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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改革中非領導崗位雙向選擇和擇優選用實施辦法

機構改革中非領導崗位雙向選擇和擇優選用實施辦法

為了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優化結構,減員增效,在完成各部門正、副職領導競爭上崗和擇優選任後,對非領導崗位,在業務部門實行雙向選擇,綜合部門實行擇優選用。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機構改革中非領導崗位雙向選擇和擇優選用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1、黨管幹部的原則;

2、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

3、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4、羣眾參與、注重實績的原則;

5、用人所長、優化結構的原則;

6、強化公安業務部門的原則;

7、組織需要與個人意願相結合,服從組織決定的原則;

8、嚴格按程序辦事的原則。

二、參加人員範圍

全局中層以下幹部

三、實施步驟

(一)全局中層以下幹部每人填寫《機關工作人員定崗意向表》,按規定的時間報機構改革辦公室,機改辦將情況彙總後,向各部門反饋。

(二)各部門根據反饋情況,研究提出擇優選用、雙向選擇的方案和擬定人員,報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審核。

(三)綜合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個人的德才表現在全局範圍內優先擇優選擇。業務部門原則上在本部門選擇或在業務相近的部門人員中選擇。

凡在一個部門連續工作時間較長的,原則上應輪崗。

各部門在擇優、雙向選擇時,應空出一定崗位,具體名額由機改領導小組確定。

(四)經第一輪擇優、雙向選擇後,如仍有空缺崗位,可再進行第二輪擇優、雙向選擇。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對部分人員進行適當調配。

(五)機改領導小組根據個人意見、部門選用意見和調配意見提出選用、定崗意見報黨組審定,向全局公佈政治部辦理有關選用、定崗調轉手續。

(六)對於落選人員,按照《機構改革中落崗人員分流實施辦法》執行。

四、有關事項

(一)在確定人員時,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編制人數進行選擇,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選。

(二)病休超過半年的,不參加本次擇優、雙向選擇,在本部門待崗,待本次擇優、雙向選擇工作結束後,視情況依照相關政策酌情解決。

(三)符合分流條件的,按照《機構改革中人員分流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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