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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精選23篇)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精選23篇)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

一.目的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精選23篇)

為了加強和規範公司管理,減少用車費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着安全、節儉、有序、高效的原則,更好地為公司服務,提高工作效率,特擬定此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業務辦公用車。

三.權責單位

1.公司車輛由辦公室調度,主管人員管理。出差及業務用車應向主管人員登記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領取鑰匙,出襄樊市需由總經理批准。

2.公司業務辦公用車的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及養路費支出等事項統一由主管人員負責管理。

四.用車管理

1.員工外出辦事,三公里以內,應首先選擇公交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經理以上人員及財務部支取大額現金用車除外)。其他貼合條件的用車,一律登記、記錄、申請。

2.主管人員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如公司車輛一時調配不開,到主管人員登記申請批准後方可打車外出。在發票上要註明始點和終點及所辦事宜否則不予報銷。

3.員工因私借用公車,需經辦公室同意,並經總經理簽署派車單後,主管人員方可派發車鑰匙。交還公車前必須堅持車輛整潔、外觀無損傷、車況正常,並按行駛里程計收油費。

4.節假日或業餘時間車輛的使用應呈請主管人員負責人核准後方可調派。

五.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車輛實行節假日及夜間歸位管理,下班後必須按公司指定的存車地點存放,任何車輛不準隨意更換存車地點,如遇特殊情景必須提前通報主管人員並請示主管領導批准。

2.車輛日作任務結束後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妥。

3.公司一般公務用車應指定特約修理廠維修,否則維護費不準報銷。如情景特殊,經主管同意可據實報銷。可自行修復的,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4.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0元時,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

5.如因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或職責人予以負擔。

6.在無照駕駛、非公駕駛外出、未經許可車輛駕駛員將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景,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職責人承擔一切後果。

7.私闖紅燈、亂停車、駕駛未佩帶安全帶、駕駛時車速超規定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其罰款和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其餘根據具體情景,另行確定職責。

8.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並立即與主管聯絡處理。突發性其它類臨時事故或故障,也應遵守先報告再處理原則。

9.發生職責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職責者應賠償。

a.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50%處罰;

b.嚴重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40%處罰;

c.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

d.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10.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額後,按3.13條執行。

11.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按3.13條執行。

12.公司領導自行出車,出現職責事故,按本制度規定處理。

13.公司駕駛員要認真做好對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的駕駛服務。

14.憑車輛使用申請審批表出車,未經主管批准,不得用公車辦私事。

15.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

16.公司職工不得用公車學習汽車駕駛,否則,一切後果及損失由車輛保管者負責。

17.駕駛人應嚴守交通規則,交通違章按第十一條處理。

18.對用車者服務

a.不論用車者是否是本公司職工,司機都應熱情接待,禮貌服務,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b.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

c.司機應在乘車人(公司客人和幹部)上下車時,主動打招呼,開關車門;

d.當乘車人上車後,司機應向其確認目的地;

e.當乘車人下車辦事時,司機一般不得離車;

f.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予以幫忙。

19.離車注意

a.司機因故需離開車輛時,必須鎖死車門;

b.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資料,司機必須在離開時,應將其放與後行李箱後加鎖。

20.出發前後工作

a.清潔車內外衞生,確保整車乾淨整潔;

b.行車前要堅持勤檢查,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備齊;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完好;確保車輛處於安全、可靠的良好狀態;

c.司機應根據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d.隨車運送物品時,收車後需向管理職責者報告。

21.個人形象

a.司機要堅持良好的個人形象,堅持服裝的整潔衞生;

b.注意頭髮、手足的清潔;

c.注意個人言行;

d.在駕駛過程中,努力堅持正確的姿勢。

22.因公外出晚間23時以後回到公司的車輛及員工,可根據情景憑票報銷一趟回到住所出租車費。

23.司機與公司領導或客户同行時,應保守機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關信息及資料。

24.屬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種車輛(包括貨車、叉車、拖拉機等)參照本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25.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6.本制度經人事主管人員起草,經總經理核定、批准後發佈與施行,人事主管人員對其負有解釋權。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2

1、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小區。2噸以上的卡車一律不得進入小區,特殊情況除外。

2、本小區有車輛的住户,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通行ic卡,憑ic卡通行大門,及在小區停放,按規定收取ic卡工本費、停車費。

3、本小區住户車輛進入小區後,有車庫的住户必須將車停放在車庫內,無車庫住户必須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嚴禁亂停亂放。

4、非本小區住户的`車輛,進入大門時應主動向門衞出示證件,講明進入原因,符合進入條件的領取臨時通行ic卡,並做好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嚴禁衝闖大門。出小區時收回ic卡,並按停車時間收取停車費。遺失、損壞ic卡,照價賠償(每卡30元)。

5、進入本小區的貨車,卸完貨物後應及時離開小區,因故不能離開的,應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

6、進出、停放車輛必須服從小區管理人員的管理。駛入小區的車輛應減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不得鳴號。如車輛損壞路面或公用設施,應照價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罰款。

7、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與車主拉關係,收受賄賂,放鬆管理,違者從嚴處理。

8、違反以上規定者,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處罰外,並按小區有關規定辦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3

為切實加強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綜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規範、嚴謹的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機動車輛使用性質,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證照申辦、年審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證照及手續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並由專人負責編號、存檔;

2、公司機動車輛年審、證照年審、新車上户、車輛保險等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並由專人負責辦理,各車輛駕駛員配合辦理;

(二)機動車輛調度與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務車由公司辦公室調度和管理;公司部門用車須報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調度;

2、公司貨運車由公司辦公室和零售部協同調度和管理;日常調度主要由零售部負責管理;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用車的使用,由該站主管部門進行調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氣摩托車由零售部調度,分派的駕駛員(送氣工)自行管理;

(三)機動車輛安全與維護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的日常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專職駕駛員負責,如部分車輛無專職駕駛員,則由臨時駕駛員負責對車輛的安全與維護,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監督與管理;

2、公司送氣摩托車的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送氣員自行負責;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必須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或存車處;

第二條機動車輛考核辦法

(一)公司公務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各部門公務用車須向公司辦公室申請用車,公司辦公室須登記用車部門往返地點和派員人數,審核同意後方可派車;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2、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嚴禁公借私用,公司員工如需私用必須向其主管部門説明,由部門主管報公司辦公室審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派車,且油耗費用自理;如違反本條例而發生公車私用行為,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3、公司公務車凡公休日時間,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地。如個人需用,須報總經理同意後方可使用,且一切費用自行承擔,違者罰款300元;

4、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外借須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同意;如違反本條件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二)公司貨運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貨運工作,駕駛員須有運輸往返地點和油耗記錄,每日的派車記錄統計須由零售部負責人審核並簽字;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2、公司貨運車油耗、公里數,由零售部負責人每月底向公司辦公室統計報表;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槽車油耗的考核辦法按公司貨運車考核辦法執行;

(三)機動車輛相關費用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月油票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購買和發放,辦公室須根據月油耗統計表和油耗定額,報總經理審批方可購買;對超定額部分,報總經理批准後,進行考核;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期的油票由部門負責人領取,油票報領表須有部門負責人核定並簽字後發放;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的事故考核及處理辦法由該站自行制定,報公司備案;

第三條交通事故及理賠的管理及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而造成交通處罰事件,則由違章駕駛人員自行承擔交通罰款;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行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公司則有權扣除該事故駕駛員的保證金,並根據用工雙方簽定的駕駛責任書,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根據交通管理事故鑑定報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事故造成的機動車輛經濟賠償按保險公司有關理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未盡事宜

1、公司對公務車、貨運車油耗的定額,由公司測算後下達指標,進行考核;

2、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的油耗定額,由儲備站自行制定,報公司備案;

3、本考核辦法,未盡事宜,將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4

為加強本單位車輛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車輛的使用效率,壓縮經費開支,確保公務用車的“規範、安全、節約”,根據單位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1、各種車輛歸本單位所有,其資產及使用管理由單位機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調派(定向配置車輛除外)。

2、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要本着“為單位服務、為業務服務”的宗旨,對申請派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要熱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確答覆、及時派車,若派車確有困難時,應如實説明原因或提出其他變動建議。

3、為保障單位領導隨時開展工作和處理緊急事務,實行專車專用。

4、定向配置車輛相對固定,由用車單位(部門)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調派,但必須按照此規定執行,指定符合車輛駕駛條件的人員駕駛,服從單位領導因需要臨時派遣。

5、單位分管主任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車輛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二、用車程序與要求

凡動用單位車輛(除中心領導和特殊情況用車外),原則上必須先申報、登記,經機關辦公室上報主任批准方可出車。必須按“四個保證”和“兩項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個保證”

1、保證單位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在本縣範圍內,如果情況(公務)緊急,直接電話告知車輛管理人員即可出車。如果臨時無車,也可以先打出租車,相關費用待事後由機關辦公室核實經主任籤批後,到財務科報銷。

2、保證單位領導工作用車。單位領導用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實行登記制度和派車單制度,確保隨時隨地工作用車。

