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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大綱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大綱

第一章 總 則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大綱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各級財政部門總預算會計(以下簡稱總預算會計)的核算,充分發揮總預算會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等各級財政部門的總預算會計。

第三條 總預算會計是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核算、反映、監督政府預算執行和財政週轉金等各項財政性資金活動的專業會計。

第四條 總預算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反映預算執行,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合理調度資金。基本任務如下:

一、處理總預算會計的日常核算事務。辦理財政各項收支、資金調撥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工作;及時組織年度政府決算、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編審和彙總工作,進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年終結算工作。

二、調度財政資金。根據財政收支的特點,妥善解決財政資金庫存和用款單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證按計劃及時供應資金的基礎上,合理調度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通過會計核算和反映,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並對總預算、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的執行實施會計監督。

協調參與預算執行的國庫會計、收入徵解會計等之間的業務關係,共同做好預算執行的核算、反映和監督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城市,下同)總預算會計在與本制度不相違背的前提下,負責制定或審定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有關具體核算辦法的補充規定;組織預算會計人員的培訓活動;組織檢查、輔導本單位會計和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五、做好預算會計的事務管理工作。負責預算會計的基礎工作管理,參與預算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定及核發會計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總預算會計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總預算會計,負責組織與管理預算會計工作,並要保持相對的穩定。

第六條 總預算會計工作應按工作任務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會計人員分工。

總預算會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

總預算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單位會計,不得收付現金和經管收繳的物資。

第七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按會計期間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曆起訖日期為準。

年度終了後,可根據工作特殊需要設置一定期限的上年決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 總預算會計記賬採目借貸記賬法。

第九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有外幣收支的,在登記外幣金額的同時應根據國家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記賬。

第十條 總預算會計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一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財政收支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十二條 總預算會計信息,應當符合預算法的要求,適應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上級財政部門及本級政府對財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財政資金(包括一般預算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專用基金、財政週轉金等)都應當納入總預算會計核算管理。

第十五條 總預算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預算執行報告中説明。

第十六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第十七條 總預算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

第十八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

第十九條 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資 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一級財政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財政性存款、有價證券、暫付及應收款項、預撥款項、財政週轉金放款、借出財政週轉金以及待處理週轉金等。

第二十一條 財政性存款是財政部門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財政資金,包括國庫存款及其他財政存款。財政性存款的支配權屬於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並由總預算會計負責管理,統一收付。總預算會計在管理財政性存款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資金,統一調度。各種應由財政部門掌管的資金,都應納入總預算會計的存款賬户。調度資金,應根據事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保證滿足計劃內各項正常支出的需求,並要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把資金用活用好。

二、嚴格控制存款開户。財政部門的預算資金除財政部有明確規定者外,一律由總預算會計統一在國庫或指定的銀行開立存款賬户,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將預算資金或其他財政性資金任意轉存其他金融機構。

三、根據年度預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撥付資金,不得辦理超預算、無用款計劃的撥款。

四、轉賬結算。總預算會計的各種會計憑證不得用以提取現金。

五、在存款餘額內支付,不得透支。

第二十二條 有價證券是中央財政以信用方式發行的國家公債。各級財政只能用各項財政結餘購買國家指定由地方各級政府購買的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應按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價款記賬,購入有價證券(含債券收款單)應視同貨幣妥善保管。

當期取得有價證券的兑付利息及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與賬面成本的差額,記入當期收入。

第二十三條 暫付及應收款項屬於往來結算中形成的債權,包括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上下級財政結算形成的債權以及對用款單位借墊款形成的債權。

暫付及應收款項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並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四條 預撥款項是按規定預撥給用款單位的待結算資金,包括預撥經費和基建撥款。

預撥經費是用預算資金預撥給用款單位的款項。凡年度預算執行中總預算會計用預算資金預撥出應在以後各期列支的款項以及會計年度終了前預撥給用款單位的下年度經費款,均應作為預撥經費管理。

基建撥款是預撥給受託經辦基本建設支出的專業銀行或撥付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部門的基本建設款項。

各項預撥款應按實際預撥數額記賬。預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度經費)應在年終前轉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撥款應按建設單位銀行支出數(限額部分)和撥付建設單位數(非限額部分)轉列支出賬。

對行政事業單位撥款,應按照單位領報關係轉撥。凡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不能作為主管會計單位直接與各級財政部門發生領報關係。

第二十五條 財政週轉金放款是直接貸付給用款單位的財政有償資金。

借出財政週轉金是指上級財政部門借給下級財政部門用於週轉使用的有償資金。

財政週轉金的貸付、借出和回收,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待處理財政週轉金是指週轉金放款超過約定的還款期限,經審核已成呆賬,但尚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核銷的財政週轉金。

