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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1

切實抓好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貫性、連續性,要動員學校的每一位師生都來參加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1、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2、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學校要以各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3、學校要堅持對學生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要反覆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宣傳交通規則,養成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要採用多種方法和生動活潑的形式教會學生識別交通指揮信號。

4、學校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學、放學的學生,分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對乘坐三輪車的學生的教育:家長接送等車停穩以後才能上、下車;乘車時,頭、手或身體的任何部位不能伸出車外,不能向車外扔東西。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要幾個人並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

5、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學校要組織順路學生組成上學、放學的路隊,設立路隊長,互相幫助、互相照應。學校、班級應重點留意那些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及時和他們的家庭取得聯繫,確保一旦出現異常情況,能夠馬上了解原因,採取對策。

6、加強校園內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員眾多的校園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

坡拐彎處設立車輛慢行的警示牌;要規範校內機動車的停放地點,規定車輛在校內的最大行駛速度;要規定校內的施工車輛不能在師生上學或放學的人流高峯期在校園內行駛;要加強對學生校園內騎自行車的督導和管理;校外車輛不徵得學校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在校園內行駛。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2

根據有關交通法規,為切實保障師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強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機制

1.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結合每一次大型集體活動,對學校師生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安全防範,提高師生員工安全自救自護能力。

2.建立健全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機制:

(1)成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由學校校長親自掛帥,分管領導是學校安全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訂學校的安全預案;班主任是交通安全的真接責任人,具體負責落實交通安全的具體。

(2)建立學校交通安全事故申報制度。當師生髮現交通安全事故或意外傷亡事故時,應按學校《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

(3)建立和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實行校領導、中層幹部、班主任三級交通安全責任制,層層落實,層層把關。

(二)、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師生安全

1.車輛、行人進出校園必須各行其道。不得在校內騎車,自行車進出校園須推車慢行,禮讓行人,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2.未滿十二歲的,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3.上街要走人行道,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儘量靠邊走,不在馬路上打鬧或者做其它有害交通和安全的事情,走路時注意力要集中,還要注意腳下的沙井蓋。

4.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5.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 目的與範圍

為實現對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減少和杜絕交通違章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審查,政府主管部門培訓考核頒發的駕駛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剷車、起重車輛。

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考核、審查,為駕駛員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乘用車、貨運汽車和產品車。

駕駛員安全例會

由各車輛管理單位組織的駕駛員集中強化學習教育例會。

周安全活動

也稱安全活動日。車輛管理單位每週一次的安全生產主題活動。

零散車輛單位

車輛在10台車(包括特種車輛)以下不按建制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車輛管理單位(包括派出執行現場施工任務的臨時車組)。

長途車輛

到300km及其以上執行任務的車輛。

大宗任務

需要多台車集中拉運或長時間執行同一任務的拉運項目。如產品發運、大型搬遷、三超拉運、大型吊裝、編組拉運任務、長期拉運(值班)任務等。

特殊拉運

拉運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搶險急救物資等特殊物品的運輸任務。

3 職責

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在崗駕駛員的綜合管理和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審核、發證、審驗,車輛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長途車輛審批、安全預案審批等管理。

人力資源部負責申請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駕駛員的審驗,負責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駕駛員的培訓、取證、審驗等管理。

生產製造部負責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檢測,廠內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組織車輛報廢技術鑑定。

財務資產部負責車輛(包括產品車試車)保險的購置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報廢車輛的管理和處置。

保衞部負責特殊拉運的安全監督管理。

車輛管理單位負責本單位駕駛員、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

4 管理內容

管理通則

車輛管理單位應設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企內駕駛員和機動車輛應實行車隊化集中管理。

車輛單位應建立企內機動車輛檔案、駕駛員檔案、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記錄、交通風險評估、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長途車輛審批台帳、交通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道路交通事故檔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記錄。

駕駛員管理

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凡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的在崗、試崗職業駕駛員應按本規定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任何人未取得準駕證不得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 準駕證申請條件

