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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的工作細則

總經理的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總經理的工作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有關經營決策並彙報工作

第三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忠誠、守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章 總經理職權範圍

第四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年限跟董事會共同協商。

第五條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領導者)

(2)、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制訂公司年度經營發展規劃,業務計劃和投資方案。(總方針)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案。(組織機構)

(4)、擬訂公司各部門的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流程)

(5)、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規章制度)

(6)、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總經理有對董事會提案的權利,處理權由董事會完成。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負責對人才的引進與配置工作

(8)、負責中層以上管理幹部的培養、考核、任免、督導;

(9)、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提請董事會;

(10)、組織實施對企業以人為本的文化建設。

(11)、負責審核、審查公司財務部門上報的各項財務數據、財務報表,及時瞭解企業現金流向;保證企業現有資產的增價和保值。

(12)、維繫與當地政府部門的良好關係,創造有利的經營環境。 1/4

(13)、維繫與客户及供應商之間的良好關係,創造良好經營鏈。

(14)、組織加強廉政建設,搞好精神文明建設,支持各種社團組織工作。

(15)、《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本着分工負責、統一協調的原則進行。總經理負責與公司經營有關的全部事務。經董事會審議同意,總經理可以按照公司經營的運營情況設置和調整內部組織機構。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總經理負責,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分工主管本部門具體事務。

第七條 總經理對下列事項具有審批權:

(1)、根據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決定xx萬(10萬)元以下的對外投資、資產處置;

(2)、一次性支付款項xx萬(20萬)元以下的原輔材料購置;

(3)、單項費用支出xx萬(2萬)元以下的審批;

(4)、產品確定成交價比報價降幅xx%(10%)以內的銷售合同

(5)、單項壞帳損失在xx萬(5萬)元以內的;

(6)、所屬員工一次性xx萬(2萬)元以下的領款;

(7)、董事會賦予的其他審批權限。

第八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九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規定。

第三章 總經理報告制度

第十條 總經理行使職權時,不得超越董事會決議授權範圍。對於超越本人職權範圍需由董事會討論的重大事項,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可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第十一條 每年上半年度和年終結束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提交《公司經營工作報告》和《工作述職報告》,並接受董事會的考核。

由總經理負責考核的公司部門經理、助理級以上人員的《考核報告》也上報董事會留存。

第十二條 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每月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等。隨時報告重大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並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性。

重大合同是:

指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銷售合同;

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進購合同和外協加工合同;

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固定資產購置合同;

固定資產淨值超過10萬元的固定資產處置合同、所有借款和擔保合同;

董事會認為屬於重大合同的其他合同。

第十三條 在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職工、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要事先蒐集工會和職代會(下級管理層)反饋的信息。

第四章 總經理辦公會議

第十四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

例會應定期召開;

臨時會議不定期。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

第十五條 例會的人員為各部門經理、助理級以上人員和總經理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臨時會議的人員為指定在會議中出席的人員。

第十六條 辦公會議總經理出席但可以指定他人主持,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總經理要委託一人代為主持。

第十七條 辦公例會每月召開一次,經書面或電話通知參加會議人員,註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期限和本次會議的主要討論議題。

臨時會議經書面或電話通知參加會議人員,註明會議召開的地點、時間、期限和本次會議的討論議題。

例會、臨時會議均要圍繞企業的有關事項加以討論。

第十八條 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準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會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説明原因。連續三次未能出席例會的,公司應對其處以警告處分並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事項,總經理應當立即召開臨時會議: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現員工傷亡或企業損失在5萬元以上; 3/4

2、發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產品質量事故;

3、部門經理人選的變動;

4、總經理認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辦公例會必須有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運營情況的工作彙報。就公司目前經營中遇到的專門問題由負責該業務的部門領導介紹情況,請各部門負責人討論。

第二十二條 辦公會議應本着高效、嚴肅、節約的原則,適當控制會議的時間,對公司的各種管理制度草案、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等進行有事、有序、結的討論。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應本着高效、嚴肅、節約的原則,適當控制會議的時間。與會人員應避免個人工作對例會進展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辦公會議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會務工作,並如實記錄會議情況,保管會議文件和會議資料,會後及時向董事會傳送經總經理簽發的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就公司資金運用的計劃、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事項進行討論後,應向董事會彙報提交有關會議方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為公司總經理管理活動的主要規則,各職能部門應根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規定本部門的具體運作規則,並作為本工作細則的補充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細則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解釋與修改權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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