罐;

c.嚴禁使用化纖、塑料、絲綢等容易產生靜電的製品擦拭物體及設備;

d.嚴禁在一個油罐內同時採用人工和機械設備兩種清洗方法作業;

e.清洗易燃油品儲罐時,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着裝並消除人體靜電。

(8)爆炸危險場所人員着裝和導靜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進入爆炸危險場所,應當穿着防靜電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靜電鞋,不得穿着兩件以上易產生靜電的內衣和尼龍、腈綸襪子;

b.進入爆炸危險場所必須預先觸摸人體消靜電裝置;

c.嚴禁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衣、脱衣、拍打服裝以及梳頭、打鬧。

爆炸危險場所的地坪不得塗刷絕緣油漆,或者鋪設非導靜電的橡膠板、塑料板和地毯等。

(9)加油站防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儲油罐應當設置房雷接地裝置,防雷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防雷接地與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b.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根據需要安裝獨立的避雷針或者避雷帶;

c.進入變(配)電室的高壓電路應當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想適應的過電壓(電湧)保護器;

d.信息系統配電線路的首、末端與電子器件連接時,應當裝設與電子器件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湧)保護器;

e.信息系統應當採用鎧裝電纜或者鋼管配線,電纜金屬外皮的兩端或者保護鋼管的兩端均應當接地。

(10)加油站每年春、秋季應當對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進行維護保養,確保防靜電防雷裝置符合下列要求:

a.接閃器完好,無熔化,無折斷,避雷器瓷套無裂縫、碰傷;

b.明裝導體完好,無鏽蝕、機械損傷和折斷,鏽蝕截面不得減少30%;

c.引下線距地2米至0.3米無破壞;

d.接地測試斷接點接觸良好;

e.防雷裝置保護範圍無縮小;

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符合規定值,埋設周圍情況良好。

十四、加油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每班作業要指定安全防火負責人和兼職現場安全檢查員,負責監督本站現場的安全。

2、建立安全消防組織,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組織學習安全知識,進行防火、滅火的訓練,持證上崗。

3、加強對明火的管理,站內嚴禁煙火,嚴禁在站內從事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如: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焊接等。

4、做好防靜電工作,站內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

5、站內各種設施應按規定加裝地線和防靜電裝置,嚴禁用塑料容器加裝和存放汽油。

6、全員要每日對站內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生事故應迅速彙報。

7、站內嚴禁吸煙、打手機,加油時機動車應熄火。

8、站內及油站周圍100米內無易燃、易爆物品。

9、向油罐內入油時,必須有專人監護,罐車接地線再放油。

10、滅火器材由專人管理、維修、失效立即更換,保持靈敏有效,不準作它用。

十五、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

1、本單位為獨立核算經營單位。

2、購入油品時,向有經營資質的批發單位支付支票,對方開具增值税發票及提貨單。

3、憑提貨單去油庫提取油品,使用專用特種運輸車輛將油品提回本站。

4、接、卸油品及辦理入庫手續、登記庫存等見第三章第二條、第三條及有關的財務制度。

十六、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本單位經營範圍為零售汽油、柴油、潤滑油,為重大危險源經營單位。

2、本單位所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均是按照重大危險源單位所制定的。

3、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見本章第六條。

4、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制度:見本章第十二條第6項,第三章第二條、第五條。

5、應急預案及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措施:見本章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7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磚廠安全生產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組織、責任、措施的全面落實。

2、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各類人員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職責,使安全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專管成線、羣管成網,做到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企業安全管理目標。

3、成立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制定和落實安全責任制,檢查、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和推進安保體系建設。

4、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責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體系網絡,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經書面形式經責任人簽字確認後予以實施。

5、認真貫徹“採剝並舉,剝離先行,自上而下分台階(層)開採”原則,杜絕“一面牆”、高陡邊坡和傘檐開採。

6、認真落實整改各級監管部門檢查的隱患。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8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和審查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本單位各相關機構安全生產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八)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負責管控重大風險,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單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並督促落實;

(十)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檢查一次,屬於高危生產經營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檢查一次;

(十一)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十二)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三)加強本單位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受限空間(有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修等特殊作業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績效考核制度;

(十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按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十六)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屬於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十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19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項目部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結合本項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每週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會議時間為每週日下午五點(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條

安全生產例會的參會對象為經理部領導、部門負責人、安全員和各班組負責人、安全員等。

第四條

會議主要內容有:

(一)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部門各種文件精神;通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二)各班組上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上月例會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總結,含採取措施、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等)。

(三)結合本項目工作實際,提出工作重點,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務。

第五條

參會人員須做到:

(一)按時參加會議並彙報工作,同時提交主要工作任務情況的文字材料。

(二)認真聽會並做好會議記錄,備有安全生產工作專用記錄本。

(三)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須向經理部經理請假。

第六條

遵守會議紀律:

(一)參會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場,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開會時必須將手機設置為關機或震動狀態。

