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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車輛管理制度(精選24篇)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精選24篇)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精選24篇)

為了加強和規範公司管理,減少用車費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着安全、節儉、有序、高效的原則,更好地為公司服務,提高工作效率,特擬定此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業務辦公用車。

三.權責單位

1.公司車輛由辦公室調度,主管人員管理。出差及業務用車應向主管人員登記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領取鑰匙,出襄樊市需由總經理批准。

2.公司業務辦公用車的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及養路費支出等事項統一由主管人員負責管理。

四.用車管理

1.員工外出辦事,三公里以內,應首先選擇公交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經理以上人員及財務部支取大額現金用車除外)。其他貼合條件的用車,一律登記、記錄、申請。

2.主管人員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如公司車輛一時調配不開,到主管人員登記申請批准後方可打車外出。在發票上要註明始點和終點及所辦事宜否則不予報銷。

3.員工因私借用公車,需經辦公室同意,並經總經理簽署派車單後,主管人員方可派發車鑰匙。交還公車前必須堅持車輛整潔、外觀無損傷、車況正常,並按行駛里程計收油費。

4.節假日或業餘時間車輛的使用應呈請主管人員負責人核准後方可調派。

五.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車輛實行節假日及夜間歸位管理,下班後必須按公司指定的存車地點存放,任何車輛不準隨意更換存車地點,如遇特殊情景必須提前通報主管人員並請示主管領導批准。

2.車輛日作任務結束後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妥。

3.公司一般公務用車應指定特約修理廠維修,否則維護費不準報銷。如情景特殊,經主管同意可據實報銷。可自行修復的,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4.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0元時,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

5.如因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或職責人予以負擔。

6.在無照駕駛、非公駕駛外出、未經許可車輛駕駛員將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景,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職責人承擔一切後果。

7.私闖紅燈、亂停車、駕駛未佩帶安全帶、駕駛時車速超規定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其罰款和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其餘根據具體情景,另行確定職責。

8.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並立即與主管聯絡處理。突發性其它類臨時事故或故障,也應遵守先報告再處理原則。

9.發生職責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職責者應賠償。

a.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50%處罰;

b.嚴重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40%處罰;

c.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

d.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10.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額後,按3.13條執行。

11.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按3.13條執行。

12.公司領導自行出車,出現職責事故,按本制度規定處理。

13.公司駕駛員要認真做好對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的駕駛服務。

14.憑車輛使用申請審批表出車,未經主管批准,不得用公車辦私事。

15.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

16.公司職工不得用公車學習汽車駕駛,否則,一切後果及損失由車輛保管者負責。

17.駕駛人應嚴守交通規則,交通違章按第十一條處理。

18.對用車者服務

a.不論用車者是否是本公司職工,司機都應熱情接待,禮貌服務,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b.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

c.司機應在乘車人(公司客人和幹部)上下車時,主動打招呼,開關車門;

d.當乘車人上車後,司機應向其確認目的地;

e.當乘車人下車辦事時,司機一般不得離車;

f.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予以幫忙。

19.離車注意

a.司機因故需離開車輛時,必須鎖死車門;

b.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資料,司機必須在離開時,應將其放與後行李箱後加鎖。

20.出發前後工作

a.清潔車內外衞生,確保整車乾淨整潔;

b.行車前要堅持勤檢查,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備齊;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完好;確保車輛處於安全、可靠的良好狀態;

c.司機應根據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d.隨車運送物品時,收車後需向管理職責者報告。

21.個人形象

a.司機要堅持良好的個人形象,堅持服裝的整潔衞生;

b.注意頭髮、手足的清潔;

c.注意個人言行;

d.在駕駛過程中,努力堅持正確的姿勢。

22.因公外出晚間23時以後回到公司的車輛及員工,可根據情景憑票報銷一趟回到住所出租車費。

23.司機與公司領導或客户同行時,應保守機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關信息及資料。

24.屬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種車輛(包括貨車、叉車、拖拉機等)參照本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25.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6.本制度經人事主管人員起草,經總經理核定、批准後發佈與施行,人事主管人員對其負有解釋權。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對公司辦公用車及駕駛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司車輛由辦公室主任審批,專人駕駛,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由專人負責手續、維修、保養等。

二、用車原則:採購用車首先必須保證公司採購之用;辦公用車按先上級、後下級;先急事、後一般事,先滿足工作任務、接待任務,後其他事的原則安排。

三、用車範圍:

1、接送關係企業主管或重要賓客;

2、財務人員辦理銀行、税務等業務;

3、辦公室接待政府職能部門用車等;