3、保證市場檢查工作用車。屬本單位統一組織的安全檢查、專項督查和工作會議等工作,由機關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其他會議、公差或同時多路出差,原則上乘坐火車、客車或公交車等交通工具。

4、保證單位機關在縣內的公務和事務用車。

屬上述“四個保證”範圍之內的事項一般應當派車,在現有車輛不能同時做到“四個保證”時,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予以保證,順序如下: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單位領導工作用車——檢查工作用車——市區內公務和事務用車。

(二)“兩項制度”

1、用車登記制度(適用於本系統各單位、部門在市內短時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應提前告知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經分管主任同意後在《用車登記簿》上進行登記,載明時間、事由和地點然後出車。如果公務或事務較緊急也可以先出車後登記。

2、派車單制度(適用於本系統各單位、部門縣城內用車時間超過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縣轄區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原則上須提前半天填寫派車單,説明事由、出車時間、到達地點等,經單位主任審批後,由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憑單派車,無派車單原則上不派車。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5

為有效落實保安學校機動車輛平安管理工作,消退機動車輛平安隱患,確保行車平安無事故,結合車輛使用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人員工作職責

1、車輛平安管理工作:討論把握車輛管理法規政策、業務技能、管理措施,發揮好車輛平安管理參謀助手作用;仔細服務好領導用車、裝備、平安管理和工作用車;每週對學校車輛進行一次檢查,準時進行保養,確保處於良好狀態。

2、車輛檔案和車務審驗工作:逐車建立管理檔案,精確反映車質車況、證件年審、燃油消耗、保養修理等狀況;按要求進行車輛年檢,駕駛員證件審驗,保險續繳等車務管理手續。

3、司機培訓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全體駕駛員進行(平安(教育))和業務培訓一次,包括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保養、修理技能學問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防範分析等,詳細培訓內容報經學校領導審批。

4、車輛修理和車輛派遣工作:車輛故障要準時(報告),按審批權限到指定地點修理;車輛派遣工作嚴謹完備,依據用車狀況,搞好統籌協調,削減用車次數。

5、車輛管理人員應落實工作職責,以身作則,日常車輛管理工作納入個人考核,年終進行總體評定,獎懲分明。

(二)駕駛員工作職責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後駕駛,嚴禁開鬥氣車、英雄車、疲憊駕駛車輛。

2、駕駛員必需養成出車前檢查的良好習慣,即對輪胎、儀表、機油、水、光燈、特別聲響進行檢查,發覺問題逐級彙報,杜絕開帶病車。

3、嚴格執行用車行車審批制度,出車後應停放在指定停車場,鎖好車門,防止車輛被毀、被盜。

4、駕駛員應落實自身職責,日常的車輛駕駛工作納入個人考核,年終進行總體評定,獎懲分明。

二、嚴格遵守機動車輛定期保養制度

(一)駕駛員自覺保持車容車況乾淨每週至少衝刷車輛一次。

(二)車內滅火器,提示牌保持完好無損。

(三)運用機動車輛檔位應留意油離協作合理,禁止低檔位和高檔位運行,做到即節油又愛護車輛。

(四)夏季行車為防爆胎準時補充輪胎氮氣,車輛行駛時打開空調冷氣便於節約汽油,冬季行車應準時補充防凍液。

(五)車輛行駛5000公里左右準時更換三濾,即機濾、空濾、氣濾。

(六)風扇皮帶應兩年左右換一次,輪胎10萬公里左右換一次,正時皮帶10萬公里左右換一次。

(七)對行駛10萬公里的車輛應進行全車檢修,必要時更換全線路。

(八)保障領導用車平安,對領導用車提前進行檢查,消退各種平安隱患,以免影響工作。

(九)學校各種機動車輛修理保養和費用開支應提前統一報經校長審批後方可支出。

三、嚴格遵守機動車輛應急工作制度

(一)機動車輛發生故障

1、首先把車放到平安地方,開啟提示燈或放置提示牌。

2、查找故障緣由,如不能修理應準時報修。

3、四周快修門臉。

(二)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1、駕駛員不能擅自離開現場,應愛護現場準時撥打110電話報警;如有傷病者還應撥打120電話急救傷者。

2、車輛行駛時,如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打開雙閃燈,馬上撥打110報警電話,如車輛上了保險,應同時給指定保險公司打電話,等待相關人員來處理。

3、車輛行駛時,如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除了撥打110報警電話和保險公司電話之外,應視情打算傷者是否到四周醫院檢查身體。

4、車輛行駛時,如與動物發生交通事故,應打開雙閃燈,馬上撥打110報警電話請交警進行責任事故處理。

(四)學校機動車輛各類事故的`發生應逐級報告,準時應急處理。

四、本管理制度規定由學校綜合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結合學校員工管理獎懲制度進行考核落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6

為了規範涉校車輛管理,維護教學秩序,確保師生安全,創建平安校園,特制定本規定。

1、特許車輛自覺遵守陽瀏一中送貨車輛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入校園送貨。非規定時間和證照不齊車輛不得進入校園。

2、送貨車輛必須具有齊全的車輛手續和保險手續,駕駛員取得有效駕駛資格,並將資格、手續複印件交學校後勤處、保衞處審查備案,發放《陽瀏一中校園車輛特殊通行證》。

3、送貨車輛憑學校核發的車輛通行證,經保安人員確認同意後出入校門,對保安人員有禮貌,非規定送貨時間不得強行將車輛駛入校園。

4、車輛進入校園後要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10公里/小時,嚴禁鳴喇叭。

5、車輛進入校園,如果遇到學校重大活動集合及人流高峯期,要自覺配合,將車輛暫時靠邊停放,待活動結束後再通行。

6、特許車輛可進入校園送貨時間為:

入校時間為下午上第一節課至第三節課(不含課餘時間):即點至點

離校時間為下午下第三節課前,即:點至點。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車輛管理,本着降低使用費用、又滿足用車需求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車輛特指川豪企業成都地區的行政辦公用車,具體包括長安川ASV728、長安川APA683、商務車川AYB548、奧迪川APQ121。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川豪企業成都地區所有車輛的管理,各分支機構的車輛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是車輛管理的唯一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修正公司車輛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第一責任人為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

二、負責對公司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第一責任人為各責任駕駛員。

三、負責購買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養路費及繳納其他相關費用,並與保險公司、交通管理部門保持友好關係和聯繫,第一責任人為車隊隊長。

四、負責公司車輛的安全教育及事故處理,第一責任人為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

五、負責車輛購置及辦理相關手續,第一責任人為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

六、負責責任駕駛員的交接車登記手續,對離職責任駕駛員的車輛進行驗收,第一責任人為車隊隊長。

七、負責建立健全車輛技術資料檔案,負責建立各部門車輛使用台帳,並對各部門用車實施動態管理,第一責任人為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

八、負責公司所有車輛調度,第一責任人為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

九、負責費用管理,第一責任人為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

十、負責其他與車輛相關的事宜,第一責任人為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條用車申請

一、原則上,各部門用車必須在前一天下午17:00前申請。由用車人填寫《川豪企業派車單》,經其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三樓前台統一調度。

二、車輛統一調度前,須由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批准。

三、公司車輛因公要離開大成都範圍的,須報行政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

第七條車輛調度

一、一般情況下,除奧迪外,其他車輛的調度全權由行政人事部三樓前台負責,嚴禁任何人和任何部門擅自調配車輛。

二、調度人員須根據各部門用車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和事情的輕重緩急,對各部門用車做出統籌安排。

三、調度人員須全力配合和協調各單位的用車需求,不得以各種藉口推脱,或不予支持和配合。

四、調度人員在安排車輛時,須優先保證財務取、送款、量房、貨物運輸、機要件和急件的取送、重要客人的接送以及工程用車。

五、特別説明:

1、奧迪川APQ121主要為羅總用車和用於經銷商接送,以及經羅總批准的其他用途。

長安川A-SV728主要是用於家世界部門貨物的運輸和派送。

長安川APA683在週一到週五主要是用於工程部工程方面問題的處理和解決。

商務車川AYB548主要用於週六、週日的公司活動和平時市場部、設計部樣板房量房。

2、公司總裁有權隨時徵調公司所有車輛。

3、若無特殊情況,儘量避免中午或晚上派車,以保證責任駕駛員有充足的休息時間,調度人員有權要求責任駕駛員在接到派車單後在規定時間內出車和在規定時間內返回,以避免延誤其他部門的用車需求,對未按要求執行者,調度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4、原則上,一環路內、設計師開工、交底都不予派車,如遇緊急情況時有客户在場的,需客户簽字確認或用車部門的負責人簽字、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或其授權人)確認後方可派車,並務必在送到後立即返回。

第八條車輛使用

一、所有車輛責任駕駛員必須接到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的《川豪企業派車單》後方可出車。