待處理財政週轉金應按實際轉入數額記賬。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六條 負債是一級財政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包括應付及暫收款項、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預算舉借的債務、借入財政週轉金等。

第二十七條 應付及暫收款項是在預算執行期間,上下級財政或財政與其他部門結算中形成的債務,包括結算中發生的暫存款、與上級往來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質不明的款項等。

第二十八條 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預算舉借的債務,是指中央預算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數額舉借的國內和國外債務以及地方預算根據國家法律或國務院特別規定舉借的債務。

第二十九條 借入財政週轉金是指下級財政部門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用於週轉使用的有償資金。

第三十條 各種負債應按實際發生數額和償還數額記賬。

第三十一條 各種債務應及時結算,屬於應付暫收款及不明性質的款項應及時清理轉賬。

第五章 淨資產

第三十二條 淨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的差額,包括各項結餘。預算週轉金及財政週轉基金等。

第三十三條 結餘是財政收支的執行結果。財政各項結餘包括預算結餘、基金預算結餘和專用基金結餘。

各項結餘必須分別核算,不得混淆。

第三十四條 各項結餘應每年結算一次。年終將各項收入與相應的支出沖銷後,即成為該項資金的當年結餘。當年結餘加上年年末滾存結餘為本年年末滾存結餘。

第三十五條 預算週轉金是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週轉資金。預算週轉金一般用年度預算結餘資金設置、補充或由上級財政部門撥入。

第三十六條 財政週轉基金是財政用於有償使用的資金,在列報財政支出的同時轉入。

週轉金的利息收入(或佔用費收入)按規定扣除必要的業務費用後應用於補充財政週轉基金。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條 財政收入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根據法令和法規所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是一級財政的資金來源;收入包括一級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專用基金收入、資金調撥收入和財政週轉金收入等。

第三十八條 一般預算收入是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計劃有組織地由國家支配,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預算收入項目的具體劃分和內容,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辦理。

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報解,應通過國家金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一般預算收入一般以本年度繳入基層國庫(支金庫)的數額為準。

已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國庫收到數為準。縣(含縣本級)以上各級財政的各項預算收入(含固定收入與共享收入)仍以繳人基層國庫的數額為準。未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總預算會計收到縣級財政返回數額為準。

第四十條 基層國庫在年度庫款報解整理期內收到經收處報來的上年度收入,記入上年度賬。整理期結束後,收到上年度收入一律記入新年度賬。

第四十一條 基金預算收入是按規定收取,轉入或通過當年財政安排,由財政管理並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等。

各項基金預算收入以繳入國庫數或總預算會計實際收到數額為準。

第四十二條 專用基金收入是指總預算會計管理的各項專用基金,如糧食風險基金。專用基金收入以總預算會計實際收到數額為準。

第四十三條 資金調撥收入是根據財政體制規定在各級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財政各項資金之間的調劑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補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調入資金。

補助收入是上級財政按財政體制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本級財政的款項。

上解收入是按財政體制規定由下級財政上交給本級財政的款項。

調入資金是為平衡一般預算收支,從預算外資金結餘調入預算的資金,以及按規定從其他渠道調入的資金。

鄉(鎮)財政部門收到由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户撥付的自籌資金,視同調入資金處理,但鄉鎮財政的統籌資金不得作為調入資金,調入預算。

資金調撥收入應按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或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第四十四條 財政週轉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在辦理則,政週轉金借出或放款業務中收取的資金佔用費收入和利息收入。

財政週轉金收入按實際收到數額記賬。

第四十五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應加強各項收入的管理,嚴格會計核算手續。對於各項收入的事務處理必須以審核無誤的國庫入庫憑證。預算收入日報表和其他合法的憑證為依據。

發現錯誤,應在發現錯誤的月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共同更正。

對於已入庫的預算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的退庫,要嚴格把關,強化監督。凡不屬於國家規定的退庫項目,一律不得衝退預算收入。

屬於國家規定的退庫事項,按財政部規定的退庫手續辦理審批。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六條 財政支出是一級政府為實現其職能,對財政資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專用基金支出、資金調撥支出和財政週轉金支出等。

第四十七條 一般預算支出是國家對集中的預算收入有計劃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一般預算支出項目的具體劃分和內容,按《國家預算支出科目》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一般預算支出列報口徑如下:實行限額管理的基本建設支出按用款單位銀行支出數列報支出。不實行限額管理的基本建設支出按撥付用款單位的撥款數列報支出。

