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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考核辦法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考核辦法

1、目的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考核辦法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3、原則

3.1制度法律前,人人平等。

3.2堅持“四不講”,不講條件,不講情面,不講照顧,不講客觀,獎罰分明,逗硬考核

3.3物業管理經理行使對物業管理人員的考核權,對公司負責,公司對物業管理經理考核,各主管對員工進行考核。

4、考核時間:

每月26-28日前由物業管理經理向對各崗位管理人員進行打分考核。各主管對各崗位進行打分考核並公司審查、備案。

5、考核內容

5.1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5.2崗位考核執行情況。

6、考核辦法:

6.1物業管理人員各崗位工資由標準工資和考核工資組成,其會考核工資根據公司對各崗位的工作要求中劃定考核工資。具體物管經理每月200元,物管員、收費員、維修員、保安為每月100元,保潔員為每月50元,作為當月的考核工資。其伙食、交通、通訊補貼除外。其餘為標準工資。

6.2工作考核實行100分/人、月制考核,全面達標為100分,依次為9

4、8

4、7

4、64共五個等級。

6.3得分為95-100分者,得全月考核工資。

6.4得分為85-9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資30%

6.5得分為75-8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資80%

6.6得分為64-7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資,另扣標準工資的30%。

6.6得分為64分以下者,扣全月考核工資,另扣標準工資的50%。直至當月違反同一規定兩次及以上者,加倍考核。

7.2.17泄露公司機密、造謠、誹謗、打擊、報復他人者,扣10~20分/次。

7.2.18工作場地不乾淨、整潔,工作區域10平方米內發現煙頭、紙屑,扣1分/次(處)。

7.2.19故意刁難業主,向服務對象吃、喝、卡、拿、要,收取好處費,除退出非法所得、賠禮道歉外,另扣20分/次,情節嚴重者予辭退。

7.2.20主管負責人督查不嚴,導致工作出現大的失誤,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較大法律損失,扣5~20分/次或另行處理。

7.2.21業主(使用人)投訴、諮詢時認為不屬於本職責範圍而不理睬、不引導者,扣2分/次。

7.2.22各種考核事件如果有屬於直接上級平時督導不周的原因,或此事是由其他人員、其他部門檢舉者,其直接上級應受相應考核。

7.2.23各級員工對所屬人員的各種考核,如果有涉及知情不報或蓄意護短者,將受到被考核人相同的考核。

8.0考核細則

8.1部門負責人考核評分細則

8.1.1所管理物業範圍內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扣2

分/次或予行政處理,或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8.1.2所管轄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完好率>98%,每降1個百分點,扣5分/個百分點。

8.1.3所管轄物業各項管理、服務規範未建立、健全,每缺一項,扣1分/項。

8.1.4每半年由公司調查一次業主滿意率,未達規定值,每降1個百分點,扣5分/個百分點。

8.1.5員工培訓不符合有關規定,扣5分/次。

8.1.6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作主張,給業主或公司造成一定損失,扣5~20分/次,情節嚴重,另行處理。

8.1.7違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扣10~20分/次。

8.1.8工作失職、瀆職,經考評,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予降職或其它處理。

8.2收費員考核評分細則

8.2.1嚴格執行公司的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台帳,未做到,扣2分/次(項)。

8.2.2各科目按規定記帳,按時結帳、對帳,未做到,扣2分/次(項)。

建立、完善各種收費台帳,保管、使用好發票及收據,定期檢查、核對,未做到,扣1分/次(項)。

8.2.3按時發放職工工資,不出差錯,未做到,扣5分/次。

8.2.4認真、仔細收取各類費用,無計算、書寫錯誤,未做到,扣1~5分/次,收到假鈔,自行賠付。

8.2.5保證及時準確提供欠繳費用業主/用户名單名細,延時或不準確,扣1~5分/次(項)。

8.2.6保持工作台面乾淨、整潔,違規一次,扣1分/次。

物管員考核評分細則

8.2.7及時收集、整理、統計業主/用户入住、裝修、租賃等資料,未做到,扣2分/次(户)。

8.2.8認真耐心接待投訴,及時處理並跟蹤督促解決,未做到,扣2分/次。

8.2.9積極主動配合收費員催收各類款項,未做到,扣2分/次。

8.2.10定期回訪,加強溝通,及時反饋信息,未做到,扣2分/次。

8.5.6垃圾清運不及時,存放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扣1分/次(處)。

8.6維修工考核評分細則

8.6.1未做好對設施設備的安全、防火、防水檢查,處理不及時,扣1分/次(項)。

8.6.2不熟悉本崗位工作法律,違反各專業操作規程或工作標準,扣2分/次(項)。

8.6.3未保持工作法律和設施設備整潔年,未做好有關記錄,扣1分/次。

8.6.4未完成日常定期巡檢、記錄不完整、不準確,扣1分/次。未記錄,扣2分/次。

8.6.5未按規定完成臨時交辦工作任務,扣1~5分/次(項)。

8.6.6檢、維修前,未做預案,擅做主張,給業主或公司造成損失,損害公司形象者,扣5~20分/次(項),後果嚴重者,另行處理。

9.0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本公司,自XX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未涉及到的考核事項參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XX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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