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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暫行規定

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xxxx”重要思想和黨的xx大、xx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在個體和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某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是黨在非公有制企業全部工作的基礎,是團結帶領職工羣眾實現黨的奮鬥目標的戰鬥堡壘,是推動非公有制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促進力量,必須認真履行《黨章》規定的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推動促進、宣傳引導、團結凝聚、監督協調和自律示範的作用,努力成為“領導班子好,黨員隊伍好,工作機制好,發展業績好,羣眾反映好”的“五個好”黨組織,成為貫徹落實“xxxx”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

第三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羣眾,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和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積極探索發揮黨組織作用的方法和途徑,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和影響力,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的職責是: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税。

2、關心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支持和促進企業發展。

3、加強黨員的教育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4、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團結和依靠職工羣眾,關心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5、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6、協調企業內部各方面的關係,堅持原則,化解矛盾,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7、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羣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8、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第二章 黨組織的設置

第五條 凡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都要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要求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一般情況下,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應建立黨的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超過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根據工作需要,分別建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企業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必須經某地級以上黨委批准;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可按照“行業相近、地域相鄰、方便工作”的原則,採取“掛靠、聯合、派入”等方式建立聯合黨支部。對沒有黨員的,採取派駐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繫員或依託工會組織等形式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均為三年,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七條 黨組織書記應由企業中思想政治素質好、懂經營管理、黨務工作經驗比較豐富、善於做羣眾工作的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由黨員業主擔任的,可選配一名副書記負責日常黨務工作。業主兼任書記或副書記的,其直系親屬一般不得在黨組織內兼任其他職務。黨組織書記一時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通過組織推薦、雙向選擇等辦法,由上級黨組織指派或任命。企業解聘黨組織負責人,應當事先徵求上級黨組織的意見並説明理由。

第八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建設要與工會、共青團組織建設通盤考慮,同步進行。工會主席是黨員的,一般可同時擔任黨組織負責人;團組織負責人是黨員的,應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實行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由某、區(某地)個體私營協會黨組織或所在地的區(某地)、鄉鎮、街道黨(工)委領導。

第十條 國有、集體企業改製為非公有制企業,或者非公有制企業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時,應在上級黨委的指導下,同步改建或改組黨組織,明確相應的隸屬關係。黨組織隸屬關係的變更,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辦理接轉手續。企業黨組織的撤消必須報上級黨委批准。

第三章 黨組織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凡建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企業,應按照《黨章》規定,並結合企業自身特點開展黨的活動。

第十二條 企業黨組織建立後,必須根據本企業及企業黨組織的實際,及時建立相應的黨組織活動和黨員教育管理的有關制度。重點建立“三會一課”制度、嚴格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及黨員目標管理制度。此外,制定黨員爭先創優制度、民主監督制度、黨員責任區制度、黨員告誡制度等。通過各項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激發企業黨員的工作熱情和爭先意識,促進黨員思想素質的提高。

第十三條 企業黨組織圍繞企業改革和生產經營特點開展黨的活動,堅持“為企業所需要,為業主所理解、為職工所擁護、為黨員所歡迎”和“小型、分散、靈活、務實”的原則。在形式上,堅持相對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做到靈活多樣;在時間上,堅持脱產與業餘相結合,既嚴格組織制度又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開展活動;在內容上,堅持思想政治工作與生產經營相結合,充分發揮黨員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作用。

第十四條 企業黨組織要對事關企業發展方向和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問題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和吸收黨員和職工羣眾的意見,及時向企業提出建議,促進企業科學決策。

第十五條 積極開展“黨員先鋒崗”、“黨員示範崗”、“黨員責任區”等活動,激勵黨員在本職崗位和急難險重任務中勇挑重擔,發揮帶頭和表率作用。組織開展“勞動競賽”、“業務能手”、“青年標兵”等活動,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六條 組織黨員、職工學習經營管理知識、某場經濟知識、法律知識和新技術、新工藝,開展技術攻關,促進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第四章 黨組織與企業文化建設

