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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協商和招投標制度

公開協商和招投標制度

1、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採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公開協商和招投標制度

2、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

3、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

4、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

5、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

6、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要履行“四議兩公開”民主程序。公開協商會議合同、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三資”代理中心登記備案。

標籤: 招投標 協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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