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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的規章制度(精選4篇)

志願者的規章制度(精選4篇)

志願者的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志願者的規章制度(精選4篇)

第一條為促進轄區社區志願者隊伍的健康發展,全面推動社區志願服務事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村社區志願者協會是轄區社區志願者的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健全社區志願者管理與服務的規章制度,組織社區志願者的開展志願活動。

第三條社區志願者按照不計報酬、自願參與的原則參加各項社區志願服務活動,並接受社區志願者組織的統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和培訓

第四條社區志願者組織負責其社區志願者的管理和培訓工作。機構負責建立社區志願者的相關檔案,努力實現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注重志願服務理念、知識和有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社區志願者的綜合素質。

第五條社區志願服務。

(一)社區志願者組織應根據社區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社區志願服務活動,向社區志願者提供社區志願服務崗位。可以推薦社區志願者到其他部門和機構提供志願服務。

(二)社區志願者完成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後,可向其所屬的社區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並在其登記表中註明,繼續參加同一或其他的'社區志願服務項目。

第三章附則

第六條社區志願者組織應認真落實和保障註冊社區志願者的有關權益,並給予社區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以防止社區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的過程中遭受傷害。

第七條社區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傷害的,社區志願者組織應責成其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社區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社區志願者服務時間儲備制度,社區志願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先得到社區志願者組織和其他社區志願者的服務。

第九條新村社區志願者組織負責全區社區志願者的、規劃、實施、指導和檢查工作。街道、鄉鎮成立社區志願者分會;社區居委會建立社區志願者服務站,安排專人負責社區志願者管理工作。各級社區志願者協會要自覺接受上級協會、分會的業務指導,協助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新村社區志願者組織。

志願者的規章制度 篇2

獎勵目的:

為表揚志願者對社會各界無償奉獻的服務精神,鼓勵更多優秀的志願者投入到志願者服務行列,特此白沙灣社區創建志願者獎勵機制。

獎勵形式:

(1)授予星級志願者稱號(小冊子)

(2)頒發證書

(3)工作表現優秀者根據能力給予一定工作職務

(4)每月舉行志願者活動,每年不定期舉辦培訓講座

獎勵細則:

1.星級志願者評比標準。

(1)參加一次志願者活動滿1小時以上為一分,一個年度積滿50分為一星,以此類推,最高為五星即 50分=☆

100分=☆☆

150分=☆☆☆

200分=☆☆☆☆

250分或以上=☆☆☆☆☆

(2)一個年度志願者服務工作滿120小時為一星,以此類推,最高為五星即

120小時=☆

240小時=☆☆

360小時=☆☆☆

480小時=☆☆☆☆

600小時或以上=☆☆☆☆☆

每個年度評一次,兩種評比方式根據每個志願者的情況以數量多的方式作評比。根據對部門的貢獻可適當加分,評選不單以活動能力評論,還將以其表現是否符合志願者行為作為參考。根據志願者工作完成情況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優”折加2分,“良”者加1分。

志願者須在每年12月1日前交回小冊子給白沙灣社區統計時數或分數,進行年審,以便參加志願者評選,逾期將不予受理。

2.證書頒發標準

以星級志願者為標準,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交辦的任務並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團體,經討論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關心、支持和參加志願者活動併為志願者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授予榮譽證書。每年審核評選一次。

優秀志願者獎,評選條件:

熱愛青年志願者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工作積極肯幹,作風踏實,立足本職,無私奉獻,能為集體多做好事。在青年志願者中有較好的影響,樂於助人,關心他人。

志願者的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為推動社區精神文明和和諧社區建設,健全和完善社區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社區志願服務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區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絡,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區問題,倡導社區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區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區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區志願者各社區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社區志願者是在本辦事處各社區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區總支自願者服務隊和各社區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項目,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六條一個規範化的社區志願服務隊必須具備“八個有”:

有統一的標識〈統一懸掛“XX社區志願服務隊”標牌〉;有必要辦公場地和辦公設備;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志願者隊伍;有志願者和服務對象的檔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項目;有一個相當穩定的服務基地;有完整的活動計劃;有規範的規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八條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週歲以上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志願者協會章程,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均可到社區志願者組織申請。

第九條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所在社區志願者組織填寫註冊登記表,所在社區志願者組織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十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四)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第四章服務範圍和重點對象

第十二條社區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區服務、環境保護、社區文化、社區教育、社區幫困、社區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三條社區志願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與獎勵

第十四條社區要確保有專門的志願服務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第十五條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社區黨組織、居委會要落實專人分管志願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區志願服務工作,在社區志願服務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十八條社區黨員志願者組織、婦女志願者組織等統一納入社區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區志願者組織的協調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註冊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5小時的志願服務。

志願者的規章制度 篇4

一、志願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和文化道德素養,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以“服務居民,奉獻社區”為宗旨,樹立良好的形象。

二、承認志願者協會章程,遵從志願者行為操守。

三、傳承中華民族光榮傳統,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社會和諧,踐行志願精神。

四、尊重他人尊嚴,尊重他人選擇。以己之長,助人之困,盡力而為,不計報酬,言行自檢,思想自律,積極針對社區存在問題建言獻策。

五、保證提供服務內容合法,不侵害他人利益。主動提升知識水平,提高志願服務技能。誠實守信,對提供的服務盡職盡責。

六、依託社區活動載體,提供各類志願服務,貼近社區居民所需,開發志願服務新領域。促進鄰里和睦,守望相助,加強溝通,增進交往。

七、志願者之間積極協作配合,提高志願服務整體成效。為建設團結互助、平等友愛、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美好社區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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