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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抵債資產税收流失探析範例

金融企業抵債資產税收流失探析範例

金融企業抵債資產税收流失探析

金融企業抵債資產税收流失探析範例

近年來,金融企業抵押貸款的業務量不斷增大,在清收不良資產時,以物抵債的情況非常普遍,處理以物抵債資產的涉税問題也較為複雜。由於企業對有關政策掌握不準或重視性不高,極易造成以物抵債環節税收流失嚴重,應引起各級税務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切實加以解決。

一、抵債資產税收流失的具體表現

(一)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不做相應的賬務處理,而是將抵債資產做帳外經營。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應衝減投放資金的本金和應收利息,並將清算所得計入當期經營利潤。但我們在檢查中發現,很多企業在處理以物抵債業務的過程中,一方面不及時結算已收回利息,漏交營業税;另一方面不以公允價格結轉經營成本,甚至長期以不良貸款或呆滯貸款掛賬,造成經營成果失實,偷逃企業所得税。

(二)收回的抵債房屋不繳房產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於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和生產辦公用房,除房產閒置不用或納税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房產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申請減免税。除以上兩種情況外,均應以抵債價值作為房產原值,按照自有房產申報繳納房產税。但是,多數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的帳務處理是列入“其他資產”科目,不在“固定資產”帳核算,導致偷逃房產税。

(三)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房屋自用,長期在“其他資產”科目掛帳,不及時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不繳房產税。目前,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房屋,多以借貸雙方簽訂的書面抵債協議為轉讓依據,而產權轉移的確權手續卻不能及時辦理或者因故不予辦理,當金融企業將收回的房屋作為營業用房時,常常以產權未確定為由長期在“其他資產”掛帳,不及時增加固定資產,不申報繳納房產税。同時,對於這部分房產的裝修改造費用,大多記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同樣造成少繳納房產税。此外,由於攤銷期較折舊期短,也影響了金融企業當期損益,少繳了企業所得税。

(四)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資產對外出租,將收回的租金衝減貸款本息,不繳納租賃業營業税和房屋租賃房產税。由於金融企業均採用微機記賬方式核算,而金融企業的微機帳與我們税務人員相對熟悉的傳統手工帳有較大的區別,加之利用微機查帳是我們目前税務機關迫切需要提高的方面,造成税務稽查的難度較大,對偷税行為形不成有效的震懾。

(五)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資產再銷售,發生了產權轉移,而不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税或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字[2003](16)號文第20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税或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税”。但由於金融企業處理抵債資產時不按要求使用税務機關的發票,造成該環節的税收流失。目前金融企業處理抵債資產的方式主要有委託專業機構拍賣和金融企業自己對外銷售兩種。前者競拍後由拍賣機構出具拍賣專用票據,金融企業不需提供專用發票和交納税金。而對於後者的情況,房屋和土地產權的轉讓確權,房產和土地管理部門不需要税務機關的正規發票,只憑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即可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由於存在可以不開具正規發票的空間,未能夠有效的發揮發票的“以票管税”的作用,造成了金融企業處理以物抵債資產偷税的可能。

(六)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資產(不動產和土地)所佔用的土地在處理前,不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與前面所述不繳納房產税的原因一樣,金融企業多以“其他資產”產權手續未辦理為由,不申報繳納所佔用抵債資產的土地使用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土地或抵債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在處置之前未改變用途且符合政策性減免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免税,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批,報經省級地方税務機關審批後,方可進行減免;凡未經批准減免税的,應如實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

(七)借貸雙方簽訂的以物抵債資產協議不繳納印花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以及[1998]國税發30號文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債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計税貼花”。但是,由於税務機關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企業納税意識差等原因,借貸雙方在簽訂以物抵債協議時很少繳納印花税。

二、加強金融企業以物抵債資產税務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金融企業納税申報資料。建議在金融企業向税務機關報送的納税資料中,增加《其他資產增減情況明細表》。設置該表能夠詳細反映以物抵債資產發生時間、抵頂的貸款本息金額、抵帳不動產或土地佔用面積、對外出租出售情況、應繳納地方各税等內容,有利於加強基層徵管單對金融企業應税資產的管理。

(二)完善金融企業“地方三税”税源普查制度。當前,税務管理機關使用的《地方三税税源普查表》是多年來一直沿用下來的表格,不分行業,格式一致,統計內容比較簡單,已不能滿足準確、及時反映地方三税税源真實狀況的要求。建議應區分不同行業分別設置《地方三税税源普查表》。以金融企業為例,普查表中應分別統計“其他資產”和“固定資產”原值與面積、增減變化、應納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建立和完善源泉控管網絡。針對金融企業以物抵債資產處理過程中暴露出的發票管理漏洞,應儘快在當地拍賣機構、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建立委託代徵機制。對於拍賣的應税房產和土地,委託拍賣機構代徵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税;在產權轉讓環節,強調必須開具地方税務機關監製的“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方可辦理確權手續。

(四)提高税務稽查部門的微機查賬水平,儘快扭轉當前不能夠利用被查單位會計軟件進行查帳的被動局面。通過提高税務稽查質量,發現和糾正金融企業的税收漏洞,達到以查促管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税務機關備案。”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税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説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税務機關備案。” 首先要落實微機記賬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會計核算軟件備案制度;其次應重點組織税務稽查人員和管理人員對納税人會計核算軟件的學習和培訓,大力提高利用會計軟件進行稽查和納税輔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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