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非包乾性支出和專項支出,平時按財政撥款數列報支出,清理結算收回撥款時,再衝銷已列支出。對於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項,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者外,應沖銷當年支出。

除以上兩款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均以財政撥款數列報支出。

第四十九條 凡是預撥以後各期的經費,不得直接按預撥數列作本期支出,應作為預撥款數處理,到期後,按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列報口徑轉列支出。

第五十條 總預算會計按撥款數辦理預算支出必須認真做到以下幾點: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辦理撥款支出必須以預算為準。預備費的動用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對主管部門(主管會計單位)提出的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及分“款”、“項”填制的“預算經費請撥單”,應認真審核。根據經審核批准的撥款申請,結合庫款餘存情況按時向用款單位撥款。

三、總預算會計應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和撥款的實際情況,分“款”、“項”核算,列報當期預算支出。

四、主管會計單位應按計劃控制用款,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款”、“項”之間如確需調劑,應填制“科目流通用申請書”,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使用。總預算會計憑核定的流用數調整預算支出明細賬。

總預算會計不得列報超預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調整預算支出科目;未撥付的經費,原則上不得列報當年支出。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當年預留的支出,應嚴格控制,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基金預算支出是用基金預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預算支出的會計事務處理,比照預算支出的有關規定辦理。

專用基金支出是用專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預算支出和專用基金支出應按規定的作用開支,並做到先收後支,量入為出。

第五十二條 資金調撥支出是根據財政體制規定在各級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

級財政各項資金之間的調劑所形成的支出。資金調撥支出包括補助支出、上解支出、調出資

金等等。

補助支出是本級財政按財政體制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下級財政的款項及其他轉移支

付的支出。

上解支出是按財政體制規定由本級財政上交給上級財政的款項。

調出資金是為平衡一般預算收支而從基金預算的地方財政税費附加收入結餘中調出,補充一般預算的資金。

資金調撥支出按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或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第五十三條 財政週轉金支出是指地方財政部門從上級借入財政週轉金所支付的佔用費

以及在週轉金管理使用過程中按規定開支的相關費用。

財政週轉金支出應該實際支付數額記賬。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五十四條 會計科目是各級總預算會計設置賬户、確定核算內容的依據。各級總預算

會計必須按以下要求使用會計科目:

一、各級總預算會計應按本制度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説明使用。不需要的

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稱。

二、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各級總預算會計可根據需要,自行設置。

三、為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閲賬目和實行會計電算化。本制度統一規定了

會計科目編碼。各級總預算會計不得隨意變更或打亂科目編碼。

四、總預算會計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名

稱和編碼,不得只填編碼,不填名稱。

五、有關財政週轉金的會計核算,可由各級財政的預算部門或專門管理機構按本制度規

定的科目辦理。

第五十五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適用的會計科目如下:

會計科目表

序號 編碼 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國庫存款

2 102 其他財政存款

3 104 有價證券

4 105 在途款

5 111 暫付款

6 112 與下級往來

7 121 預撥經費

8 122 基建撥款

9 131 財政週轉金放款

10 132 借出財政週轉金

11 133 待處理財政週轉金

二、負債類

12 211 暫存款

13 212 與上級往來

14 222 借入款

15 223 借入財政週轉金

三、淨資產類

16 301 預算結餘

17 305 基金預算結餘

18 307 專用基金結餘

19 321 預算週轉金

20 322 財政週轉基金

四、收入類

21 401 一般預算收入

22 405 基金預算收入

23 407 專用基金收入

24 411 補助收入

25 412 上解收入

26 414 調入資金

27 425 財政週轉金收入

五、支出類

28 501 一般預算支出

29 505 基金預算支出

30 507 專用基金支出

31 511 補助支出

32 512 上解支出

33 514 調出資金

34 524 財政週轉金支出

第五十六條 會計科目使用説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國庫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級總預算會計在國庫的預算資金(含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存款。2.