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須為公司在崗駕駛員和確係工作需要經審查、考試合格的車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a) 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和未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並持證上崗的;

b) 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的駕駛人員有負主要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駕駛其它車輛駕駛人員三年內有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

c) 身體條件不符合gb《機動車駕駛員身體條件極其測評要求》中的在職駕駛員標準要求的;

d) 新培訓取得駕駛證不足一年的;

e) 不符合公司用工規定的。

. 申領核發程序:

a) 駕駛員個人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b) 交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駕駛證;

c) 公司進行逐級審批和綜合素質審查,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d) 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必要的駕駛技能和安全知識考試、考核;

e) 由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核發企內準駕證。

. 駕駛員因工作需要改換所駕車型,應向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申領新的準駕證。

. 發生事故或發生致命違章、嚴重違章事件的駕駛員下崗或停車反思半年以上的,原準駕證吊銷,重新上崗需申領新的準駕證。

. 職能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收繳、吊扣違章駕駛員的準駕證,並在檔案裏記錄其違章行為。

. 企內準駕證每年審驗一次。企內準駕證由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建檔管理。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到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辦理註銷手續:

a) 已取得企內準駕證的駕駛員出現.所列情形的;

b) 駕駛員因調離、轉崗、退休等原因不再駕駛企內機動車輛的。

駕駛員日常管理

. 車輛管理單位應建立駕駛員檔案,對駕駛員安全行車情況進行全面記錄;

. 車輛管理單位對駕駛員應實施動態管理,每月對駕駛員進行動態分析,提出相應管理或監控措施。動態分析基本步驟為:

a) 由安全第一責任者組織安全領導小組對全體駕駛員進行駕駛行為、駕駛心態、影響因素的全面排隊分析;

b) 分析評估內容按照《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進行,由安全員建立動態分析基本台帳和記錄;

c) 根據分析結果對駕駛員進行a、b、c類定性分類,並對a、b類提出針對性的具體監控措施,措施應明確到人、具體到點;

d) 動態分析結果應建立公佈欄,向全體駕駛員公示,提醒駕駛員自我約束並互相監督;

e) 由監控人根據監控措施實施監控;

f) 監控結果在次月的動態分析時應進行評估,提出是否解除監控或改變措施。

. 新上崗、復工、轉崗駕駛員,實行三個月的a類監控,監控期內不準單獨頂車。

. 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安全意識高、身體素質好、駕駛技術過硬、自律能力強、有較豐富駕駛經驗的駕駛員。

. 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對所駕駛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等有一定的瞭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

. 身體狀況差、安全素質低或多次嚴重違章、肇事的駕駛員應根據情節調換崗位。

. 駕駛員應做到:

a) 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b) 愛護車輛、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回場後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狀態;如實彙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

c) 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學習,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行車技能;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 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有醫院證明的;

b) 違反規定裝載物品,嚴重影響安全行車的;

c) 裝載危險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手續不全,沒有專人押運的;

d) 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的;

e) 無路單或行車路線、地點與路單不符的;

f) 公車私用或車管幹部、調度派私車的;

g) 帶車人違章指揮的。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應承擔相關責任:

a) 駕駛無審批手續的車輛執行長途任務,駕駛員應負連帶責任;

b) 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未隨車帶《車輛長途審批表》,按無路單處罰;

c) 對車管幹部和帶車人的違章指揮不加拒絕,照常執行的,駕駛員負同等責任;

d) 凡配有安全帶的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按規定系安全帶,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e) 明知所駕車輛有隱患,但不告知領導,仍然出長途的,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

f) 駕駛員在執行任務時,如無故延誤、私自捎客、捎貨或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及行車路線行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及發生事故的全部責任由駕駛員承擔;如系幹部違章指揮,由違章幹部和駕駛員分別承擔責任;

g) 駕駛員因酒後駕車、無證開車、開私車而引發事故的,一切責任自負,並按hse獎懲規定嚴肅處理;

h) 駕駛員擅自將車交與他人駕駛或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的,對駕駛員按無證開車處罰。