二、在使用車輛的過程中,各責任駕駛員必須隨時檢查車輛的關鍵部位(比如燈光、轉向、剎車、機油、輪胎等),若有問題及時書面報告,以便提前進行保養和維修。

出車前,責任駕駛員必須應對水箱、機油、油量、剎車、剎車燈、大小燈、電瓶液、輪胎、車身外觀、發電機皮帶等部件做基本檢查,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出車後,要檢查存油量、氣量,發現存油、氣不足時,應立即加油、氣,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加油、氣。

三、責任駕駛員必須隨時對車輛進行內外部清潔,並有權要求任何人不得在車內吃東西、吸煙,以保持車輛內外部的清潔衞生。

四、車輛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立即進行修理。

五、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用車人不得要求責任駕駛員開往其它的地方,若情況特殊,用車人必須向調度人員説明原因。

六、在車輛使用過程中,責任駕駛員應安全行駛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擔。

七、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將車輛轉借、與人調換,更不得交與他人駕駛。

八、未經同意將車開出辦事或作他用的,一律重罰。

九、未經同意擅自出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經濟損失和善後處理費用由責任駕駛員承擔。損失金額較大時,先由保險公司賠償後,公司有權再向責任駕駛員追賠全部損失。

十、工作期間,員工因重病急診、重病住院必須用車的,經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同意後,調度人員應及時派車,並免費為其提供使用服務。

十一、公司員工因私用車,需報經成都地區行政人事經理同意、行政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後方可安排,並按以下標準收費:

1、麪包車收費標準:2.0元/公里(總裁特批不收費的除外)。

2、商務車收費標準:2.6元/公里(總裁特批不收費的除外)。

員工因私用車,按實際發生的行使公里數,報經成都地區行政人事經理確認、行政人力資源中心總監審核後,將相關費用交納到成都地區財務部,並知會車輛調度人員。

以上收費標準根據成都市物價和市場行情不定期做調整。

十二、車輛使用任務結束後,以及節假日,責任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妥,嚴禁任何人和任何部門擅自將車開回家或其他地方停放,否則一律重罰。

十三、責任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所有證件複印件留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存檔備查)。證件不完備或失效,取消駕駛資格,並報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知曉。否則出車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責任駕駛員自行承擔。

第九條使用登記

一、車輛使用前,責任駕駛員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應及時告知一樓前台作好記錄後方可出車,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並標明時間、地點、用途、相關費用(如過路、過橋費)等,登記在《車輛行駛記錄表》上後,請用車人簽字確認。

二、每月3號之前,責任駕駛員應將上月《車輛行駛記錄表》交一樓前台進行確認、彙總和統計,若經所有用車人確認後的車輛里程記錄與車輛實際里程數不符,則超出部分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款之收費標準計算後由其責任駕駛員承擔。

第四章車輛保養、維修

第十條車輛保養

一、車輛的保養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説明書》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定期保養,保養時責任駕駛員應在現場作監護人,不得離開或委託他人代替。

二、車輛需要保養時,責任駕駛員必須填寫《車輛保養申請單》,註明保養時間、保養內容、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等,經車隊隊長確認、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批准後方可進行。

三、如發現車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情況,應立即報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知曉並進行相應處理,否則責任駕駛員自行承擔對由此引發的後果。

四、責任駕駛員要定期保養車輛,定時檢查、更換機油並記錄更換機油里程,認真做好出車前、收車後的檢查保養工作,保持車輛處於完好的技術狀況,延長車輛使用壽命。

五、責任駕駛員應每天早上10點前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第十一條車輛維修

一、公司車輛的維修,須指定修理廠,定點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的正規修理廠。若需更換修理廠家,須報經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同意。

二、車輛需要維修時,責任駕駛員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註明維修需要的時間、維修內容、大致費用(維修費用須事先與維修廠家交流,獲取準確報價)等,經車隊隊長確認、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批准後方可進行。

三、在車輛維修過程中,責任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維修申請表》不相符時,應和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後,責任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檢驗合格後方可在修理結算單上簽字。

四、責任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詳細記錄檢修情況。

五、每月1日,車隊隊長應對所有車輛進行例行檢查,並填寫《車輛例行檢查月報表》,報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備案。

六、車輛外出時發生故障,應及時向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彙報,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須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

七、因操作失誤或保養不善造成車輛損壞的,將追究責任駕駛員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費用管理

第十二條油耗費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車輛必須持加油、氣本(卡)在指定地點加油(長途除外),責任駕駛員必須在《車輛行駛記錄表》上作好相關加油記錄,以便進行相關結算工作。任何人不得隨意在外加油,否則費用自理。特殊情況須報經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同意後方能加油,並在發票背面寫明原因交車隊隊長確認、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後方予以報銷。

二、所有車輛的耗油量必須按核定標準進行報銷,車輛耗油量標準每半年核定一次,由車隊隊長與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共同核定。

三、所有車輛耗油量不得超過核定標準的`105%,超出部分由責任駕駛員自行承擔。

四、每月初,所有車輛責任駕駛員必須就本車上月度使用情況、行使公里數、耗油量等情況進行彙總,並報送三樓前台進行彙總。

五、所有車輛的使用情況、行使公里數、耗油量等情況每月分析一次,由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

六、因公外出在異地加油的,責任駕駛員憑派車單、出差申請單、加油發票由車隊隊長確認、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後後方予以報銷。

第十三條保養、維修費用

一、車輛保養、維修費用在100元以內的,由車隊隊長確認、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批後即可進行。

二、車輛保養、維修費用在100元(含)-300元範圍內的,由車隊隊長確認、成都地區行政

人事部經理審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即可進行。

三、車輛保養、維修費用超過300元(含)必須報總裁批准後方可進行。

四、報銷車輛保養、維修費用時,必須提供相關明細,責任駕駛員、車隊隊長必須共同簽字確認,否則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其他費用

一、其他費用包括國家規費(養路費、保險費、五路一橋等)、洗車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

二、車隊隊長負責車輛年審,其所有費用(包括車輛使用税、保險費、養路費、年審費用、其它雜費等)的申請、報銷由其負責。

三、停車費、過路過橋費等按實際發生額進行報銷,但均需車隊隊長簽字確認。

四、費用在100元以內的,由車隊隊長確認、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批後即可進行。

五、費用在100元(含)-300元的,由車隊隊長確認、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即可進行。

六、費用超過300元(含)必須報總裁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費用報銷

一、上述費用的報銷,將按成都地區各單位在用車過程中相關費用的實際發生由財務中心或成都地區財務部進行分攤。

二、責任駕駛員報銷各種票據時,必須在票據背面寫上日期、車號、事由及停車地點並與使用人共同簽名後當月報銷。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十六條車輛事故處理

一、事故發生後,責任駕駛員應保護好事故現場,並立即報警,積極協同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和向公司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彙報。

二、接到事故報告後,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應立即派人趕到現場,協助交警收集資料,協調並處理現場工作。並應立即向總監報告,通知保險公司迅速趕往肇事地點勘查處理。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責任劃分後,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應在兩天內形成書面彙報材料,上報公司,並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四、事故發生後,若有傷患,應先急救傷患,而後查勘現場。

五、相關人員在處理事故時,應儘量尋覓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證,並記明其姓名、住址、聯繫方式或車牌號等。

第十六條車輛事故責任劃分和損失承擔

一、本公司汽車肇事責任劃分,以交警事故大隊事故勘查結論為準。

二、因責任駕駛員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並將依據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責任駕駛員的法律責任和有關規定,對責任駕駛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三、因車輛原因或所運輸的貨物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成都地區行政人事部經理按實際情況進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8

1、鎮政府的車輛為工作用車,首先保證主要領導工作的需要和其它重要工作的.需要安排使用。

2、三菱車只配二把鑰匙,由主要領導保管;桑塔納轎車和麪包車各配三把鑰匙,分別由主要領導、專職司機和辦公室各保管一把。不允許任何人自配車輛鑰匙。

3、所有機動車輛均指定專人駕駛。因工作需要臨時安排駕駛員的,駕駛員必須執有駕駛執照,由辦公室分管領導統一調度;安排駕駛單位轎車的,須經主要領導批准。

4、專職司機不得擅自將單位車輛借給他人駕駛,不得公車私用。無駕駛證人員不得駕駛單位機動車輛,如違反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壞的,由無證駕駛員自負責任,車輛損壞的由其原樣修復,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5、工作用車加油的由辦公室寫票備查,定點加油。幹部職工因特殊情況使用公車時,由主要領導審批。

6、單位車輛在政府院內劃定車位,執行定點停放,嚴禁在交通要道隨意停車。

7、車輛的保養、維修和購買零配件,先由專職司機對所需項目進行費用評估,報主要領導審批後送修或採購。

8、司機要努力學習駕駛技術和維修技能,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開車,要愛護、保養、使用好車輛,保持車輛車容車貌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確保行車安全。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9

轄區車輛管理檢驗標準

1.0目的

規範停車庫內的車輛停放,確保車庫道路暢通、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管理處轄區內停車庫的`車輛停放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監督、檢查車輛停放管理工作。