本科目借方,記國庫存款增加數;貸方,記國庫存款減少類。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國庫存

款的結存數。3.總預算會計收到預算收入時,根據國庫報來的預算收入日報表入賬。收到

上級預算補助時,根據國庫轉來有關結算憑證入賬。辦理庫款支付時,根據支付憑證回單入

賬。4.有外幣收支業務的總預算會計應按外幣的種類設置外幣存款明細賬。發生外幣收支

業務時,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

額和摺合率。年度終了,應將外幣賬户餘額按照期末國家銀行頒佈的人民幣外匯匯價摺合為

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户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種外幣賬户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

差額,作為匯兑損益列入有關支出科

本科目可分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存款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其他財政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級總預算會計未列入“國庫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項財政性存款,包括

財政週轉金、未設國庫的鄉(鎮)財政在專業銀行的預算資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財政部指定存

入專業銀行的專用基金存款等。2.本科目借方,記其他財政存款增加數;貸方,記其他財

政存款減少數。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其他財政存款的實際結存數,其年終餘額結轉下年。

3.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經辦行報來的收入日報表或銀行收款通知入賬。總預算會計支付其他

財政存款時,應根據有關支付憑證的回單入賬。4.為便於分類管理,“其他財政存款”總

賬科目下應按交存地點和資金性質分設明細賬。

第104號科目 有價證券

1.本科目核算各級政府按國家統一規定用各項財政結餘購買有價證券的庫存數。2.購

入有價證券,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科目;到期兑付有價證券

時,其兑付本金部分,借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息收入

通過有關收入科目核算。3.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有價證券的實際庫存數。4.本科目應按有

價證券種類和資金性質設置明細賬。

第105號科目 在途款

1.本科目核算決算清理期和庫款報解整理期內發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業務及需要

通過本科目過渡處理的資金數。2.決算清理期內收到屬於上年度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

記“一般預算收入”、“補助收入”、“上解收入”等收入科目;收回屬於上年度撥款或支

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撥經費”或“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

第111號科目 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借給所屬預算單位或其他單位臨時急需的款項。2.借出時

,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科目;收回或轉作預算支出時,借記

“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或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應及時清理結

算。年終,原則上應無餘額。4.本科目應按資金性質及借款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12號科目 與下級往來

1.本科目核算與下級財政的往來待結算款項。2.借給下級財政款時,借記本科目,貸

記“國庫存款”科目。體制結算中應由下級財政上交的收入數,借記本科目,貸記“上解收

入”科目;借款收回。轉作補助支出或體制結算應補助下級財政數時,借記“國庫存款”。

“補助支出”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下級財政應歸還本級財

政的款項;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本級財政欠下級財政的款項。4。本科目應及時清理結算

。應轉作補助支出的部分,應在當年結清;其他年終未能結清的餘額,結轉下年。5.本科

目是往來性質的科目,如發生貸友餘額,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以負數反映。6.本科

目應按資金性質和下級財政部門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21號科目 預撥經費

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預撥給行政事業單位。尚未列為預算支出的經費。2.預撥經費

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未設國庫的鄉(鎮)總預算會計,貸記“其他財

政存款”科目,下同);轉列支出或收到用款單位交回數時,借記“一般預算支出”。“國

庫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未轉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預撥經

費數。4.本科目應按撥款單位設明細賬。

第122號科目 基建撥款

1.本科目核算撥給經辦基本建設支出的專業銀行或撥付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部門的基本

建設撥款和貸款數。直接撥給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資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2.撥出款項

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收到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部門或受委託的專業銀行

報來撥付建設單位數及繳回財政數時,借記“一般預算支出”。“國庫存款”等有關科目,

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未列報支出數。4.本科目應按撥款單位設明細賬。

第131號科目 財政週轉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有償資金的撥出、貸付及收回情況。

2.將財政週轉金貸給用款單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收回時

,借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總預算會計掌握的

財政有償資金放款數。4.本科目應按撥(放)款的對象及放款期限設分户明細賬。對於周

轉金放款業務較多的地區,可以由總預算會計或週轉金管理機構進行總分類核算,財政業務

部門進行明細核算。

第132號科目 借出財政週轉金

1.本科目核算上級財政部門借給下級財政部門週轉金的借出和收回情況。2.借給下級

財政部門週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下級財政部門歸還時作相反

會計分錄。3.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借出週轉金尚未收回數。4.本科目應按借款對象設明細

賬。

第133號科目 待處理財政週轉金

1.本科目核算經審核已經成為呆賬,但尚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核銷的逾期財政週轉金轉

入和核銷情況。2.逾期未還的週轉金經批准轉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週轉金放款

”科目;按規定程序報經核銷時,借記“財政週轉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借

方餘額反映尚待核銷的待處理資金數。4.本科目應按欠款單位名稱設明細賬。

二、負債類

第211號科目 暫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臨時發生的應付、暫收和收到不明性質的款項。2.收到暫存款

