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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辭退制度

員工入職辭退制度

第一部分總則

員工入職辭退制度

第一條為了優化崗位人力配置,進一步強化單位員工素質,更好的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使新進員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單位工作環境,加強對員工的入職、辭退、離職等環節進行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入職

第二條本單位員工的甄選主要原則是應聘者的綜合素質及其對申請的職位是否合適而定,並以該職位所需的實際知識及應聘者此前的工作經歷、工作態度、工作技能及潛質等為準則,經所屬部門考核合格任用。

第三條新進人員經面試合格後,由勞工辦理試用手續。除特殊情形經單位領導、經理特許免於試用、縮短試用期者外,均應試用三個月(含受訓期間)。

第四條錄用人員報到時,應向勞工送交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張及其它必要的證件,填報“入職手續”,勞工根據員工資料建立員工人事檔案,並辦理相關食宿安排。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剝奪權利尚未恢復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者。

3、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6、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7、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公司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8、年齡不滿十六週歲者。

9、其它經本單位認定不適合者。

第五條用人部門根據勞工提供的新進員工信息,對新進員工進行試用,並進行崗前培訓,內容包括:學習《休養院管理規定》、所在崗位技能培訓,並幫助新進員工熟悉工作環境,以便新進員工能儘快融入到單位工作環境當中,在試用期間,第一月不享受公休假、試用期間不允許請事假。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期滿後,用人部門根據員工申請、日常表現、工作完成情況及團隊配合情況對新進員工進行考核,決定員工是否轉正、辭退或延長試用期(注:新進員工試用期間表現不能滿足工作崗位要求,但用人部門經理認為有潛力的員工,單位可以適當延長試用期,延長試用期滿後再進行考核)。

第七條用人部門對新進員工試用期考核通過,則由新進員工向勞工領取“轉正申請表”,經部門經理確認呈經理批准後,再由勞工審核、存檔備忘,並通知財務部執行轉正薪資,審核不通過則辭退。

第三部分辭職、辭退

第八條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5日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辭職申請(書面),部門經理審核並與本人溝通後簽署意見將辭職申請交經理審批,對於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九條員工辭職申請獲准,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辭職手續和工作交接手續。單位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辭職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查詢表”,經各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審核,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勞工領取工資結算單,再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十條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日通知當事人,並説明解聘理由。

第十一條用人部門須向經理提供關於該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信息,待經理審批,被辭退員工按單位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事宜。

第四部分附則

第十二條員工不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情節輕微者,單位給予各勞務(人才)市場、用人單位,發出黑色情況通報,説明其惡劣行徑,建議不予錄用。

第十三條員工不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情節嚴重、並給單位帶來經濟損失者,單位除採用第四部分第十二條辦法外,將協同公安機關前往其户口所在地、家庭緝拿,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交通休養院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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