3.2當值領班負責車輛停放管理的指導、檢查。

3.3當值管理員負責停車庫的管理工作。

4.0工作程序

4.1車輛進庫停放

4.1.1當有車輛進庫時,當值管理員必須按正規的交通指揮式指引車輛慢行,安全地停放在相應的車位上,提醒車主關好車門、鎖好車鎖、隨身帶走車上的貴重物品。

4.1.2檢查車輛是否有損壞或其他不正常情況,如有不正常情況應立即當面向車主提出,並在《車輛停放登記表》上作詳細記錄。

4.1.3收取車位使用費:依照《車位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車位使用費。

4.1.4填寫收費收據交車主,並作好準確登記。

4.1.5如屬固定車,應將固定車位牌立於車輛明顯處。

4.2巡視

4.2.1車庫當值管理員每小時至少詳細檢查車輛的車況一次,發現漏油、未上鎖等現象及時通知車主,並在值班記錄本上做好記錄,同時報告領班處理。

4.2.2發現無關人員或可疑人員到車庫時要及時勸其離開,若有緊急情況按相關應急處理規程處理。

4.2.3協助保潔工維護好車庫衞生。

4.3車輛離庫

4.3.1當有車輛離庫時,當值管理員應及時檢查車主證件及相關資料:

a檢查車主證件與車輛是否相符;

b檢查車位使用費是否已交足,沒有交足車位使用費,應要求車主補交車位使用 費後再離庫;

c檢查相關證件。

4.3.2若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攔截車輛,並及時通知領班或主管經理前來協助處理。

4.3.3車輛離庫後,及時在《車輛停放登記表》上登記。

5.0附件

《車輛停放登記表》

《固定車位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0

一、為有效加強公司車輛管理

進一步完善公司服務工作,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參考其他單位的慣例。

二、公司車輛分為辦公室直接管理的車輛和業務部專門配備的車輛。

辦公室直接管理的車輛主要用於公司領導的公務活動和部門的緊急情況。一般來説,該部門的工作人員外出時不派車輛。商務部專門配備的車輛主要用於本科部的商務工作。必要時,辦公室對業務部門專門調配的車輛實行統一調度。

1、一般情況下,公司所有車輛不得用於私事或出借。特殊情況下,私家車必須經領導批准。燃油費、過橋費、司機補貼等費用由車輛使用者承擔。

2、辦公室直接管理的車輛由辦公室安排。如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車輛,可到辦公室填寫《車輛使用調度單》,報總經理批准。司機憑派工單開車,費用按1元/公里標準在部門費用中列支。

3、公司所有車輛保險由辦公室統一辦理。辦公室應根據相關政策調查和選擇保險公司。

4、駕駛員的通信必須在24小時內保持暢通。除指定車輛外,駕駛員必須按時上下班,確保值班,自覺服從調度,隨時待命。非工作時間內,車輛必須停放在倉庫或辦公室的指定位置。未經批准不得駕駛。禁止駕車前往娛樂場所。

5、如果司機請假超過半天,他必須把車鑰匙還給辦公室。

三、安全管理

1、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責任制,專人駕駛。未經許可,禁止將車輛移交給他人。

2、駕駛員應加強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學習,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禁止酒後駕駛,謹慎駕駛,確保安全。

3、駕駛員應嚴格遵守車輛操作規程,加強車輛的定期安全檢查和定期保養,嚴禁帶故障離開車輛。

4、駕駛時,駕駛員必須攜帶所有相關駕照。

5、車庫和車輛應按要求配備有效的消防設備。

6、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發生事故必須立即通過電話向辦公室報告,並在返回本單位後寫出書面情況報告。

四、維修管理

1、車輛實行定點維修。正常情況下,司機必須制定維修清單,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維修。辦公室和財務部負責結算維護費。車輛大修由辦公室認真調查核實,提出車輛維修計劃報總經理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維修審批手續。

2、如果在出差途中發現車輛故障,需要臨時維修,需徵得車輛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進行現場維修。司機應使用舊零件和有效票據註銷費用。未按要求擅自修理的,費用自理。

五、燃料管理

1、實行“統一管理、定點加油、分車核算、定期公告”制度,駕駛員憑加油卡加油。辦公室直接管理車輛的加油卡充值由財務人員購買,主卡由辦公室管理。

2、除長途駕駛和特殊情況外,不允許自己購買機油。外出時購買的燃油必須由車輛負責人簽字並經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報銷。

3、駕駛員應建立駕駛記錄,如實記錄駕駛日期、時間、目的地、原因、乘客、里程、加油等情況,作為審核差旅費及相關費用報銷的依據。

六、獎懲措施

(一)對執行該制度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模範駕駛員進行獎勵。

設立車輛安全獎。安全駕駛、無事故的,按每月5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年終獎勵由總經理和財務部按照本規定進行綜合評價確認後實施。

(二)違反紀律和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1、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書面檢查並扣除當月駕駛員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直至公司解散。

2、如因違章駕駛造成事故,駕駛員應承擔一切責任,並予以辭退。

3、如果駕駛員未經許可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車輛駕駛員應承擔所有責任並被解僱。

4、工作時間以外未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如發現一次,將扣除20元的崗位補貼,造成損壞。所有損失均由司機承擔,並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5、未攜帶所有相關證件,違反交通規則的,由交警部門處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如果車輛證書、牌照和駕駛證丟失,駕駛員應承擔更換牌照和駕駛證的所有費用。

6、如發生酒後駕駛事故,駕駛員應承擔一切責任,並予以辭退。

7、如果駕駛員非法流出燃油,應賠償燃油價值的三倍,並予以解僱,並向公司發出批評通知。

8、如果司機無故不離開,由此產生的交通費用應由司機全額承擔。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1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規範城市車輛的清洗保潔活動,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內從事車輛清洗保潔經營和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客車、貨車、特種車等機動車輛。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可以設立進城車輛清洗站:

(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城市;

(二)獲得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優秀的地級城市、潔淨城市、園林城市、國家衞生城市;

(三)市區道路狀況良好、市容環境衞生良好、並經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車輛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城市車輛清洗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城市車輛清洗的管理規範;

(二)審核城市車輛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擴建方案;

(三)對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活動和城市車輛容貌進行監督管理;

(四)受理對違反有關車輛清洗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投訴。

第六條 車輛進入市區,必須保持車體整潔。凡車身有污跡、有明顯浮土,車底、車輪附有大量泥沙,影響市區環境衞生和市容觀瞻的,在進入市區前應當將車輛清洗乾淨。

在市區內行駛的車輛,應當建立車輛清洗保潔責任制度。車容不潔的,應當及時清洗乾淨。

第七條 符合標準的清潔車輛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衞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車輛,免予清洗。

上述車輛在執行任務完成後,不潔的亦應當清洗乾淨。

第八條 城建監察人員對市內車輛容貌實施監督管理。駕駛員應當服從城建監察人員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有關法規。

第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衞生專業規劃的要求。車輛清洗站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進城車輛清洗站的選址不得超過城市建成區邊沿15公里,且進城道路狀況應當良好。

第十條 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建成區內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資金來源及關資信證明;

(三)清洗服務的方式,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工藝方案和主要設備選型;

(四)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方案和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的規定。

第十三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建成後,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運營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備安裝驗收報告;

(三)人員組成情況;

(四)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證明;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車輛清洗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其頒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

城市車輛清洗站取得“運營證”後,方可運營。“運營證”每三年換髮一次。嚴禁無“運營證”的車輛清洗站運營。

第十五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前要標明名稱。站內各種指示標誌要醒目、齊全。清洗作業要文明、衞生、有序。

第十六條 不潔車輛的清洗方式應當堅持自願的原則,由駕駛員決定。駕駛員可請清洗站代為清洗;也可以利用車輛清洗站設備、工具和水等條件,自己動手清洗。

第十七條 經清洗後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車的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污跡;

(二)貨車、特種車輛的車頭手觸無污跡,車廂或可刷洗部位目測無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

第十八條 城市車輛清洗服務收費應當合理,收費範圍和標準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批准,並在站內掛牌公佈。未經批准,不得收費。

第十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應當根據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開展營業服務。嚴禁攔車強制清洗。

對城市車輛清洗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二十條 由清洗站代為清洗造成車輛或所載貨物損壞時,車輛清洗站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拆除或停業整頓,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

(二)無“運營證”的城市車輛清洗站擅自運營的;

(三)強制清洗的;

(四)違反規定標準收費的;

(五)洗車質量不符合標準,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隨意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條 對進入城市市區或在市區道路行駛的車容明顯不潔的車輛,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應當責令其立即清洗乾淨,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始運營的城市車輛清洗站,其經營者應當按本辦法申請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2

第一條根據中石化集團油庫安全管理有關制度,為加強入庫管理,保障安全,特制定本規定。自覺接受門衞檢查、登記。

第二條各種車輛入庫前,必須按先後秩序排隊,入庫時停車接受檢查,提油車輛憑提油《ic卡》入庫;作業維修車輛憑油庫簽發的《作業許可證》入庫,並實行進、出庫登記、檢查。進、出油庫車輛按“一車一閘”低速(5km/h)、有序、在規定的範圍內行駛,並服從油庫指揮。