駕駛員教育培訓

. 周安全活動

a) 基層車輛單位每月應有周安全活動實施計劃,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好活動原始記錄。

b) 周安全活動原則上應在每週一進行,特殊情況可以視情改變。

c) 周安全活動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上週安全講評,本週安全要求;傳達上級文件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措施;分析本週的生產任務情況和特點;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體要求。

d) 安全活動實行點到制。缺席人員應有記錄,由安全員負責傳達活動內容;

. 月度安全例會

a) 車輛管理單位應有駕駛員安全例會年度實施計劃,例會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到時間、地點、人員、內容、考核五落實,建立包括組織情況、議程、和學習內容簡要記錄。

b) 安全例會原則上應在每月最末一週的週一組織進行,時間不少於2小時。

c) 例會學習應合理設置教育內容,每半年應組織一次考試。

d) 例會學習實行簽到制。簽到記錄要建立在車輛管理單位(車隊),對缺席人員要進行補課並有記錄。

e) 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通法律法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禦和應急技能等。

. “當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

a) 反思活動應在年度計劃裏做出安排;

b) 進行反思活動時,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駕駛員和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參加;

c) 反思活動應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 駕駛員年審和冬訓學習每年各一次,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進行。

. 特殊安全教育

a) 新上崗駕駛員應進行上崗前培訓和三級安全教育;復工、轉崗駕駛員應進行復工、轉崗安全教育。

b) 執行大型、特殊拉運任務的駕駛員應接受專項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預案。

c) 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應由車輛管理單位安全員進行長途行駛警示教育。

d) 車輛管理單位對外出執行長期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對駕駛員應進行當地法律法規、風土人情、環境因素的學習教育。

機動車輛

車輛標識

. 公司新購置車輛可在車門上噴塗公司名稱“南陽二機集團”字樣;

. 非公司車輛不得使用與公司名稱相關字樣。

車輛入户

. 新購置車輛入户按如下程序辦理:

a) 車輛管理單位持機動車合格證,購車發票、購車税等,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入户手續。

b) 生產製造部、財務資產部負責公司車輛建檔登記

. 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從事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辦理。

車輛異動

. 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過户、轉籍等異動業務的辦理。

. 生產製造部負責車輛內部調撥備案手續辦理。

. 生產製造部、財務資產部進行公司車輛異動登記建檔。

車輛檢驗和維護

. 各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年度安全技術檢驗和檢測。

. 車輛管理單位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按規定的維護間隔里程安排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車輛維護執行《起重設備、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租用車輛

. 租用車輛應確保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證件齊全有效,並投保交通強制保險、座位險和不低於10萬元保險額的第三者責任險。

. 用車單位應與出租車輛的所有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並將租用車輛納入基層車輛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車輛風險評估

a) 車輛風險評估每月進行一次;

b) 車輛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技術員、班組長參加,駕駛員本人應參加其所駕車輛的風險評估;

c) 評估內容按照《車輛風險評估表》進行;

d) 根據評估結果對車輛進行高、中、低風險分類,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並及時告知當車駕駛員。

運行管理

車輛調派

. 機動車輛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請臨時通行證,按規定行駛。

. 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 車輛調派由車屬單位主管領導或指定派車人負責調派,並建立調派台帳。

. 車輛運行應持有效行駛路單,路單應標明目的.地、任務、路線、時間、派車人和主車駕駛員,出車前應向駕駛員交清任務、行駛路線、事故預防;執行緊急、重點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應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路單上應寫明安全措施;

. 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時,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 兩台車以上執行同一任務,應隊車行駛;五台車以上隊車行駛應制定安全預案,單位領導帶隊抓安全,嚴格按安全預案運行。隊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並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 節日期間車輛應實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機動車輛行車證、企內車輛準駕證、車鑰匙,單位封存車輛,定點存放)措施,並有記錄;節日值班車輛憑“節日通行證”和下達的路單行駛。

. 會議和接待用車應經承辦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應安排公司辦小車隊車輛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應抽調技術高、有經驗、作風好的駕駛員和性能良好的車輛執行任務。

. 公司非營運的麪包車、中轎車、大客車等載人車輛應遵守以下規定:

a) 不得從事營運活動、不得對外承租;

b) 接待外部人員需派車短途旅遊的,應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大宗任務、特殊拉運管理和監控

