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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精選3篇)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精選3篇)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精選3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九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註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九條 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企業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閲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築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築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和註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 建築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建築業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範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設部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章程複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複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複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複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複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併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閲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祕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佈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註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建設部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篇3

為規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依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xx]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序

(一)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二)企業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程序提出申請。軍隊所屬企業可由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請。

(三)企業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户網站公佈有關審批程序。

(四)企業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户網站公佈有關審批程序。

(五)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其資質按照最低等級資質核定。

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核查其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並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依據。

(七)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八)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其門户網站公佈企業資質許可結果。

(九)資質許可機關對建築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5年。

(十)《標準》中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包含的建築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工程內容,可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情況,批准相應的資質內容。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特殊情況,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可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申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准後,由提出申請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頒佈,並限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實施。

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但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工程設計資質與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對照表見附件4-1。

其它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首次申請的要求辦理。

(十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除外)、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企業資產的審核,由企業工商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中通過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建築企業”)直接申報的,由中央建築企業審核;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中央建築企業將審核結果與企業申報材料一併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審核結果與企業基本信息一併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公示,並組織抽查。

(十二)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改制、重組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承繼原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申請重新核定,並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xx]79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報材料有關要求

(十三)企業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延續、簡單變更、遺失補辦證書,以及發生合併、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事項後申請資質的,分別按照以下有關要求和《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附件2)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1.不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按照首次申請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同類別高一等級資質的,以及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直接申請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按照升級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增加其他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按照增項要求提交材料。

4.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的企業,申請延續證書有效期的,按照延續要求提交材料。

5.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xx]79號)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業因企業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本省級區域內)等發生變化需變更資質證書內容的,按簡單變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業遺失資質證書,需補辦資質證書,按照遺失補辦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業應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對後退還企業。資質受理機關受理後,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十六)資質許可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存疑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和證明材料,必要時須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裝訂,規格為A4(210mm×297mm)型紙,並有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及申報説明,採用軟封面封底,逐頁編寫頁碼。

(十八)企業的申報材料必須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須同時附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申報材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範、印鑑齊全、字跡清晰,附件材料必須清晰、可辨。

(十九)實行電子化申報資質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三、資質證書

(二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印製。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規格為297mm×420mm(A3);副本規格為210mm×297mm(A4)。資質證書增加二維碼標識,公眾可通過二維碼查詢企業資質情況。資質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碼,由資質證書管理系統自動生成,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碼規則見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包括1個正本和1個副本。同一資質許可機關許可的資質打印在一套資質證書上;不同資質許可機關做出許可決定後,分別打印資質證書。各級資質許可機關不得增加證書副本數量。

(二十二)企業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本省級區域內)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二十三)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二十四)企業因變更、升級、註銷等原因需要換髮或交回資質證書的,企業應將資質證書交原資質許可機關收回並銷燬。

(二十五)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證書有效期是指自企業取得本套證書的首個建築業企業資質時起算,期間企業除延續、重新核定外,證書有效期不變;重新核定資質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按簡化審批手續辦理的除外)。

(二十六)資質證書的延續

1.企業應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原資質申報途徑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企業淨資產和主要人員滿足現有資質標準要求的,經資質許可機關核准,更換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自批准延續之日起計算。

2.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資質延續的,資質受理部門應受理其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准延續之日內,企業不得承接相應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3.企業不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准其相應資質延續,企業可在資質許可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申請重新核定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4.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仍未提出延續申請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如需繼續開展建築施工活動,企業應從最低等級資質重新申請。

四、監督管理

(二十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對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制定動態監管辦法,按照企業誠信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建築業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和市場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

(二十九)企業應當接受資質許可機關,以及企業註冊所在地、承接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十)對於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處理建議告知資質許可機關,並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平台公佈。企業工商註冊地不在本省區域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三十一)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資質的建築業企業,需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省級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違法事實查實認定後30個工作日內,應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三十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處罰信息向社會公佈,並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五、有關説明和指標解釋

(三十三)對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xx]82號,以下簡稱原標準)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預製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等7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專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不再作資質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專業工程分包時,應將上述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一定技術實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拆除作業按工程性質由具有相應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

專業承包資質修訂情況對照表見附件4-3。

(三十四)對於原標準中併入了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高聳構築物、電信、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堤防、水工大壩、水工隧洞、火電設備安裝、爐窯、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管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12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工程承發包過程中,可按工程性質和規模由具有相應類別和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其中,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車站建築由具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資質情況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資質: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2.涉及水運方面的資質: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航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通航建築物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3.涉及水利方面的資質: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水工金屬結構製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4.涉及通信方面的資質: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5.涉及鐵路方面的資質: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鐵路鋪軌架樑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6.涉及民航方面的資質: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7.涉及多個專業資質:橋樑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隧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十六)中央建築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主業為建築業或下屬一層級企業中建築業企業數量較多的企業,具體名單見附件4-2。

中央建築企業下屬一層級企業是指中央建築企業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建築業企業。

(三十七)企業資產

1.企業淨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淨資產指標為準考核。首次申請資質的,以企業《營業執照》所載註冊資本為準考核;申請多項資質的,企業淨資產不累加計算考核,按企業所申請資質和已擁有資質標準要求的淨資產指標最高值考核。

2.廠房包括企業自有或租賃的廠房。

(三十八)企業主要人員

1.企業主要人員包括:註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4類人員。

2.《標準》中所稱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是指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評審的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

3.現場管理人員是指與企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取得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的人員,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的人員。

相應崗位證書包括: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

4.技術工人是指與企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並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可的機構或建築業企業頒發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

