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工的安全規章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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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工的安全規章制度 篇1
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運行工區駕乘人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1安全行車規定
1.1駕駛員安全行車規定
1.1.1工區所有車輛的駕駛人員(含操作隊值班車輛)均應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駕駛資質的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不得駕駛工區機動車輛。
1.1.2駕駛人員應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1.1.3操作隊值班車輛駕駛人員應服從駕駛班班長、操作隊隊長、當值值班長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做到出車及時、駕駛安全;工區生產用車駕駛人員應服從駕駛班班長的統一調度和管理,不得私自出車;
1.1.4操作隊值班車輛應履行車輛每日交接手續,確保油料充足,車況良好,不符合車輛交接條件的,接班人員應及時指出,並向駕駛班班長彙報。
1.1.5駕駛人員應積極參加公司、工區、操作隊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1.1.6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後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1.1.7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閒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後駕車。
1.1.8駕車時繫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
1.1.9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1.1.10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1.1.11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並做到器隨車走。
1.1.12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1.1.13車輛的出行執行派車單制度。
1.1.14駕駛班應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台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1.1.15執行行車任務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工區規定的行車路線,駕駛途中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1.16不準酒後駕車,駕駛中不準打手機,不準吸煙,不準與同車人説笑、聊天。
1.2乘車人員安全規定
1.2.1乘車人員有提示、督促駕駛員安全行車的義務。
1.2.2乘車人員應提前告之駕駛員的行駛目的地,並不得要求駕駛員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2安全行車標準(“六無”)
2.1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2.2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2.3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2.4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2.5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2.6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3安全行車獎懲
1、執行公司及工區的《經濟責任制考核制度》。
2、不準轉借、塗改或仿造駕駛證。
3、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4、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不相符合的車輛。
5、未按規定審驗或審查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6、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7、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8、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9、在患有防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10、車門、車廂沒關好時不準行車。
11、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12、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有其他防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行車工的安全規章制度 篇2
出車前
1、檢查駕駛證、行車證件及隨車工具是否齊全,對行車路線、時間做到心中有數。
2、檢查機油、燃油、水是否達到要求,風皮帶,燈光、喇叭、水、後視鏡、鉸接車連接機構是否存在異常現象,鋼板彈簧是否牢固,車內安全設施是否牢固。
3、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輪胎螺絲,半軸螺絲,傳動軸螺絲是否鬆動,轉向機構是否可靠。
4、發動車前變速桿應加入空檔位置,每打一次馬達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五秒鐘,間隔時間不少於十秒。
5、發動着車以後用發動機怠速空轉使水温升高到60℃以上,並且氣壓上升到4.5公斤/平方釐米仔細檢查各儀表工作,正常後方可起步。
6、冬天冷車發動時,先用搖把空搖發動機15圈以上,發動後禁止猛踏油門。
7、起步後應試製動器是否有效,車門開關是否靈活。開始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待水温升至70℃以上時才能轉入正常時速。
運行中
1、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交通規則,認真執行安全駕駛操作規程,不違章、不開鬥氣車、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不讓非駕駛員開車。
2、中速行駛、安全禮讓、嚴禁開快車。根據不同車速和道路情況與前車保持一定安全間距。
3、超車看車頭、倒車看車尾、讓車時讓車並減速。通過人行橫道注意行人動向,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和拐彎時,要提前減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注意觀察車、馬、行人的動態。遇到騎車不穩的人時,在50米鳴號、30米減速、15米以外剎車,確保安全。嚴防僥倖通過。
5、會車要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夜間會車150米以外關閉大燈光、改用小燈光,不準使用防霧燈或故意開大燈眩耀對方。
6、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行,注意轉彎角度做到準確、及時、平穩、認真觀察、切實做到減速鳴號靠右行。