. 成立大宗任務、特殊拉運安全領導小組,承運單位領導任組長,明確職責、工作分工和具體責任人。

. 組長負責組織特殊任務風險評估

a) 特殊任務風險評估應根據惡劣天氣、道路、任務特點,在每次實施任務前組織開展;

b) 特殊任務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調度員、班組長等參加;

c) 評估內容按照《特殊任務風險評估表》進行;

d) 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評估結果和控制措施由調度員書面告知執行特殊任務的駕駛員,駕駛員應簽字確認並提前做好行車準備。

. 組長負責制定拉運安全預案(包括組織方案、承運車隊運行監控措施、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等)並經有關部門批准。

. 承運單位對車輛進行整修和安全檢驗;並對駕駛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

. 重點拉運項目應配備指揮車輛,拉運工作跟隨指揮、全程監控;一般拉運項目工作組應指定人員隨車監控,拉運結束時應進行小結。

. 載重車、油罐車、自卸車、平板拖車、吊車、客車等特種車輛應遵守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承擔油品等特殊拉運必須為專用運輸車輛,並按規定接受檢測、檢驗和檢查;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輕質油槽車、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應停放在規定地點,不得在居民區或其它人員密集地點及重要公共建築物等處停放。

. 用於執行搶險、緊急救護等任務的車輛,緊急事態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車程序,調度可以在徵得安全主管領導同意後臨時指派有駕駛證、無準駕證的企內職工駕駛車輛。

. 所有對外承包的拉運項目必須簽定“包保”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長途車輛管理

. 所有外派長途車輛應進行能力性評估,本單位不具備承擔此任務的能力、車輛不符合執行此任務的條件、駕駛員沒有執行此類任務的經驗,不得外派拉運。

. 搶險、救護或執行緊急拉運任務需日夜兼職或單日連續行駛超過10小時的,應加派一名駕駛員,並明確監控措施。

. 直達距離不足300km,但轉道行駛距離達到和超過300km的,也應報批。

. 已經派出的長途車輛需要改變行駛路線、延長行駛距離或增加在外滯留時間,需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備案。

. 《長途車輛審批表》隨車由駕駛員保管。無特殊情況,執行長途任務的車輛應按規定時間返回。

. 返回後,駕駛員應立即回單位報告行車安全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

. 財務資產部應憑《長途車輛審批表》,報銷駕駛員的長途差旅費。

. 質量安全環保部、車輛管理單位均應建立長途車審批台帳。《長途車輛審批表》應在車輛管理單位留存備查。

. 管理責任

a) 長途車輛未審批出車的,按私車論處,由批准派車人承擔一切責任;

b) 實行責任連帶制度。審批人、檢驗人、教育人分別對負責項目承擔相關責任;

c) 按程序上一環節未履行簽字,下一環節就簽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環節簽字人的責任;

d) 派出a、b類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或因保險手續不全造成公司損失的,追究車輛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

. 帶車人責任

a) 長途車實行帶車人安全責任監督制。帶車人作為義務安全員,負有監督駕駛員安全駕駛、糾正駕駛員違章行為的責任;

b) 帶車人干預駕駛行為、強迫或誘導駕駛員違章駕駛,按違章指揮追究帶車人責任;

c) 帶車人有約束隨車其他人員配合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責任;

d) 帶車人有協助駕駛員處理行車中緊急事態的責任。

行駛要求

. 駕駛員、車管幹部和乘員須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條禁令:

a) 嚴禁無企內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

b) 嚴禁酒後駕車或駕駛行為受藥物或其它物質的影響;

c) 嚴禁開私車或利用公司車輛教練他人學習駕駛;

d) 嚴禁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強超搶會;

e) 嚴禁駕駛機動車輛時不繫安全帶、使用或其它雙向通訊工具;

f) 嚴禁車輛帶病行駛或使用報廢車輛;

g) 嚴禁違反規定裝運危險物品;

h) 嚴禁客貨混裝、超員超載行駛;

i) 嚴禁工程作業車輛違章載人行駛;

j) 嚴禁迫使、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 所有執行行車任務的駕駛員都必須適當休息和反應靈敏,不得在疲勞或睏倦時駕駛車輛。駕駛員工作時間和駕駛時間最低要求見下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於本要求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表1 連續行駛路途休息規定