第三條進入油庫的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配戴火花熄滅器,拖地鐵鏈離地,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嚴禁押運員等無關人員入庫。運輸油品的車輛出庫時應交驗有效出庫單。

第四條嚴禁攜帶手機、打火機等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等可能危及油庫安全的物品入庫。手機、打火機等物品,入庫司機必須寄存門衞室的存放櫃內。

第五條禁止非油品運輸車輛入庫,經油庫批准入庫的施工作業車輛,必須嚴格檢查有無裝載違禁物品,嚴禁裝載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油庫。

第六條外來施工人本油庫員工憑《工作證》入庫,並自覺接受檢查登記。

第七條政府部門有關人員因公務進庫,按制度規定,由油庫領導接待陪同,提醒注事項,登記入庫。

第八條上級單位人員因工作需要入庫,由油庫領導陪同,持《臨時出入證》入庫。

第九條入庫人員必須遵守油庫安全管理制度,聽從油庫工作人員的指引和指揮。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動油庫的設備和用具。《臨時出入證》由油庫收回。

第十條出庫人員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出庫,公用物品出庫必須提交有關票證,或持有油庫領導簽發的《油庫物品出庫驗放單》,經檢查登記後放行。

第十一條外來施工人員入庫前,須經油庫安全教育,統一辦理《臨時施工作業證》,門衞值班人員必須嚴格檢查持證人姓名、施工單位、編號,核對相片無誤准予入庫,防止冒名頂替人員入庫。

第十二條出庫的車輛和人員應自覺地接受油庫的檢查。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3

每一個企業,在用車方面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如行政用車管理,用車安全管理,用車費用報銷管理等,以下是詳細的車輛管理制度範本,可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我辦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我辦的行政辦公用車。

第3條我辦的辦公用車統一由綜合科管理。

第二章行政用車管理

第4條我辦各科室用車均應按要求填寫《用車申請單》,經綜合科指派負責人簽名同意後方可出車。

第5條各科室用車超過一天以上(包括一天),應提前一天申請。

第6條若多個科室同時申請用車,綜合科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對無法安排的用車,綜合科會在《用車申請單》上註明,員工報銷公務交通費應出示相關有效的報銷憑證。

第三章車輛管理

第7條我辦公務車輛的相關證件及稽核等事務統一由綜合科管理。

第8條每部車輛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在使用車輛後,應記載行使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綜合科每月對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車隊紀律

第9條日常行為管理

(1)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車。

(2)為體現企業形象,駕駛員工作時必須衣着整潔,舉止大方,禮貌待人。

(3)嚴禁在未經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私事。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未經綜合科上級領導或綜合科同意,不得改變行車路線和行車計劃,嚴禁私自對外經營,否則除取得收入歸單位和與之相關發生的費用自理外,綜合科可根據具體情節按規定給予處罰,並記入當年績效考核。

(5)任何車輛必須憑《派車單》外出,用車人應認真填寫《派車單》中的內容“部門、時間、地點、用車人、用車事由及用車人要求”。填寫完後由本科科長簽字。

(6)司機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歸隊後應將車輛擦洗乾淨、停放整齊。需維修車輛必須先擦洗乾淨後再維修,否則按績效考核扣分。

(7)不得擅自將公務用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8)嚴禁酒後開車,酒後開車損壞車輛者,由司機負責維修費;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維修費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9)司機對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有公事應隨叫隨到。

(10)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綜合科負責人,並説明原因。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1)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12)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綜合科負責人,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13)司機應嚴格執行出車任務,不得在途中辦私事。司機同用車人必須完善用車手續,填寫《行車記錄》。

(14)原則上由司機負責本單位的出車任務,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駕駛單位車輛。非專職司機用車應在《車輛使用登記本》上登記,注意保持車輛清潔,行車後,司機有責任及時檢查車況,發生問題應立刻向有關各方彙報。

(15)為保證車輛安全,除領導同意外,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時,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車位。

第10條凡有下列過失之一者,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車內外衞生。

(2)上班時開車探親訪友、會客、辦私事。

(3)車輛排隊候客時擅離車位,三五成羣聊天影響工作。

(4)不服從調度,上班不按規定時間出車。

(5)擅離工作崗位。

(6)填《路單》不認真,弄虛作假,塗改、撕毀《路單》。

(7)下班不簽退,不交車鑰匙。

(8)事前不辦理請假手續,缺勤影響工作,補休、調休、輪休未經領導批准,借車給他人駕駛或學車。

(9)服務態度不好,影響本單位聲譽。

(10)遺失車上設備、證件等。

第11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③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2)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單位共同負擔。

第五章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第12條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科安排辦理。

第13條司機應加強對車輛的保養,愛護車輛,勤檢查、勤打掃,出車前、收車後要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向綜合科報告,保證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14條車輛需要維修時,先由司機填寫《維修項目單》,綜合科審查後製訂修理計劃,車輛方可進廠修理。

第15條單位車輛的維修,須在指定的修理廠修理。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有一定規模的廠家。

第16條維修費在____元以下的,由車輛管理員報綜合科經理審核;____元及以上的須由主任批准。

第六章費用報銷

第17條公務用車油料及維修費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第18條私車公用依憑證報銷。

第19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4

20xx年1月xx日,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1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佈,從3月1日起實施。

《規定》借鑑了發達國家商用車管理先進經驗,結合我國行業實際,從科學發展的角度和頂層設計的高度,革新了車輛技術管理的原則和方針,並在此基礎上創新了車輛技術管理相關制度措施,將為道路運輸經營者和企業、道路運輸行業帶來深遠影響。

一、車輛技術管理的變化

(一)車輛維護週期

以前:由省級交通部門統一硬性規定。

今後:由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國家有關汽車維護標準、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説明書等技術文件,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

(二)二級維護竣工車輛檢測

以前:強制要求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上線檢測。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車輛二級維護的執行情況進行備案。

今後:由具備維護竣工檢驗條件的經營者自行檢驗,並對檢驗合格者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後,應當向委託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三)綜合性能檢驗週期和頻次

以前: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必須每年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

今後: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其他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二級維護今後該怎麼辦

本着“擇優選配、正確使用、週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方針,《規定》最大限度地減輕了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負擔,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落實車輛技術狀況保持的責任。有部分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相關變化存在疑惑甚至誤解。對此,交通運輸部13號令修訂工作小組成員,杭州長運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金柏正作出瞭解釋。

(一)今後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車輛維護週期,是否意味着可以變相地逃避相關責任

“這一想法是完全錯誤的。”金柏正介紹,《規定》第四條明確指出: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他認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同時也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對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高效、節能、環保,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規定》在減輕企業負擔的同時,強化了運輸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金柏正説。

(二)企業相關自主權加大後,車輛週期維護具體要求還存在嗎應該以什麼為依據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維護制度,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規定》第十六條指出: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汽車維護的技術規範要求確定。

金柏正解釋説,車輛維護作業應遵循的技術規範,具體來説就是《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18344),其中詳細規定了汽車和掛車維護分級、週期、作業內容、技術要求以及質量保證。

他特別強調,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託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同樣應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18344)要求來進行。

(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不再強制要求接受相關檢測機構上線檢測了,是否表示不需要進行任何檢測檢驗

“《規定》實行後,對二級維護竣工車輛,不再強制要求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上線檢測,是根據行業實際為企業減負所做的調整,但並不等同於‘不需要進行二級維護竣工檢驗’”。金柏正説。

他指出,對二級維護竣工車輛,應由具備維護竣工檢驗條件的經營者自行檢驗,並對檢驗合格者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受道路運輸經營者委託進行車輛二級維護作業並完成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委託方出具車輛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金柏正特別提示,組織實施車輛維護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或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做好相應維護的記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業界聲音

杭州長運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金柏正

《規定》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但與之相關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18344)、《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等技術標準的修訂,仍然處於報批程序中。為了正確、及時、全面、有效地宣貫、執行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迫切希望上述相關技術標準儘快出台。

蘇州汽運機務處盧漢成

20xx年1號部令的發佈,是政府簡政放權、激發活力的體現,由過去的過程監管改為結果監管,是對運輸企業的信任和鞭策。

近幾年,我們企業已經在自主確定車輛二級維護里程間隔上進行了嚴謹的嘗試。效果證明,企業在保證運營安全的同時,明顯降低了維保成本。因此,《規定》的正式實施,對企業主體責任是強化而不是削弱,是促進行業轉型升級的福音。

吉林省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副會長兼祕書長吳東風

影響車輛技術管理“收成”的關鍵是維護記錄和車輛技術檔案,因此,新部令《規定》的落地一定要強化。

從長期來説,道路運輸貨運的小散弱的局面如果得不到改善,就會制約行業發展。新的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出台是一個契機,希望通過這項工作引導個體經營者主動轉型,並妥善運用經濟規律促進企業整合,促進道路運輸業轉型升級。