時,借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衝轉退還或轉作收入時,借

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或有關收入科目。3.本科目貸方餘額,

反映尚未結清的暫存款數額。4.本科目應按資金性質。債權單位或款項來源設明細賬。

第212號科目 與上級往來

1.本科目核算與上級財政的往來待結算款項。2.從上級財政借入款或體制結算中發生

應上交上級財政款項時,借記“國庫存款”或“上解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

轉作上級補助收入時或體制結算中應由上級補給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

“補助收入”等科目。3.本科目貸方餘額,為本級財政欠上級財政的款項;借方餘額,為

上級財政欠本級財政的款項。4.本科目應及時清理結算,年終未能結清的餘額,結轉下年

。5.本科目是往來性質的科比如發生借方餘額,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以負數反映。

有基金預算往來的地區,可按資金性質分設明細賬。

第222號科目 借入款

1.本科目核算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國家法律、國務院規定向社會以發行債券等方

式舉借的債務。上下級財政之間臨時性借墊款,不通過本科目核算。2.發行債券或舉借債

務收到款項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到期償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

“國庫存款”科目。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尚未償還的債務。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或

債權人設明細賬。

第223號科目 借入財政週轉金

1.本科目核算地方財政部門向上級財政部門借入有償使用的財政週轉金。2.借入時,

借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還款時,作相反會計分錄。3.本科目貸方餘額

,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財政週轉金數。

三、淨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預算結餘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預算收支的年終執行結果。2.年終轉賬時,財政部門應將“一

般預算收入”、“補助收入——一般預算補助”、“上解收入”、“調入資金”等科目貸方

餘額轉入本科目貸方;將“一般預算支出”。“補助支出——一般預算補助”、“上解支出

”等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本科目借方。根據本年預算結餘增設預算週轉資金時,按增設數借記

本科目,貸記“預算週轉金”。3.本科目年終貸方餘額,反映本年的預算滾存結餘(含有

價證券),轉入下年度。

第305號科目 基金預算結餘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終執行結果。2.年終轉賬時,應將

“基金預算收入”、“補助收入——基金預算補助”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貸方;將“基金預

算支出”、“補助支出——基金預算補助”、“調出資金”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方。3.

本科目年終貸方餘額,反映本年基金預算滾存結餘,轉入下年度。本科目應根據基金預算科

目所列的基金項目逐一反映各項基金的結餘。

第307號科目 專用基金結餘

1.本科目用於核算總預算會計管理的專用基金收支的年終執行結果。2.年終轉賬時,

將“專用基金收入”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專用基金收入”,貸記本科目;將“專用

基金支出”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數,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支出”科目。3.本科目

年終貸方餘額,反映本年專用基金的滾存結餘,轉入下年度。

第321號科目 預算週轉金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設置的用於平衡季節性預算收支差額週轉使用的資金。預算周

轉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設置,並不得隨意減少。2.設置和補充預算周

轉金時,借記“預算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一般無發生額。

第322號科目 財政週轉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設置的有償使用資金。2.用預算資金增補有償使用週轉基

金時,借記有關預算支出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其他財政存款”科民貸

記本科目。收回財政週轉基金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用財政週轉金收入補充財政週轉基金

時,借記“財政週轉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財政部門財政

週轉基金總額,年終餘額結轉下年。4.本科目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相應的明細賬。

四、收人類

第401號科目 一般預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納入預算的各項收入。2.根據國庫報來的預算收入

日報表所列當日預算收入數,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當日收入數為負數時,

以紅字記入(採用計算機記賬的,用負數反映)。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

“預算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預算結餘”科目。3.未設國庫的鄉(鎮)總預算

會計根據徵收機關(如税務所)報來的預算收入日報表登記預算收入輔助賬,待收到縣財政

返回收入時,再做收入的賬務處理。4.本科目平時貸方餘額,反映預算收入累計數。5.本

科目應根據《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不含一般預算調撥收入類)

設置相應明細賬。

第405號科目 基金預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2.取得基金預算收入時,借

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於財政部明文規定在指定銀行存儲的基金,應按規定

辦理轉存手續。基金預算收入在銀行的存款利息收入,作為基金預算收入處理。年終轉賬時

,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基金預算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金預算結餘”

科目。3.本科目平時貸方餘額,反映當年基金預算收入累計數。4.本科目應按“基金預算

收入科目”(不含基金預算調撥收入類)規定設置明細賬。

第407號科目 專用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按規定設置或取得的專用基金收入。2.從上級財政部門或通過

本級預算支出安排取得專用基金收入時,借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退回專

用基金收入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3。年終轉賬時,將本科目餘額全部轉入“專用基金結

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結餘”科目。本科目年終無餘額。

第411號科目 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級財政部門撥來的補助款。包括:(1)税收返還收入;(2)按財政