要 求

規 定

連續駕駛2小時休息時間

不少於15分鐘

連續24小時內最長駕駛時間

累計不超過10小時

連續24小時內最長工作時間

累計不超過16小時

連續24小時內累計駕駛10小時以上要求

配備2名駕駛員

車場(庫)管理

. 安全通道必須保持通暢,並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 車場應劃定停車位,規範車輛停放,並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 車場出入口設置限速5公里標誌和“內有車隊”等安全警示標誌。

. 車庫內不得檢修車輛和長時間啟動車輛。

. 車庫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與車輛無關的雜物。

零散車輛單位管理

. 各單位車輛應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則進行管理。對零散車輛單位有條件按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應按車隊進行安全管理。

. 零散車輛單位應確定一名主要領導負責交通安全工作,明確管理職責並經培訓。

. 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超過5台(含5台)時,應設立車班,按照班組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

. 零散車輛單位由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第一責任人指定派車人負責派車。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車或未經調派私自動用車輛。

. 車輛調派應建立調派台帳,為駕駛員出具有效路單。

. 零散車輛應指定主車駕駛員。主車駕駛員不得將車交給他人駕駛。主車駕駛員在時,單位領導不得指令駕駛員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否則按違章指揮處理。

. 零散車輛單位領導應組織月度安全例會,要求駕駛員參加,並建立記錄。

. 零散車輛單位設立車班的,由交通主管領導單獨按規定組織周安全活動,並建立記錄;其它零散車輛單位的駕駛員可參加本單位安全活動,但交通主管領導應單獨對駕駛員提出安全要求。

. 零散車輛單位應建立車輛自檢自查台帳,嚴格執行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的“三檢制”

. 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回場檢驗由各單位組織進行。

. 派出執行駐外現場施工任務一個月及以上的長期值班車輛由用車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管理,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 駕駛員派出前,應進行思想素質、技術素質和身體條件的嚴格考核;

b) 派出單位領導應及時通過電話、傳真、郵遞等方式給駐外臨時車組下達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資料、提出安全要求;

c) 臨時車組每週應向派出單位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5 相關文件和記錄

相關文件

記錄

rg zy -01《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rg yk -02《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rg yk -03《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

rg yk -04《車輛風險評估表》

rg yk -05《特殊任務風險評估表》

rg yk -06《長途車輛審批表》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總則

1.1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並確定人武保衞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2.2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加強公司內道路標誌管理,做到交通標誌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2.5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對象: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麪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剷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

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於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於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於2小時。

4機動車輛管理

4.1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4.2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淨(油淨、水淨、空氣淨、車輛淨),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後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説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非機動車輛管理

5.1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後方可行駛。

5.2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後駕車。

6.1.2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6.1.5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對車輛進行細緻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

6.3.2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峯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脱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並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範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6.3.4上班時間內部聯繫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6.4電瓶車、剷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6.4.2電瓶車、剷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6.4.4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剷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6.4.7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6.5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誌、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牌。

6.5.3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衞部門的同意,不準佔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佔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衞部門批准,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佔用和挖掘道路。

6.5.6嚴禁使用非規範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誌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後,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6.5.11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領取駕駛證後,必須到公司保衞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範圍。

6.6.2中層幹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範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准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於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6.6.5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開車。

6.6.6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並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6.6.8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報告

7.1.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後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並通知人武保衞部門。人武保衞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並迅速通報人武保衞部門。人武保衞部門接報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並要做好現場標記。

d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7.2交通事故處理

7.2.1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衞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7.2.2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衞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7.2.3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7.2.4對於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7.2.5自行駕車幹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8.1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定。

8.2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8.3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剷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範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衞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8.4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採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鈎、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鈎,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8.5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8.5.1有以下表現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者;

b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並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行保養規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在車輛維護保養、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工作態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8.5.2獎勵待遇分為發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於榮譽稱號。

8.6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8.6.1有下列表現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違反車輛管理規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後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f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

