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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紀律管理制度(通用5篇)

工廠紀律管理制度(通用5篇)

工廠紀律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工廠紀律管理制度(通用5篇)

第一條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律

第四條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小型工廠規章制度

第五條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後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准下發。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後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請假制度

(一)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後補假。

(三)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准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小型工廠規章制度。

(四)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後,交工會備案。

2、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後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後,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工廠紀律管理制度 篇2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辦理需負責人同意。

2、生產期提前十五分鐘上班,做為交接班時間。

3、嚴格請、銷假制度:上班遲到10分鐘,對其進行批評教育;10分鐘以上扣除半天考勤;1天扣除3天考勤。

二、崗位制度

1、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按操作規程及工藝要求操作,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罰款。

2、工作時間禁止睡覺、串崗、聊天等於工作無關的事,違者罰款50元。

3、嚴禁越崗操作,不經車間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調節設備重要參數、閥門、開關等,違者承擔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4、嚴禁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違者處以50元罰款。

5、各崗位操作工相互監督、協調配合,緊密協作。

三、獎懲制度

1、服從車間主任管理、調動和各項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從管理、調動和工作安排的,輕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辦公室報到學習 。

2、對車間提出合理建議,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採納,給予表彰獎勵。

3、上班認真、負責,且本崗位不出現重大失誤和設備故障的給予表彰獎勵。

4、無責任心,造成設備故障、原材料浪費、影響生產的,給予一定處罰。

工廠紀律管理制度 篇3

1、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准;

2、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准;

3、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准;

4、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七)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工作紀律

(一)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證明交門衞。

(三)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脱崗、串崗;2、不準吃零食;3、不準打鬧、閒聊;4、不準幹私活;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組織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工廠紀律管理制度 篇4

一、基本素質

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團結互助,忠誠和藹,愛崗敬業,樂於奉獻,虛心學習,不斷進取,努力提高自素質和業務技能,富有積極的上進心和職業自豪感及奉獻精神。

二、考勤制度

(一)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否則將每次至少處50元以上的罰款。如有:

1、遲到10分鐘內按每分鐘1元計算,如超過10分鐘,視情節進行處理;

2、如早退5分鐘內按每分鐘5元計算,如超過5分鐘,視情節論處。

(二)員工因事請假4小時內由組長簽名,主管審批方可生效,如超過4小時需經廠長簽名生效。管理請假在2小時以內由主管簽名生效,超過2小時由廠長簽名生效。管理請假如超過3天者需總經理審批生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三)禁止電話請假或代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

(四)員工請病假超過8小時,則需要醫務機構出具建議休息和持有醫院電腦收費單方可獲得生效;

(五)員工若因病及特殊情況未來得及請假,需在二天內通知廠方並填寫請假單,如超過3天未通知者則按自動離廠及無薪處理。

三、工資待遇

(一)新員工經初步審定工資後試用期為1個月,1個月內廠方有權隨時解僱,工資視其技術水平及工作表現確定,一個月後屬合格員工,工資按初定工資給予;

(二)所有新進員工需連續在公司工作滿2個月後,在公司統一發放工資時方可領取第一個月工資(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號)。員工若中途請假5天以上者,公司將順延本人的工資發放時間;

(三)員工無請假、遲到、曠工及早退,可享受公司每月20—30元的全勤獎(未滿一個月的員工無全勤獎);

(四)如在公司連續服務3年以上的老員工,公司則根據其工作表現,參照工作業績,可考慮往後每年調整一次工資;

(五)所有管理及員工若在公司連續服務滿1年,無曠工、遲到、早退及違反廠規制度,以後每月或獲得工齡獎20元;凡連續在公司服務滿2年以上的,同樣無曠工、遲到、早退及違反廠規制度,每月可獲得工齡獎30元;

(六)生手、半生手員工工資在三個月以後可獲得晉升,晉升條件則根據其工作表現、技術水平等綜合評定,由組長、主管、廠長評定後交總經理簽名方可獲得晉升工資;