7、操作準確,行車平穩,二檔起步,順序換檔,腳輕手快,加油均勻,起步不闖,剎車不猛,不勉強行車。
8、班線車按規定時間做到三準(出站、中途、到站)中途不搶不壓,逢站必停,有客讓上,不私自改變行車路線,甩站、越站。
9、根據氣候、風向、負荷及道路情況,及時調節百葉窗、始終保持規定的水温,隨時注意氣壓表及機油壓力錶,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10、在保證安全、優質服務的前提下,注意節約燃料,選擇路面正確滑行,滑行時必須準備剎車。在下山急轉彎、陡坡、橋樑,連續拐彎地段以及風、雪、雨、霧氣候條件下,嚴禁空檔滑行。
11、與乘務員緊密配合,注意車門信號,避免車門、車內傷客事故的發生。
12、行駛中一旦發生事故,首先搶救傷者記下證明人。保持現場(搶救傷者、移動現場要做好標記)並及時彙報領導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
13、車到站時停穩以後開門,到終點站時停車熄火掛上低速檔、拉緊手剎車才能離開。
14、冰雪道路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超車、滑行、與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行駛中方向的角度要小,轉彎時不得猛打方向,以防側滑。
15、霧天行車,要按規定速度行駛,集中精力、不斷鳴號,開防霧燈和小燈。
16、雨天行車,要按規定速度行駛、注意行人、自行車和對面來車的動態,不準急剎車、不要猛踏油門,剎車輪軲濺水後要輕踏剎車,低速運行。
17、車輛突然起火,應立即停車,疏散乘客並及時採取滅火和斷電措施。
18、行駛中要經常傾聽發動機及底盤各部位聲響,掌握車輛運行情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修不可帶病行駛。嚴禁直流供油。
19、車輛倒車和調頭時,應選好地形,並由乘務員下車指揮方可進行,車輛通過渡口和隧道時駕駛員應先結合車輛技術性能判斷能否通過,必要時停車查明後再通過。
收車後
1、回場後,做好例保檢查工作,如需維修及時報修。
2、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拉緊手剎車、掛上低速檔、關閉電源開關、關好門窗、冬天放出水箱及發動機的水。
安全例會日和線路檢查規定
1、車隊每週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由隊長組織實施,公司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由安全員組織實施。
2、車隊每週不少於一次上線路檢查安全行車情況。公司每月不少於二次上線路檢查安全服務情況,安全員組織實施,公司分管領導參加。
3、每次檢查或教育都要有記錄(教育的內容、參加人數、查出的問題採取的措施等)。
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車證。
行車工的安全規章制度 篇3
1、目的:
規範員工作業行為,提高生產效益。
2、使用範圍:
行車操作人員及操作過程。
3、安全作業規範
3.1每台行車,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持有上崗操作證的行車工人操作,操作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2行車工人必須瞭解行車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熟悉行車操作規範和行車方面的基本知識,並清楚設備安全使用,維護規則。
3.3工作前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戴上口哨,認真檢查鋼絲繩滑輪捲揚機、吊鈎、夾鈎、撬棍等機具是否完好,如有問題及時排除和修整。
3.4工作前要明確分工,設專人指揮,以免發生事故。
3.5使用單位應建立行車工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鈎、鋼絲繩、鏈條和安全裝制進行檢查,性能不正常時,應立即排除。
3.6不準未經培訓的無證工人操作,粗心大意操作,超負荷操作;斜吊斜拉操作,破壞性野蠻作等一系列的違章操作。
3.7操作前,必須注意周邊環境,保證安全。當行車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進行操作。工作結束時,應將電源的總閘拉開切斷主電源,並將手柄扳回零位。
3.7.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準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的;
(2)行車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的;
(3)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的;
(4)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的;
(5)工作場地灰暗,無法看清地被吊物情況等的。
3.7.2操作人員,應遵守下述要求:
(1)不得利用極限位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工作時,吊鈎下嚴禁站人,且人不能隨構件上升下降;空中運行時,吊具位置不得低於一個人的高度(約離地2.5米)
(4)行車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5)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行車,吊鈎在最低工作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規定的`安全圈數;
(6)不準同時按下兩個使電動葫蘆及主車按相反方向運動的手電門按鈕;
(7)吊具不工作時,不允許把重物懸於空中,防止零件產生永久變形;
(8)嚴禁斜拉提升重物,帶重物運行時,重物最低點離重物運行線路上的最高障礙物至少0.5m;
3.8.良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
3.9.落必須選好安全地點,待放穩後,再放入鋼絲繩和吊鈎,防止碰壞構件或其他設備,非操作人員不許接近。
3.10.嚴格禁止用吊鈎運送或起升人員。
3.11.禁止用任何方法從行車上拋下物品。
3.12.工具、備品、緊固件、雜物等必須存放在專門的箱子內,禁止隨便散放在行車上,以避免物件落下時發生人身或損壞設備事故。
3.13.吊運時必須弄清所吊物品的重量,選用適當的鋼絲繩,不準使用不同直徑鋼絲繩,不準斜拉歪吊和超負荷吊運,如特別情況,應請示領導,經有關人員同意後採取有效措施方可吊運。
3.14.吊運構件及設備要襯墊好,防止彎曲、變形和磨損設備表面,工作時,人不準隨設備構件上升下降,不能站在起吊構件下面。
3.15.吊運重大構件或大型設備和雙機抬吊時,必須找好中心點以保持平衡,鋼絲繩分開角度不得大於60°,長型構件最少要在構件上繞兩圈緊鎖好,起吊離地200-300毫米暫停,待檢查安全可靠後,栓好牽引繩再繼續起吊。
3.16.使用的繩釦,每一個捻距如有折斷5-6絲,應禁止使用,不得指揮司機吊運埋在地下和被壓住的構件和易爆品。
3.17.吊件降落必須預先選好安全地點,待放穩後,再放下鋼絲繩和吊鈎,防止碰壞構件或其它設備,非操作人員不許接近。
行車工指揮信號按一般習慣規定(三種):
(1)手勢(2)口哨(3)旗號
3.18.起升機構不得利用電動機的突然返轉來作為機構的制動,只有在發生意外事件中,才允許使用這種制動方法,平移機構允許打反檔,第一檔用來進行電氣反接制動,第一檔轉子所串電阻應調整適當。
3.19.起重機在每次運轉前,必須先發出警告信號。
3.20.在提升接近額定載荷的重物時,應先考驗制動器能否剎住以保安全。
3.21.操作凸輪控制器時,不宜腕時由零檔一下推向最高檔,而應逐檔推動,但也不允許在每一過渡檔停留時間過長(特別是起升機構下降檔)
3.22.操作起升機構凸輪控制器時,起升額定地荷時,應在第二檔方能起升,第一檔時僅能使額定載荷作起升準備。
3.23.當沒有載荷限制器時,應注意報警點訊號,無此裝置時不得提升超過行車額定載荷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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