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固定電話管理規定

固定電話管理規定

固定電話主要是作為與外界溝通,為加強固定電話的使用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固定電話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固定電話管理規定
固定電話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移動、固定電話機維修資質的管理,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4號)發佈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三包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從事移動、固定電話機維修業務的維修單位應獲得《移動電話機維修資質證書》或《固定電話機維修業務的維修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三條 部對移動、固定電話機維修資質管理實行統一的等級標準、審核程序、資質證書與收費標準。移動電話機維修單位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維修業務範圍應與資質等級相適應。固定電話機維修單位的資質不分等級。

第四條 從事移動、固定電話機生產的廠家應建立完整的維修服務體系,或選擇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維修單位,承擔“三包規定”的維修業務。銷售商應建立與銷售相適應的售後服務系統。生產廠家應將自己授權的維修單位報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條 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科學技術司歸口管理移動、固定電話機的維修資質工作,根據“三包規定”組織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和制度。

第七條 部在信息產業部電信研究院設立信息產業部移動固定電話機維修資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管理移動、固定電話機維修單位的資質。

成立有管理部門、生產和維修等單位參加的移動固定電話機維修資質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管理中心的維修資質管理工作。

第八條 管理中心經部批准可根據需要設立維修資質管理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移動、固定電話機維修資質工作。

第九條 管理中心統一製作、管理、頒發維修單位的資質證書和資質等級標牌。對獲得資質證書的維修單位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管理中心負責維修單位一級資質的申請、評審。分支機構負責本地區內維修單位二、三級資質的申請、評審,接受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制定維修人員的培訓計劃,對維修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組織考核。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資質審核的維修單位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維修設備、資金和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維修人員,並建立維修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審核的維修單位應按申請的資質等級向管理中心或本地區的分支機構辦理申請手續,如實填寫《移動電話機維修資質審核申請表》或《固定電話機維修資質審核申請表》,並按上款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維修服務保證書。

第十四條 管理中心、分支機構組織資質評審組。資質評審組由2-3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評審員組成,按申請的資質等級標準及審核程序進行評審,並提出審核報告。分支機構對審核報告簽署意見後報管理中心。

第十五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到期須繼續保持資質的,應提前60日向管理中心、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複查換證手續。連續三年通過年檢的,維修單位的複查換證可免於審查。

第十六條 獲得資質證書的維修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者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管理中心、分支機構報告變更情況,由管理中心、分支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審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負責對一級資質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年檢和複審。分支機構負責對地區內二、三級資質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年檢和複審。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分支機構對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並組織複審,拒絕接受整改或複審不合格的,由管理中心吊銷資質證書和資質等級標牌。

第十九條 獲得資質證書的維修單位,應在營業廳內明示資質證書和收費標準,在營業廳外安裝資質等級標牌。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分支機構應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維修機構資質管理狀況,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獲得維修資質證書的維修單位應自覺地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從事資質管理和評審的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能保持公正或發生嚴重工作錯誤的,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獲得資質證書的維修單位,應在資質範圍內作好維修服務工作,對超資質範圍維修或在維修中造成事故,用户反映強烈的,管理中心將視情況給以處理,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分支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違反資質管理規定的應限期改正,嚴重的應收回維修資質證書和標牌,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管理中心、分支機構對維修資質的管理與評審,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費。

第二十五條 資質等級標準、審核程序等有關技術規定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標籤: 電話 管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zykyx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