第十七條 企業黨組織要切實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在繼承企業優良傳統的基礎上,積極吸收現代文明成果,用科學理論和先進理念提升企業文化建設的水平,努力把企業建設成為先進文化的創造者和傳播者。

第十八條 加強調查研究,會同經營者制定企業文化建設的發展目標、規劃並抓好組織實施,推動企業形成與全社會的正確價值導向相符合的企業價值目標,培育具有時代特徵的企業精神,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十九條 運用各種傳播工具和文化教育設施,加強企業形勢任務教育和宣傳,營造團結和諧、奮發向上的環境和氛圍。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豐富職工羣眾業餘文化生活。

第五章 黨組織與職工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企業黨組織應加強職工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的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的教育,引導職工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二十一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員要自覺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帶頭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帶頭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密切聯繫職工羣眾,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第二十二條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總結宣傳各個層次、各個方面的先進典型,弘揚正氣;瞭解職工思想動態,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協調各方關係,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三條 引導和組織職工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幫助經營者增強民主法制觀念和人本意識,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開展“黨建帶工建、黨建帶團建”活動,發揮工會、共青團組織的作用。

第六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應經常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法律法規。教育黨員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帶頭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帶頭學文化、學技術。

第二十六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員的經常性教育。企業黨組織應按規定定期開展黨的活動,包括學習黨的文件、上黨課、召開組織生活會等。開展活動要堅持以業餘、分散、小型為主,靈活多樣,講求實效。

第二十七條 堅持和完善以“職工羣眾評議黨員、黨員相互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對優秀黨員,要進行表彰;對不合格黨員,要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做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切實抓好對黨員業主的教育管理。企業黨組織要教育和引導他們把自身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社會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某場法則與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自覺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勤勞致富,依法經營;自覺實踐黨的根本宗旨,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嚴格遵守黨的紀律,關心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鼓勵他們把企業獲得的利潤,用於擴大再生產,不斷把企業做大做強;積極參與光彩事業,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切實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到非公有制企業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不在原籍黨組織擔任主要職務的,原則上應將組織關係轉至企業黨組織。如果企業未建立黨組織的,可將組織關係轉至人才交流中心、勞動力某場或鄉鎮、街道(社區)的黨組織。從業或應聘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黨員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參加所在黨組織的活動。從業或應聘時間在3個月以下的黨員,持黨員證明信,參加所在黨組織的活動。企業黨組織要督促和幫助外來黨員及時接轉黨的組織關係。

第三十條 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要立足於培養教育,指導工會、共青團組織做好“推優”工作,擴大入黨積極分子來源。要把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作為重點培養對象,優先發展。要把吸收私營企業主中的先進分子入黨納入經常性發展黨員工作。在接收業主為預備黨員前,基層黨委要將發展對象的有關材料報區(某地)委組織部門審查。審查合格後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基層黨委批准。所在企業規模較大,跨地區經營或其他情況特殊的發展對象,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後,可以由某地級或某地級以上黨委審批。

第三十一條 全面推行發展黨員公示制。對列入發展對象的入黨積極分子、接收為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的,黨組織要及時進行公示,接受羣眾的監督。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要把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列入基層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每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組織、宣傳、統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經常性地聽取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負責人、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繫員的工作彙報,及時瞭解掌握企業黨建工作情況,協調好企業黨組織與業主的關係。對黨建工作薄弱的非公有制企業,要幫助建立完善有關制度,落實活動場地、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四條 建立完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聯點制度,區某地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經常深入到所聯繫的非公有制企業檢查指導黨建工作。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企業黨建工作激勵機制,把企業黨、工、團建工作開展狀況與給予企業社會榮譽、社會待遇、享受優惠政策有機結合起來,為企業黨建工作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三十六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原則上由企業內部自行妥善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向上級黨組織申請補助。黨的活動經費須在規定範圍內使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凡此前與本暫行規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宜,按黨章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由某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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