浙江省台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楊華林(退休)

《規定》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尊重科學,還原二級維護的週期確定,減輕了經營者負擔。

這些變化體現了管理部門還政於企業的思路,強化管理部門監管與企業主體責任的區別,也體現了推進依法行政、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精神。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5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於公司範圍內行駛及作業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行駛及作業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廠區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誌的內容,聽從保衞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後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並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並靠右讓車後方可超車。

第九條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後進行指揮。

第十條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後、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佔用廠區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佔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後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於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乾淨,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並以鐵水罐車優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鍊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後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並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複印件提交公司安環科備案。

第二十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誌。

第二十三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必須採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範作業、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6

1、要求中隊在除任何情況下動用消防車時,必須做到先彙報,再出車,駕駛消防車輛駛離車庫時應進行派車出車手續登記,並由幹部跟車。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進行車場日製度,維修保養車輛和器材,駕駛員必須熟悉掌握安全與交通法規知識,通過每日發動,每天檢查,每週保養來檢測車輛性能,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狀態。

3、每週三駕駛員集中學習安全教育和車輛基本故障排除,訓練駕駛員心理素質和反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

4、督促駕駛員工作職責,禁止駕駛員開快車,途中變相開車,急剎車和開英雄車,規定駕駛時速不得超過50-60碼。

5、以公安部《五條禁令》為準,實行一人一責一崗制,加強車輛管理。

6、嚴禁非駕駛人員駕駛消防車輛,違者按規定處理。

明月路消防中隊

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第三章駕駛員挑選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第六章車輛動用批准權限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第八章幹部開車第九章獎勵與處罰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車輛事故發生,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安消防部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做好預防車輛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公安消防部隊所有人員和機動車輛。

第三條各級領導、機關和所屬單位應當把預防車輛事故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嚴格制度,落實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保持部隊安全穩定,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

第四條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或其它損失的為車輛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裁定我方負有責任的車輛事故列為責任事故。

第五條車輛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次重傷2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指物資損失折款和善後處理所付出的費用,下同)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傷3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幹部重傷1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嚴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幹部亡1人)或者重傷6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損失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為特大事故。

第三章駕駛員挑選

第六條駕駛員學兵年度培訓計劃由總隊依據編制和實際需要制訂。學兵年度培訓計劃、學兵挑選和分配工作,由各級司令部門承辦;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由後勤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駕駛員學兵原則上從義務兵中挑選,以第一年度兵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過參訓數的20%。基層中隊的學兵員額不低於應訓數的90%。

第八條駕駛員學兵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風紀律好,身體素質好。

第九條駕駛員學兵的挑選程序是:個人志願,羣眾評議,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審定。

第十條對選送到訓練單位的學兵,由司令部門、後勤部門和承訓單位進行復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淘汰:

(一)不符合駕駛員學兵條件;

(二)因反應遲鈍、身體不適應等原因難以跟隊學習

(三)不服從管理,有嚴重違紀行為;(四)階段考核主課成績不及格。

第十一條對持有地方駕駛證的戰士,如部隊需要其擔任駕駛員時,必須經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司令部門、後勤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後,辦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等相關手續,方可單獨駕駛車輛。

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

第十二條駕駛員學兵培訓時間不少於6個月,教練車與學兵的比例為1:6-8,訓練期間每個學兵實際駕駛里程不少於1500公里。

第十三條對年駕駛不滿1000公里的在職駕駛員必須進行500公里複訓,未經複訓的不準單獨駕駛。

第十四條駕駛員學兵培訓和駕駛員實習結束時,總隊政治部門、司令部門、後勤部門應當對學兵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

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駕駛證或取消駕駛資格。

第十五條支隊每半年、總隊每年結合車輛審驗工作,由司令部門、後勤部門對駕駛員的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驗。對審驗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審驗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

第十六條各級應針對駕駛員的思想和工作實際,經常進行思想政治、條令條例、交通法規、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運輸勤務教育,推廣安全行車典型,總結經驗,剖析車輛事故案例,吸取教訓。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化法紀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各級應在駕駛員中廣泛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定和“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活動,激發駕駛員愛崗敬業,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第十八條總隊、支隊機關的駕駛員應統一納入機關警勤中隊、分隊,按建制班歸口管理;其他單位的駕駛員能編班的統一編班,集中居住;不能編班的要編組並指定一名幹部負責管理,落實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調動。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調配的,應由用兵單位提出申請,司令部門按編制予以審定,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經部隊培訓的義務兵駕駛員服役期滿符合士官選取條件的按士官管理規定選取為士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學兵必須填寫統一印製的《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分別裝入本人檔案和技術檔案。無《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的,不準從事駕駛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出車時必須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和有效身份證件。

士兵駕駛員出車一律着制式警服,因執行任務需要着便裝時,須經領導批准。

第二十三條對有嚴重違紀問題和駕駛作風惡劣的駕駛員應吊銷駕駛證,調離駕駛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守則:

(一)認真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紀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堅持各項車輛保養制度,精心愛護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車況;

(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自覺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接受部隊車輛安全檢查,文明駕駛,禮貌行車;

(四)嚴禁超速行駛和強行超車,嚴禁開“賭氣車”和“霸道車”,嚴禁開車時聊天、吸煙、吃東西、嘻笑打鬧和打(接)電

話,嚴禁酒後駕車、私自開車、無證駕車,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擅自改變行車路線,嚴禁搞營利性運輸,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關人員駕駛,嚴禁穿插、超越警車護衞的車隊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五)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六)發生車輛事故時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門、部隊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車輛動用批准權限

第二十五條支隊機關在駐地用車由支隊值班首長或車輛主管部門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條總隊機關在駐地用車分別由部門領導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條各總隊、支隊的直屬單位在駐地用車由本單位值班首長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車由總隊、支隊值班首長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條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駐地用車由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條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和惡劣氣候條件下以及八小時以外和非公務用車,要嚴格控制,必要時報上一級批准。

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

第三十條動用車輛必須填寫《派車單》(見附錄)。 《派車單》一式三聯,由用車人或用車單位填寫,經領導按車輛動用批准權限簽署後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分管領導),分別由用車單位、駕駛員和營門衞兵存持和查驗。

凡無《派車單》的,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不予派車,營門衞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況未簽發《派車單》,須由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派車幹部通知門衞登記放行,返回後補辦《派車單》。

第三十一條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要統一保管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出車時領取,收車時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不準帶故障出車,回場後應及時保養,保證車輛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第三十三條遠距離出車執行任務時,應派幹部帶車,並選派思想、技術、紀律和駕駛作風好的駕駛員駕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日累計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長途行駛時應適時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第三十五條幹部乘坐車輛時,對行車安全負有責任,應提醒駕駛員控制車速,安全禮讓,遵守交通法規,不準催促駕駛員超速行車,不準向駕駛員要車開,無特殊情況不準擅自改變行駛

路線。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乘載規定,不準超載、超員、超寬、超高、超長。貨車運載人員時,必須加蓋汽車篷布,嚴禁人員和貨物混載。載運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上報總隊有關部門,並指派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帶車。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持部隊駕駛證,不準駕駛地方牌照機動車輛。駕駛員不準單獨出車。

義務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親、休假期間不準駕駛地方車輛。

第三十八條嚴格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牌照的申領、核發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出租、外借車輛牌照,因違反牌證辦理規定導致車輛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車輛動用次數、行車裏程等情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每月進行一次統計核對,並將情況報主管領導。

第八章幹部開車

第四十條幹部駕車要堅持“本人申請、技術考核、組織批准”的原則,必須經正規的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駕駛證,經支隊級以上單位批准後,方可駕駛行政車輛。凡未經正規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駕駛車輛。持有地方駕駛證的幹部,因工作需要,經本人申請,支隊審查,總隊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辦理武警駕駛證等相關手續後,可以駕駛武警車輛。

總隊級單位正團(含)以下幹部、支隊級單位副團(含)以下幹部,因工作需要,具備駕駛資格,可以向單位申請駕駛武警牌照行政車輛。幹部駕車僅限於工作時間和公務用車。收車後應統一停放指定地點,嚴禁公車私用。

第四十一條幹部駕駛摩托車,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駕駛證,佩戴安全頭盔。

第四十二條幹部駕駛自購機動車輛必須持有地方《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不準懸掛部隊車輛牌照和使用部隊駕駛證件。凡屬幹部駕車,必須由本人負責辦理好人身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預防車輛事故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由司令部門、政工部門和後勤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一)對年度未發生車輛事故的支隊級單位由總隊通報表彰,同時可給予物質獎勵;

(二)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有條件的本單位可每月按其行駛公里數發給安全獎;

(三)駕駛員連續安全行車2萬公里(消防執勤車1萬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車、工作表現突出的,可視情給予嘉獎一次;連續3年被評為“紅旗車駕駛員”或連續安全行車6萬公里(消防執勤車3萬公里),可視情給予記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隊、分隊車輛全年行駛3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

