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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規章制度範本(通用3篇)

志願者規章制度範本(通用3篇)

志願者規章制度範本 篇1

總則

志願者規章制度範本(通用3篇)

第一條服務站本着自願參加的原則招募青年志願者,凡年齡在14週歲以上,有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均可報名成為志願者。

第二條招募方式採取組織招募和社會招募兩種方式進行。組織招募是通過團的組織系統動員、發動青年,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報名應招;社會招募是通過電視、廣播、海報、報刊以及公佈熱線電話等方式動員、發動青年報名應招。

第三條組織原則:活動組織者要協調好組織內部關係,為活動實施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四條服務宗旨:通過青年志願者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弘揚扶弱助殘的社會風尚和捨己為人的傳統美德,奉獻愛心,服務社會。提高青年志願者的思想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五條服務口號:啟愛心之泉湧,明奉獻之真諦。

第六條服務原則: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無私奉獻。

第一章青年志願者守則

為使志願者更好地受教育、長才幹、做貢獻,樹立和宣傳青年志願者的良好形象,對青年志願者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

第二條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組織開展各種志願服務。

第三條以自身的行動倡導奉獻精神,把愛心獻給社會和急需幫助的人,實踐友愛、互助、奉獻!

第四條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服務章程,高質量完成服務任務。

第五條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服務技能。

第六條顧全大局,維護志願者形象和集體榮譽,樹立青年志願者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七條熱情為服務對象服務,態度謙和,耐心細緻。

第八條廉潔自律,不以任何理由索要收受服務對象的錢物。

第二章志願者紀律

志願者須自覺遵守以上規定和服務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完成任務。

1、上崗服務期間,志願者必須佩帶“青年志願者”袖章或其他相關標誌。儀表端莊、舉止穩重。

2、上崗服務期間,志願者必須準時上崗,不能遲到、早退,還必須講信用。

第三章經費

第一條:本志願者隊伍屬於非盈利性團體。

第二條:本志願者隊伍經費來源主要為:社會的贊助和捐贈及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四章登記制度

服務站負責對求助的羣眾和報名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實行書面登記制度。

第五章檔案管理制度

1、建立青年志願者檔案,掌握青年志願者的基本情況、服務特長及志願服務意向。

2、建立服務對象檔案,主要是五保户、烈軍屬、孤寡老人、殘疾人、困難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況,掌握服務要求。

3、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及青年志願者的服務意向,建立青年志願者和服務對象的聯繫網絡,使每一項活動做到服務對象明確,服務人員穩定,服務項目具體,任務量化,責任到人。

4、建立青年志願者服務檔案,對青年志願者開展服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記錄。

第六章培訓制度

1、服務站定期組織青年志願者開展各項理論和技能培訓,包括青年志願者的基本概念、青年志願者活動的`發展情況、志願服務的宗旨、信念、志願服務的有關規定等,不斷提高青年志願者的服務水平。

2、服務站定期邀請黨政領導、青年志願者、服務對象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監督檢查制度

1、組織指導和協調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及青年志願者完成團組織和上級青年志願者協會統一部署的任務。

2、通過跟蹤服務、信息反饋等形式,監督檢查青年志願者服務情況並記入服務檔案。

志願者規章制度範本 篇2

第一條任何志願者不得借本團隊名義發起、組織、參與非團隊批准的活動。

第二條不得在團隊拉攏隊友,參與傳銷、宗教、證券等任何形式的組織。

第三條不得散佈、傳播非法言論、不道德思想等誤導隊友,誹謗政府、團隊等。

第四條不得借團隊名義謀得私利,非法集資或進行社會募捐。

第五條積極參與團隊活動,對長期不參加活動人員根據團隊考核制度予以清退。

第六條服從團隊安排,對不理解、不支持的事宜通過正規途徑反映問題,不應因個人思想而影響他人,情節嚴重者予以清退。

第七條不得私自組織選舉、拉幫結派等,遵守團隊組織架構。

第八條作為志願者不得沾染毒品、參與賭博、組織淫穢、盜竊、詐騙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團隊予以清退。

第九條不得挪用、專用捐助物資、善款等,已經發現予以清退。

第十條不得借用本團隊名義或以隊員為主要成員的QQ羣,不聽勸告者,或給團隊造成不利影響者予以清退。

志願者規章制度範本 篇3

志願者組織的規章制度以及會員的權利和義務青志管理制度青志紀律是協會機構和全體青年志願者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維護組織的團結和統一,完成組織各項活證。組織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組織紀律,會員必須自覺接受組織紀律的約束。凡破壞青年志願者組織形象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量情節之輕重,給予相應處理。為了進一步完善組織規章制度,加強組織工作紀律的明確性,協調各部門的關係,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協會日常工作的開展,特定會議、工作等制度做如下規定:

一、會議制度

1、各會議均須記錄並在考勤表內簽到,均由祕書長負責記錄。

2、每次召開常規例會時;各部門成員均需參加。會議內容與主題應做到求同存異,努力建立集體主義氛圍。

3、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者,視為無故缺席,累計滿三次者,將由祕書長記錄在案,並給予警告;滿三次者無論任何理由,則由祕書長上交負責人,經審議視其自動退出;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4、如因故實在不能到會者,必須提前一天或當天向祕書長或負責人及所屬主要負責人説明緣由;但次數超過三次者,將由祕書長向負責人提交審議,給於適當的懲罰。

5、與會者遲到15分鐘,視其無故缺席,但允許事後(在一天之內)向祕書長及所屬主要負責人説明緣由。

6、無特殊情況,會議時間不得超過1個半個小時。

7、會議記錄須由祕書長記錄存檔。

二、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負責人統籌安排,由負責人協調各部長落實工作。

2、認真負責本職工作,必須嚴格履行本職的權利和義務。

3、嚴格執行負責人負責制;每項重大活動直接由負責人與外聯部,宣傳部策劃,由負責人統籌安排,活動結束後並向其彙報。

4、一般不得利用上課時間組織和召開活動,若因實際工作需要必須向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向學校申請,經同意後方能進行。

5各部門負責人不得無故(無正當理由)推卸工作責任,若有給予警告。若組織集體活動無參加達三次以上(含三次)者,青協將其除名(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直接開除)。

6、每學期進行組織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由青志負責人批評教育,若仍無改正者,將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三、獎懲制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由本組織視為其情節輕重,分別採取批評、直接開除甚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1、有違背本組織宗旨者。

2、有損本組織形象者。

3、拒絕參加本組織工作者。

4、校、學院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5、違反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和其他學生組織各項紀律者。

6、打架鬥毆者,蓄意破壞組織聲譽者,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罰,嚴重者勒令其退出組織。

四、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3、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有推薦入會的權利。

五、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組織的章程,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2、維護本組織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

4、向本組織反映有關志願工作情況,提供有關志願工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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