體制規定由上級財政補助的款項;(3)上級財政對本級的專項補助和臨時性補助。2.收到

上級撥入的補助款,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從“與上級往來”科目轉入本科

目時,借記“與上級往來”科目,貸記本科目;退還上級補助,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

款”等有關科目。年終本科目貸方餘額,應轉入“預算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預

算結餘”科目。3.本科目平時貸方餘額,反映上級補助收入累計數。4.上級財政的“補助

支出”應與所屬下級財政的“補助收入”的數額相等。5.有基金預算補助收入的地區,應

將基金預算補助通過明細科目核算。

第412號科目 上解收入

1,本科自核算下級財政上繳的預算上解款。包括(1)按體制規定由國庫在下級預算

收入中直接劃解給本級財政的款項;(2)按體制結算後由下級財政補繳給本級財政的款項

和各種專項上解款項。2.收到下級上解款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

退還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年終,本科目貸方餘額,應全數轉入“預算結餘”科目,借記

本科目,貸記“預算結餘”科目。3.本科目平時貸方餘額,反映下級上解收入累計數。4.

本級財政的“上解收入”應與所屬下級財政的“上解支出”的數額相等。5.本科目應按上

解地區設明細賬。

第414號科目 調入資金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因平衡一般預算收支從預算外資金結餘以及其他渠道調入

的資金。2.調入資金,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3.年終,本科目貸方餘額轉

入“預算結餘”科目,借記“調入資金”,貸記“預算結餘”科目。

第425號科目 財政週轉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財政週轉金利息及佔用費的收入情況。

2.本科目應設置“利息收入”和“佔用費收入”二個明細科目。取得利息收入時,借

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息);取得佔用費收入時,借記“其他財政存款

”科目,貸記本科目(佔用費)。3.年終結賬時,應將“財政週轉金支出”科目餘額轉入

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週轉金支出”科目。本科目餘額為當年財政週轉金收支

結餘數,應全數轉入“財政週轉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週轉基金”科目,結

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五、支出類

第501號科目 一般預算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級總預算會計辦理的應由預算資金支付的各項支出。2.總預算會計辦

理預算直接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有關科目;將預撥行政事業單位經費

轉列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撥經費”科目;辦理基本建設支出時,實行限額管理的

,根據建設銀行報來的銀行支出數借記本科目,不實行限額管理的,根據撥付用款單位數,

借記本科目。支出收回或沖銷轉賬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本科目借方餘額

應全數轉入“預算結餘”科目,借記“預算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平時借方

餘額,反映預算支出累計數。4.本科目應根據《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預算支出

科目”(不含一般預算調撥支出類)分“款”、“項”設明細賬。

第505號科目 基金預算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用基金預算收入安排的支出。2.發生基金預算支出時,借

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等有關科目;支出收回或沖銷轉賬時,借記

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本科目借方餘額應全數轉入“基金預算結餘”科目沖銷,借

記“基金預算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平時借方餘額,反映基金預算支出累計

數。4.本科目根據“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不含基金預算調撥支出類)設置明細賬。

第507號科目 專用基金支出

1.本科目用於核算各級財政部門用專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2.發生專用基金支出時

,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對於根據國家規定將基金存在指定銀行的,應為“其他

財政存款”,下同)科目。支出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3.年終轉賬時,將本科目餘

額全部轉入“專用基金結餘”科目,借記“專用基金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4.本科目

平時借方餘額,反映專用基金支出累計數。

第511號科目 補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本級財政對下級財政的補助支出,包括:(1)税收返還支出;(2)按

原財政體制結算應補助給下級財政的款項;(3)專項補助或臨時性補助。2.發生補助支出

或從“與下級往來”科目轉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與下級往來”科目;

支出退轉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年終,本科目借方餘額應轉入“預算結餘”科目沖銷,借

記“預算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平時借方餘額,反映補助支出累計數。4.本

科目應按補助地區設明細賬。5.用基金預算資金補助下級財政的地區,應分設基金預算補

助明細賬。

第512號科目 上解支出

1.本科目核算解繳上級財政的款項,包括:(1)按體制由國庫在本級預算收入中直接

劃解給上級財政的款項;

(2)按體制結算補解給上級財政款項和各種專項上解款項。

2.發生上解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有關科目;支出退轉時,借記

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預算結餘”科目,惜記“預算結餘”