故,可視情給主管幹部嘉獎一次;連續3年行駛10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主管幹部記三等功一次;連續5年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單位記集體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條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發生車輛事故,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一)對發生車輛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給予肇事者以下處分:

1、發生一般事故,扣留駕駛證2個月以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發生嚴重事故,吊銷駕駛證,給予嚴重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義務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資一年,當年不得晉升高一期士官;

3、發生重(特)大事故,吊銷駕駛證,是義務兵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須取消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是幹部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發生車輛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給予肇事者批評教育或視情給予紀律處分。

(三)因無證駕駛、私自開車、酒後駕車、擅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而發生車輛事故或在車輛肇事後逃逸的,應加重處分。

(四)發生車輛事故構成刑事責任的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對發生嚴重(含)以上車輛事故的單位,視情給予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或車管部門領導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因工作失職、管理鬆懈、違反規定導致部屬發生車輛事故的,應給予幹部紀律處分。

對一年內連續發生嚴重、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要視情追究主管領導和主官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發生車輛事故的單位隱情不報或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應給予單位主官和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中車輛動用批准權限,係指部隊行政車輛動用批准權限。

第四十九條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7

1、所有進出校園的車輛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2、我校公車和教職工車輛,已錄入車牌識別系統,請在校門減速帶和道閘前緩慢行駛,以便系統識別。

3、本單位正式職工車輛通行時間為長期。外聘人員和為我校服務的其他人員通行時間為一學期。通行時間到期,繼續為我校服務的人員,經使用部門同意,攜帶聘用合同和行駛證複印件、部門證明到安保處辦理車輛通行手續。

4、進出校門車輛需按照“一車一杆”的要求減速行駛,因跟車闖杆,造成車輛及人員損失由駕駛人自行負責;因駕駛人原因造成設備損壞時,由駕駛人照價賠付。

5、行人請從人行道通行,嚴禁行人從機動車道通行,避免因道閘杆起降或人車混行,對行人造成傷害。

6、外來車輛和未經允許進入的其他車輛,應停放到南門外停車場,如車輛確需進入時,按照《神木職業技術學院會客訪客制度》進行登記,並嚴格遵守校園車輛管理規定,將車輛停放到停車位上,不得違反規定亂停亂放。不聽勸阻者,安保處可做鎖車處理。經批評教育後予以放行。

7、所有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遵守30公里/小時的限速規定,否則學校保安人員有權糾正和制止,校園內發生肇事的車輛,保衞人員有權限制其車輛駛離,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交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攜帶大宗物品、行李出校門時,須經物品管理部門或使用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經安保處核實確認或由本校教職工陪送,並予以登記,否則門衞不予放行。

9、建築施工單位的車輛和後勤保障車輛出入校門時,需在安保處辦理通行手續並按規定接受檢查和管理。在校園內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得亂停亂放和亂鳴喇叭。

10、發生緊急或特殊情況限制車輛通行。

11、本制度由安保處負責解釋,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8

一、車輛管理

1、各單位要嚴格按編制和標準配備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嚴禁向下屬、企事業單位調換、借用車輛。

2、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帳,確保行車安全。

3、落實車輛例保制度,駕駛員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車輛須按期年檢,過期未檢的車輛嚴禁上路行駛。

4、堅持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單位每月對車輛普查一次,大組每季度對內管單位的車輛抽查一次,車管處每半年或重大節日、大型活動前對市級機關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完好率達98%以上。

5、嚴格執行長途車會簽制度,凡長途車,須對駕駛員交待行車注意事項,並對車況進行檢查。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6、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7、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幹部開車、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後駕車。

8、進出機關大院的車輛,要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自覺遵守大院的停車規定,嚴禁超速行駛、反道行駛、違章鳴號。按指定的泊位停放,嚴禁佔道停車。

二、車輛安全檢查

1、市級機關車輛管理處為市級機關車輛管理的主管部門。車管處定期、不定期地對市級機關車輛進行檢查,每逢重大節日、會議或重要活動將組織專門檢查。

2、各車管大組每季度對大組車輛進行一次檢查;機關各單位每月要對本單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

3、檢查車輛時,由車管處會同有關部門(車輛管理所)、車管大組組成檢查小組,採取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受檢車輛的行車證件、年檢情況及發動機、轉向、制動、燈光、輪胎等部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登記。

4、凡在檢查中檢查出的問題,由檢查小組視情況予以通知駕駛員和單位限期整改,直至收繳行車證、駕駛證,車輛行駛限期恢復車況接受複查等處置。

5、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情況,擬發檢查情況通報,下發各單位;對車容車況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問題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通報批評。

三、安全教育

1、駕駛員須定期(每兩個月一次)參加由市級機關車管大組組織的安全活動

2、安全活動由車管大組組長組織,傳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佈置的有關工作,學習交通法規和有關教育,進行車輛安全檢查或開展相關活動。

3、駕駛員參加安全活動時,須攜帶“駕駛員安全活動考核卡”,由大組長按駕駛員實際參加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登記簽章。

4、駕駛員因公、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安全活動的,應由單位出具請假條,不得無故缺席。

5、凡一年三次以上(含三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者,需參加二天交通法規學習後,方予辦理年審。

四、申領車輛號牌規定

1、申領市級機關車輛號牌單位範圍為市級機關各部、委、辦、局和直屬單位;各區區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

2、上述單位購車憑單位介紹信、購車手續(資金審核表、發票、合格證等),向車管處申請。特殊號牌須局領導簽發。

3、車管處審核購車手續後,出具市級機關“申領車輛牌證介紹信”。

4、購車單位憑“申領車輛牌證介紹信”及購車手續,到車管所上牌。

5、憑“機動車行駛證”到車管處備案登記。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19

為加強本辦機動車輛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節約開支、提高效率、優質服務”的原則,經主任辦公會討論,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車輛管理

1、機動車輛的調度、維修、保養、加油等統一由分管車輛調度的領導和辦公室人祕科進行管理,分管車輛調度的分管領導負責安排調度。

2、車輛有關證照和有關手續,由駕駛人妥善保管。涉及車輛的養路費、年審、保險等事務由司機掌握辦理時間,報人祕科或分管車輛調度領導批准同意後,由司機負責具體辦理,人祕科協助辦理。

3、車輛嚴格實行下班入庫制。下班後所有車輛停放在側停車場,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車位的車輛應存放在相應有關規定的停放處。如:出差在外的車輛,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並鎖好方向盤和門窗,搞好安全防範。嚴禁車輛在洗車處及私人住宅區過夜,否則產生不良後果由駕駛員負責。

4、車輛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外單位向我辦借車的,須經主任批准。

5、對所有車輛分別進行加油登記,由人祕科負責登記,每月由人祕科將各台車輛的耗油和公里數情況進行審核公佈。

6、逢節假日,一般情況下輪流安排一輛值班車。其他車輛一律歸庫停放。特殊情況用車必須經值班領導與分管車輛調度的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出車。

第二條、車輛調度和使用

1、車輛調度實行先領導後一般,先正職後副職,先急後緩,先遠後近,先鄉鎮後城市,先會議後出差,先保證工作需要後私人用車的原則。

2、辦公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分管車輛調度的分管領導提出申請,由分管車輛調度的領導統一進行安排、調度。分管車輛調度的分管領導外出時,由辦公室人祕科負責安排調度。車輛調度按照工作的輕重緩急及領導優先的原則,統籌安排,未經分管領導批准或人祕科通知,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司機必須經分管領導或人祕科通知方可出車,並按派車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出車,不得擅自改變。

3、辦公室各工作人員遇如以下情況需用車的,須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祕科提出申請,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分管領導負責安排。①本單位工作人員及直系親屬婚喪嫁娶。②遇天災人禍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的。車輛的過橋過路費由用車人承擔。

第三條、車輛駕駛與行車安全

1、駕駛員未出車時,應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外出。

2、為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必須認真鑽研業務,定期參加交警隊組織安排的安全學習和檢查,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後開車。

3、駕駛員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原則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時內洗車,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洗車,以免影響正常用車。

4、車輛在公務途中遇有突發事件或交通事故,應先急救傷患人員,並立即向交警、保險部門報案,同時還應向辦公室報告。

第四條、車輛維護與修理

1、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發現問題,反應敏捷,處理及時。

2、駕駛員要加強對車輛的日常維護與保養,搞好清潔衞生,出車前必須檢查燈光、水箱、電瓶、制動、各項操縱等有關安全部件,及時添加機油、電瓶液等,保證車況運行良好。

3、車輛需維修的',駕駛員必須先認真檢查發生的故障,初步判斷故障發生部位,並如實向人祕科報告,由人祕科向分管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修車。修理時由人祕科派人一起前往,換下的舊零件須帶回驗收。一次性修理費在100元(含)以內的由人祕科長決定;100元以上至200元(含)的由分管車輛調度的領導決定;200元以上的由主任審批。車輛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經隨車領導和幹部同意後報主任批准後,由司機和隨車人員會同前往修理,修理報銷憑證需隨車人員簽字證明,送分管車輛調度領導審批後,方準報銷。