(七)員工若對工資發放額有疑問的,應在工資發放後二天內向財務部查詢,逾期者廠方可以不予受理。

四、辭職規定

(一)若需提出辭職申請的員工,經組長、主管簽名,廠長審批方可生效;

(二)若已得到批准辭職的員工,廠方在一個月內招聘替補人員,如提前招到公司可安排提前離職,工資按正常發放領取;如在一個月內沒招到合適人員,公司則有權推遲離職期限,工資可考慮離職就領取;

(三)凡新進員工從本制度公佈之日起,可在做滿一年後隨時提出辭職申請;(具體程序按第一條、第二條執行);

(四)所有管理人員、生手員工進入公司後需做滿2年方可提出辭職申請,未滿2年時間提出辭職公司一律不予受理,若需離職,則視無薪離職。

五、處罰條例

(一)甲類過失(屬於重大過失,每次至少處50元以上罰款)

1、未經允許在廠區車間內拍照;2、飲酒或酗酒後回工廠上班,有粗暴語言及侮辱其他員工;3、威脅或散佈謠言損害他人或公司聲譽的;4、消極怠工,不服從管理及領導安排;5、辱罵管理人員及威脅管理人員的;6、有意破壞公司財物,機械設備,消防設備的(除罰款外還需照價賠償);7、管理人員濫用權利或私泄報復者;8、除正常休息在廠內聚眾賭博;9、在廠區禁煙區吸煙,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工廠的;10、公司組織統一加班,私自下班者;11、公司在趕貨期間無故曠工者(除罰款外還需按曠一扣六處罰)。

(二)乙類過失(屬於輕微過失,每次至少處10元以上罰款)

1、不注意節約水電,不愛護機械設備、工具器材等公物;2、上班時間私自離開工作崗位辦其他事情的;3、工作時間吃零食的;4、工作

時間大聲説話者;5、工作效益欠佳,達不到工作基本要求的;5、上班時間聊天,看書刊雜誌,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6、隨地吐痰,亂丟食物;7、未經批准打聽私人電話的;8、工作疏忽大意,造成輕微損失的;9、挑撥是非,亂傳閒話,影響團結,擾亂秩序的。

注:本處罰條例,如一旦有人被處罰,所有處罰金將在上月發工資時一併扣除,包括曠工處罰及觸犯廠規條例的各項處罰,任何人不得人任何異議。

六、獎勵條件(凡符合以下條件,可獲得50—1000元獎金)

1、對改進企業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工作態度好,為企業創造良好聲譽者(可定月或不定月評選);

3、如有重大事故發生,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者;

4、有合理化建議提出,經採納實施有成效者;

5、成本控制,注重節約,有明顯成績者;

6、敢於抵制不正之風,事蹟突出者。

注:獎勵審批權限,如一旦有人夠獎勵條件,由部門負責人提名,經主管廠長審核,呈報總經理批准方可獲得獎勵。

工廠紀律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律

第四條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後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准下發。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後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請假制度

(一)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後補假。

(三)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准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後,交工會備案。

2、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後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後,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准)

1、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准;

2、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准;

3、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准;

4、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七)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工作紀律

(一)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證明交門衞。

(三)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脱崗、串崗;2、不準吃零食;3、不準打鬧、閒聊;4、不準幹私活;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組織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生產紀律

(一)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塗改。

(三)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安全、消防、保衞

第十一條安全、消防、保衞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質量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對來公司聯繫業務(工作)者,門衞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繫,經同意後填寫《來客登記》,並辦理貴賓證後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會客。

第六章標誌牌管理

第十六條員工標誌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如標誌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誌牌。

第十九條不準借(借給)他人標誌牌。

第七章獎勵

第二十條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努力鑽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通過各種形式勇於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後,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並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並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年月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佈的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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