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平時借方餘額,反映上解支出累計數。4.本科目一般可不設

明細賬。

第514號科目 調出資金

1.本科目用於核算各級財政部門從基金預算的地方財政税費附加收入結餘中調出,用

於平衡預算收支的資金。2.調出基金預算結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調入資金”科目。

凡是一般預算與基金預算分設存款賬户的地區,應同時調整國庫存款的明細賬。3.年終轉

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基金預算結餘”科國,借記“基金預算結餘”,貸記本科

目。

第524號科目 財政週轉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借入上級財政週轉金支付的佔用費及週轉金管理使用過程中按規定開支

的相關費用支出情況。2.本科目應設置“佔用費支出”、“業務費支出”等二個明細科目

。“用費支出”核算因借入上級財政週轉金而支付的資金佔用費;“業務費支出”核算委託

銀行放款支付的手續費以及經財政部門確定的有關費用支出。3.支付佔用費時,借記本科

目(佔用費支出),貸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支付手續費時,借記本科目(手續費支出

),貸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4.本科目平時借方餘額為已支付的週轉金佔用費及手續

費。5.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財政週轉金收入”科目沖銷,借記“財政週轉

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九章 會計結賬和結算

第五十七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應當定期、及時地進行會計結賬。結賬期限為每月一次,

結賬的具體方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

第五十八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應當全面進行年終清理結算。年終

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如下:

一、核對年度預算。預算數字是考核決算和辦理收支結的依據,也是進行會計結算的依

據。年終前,各級總預算計,應配合預算管理部門把本級財政總預算與上,下級財總預算和

本級各單位預算之間的全年預算數核對清楚。追追減、上劃下劃數字,必須在年度終了前核

對完畢。為了於年終清理,本年預算的追加追減和企事業單位的上劃下,一般截至11月底為

止。各項預算撥款,一般截至12月日為止。

二、清理本年預算收支。凡屬本年的一般預算收入,都要認真清理,年終前必須如數繳

入國庫。督促國庫在年終庫款報解整理期內,迅速報齊當年的預算收入。應在本年預算支領

列報的款項,非特殊原因,應在年終前辦理完畢。

清理基金預算收支和專用基金收支。凡屬應列入本年的收入,應及時催收,並繳入國庫

或指定的銀行賬户。

三、組織徵收機關和國庫進行年度對賬。年度終了後,安照國庫制度的規定,支庫應設

置十天的庫款報解整理期設置決算清理期的年度,庫款報解整理期相應順延)。各經收處12

月31日前所收款項均應在“庫款報解整理期”內報達支庫,列入當年決算。同時,各級國庫

要按年度決算對賬辦法編制收入對賬單,分送同級財政部門、徵收機關核對簽章,保證財政

收入數字的一致。

四、清理核對當年撥款支出。各級總預算會計對本級各單位的撥款支出應與單位的撥款

收入核對清楚。對於當年安排的非包乾使用的撥款,其結餘部分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屬於

單位正常週轉佔用的資金,可仍作為預算支出處理;屬於應收回的撥款,應及時收回,並按

收回數相應衝減預算支出。屬於預撥下年度的經費,不得列入當年預算支出。

五、清理往來款項。各級財政的暫收、暫付等各種往來款項,要在年度終了前認真清理

結算,做到人欠收回,欠人歸還。應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款項,要及時轉入本年有關

收支賬。

六、清理財政週轉金收支。各級財政預算部門或週轉金管理機構應對財政週轉金收支款

項、上下級財政之間的財政週轉金借入借出款項進行清理。同時對於各項財政週轉金貸放款

進行清理。財政週轉金明細賬由財政業務部門核算的,各預算部門或週轉金管理機構應與業

務部門的明細賬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七、進行年終財政結算。各級財政要在年終清理的基礎上,結清上下級財政總預算之間

的預算調撥收支和往來款項。要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計算出全年應補助、應上解和應

返還數額,與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已補助、已上解和已返還數額進行比較,結合借墊款項,

計算出全年最後應補或應退數額,填制“年終財政決算結算單”,經核對無誤後,作為年終

財政結算憑證,據以入賬。

第五十九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對年終決算清理期內發生的會計事項,應當劃清會計年