企業以其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作為企業主要人員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社會保險應由其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

5.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週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

6.企業主要人員在兩家及以上企業受聘或註冊的,不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核。

7.技術負責人的資歷、專業職稱、業績等方面按企業所申請資質的相應標準要求進行考核。企業應按所申請資質類別明確對應的1名專業技術負責人。

8.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相關專業”按職稱證書的崗位專業或畢業證書中所學專業進行考核。

其中,結構專業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結構、建築施工、建築工程等專業。

9.企業申請某一類別資質,企業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均應滿足《標準》要求。一個人同時具有註冊證書、技術職稱、崗位證書、技術工人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兩個及以上的,只能作為一人考核;但一個人同時擁有註冊證書和技術職稱的,可同時作為註冊人員和技術職稱人員考核。

10.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企業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等應分別滿足《標準》要求,每類人員數量不累加考核。如:企業同時申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只要擁有150名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即可分別滿足兩個類別的技術工人指標要求。

一個人具有兩個及以上技術職稱(註冊資格)或專業工種的,可分別考核。如:一個人同時具有建築工程職稱證書和道路工程畢業證書,可分別作為企業申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職稱人員考核。

11.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會保險證明中繳費單位應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予以認定。

12.《標準》中要求×××專業、×××專業註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人,不要求所列專業必須齊全。

13.《標準》中對職稱人員專業作了限定,且要求專業齊全的,是指申報人員應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技術職稱人員組成,且每個專業至少有1人。如: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0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是指30人應當由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4個專業中級以上有職稱人員組成,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各專業至少有1人,其他專業人員不予認可。

14.《標準》未對技術職稱人員專業作限定,但要求部分專業齊全的,是指要求齊全的專業至少有1人,其餘申報人員專業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和註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15人,且結構、材料或化工等專業齊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或註冊建造師數量或兩者之和的數量為15人,但其中至少應有1名結構專業、1名材料或化工專業人員,其他人員專業不作要求。

15.《標準》中對技術職稱人員專業作了限定,且未要求專業齊全的,是指相應專業的申報人員數量達到標準要求即可,每一類專業人員數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不少於60人”,指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人員總數滿足60人即可,每個專業人數不限,也不要求所有專業齊全。

16.《標準》中現場管理人員崗位證書齊全是指企業申報人員中所要求崗位證書人員至少有1人,其他崗位證書人員數量不作要求。如:機場場道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是指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30人中至少有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各1人,其餘人員可以是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勞務員、造價員、測量員、試驗員、標準員、機械員等任意一種人員。

17.《標準》中未對技術工人的工種作出要求的,不對技術工人的工種進行考核。

18.《標準》中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是指作為施工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其中,《標準》會考核指標為累計指標的,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不做累計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標準中要求“近20xx年承擔過下列3類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1)累計修建三級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業申請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時,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提供的主持完成的個人業績應當是三級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項目即可,長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技術裝備

《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應為企業自有設備,以企業設備購置發票為準進行考核;其中,申請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應提供設備主要性能指標證明、所屬權證明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十)企業工程業績和承包範圍

1.一項單位工程業績同時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業績中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築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申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作為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5.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6.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

7.施工總承包工程範圍包括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8.《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20xx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20xx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xx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xx年1月1日之後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超過時限的代表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9.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範圍的代表工程業績不予認可。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範圍。

10.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註冊建造師、不具備註冊建造師資格、超越註冊建造師執業範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2.單項合同額是指一個承包合同所載合同價。

13.建築工程高度應為從標高正負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築工程層數是指正負零到檐口之間的樓層數,其中,設備層不計算在內,躍層按單層計算。

15.羣體建築(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築面積業績考核。

16.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17.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或因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六、過渡期

(四十一)自《規定》施行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

(四十二)按原標準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於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和《標準》及本實施意見的要求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頒發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准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在換證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提出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並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中換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企業最多隻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

(四十三)按原標準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按第四十二條規定同時申請資質換證。

(四十四)按原標準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可申請《標準》中同類別同等級資質換證,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園林古建築、機電設備安裝、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附着升降腳手架、送變電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名稱變更後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2.按原標準取得建築防水、防腐保温、建築智能化、電子、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設備安裝、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合併後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3.按原標準取得高聳構築物、電信工程、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堤防、水工大壩、水工隧洞、火電設備安裝、爐窯、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管道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1項低於原資質等級併入的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資質換證;其中,按原標準取得堤防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也可申請不高於原資質等級的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4.按原標準取得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一級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換證。

5.按原標準取得建築防水、防腐保温、建築智能化、電子、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等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按原標準取得建築防水工程二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6.按原標準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7.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四十五)過渡期內,按原標準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按照《標準》對應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的承包工程範圍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被合併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按照《標準》中合併後的專業承包資質承包範圍承接工程。

2.按原標準取得被併入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專業承包資質企業,仍可在其專業承包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工程。

3.按原標準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仍可在其專業承包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相應工程。

4.按原標準取得建築防水工程二級、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別按《標準》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級、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承包範圍承接工程。

5.按原標準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施工勞務資質承包範圍承接勞務作業,不再劃分類別和等級。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在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四十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建築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時,對按原標準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和原標準進行動態監管;對按《標準》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和《標準》進行動態監管。

七、其他

(四十七)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仍按《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xx]72號)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xx]210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承包範圍第4條改為“取得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中“房屋建築”改為“建築”,“冶煉”改為“冶金”。

(四十八)企業申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仍按《關於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城[20xx]250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九)本實施意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18日原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xx]2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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