8.6.2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3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8.6.4經濟罰款包括

a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違反第8.6.1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並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違反第8.6.1條款中,第d、e.f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違反第8.6.1條款中,第f、g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餘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8.6.5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8.6.6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衞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獎勵。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連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尹銗l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容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3~: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車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四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

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直業者。

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年度標識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之。

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第九條

汽車號牌及年度標識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者,不得使用行駛。

第十條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蒙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應依左列規定位置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交通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根據淄川區教育體育局印發的《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淄博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淄川區教體系統中國小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根據我鎮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惡劣天氣,是指影響人們生產和活動的天氣狀況,例如暴風、雨雪、冰雹、大霧等。這種天氣常帶來路面濕滑、結冰、塌陷、洪水、山體滑坡、能見度低等現象,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第三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早計劃、早部署、早預防”的原則。

各學校應當成立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避險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處置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學校負責本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應急管理

第五條各學校應當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責任體系,對惡劣天氣下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預見評估,預防和減少學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條各學校需根據《淄博市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淄川區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學校的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需着重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突出接送學生車輛的運營安全,主要內容需包括組織領導、工作原則、預警機制、啟動標準、應急保障、處置措施、信息報送等。

第七條各學校應當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組織師生開展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的能力。

第八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學校需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迅速處置,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各學校應當加強對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條各學校根據氣象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發佈的天氣預警信息,對嚴重影響師生上下學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的惡劣天氣,應當對轄區內學校實行放假、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範措施,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心學校。

第十一條校長是本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校長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十二條學校必需加強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應對能力和防範水平。

教育師生關注氣象部門發佈的預警信息,認識惡劣天氣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應對知識和防範技能。

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關注天氣變化,與學校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接送子女上下學。

教育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在惡劣天氣下接送學生,必需有針對性的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按照操作規範謹慎駕駛,加強對車輛的檢修和維護,確保車況良好。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惡劣天氣下,應當採取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措施,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三條惡劣天氣師生需減少外出活動。預警解除後需外出或上下學,必需認真遵守交通法規,儘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車輛或步行,過馬路時,必需認真觀察路面情況,主動避讓過往車輛,嚴禁追逐打鬧,儘量不騎自行車外出。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境及地質等情況,主動關注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根據氣象部門發佈的天氣預警信息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通過校園廣播、手機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時通知師生、家長、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學校,遇有惡劣天氣,必須督促車輛駕駛人及時瞭解途經的橋樑、山坡、隧洞等重點部位的通行情況。

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學校可以採取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家長到校接送學生,同時向中心學校報告。

因此影響的教學計劃,向中心學校備案,可以利用週末、節假日進行補課。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督促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加強車輛乘客門應急控制器、應急出口、應急錘、滅火器等車輛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遇有惡劣天氣,各學校必需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遇有問題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突發事件,各學校應當按照《羅村鎮中國小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中心學校。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學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應對惡劣天氣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惡劣天氣下學校發生交通突發事件,因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中國小、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師生,是指前款規定學校的學生、幼兒和教職員工。

第二十一條各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貫徹落實意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

3.騎自行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交通安全聯繫卡。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 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 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並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 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並按規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紮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採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 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誌和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 車輛倒車作業時,應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覆正常位置後行駛。

第十七條 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 車輛修復後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户、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 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後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二條 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鬥)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後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定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上崗。

第二十三條 場內機動車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四條 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五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第二十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二十九條 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複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誌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 場內道路需要佔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措施,並設有醒目的安全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第三十三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事故單位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依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鑑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三十八條 酒後、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准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並在本單位生產區域內行駛、作業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剷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並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係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後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駕駛員安全行車規範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通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後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後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註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痺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對駕駛人員酒後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脱產教育,屬於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和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機動車在校園內慢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校園的交通標誌,校內不準超車。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4、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校辦批准,併到門衞處備案。按指定的時間、時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場地。

5、自行車、電瓶車的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不準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車、電瓶車,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4)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6、學生放假乘車的車輛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機動車的證件、號牌齊全、車況和機件良好。

7、學生乘車時在值周老師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隊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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