度。屬於清理上年度的會計事項,記入上年度賬內;屬於新年度的會計事項,記入新賬。要

防止錯記漏記。

第六十條 經過年終清理和結算,把各項結算收支記入舊賬後,即可辦理年終結賬。年

終結賬工作一般分為年終轉賬、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三個環節,依次作賬。

一、年終轉賬。計算出各賬户12月份合計數和全年累計數,結出12月末餘額,編制結賬

前的“資產負債表”,再將應對衝轉賬的各個收入、支出賬户餘額,填制12月份的記賬憑證

(憑證按12月份連續編號,填制實際處理日期),分別轉入“預算結餘”、“基金預算結餘

”和“專用基金結餘”科目沖銷。將當年“財政週轉金支出”轉入“財政週轉金收入”科目

沖銷,並將財政週轉金收支相抵後的餘額轉入“財政週轉基金”。

二、結清舊賬。將各個收入和支出賬户的借方、貸方結出全年總計數,然後在下面劃雙

紅線,表示本賬户全部結清。

對年終有餘額的賬户,在“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表示轉入新賬。

三、記入新賬。根據本年度各個總賬賬户和明細賬户年終轉賬後的餘額編制年終決算“

資產負債表”和有關明細表(不編記賬憑證),將表列各賬户的餘額直接記入新年度有關總

賬和明細賬各賬户預留空行的餘額欄內,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

年度發生數。

決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如需更正原報決

算草案收入、支出數字時,則要相應調整舊賬,重新辦理結賬和記入新賬。

第十章 會計報表的編審

第六十一條 總預算會計報表是各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各

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瞭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預算執行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

度預算的基礎。

各級總預算會計必須定期編制和彙總預算會計報表。

第六十二條 總預算會計報表有資產負債表、預算執行情況表、財政週轉金收支情況表

、財政週轉金投放情況表、預算執行情況説明書及其他附表等。其他附表有基本數字表、行

政事業單位收支彙總表以及所附會計報表。報表格式及説明詳見本制度附件三。

各級總預算會計報表按旬、按月、按年編報。旬報、月報和年報的報送期限及編報內容

應根據上級財政部門具體要求和本行政區域預算管理的需要辦理。

第六十三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報表要做到數字正確,報送及時,內容完整。

一、各級總預算會計要加強日常會計核算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記賬、結賬。所有預

算會計單位都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出報表,以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時彙總。

二、總預算會計報表的數字,必須根據核對無誤的賬户記錄彙總。切實做到賬表相符,

有根有據。不能估列代編,更不能弄虛作假。

三、總預算會計報表要嚴格按照統一規定的種類、格式、內容、計算方法和編制口徑填

制,以保證全國統一彙總和分析。彙總報表的單位,要把所屬單位的報表彙集齊全,防止漏

報。

第六十四條 總預算會計的年報,即各級政府決算,反映着年度預算收支的最終結果。

各級總預算會計在財政部門首長的領導下,參與或具體負責組織下列決算草案編審工作:

一、參與組織制定決算草案編審辦法。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和本行政區域預算

管理的需要,提出年終收支清理、數字編列口徑、決算審查和組織領導等具體要求,並對財

政結算、結餘處理等具體問題規定處理辦法。

參與組織制定本級單位決算草案編審辦法。

二、參與制發或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轉(制)發本行政

區域財政總決算統一表格和本級單位決算統一表格。協同財務部門設計基本數字表及其他附

表。

三、辦理全年各項收支、預撥款項、往來款項等會計對賬、結賬工作。

四、對下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單位預算主管部門佈置決算草案編審工作,並督促檢查其及

時彙總報送決算。

五、審查、彙總所屬財政決算草案收支各表,並負責全部決算草案的審查彙總工作。

六、編寫決算説明書,向上級財政部門彙報決算編審工作情況,進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

財政體制結算以及財政總決算的文件歸檔工作。

第六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彙總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及時報本級政府審定。各級財

政部門應按照上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和份數,將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的本行政區域決算草

案逐級及時報送備案。計劃單列城市的會計報表和年度財政決算在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的同時

,直接報送財政部。

第十一章 會計電算化

第六十六條 為了保證總預算會計電算化核算的準確、安全,省級(含省本級)以上財

政部門必須制訂相應的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應相應制定有

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七條 隨着計算機在會計領域的開發和運用,各級總預算會計人員要熟練掌握計

算機在會計上的運用,實現會計操作技術的現代比。

第六十八條 總預算會計電算化軟件,必須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核算方法,並經財政部鑑

定通過後,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章 會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應加強各項財政性資金的核算管理與會計監督。嚴格依法

辦事,對於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予以糾正或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七十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應自覺接受審計及監察部門的監督,按規定向審計及監察部

門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十一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應加強對用款單位撥出款項的管理,及時瞭解掌握有關單

位的用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一般會計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處理。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有關預算外資金的核算,由我部另行發文規定。財政週轉金由專設的週轉

金管理部門管理的,其核算應由週轉金管理部門參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財政部。

第七十五條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制發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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