4、車輛必須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維修。未經批准擅自進行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廠家修車,其費用不得報銷。

5、修車時間由人祕科向分管車輛調度的領導報告後,由分管領導安排好修理時間。

6、司機應建立車輛維修保養台賬,按里程或時間及時提出保養和修理建議。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20

車輛行駛、停放、收費管理制度(樣本)

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保持小區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小區的管理規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行駛規定

1.噸(含)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座(含)以上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車輛在小區內行使時速不得超過公里;

3.禁止鳴笛、練車等影響或危害業主生活秩序的行為;

二、停放規定

1.小區臨時停車位採取(方式)停放;

2.外來車輛(可以或不得)進入小區;

3.擁有車庫或車位的車輛(可以或不得)佔用臨時停車位;

4.凡進入小區的車輛要停放到車庫、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和草坪上。

5.防盜報警器應儘量使用靜音,以免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三、收費規定

1.臨時停車卡收費標準:;

2.停車收費標準:;

3.允許外來車輛進入的,外來車輛收費標準:;

4.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災搶險車、救護車、市政工程搶修車等特殊車輛免費。

四、其他規定:

物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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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局,各計劃單列市交通局(委):

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由我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2號令,以下簡稱2號部令)已發佈,並將於xx年4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做好2號部令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將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納人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制,從組織上保證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同時應及時向當地政府領導彙報,爭取政府的最大支持。

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在2號部令實施前開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宣傳月活動,利用各種宣傳手段,通過多種渠道,面向全社會廣泛深人開展宣傳工作,讓廣大羣眾特別是車主和司機充分認識超限運輸的危害性,瞭解超限運輸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組織公路路政、運政管理人員學習2號部令,掌握超限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具體要求。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儘快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並會同省級物價主管部門制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賠(補)償標準》。

五、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以超載車輛為重點,加大治理力度,務必使當前車輛超載普遍及嚴重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對違反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超限車輛,情節輕微的,要及時進行現場糾正,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及時採取責令停駛、卸載等強制性措施,阻止違法行為繼續進行。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要根據本轄區內超限運輸車輛的'分佈情況,配備必要的流動性超限檢測設備,也可在主要的幹線公路上設置固定的超限自動檢測裝置,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成果,不斷強化管理手段。同時,還可根據需要,在超限運輸檢測站附近設立必要的卸貨場。

七、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重點抓好形象教育、素質教育、政策法規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堅持先培訓發證後上崗執法,努力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以確保超限運輸管理做到行政執法規範、標準,服務語言文明、禮貌,案件處理妥善、及時。

八、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不斷加強對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規範執法行為,防止出現公路“三亂”。同時,還應及時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

九、各級運輸管理部門在抓好運輸市場管理的同時,應積極配合做好車輛超限運輸管理工作,加強源頭管理,制止車輛違章超載。

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照2號部令規定,對經國家批准生產並投入市場的奔馳、斯泰爾、紅巖、黃河等單軸軸載大於10噸、少於13噸的車輛,只要車貨總重符合國家核定的噸位標準,暫不按超限處理,允許其上路行駛。

十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協調合作,爭取他們的支持與幫助,將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由部門行為逐步轉變成社會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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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應提前10分鐘到達崗位。在接班人員未到達前,當班人員不能離崗。

2.接班時要詳細瞭解上一班車輛出入和停放情況以及本班應注意事項。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登記表》。

4.交接班時應將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對講機等,及收費金額,和其他設備,清點清楚,並在值班記錄上簽名。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大全 篇23

為進一步加強我項目工程施工車輛安全管理,減少和預防施工車輛交通事故,有效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提高施工車輛安全、文明運行水平,根據《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項目工程施工實際狀況,現制定項目施工機械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建築施工車輛管理的重要性。

施工車輛的安全文明行駛,直接關係到我項目施工道路交通環境的安全暢通及文明有序。項目部主管部門及各施工隊伍要充分認識加強施工車輛管理的重要性,將施工車輛管理作為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不斷加強對運輸車輛和機駕作業人員管理,切實改善車輛車況,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文明行車意識,着力防範施工車輛發生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維護我公司安全、文明、衞生的道路環境和施工形象。

二、落實責任,加強建築施工運輸車輛管理。

為防止因管理責任不明造成交叉影響和現場失管,明確以下責任:項目經理為施工車輛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物設部為施工車輛管理的主管部門,項目安質部承擔監督檢查責任。

1、項目物設部及各施工隊伍要切實加強對施工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應項目物設部應定期對施工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排查,建立台帳,掌握安全動態,通報交通安全情況。每半年對施工車輛進行安全檢測,切實抓好施工車輛及其駕駛員的源頭管理。項目安質部要對各施工隊伍單位要明確安全管理要求,並適時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同時在各施工便道及s207省道上佈置滿足要求的交通安全警示標誌。

2、加強項目部自有運輸車輛管理。

要建立健全運輸車輛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各級各崗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車輛登記和使用台帳,做好運輸計劃編訂以及車輛維修保養、定期檢驗檢測等工作,保障車輛安全運輸性能,改善車況、車貌。要定期召開駕駛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安全、文明行車意識,防範疲勞駕駛、違章駕駛和野蠻駕駛。

3、加強外包運輸車輛管理。

要嚴格執行項目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外包運輸隊伍的資格管理,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要認真簽訂建築工程運輸車輛安全文明行車責任書,落實雙方的管理責任。對運輸單位派出的車輛及駕駛人員等基本信息,要實行登記和備案管理,查驗車輛的安全運行性能和駕駛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嚴禁無證、無牌的施工車輛和駕駛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運輸作業。

4、制定場內有組織車輛行駛和停靠方案,落實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調度,合理安排車位和行駛線路,避免車輛互相影響或影響正常的施工作業行為,避免車輛靠近施工作業人員密集作業、深基坑邊坡、電線電纜敷設架設以及高壓線等危險部位造成安全隱患。車輛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要進行施工作業的,現場管理人員還應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現場危險源及安全防範要點,督促人員配備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

三、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1、凡未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者,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在行車中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服從交警指揮,中速行駛,安全禮讓。

2、出車前必須認真檢查制動、燈光、喇叭、轉向、儀表、輪胎等各部機件中是否安全可靠,嚴禁帶故障行車。

3、駕駛員行車中,不準打手機,不準赤背、穿拖鞋、不準嬉笑打鬧。嚴禁酒後駕駛。

4、行車中,駕駛室兩側嚴禁站人,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擋板上,車未停穩乘車人嚴禁上下車。

5、車輛裝載不準超高、超寬、超長、超載,駕駛室不得超員。特殊情況裝卸大件時,應事先定出安全措施,經有關部門同意後執行。

6、車輛應定期維修保養,車架必須支撐牢固,方可進入車底工作。

7、氣制動的汽車,嚴禁在氣壓低於7.5公斤/cm2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氣壓低於415公斤/cm2時,不得發動。

8、氣温在0℃以下時,應加防凍液,下班後應放淨冷卻水,放水時不得放在通道上以免滑倒傷人,每天放淨貯氣筒積水,以免剎車失靈。

9、駕駛員應切實做好在出車前、行車中、停車後的例行保養工作。

10、全體駕駛人員應認真執行上述規程外,還必須嚴格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並做到尊重交警,服從指揮,謹慎駕駛,禮貌行車,確保交通安全。

11、自卸汽車發動後,應檢視傾卸液壓機構是否正常,若有故障,必須排除後方可出車;配合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後,要拉緊手剎車;卸料時,應選好地形,並檢視上空周圍有無障礙物以及行人,確認無誤後,方可卸料;卸料後車鬥要及時復原,不得邊走邊落;

12、自卸汽車檢修傾卸裝置時,必須支撐牢固車箱後,方可工作,以防車廂突然下落傷人;傾斜完畢後,應用保險板鎖牢傾卸門,並將操縱桿放在空檔;自卸汽車的車廂內嚴禁站人;

13、剷車操作前,駕駛員應認真觀察地形地貌及周圍情況,鏟運過程中應注意現場情況及來往行人;向車上卸土應待車停穩後進行,向溝槽或坑內填土應聽從指揮,在槽內、坑內無人的情況下卸土;行駛中,駕駛室外及剷鬥內不得載人。

四、獎罰措施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在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後,將依據集團公司事故處罰辦法及我項目的安全生產獎罰條:例,對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相關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堅決執行“一不進,三不出”的管理規定。“一不進”是指證照不全的車輛或駕駛員堅決不準進入建築工地;“三不準出”是指超載、車況不良、駕駛員身體狀況不佳(疲勞駕駛)的車輛堅決不準駛出工地。

注:本通知中的施工車輛指:廈成高速公路漳州段a4合同段施工範圍內所涉及的所有機動車輛,包括砼運輸車、材料物資設備運輸車、砼泵車、裝載機、土方車輛、汽車吊、項目部及各隊伍管理人員乘坐車輛、其他駛入施工便道的施工車輛。

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廈成高速公路漳州段a4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20xx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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