第七條

安全生產例會工作內容、完成任務情況、會議記錄將列入年度考核內容,與相關人員獎金掛鈎。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20

為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針對性的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效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安全例會制度。

一、公司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公司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集公司有關部門管理人員參加。會議應當做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必須嚴格實施。

三、為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會議分日常工作例會和專題會議,安全生產日常工作例會由分管安全領導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由公司第一負責人召集,對會議議定的事項,要明確具體單位負責落實,落實情況要在下一次會議上報告。

四、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參加人員:

1、安全機構各成員及安全員;

2、公司各部門的負責人;

3、必要時可以擴大有關從業人員。

五、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

2、回顧、總結、分析或通報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3、總結和交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工作經驗; 4、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六、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緊急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有關的重要事項。

七、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安委會辦公室負責通知,會議的相關材料由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

八、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要求:

1、各類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應建立專門台帳,並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會議記錄;

2、會議實行簽到制,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必須向公司主要領導請假,摘自不參加會議的人員,每次處以50元以上罰款,連續三次未參加的,公司予以解聘。

3、會議記錄、紀要將作為對相關部門崗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4、與會者不得無故遲到、早退、中途溜崗,嚴肅會議紀律。

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做出的決議、工作部署或工作安排,公司安全領導機構負責督辦、檢查。

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部署的工作實施情況,由公司安全科彙總上報。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合 篇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煤礦安全生產應當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促進安全生產相結合。

第四條省、產煤地區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支持煤礦企業

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和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支持煤礦企業採用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標準、新裝備、新工藝。

第五條省、產煤地區市、縣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管理。

產煤地區鄉(鎮)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工商、國土資源、環保、衞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包括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章煤礦安全生產保障

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和勞動定員。

禁止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迫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第八條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本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本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及其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本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煤礦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險,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八)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每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負責井下安全檢查。小煤礦企業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五人。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技術管理體系,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技術保障。

第十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在崗、轉(返)崗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煤礦職工安全手冊,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開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掘作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作業規程,並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採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應當加強支護;

(二)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應當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

(三)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測;

(四)露天採剝作業,應當按照設計規定,控制採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採剝作業和排土作業,不得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礦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

(六)有瓦斯突出和衝擊地壓、在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鐵路、水體下面以及在地温異常或者有熱水湧出地區開採的,應當編制專門設計文件,並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七)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應當採取防火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綜合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八)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九)對地面、井下產生粉塵的作業,應當採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井下風動鑿巖,禁止幹打眼;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遵守的其他開採規定。

第十二條煤礦礦井通風、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監控、防治水、防塵、防毒、防衝擊地壓、機電運輸、爆破等安全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三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需要抽採瓦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抽採系統。

煤礦企業使用的礦用產品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當具備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機電設備及工藝。

第十四條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省煤礦安全改造規劃,並會同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本省煤礦安全改造規劃及上年度煤礦安全改造計劃實施情況,提出本省煤礦安全改造年度計劃。省煤礦安全改造規劃是申報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基本依據。煤礦企業是煤礦安全改造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煤礦安全改造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政府配套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轉移、侵佔或者挪用。

第十五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和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依法做好職業危害防治與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存儲、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煤礦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煤礦企業應當為職工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帶班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次數帶班下井,並與當班職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企業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帶班負責人升井後,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登記檔案不得虛假。

第十八條產煤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特別重大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煤礦企業應當制定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備案;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護裝備,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練。不具備單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煤礦企業,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與鄰近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或者聯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第十九條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並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報告當地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三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

第二十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建檔監控制度。依法定期組織排查,並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建立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組織由相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應當按照安全生產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安全生產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採取措施實施監控治理。煤礦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要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生產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相關生產設施、設備;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煤礦和職工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治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由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掛牌督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有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組織本煤礦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四章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相關措施,按職責分工依法對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並對整改情況跟蹤監督。

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和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

(二)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情況;

(三)設施、設備、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情況;

(四)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五)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和使用情況;

(七)安全費用、風險抵押金的提取、存儲和使用情況;

(八)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情況;

(九)職業危害的防治情況;

(十)領導帶班下井情況;

(十一)其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煤礦安全規程以及行業技術規範情況。

第二十六條省、產煤地區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用公告、簡報、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煤礦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舉報。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對於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二十八條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應當密切配合,通報和交流工作信息,協調解決監督檢查中的問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迫職工違章、冒險作業,或者對已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限期改正,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處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可以並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遵守開採規定進行開採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煤礦通風、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監控、防治水、防塵、防毒、防衝擊地壓、機電運輸、爆破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未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三)未為職工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企業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煤礦企業未按照規定排查和報告安全生產隱患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煤礦企業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煤礦企業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煤礦企業不具備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依法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所轄區域內發現的非法煤礦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煤礦存在的,對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依法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取締的煤礦企業,未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取締的;

(三)對依法應當制止和處理的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予以制止和處理的;

(四)未履行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未依法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及時如實報告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的,按照其規定執行。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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