4、各部門用車,必須符合:a)所去之處無公共交通工具可乘達;b)時間緊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響工作的完成;

5、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

四、用車須知:

1、各部門公務用車,由部門負責人先寫《用車申請單》,説明用車事由、地點、時間,經辦公室批准後安排派車。

2、駕駛員出車前要做好證照、車況的全面檢查。

3、嚴禁無照駕車、酒後駕車、帶病駕車等。對酒後駕車肇事者,由駕車者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4、駕駛員對所駕駛車輛應負保管之職,經證明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造成所保管車輛有損壞或被盜等後果,應負相應責任。

5、駕駛員要詳細記錄每次加油的情況及車輛往返的里程數。每個月底將加油情況、行駛里程彙總上報,以便作使用情況分析。

6、公務車發生的費用,先由車輛使用部門經理和辦公室簽字,再由總經理簽字後,財務部方可報銷。

7、車輛在下班後或節假日必須停放公司指定的地方,並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五、燃油管理:

1、辦公室根據車型、季節核定車輛的耗油量。具體辦法:以車輛説明書規定的百公里耗油量為基數,另加損耗2公升;車輛總里程每10萬公里加1公升;市內低速行駛加1公升;平均每月加1公升空調消耗。

2、根據出車記錄和里程錶,對車輛行駛公里數進行測算,並據此確定應耗油量,實際耗油量每節約一公升油料獎勵2元,超支部分由駕駛員自理。

六、保養與維修:

1、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辦公室憑維修廠家維修的項目清單,報總經理批准。

2、凡更換之零配件,應將原件交回公司辦公室,驗證後作報廢處理。

3、車輛設備、零配件、工具、消耗品等物品之申請、採購、領用由辦公室統一辦理。

七、其他規定:

1、鑰匙管理:車輛鑰匙由辦公室統一保管,決不允許私自外借。司機私自外借車輛,一經發現,罰款200元。

2、個人用私車需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交回時要注意做好檢查。

3、車輛在外加油須經公司領導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4、辦公室應按時辦好車輛保險等各項手續,車輛有關證件及資料由駕駛員妥善保管。

八、違規與事故處理

1、駕駛員因自身原因違反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2、事故發生後,應先保持現場完整並急救傷員,向附近交通事故報案點報案,並立即與公司聯絡,通知保險公司,以利車險索賠。

3、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人身傷害、其他財產損失等,除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外,差額部份根據交警部門處理結果,公司根據事故的主次責任確定駕駛員與公司的分擔標準。

4、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車輛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處理。

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執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車輛管理

1.單位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調派,車管專人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本單位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填寫《派車單》;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3.每車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以處分,並停止其借用權利。

4.每車設置“車輛使用記錄表”,由會計於每次加油及修護時記錄,以瞭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併轉辦公室稽核。

第二條車輛使用

1.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人員使用。

2.使用人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後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後果負責。

3.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

4.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單位特許或返回時已逾晚上9時者例外。

5.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並經領導核准後轉財務部會計稽核。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於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三條車輛保養

1.車輛維修、清洗、打蠟等,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核准後方得送修。

2.車輛應由指定各廠牌保養,特約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繫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第四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因公務經特批的情況除外)。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並即與辦公室及領導聯絡協助處理。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單位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單位經協商後共同負擔。

關於車輛使用的規定

公司的車輛專供於公司的業務,一切為公司服務是司機的天職,為真正起到這一作用,特做如下規定:

公司的高檔轎車只供公司中高層以上領導公出使用。

普通轎車供公司採購、業務、現場服務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務需用車時,必須由公司統一安排,司機方可出車。個人私事一律不準動用公車。

司機不得擅自用車,不得用公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擅自用車一經發現輕者扣當月工資的50%,重者當場解聘。

汽車司機要作好汽車的養護工作,按使用説明保養汽車。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區縣),如未經批准者用現金加油,產生的費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誤使車輛損壞,由司機本人負責修理,所有費用由本人承擔。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4

(一)自行車進出廠區至停放點,一律下車推行。非指定停發點,如道路、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試驗室等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點,一律不準停放。

(二)三輪車載貨時,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箱二十公分,後長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6米。進出廠區,一律推行。

(三)手推車載貨時,高度民主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5米,左右邊不準超過10公分,全長不準超過3米,載重不準超過五百公斤。不準兩車共載一物。

(四)手推車載貨入易燃易爆車間、倉庫時,車輪不得是金屬的,應有膠胎,防止擦出火花引起燃爆事故發生。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5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峯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衞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衞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衞的查詢,經被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

(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

(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衞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會。

3、學校車輛管理管理制度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車隨車制度。學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持續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箭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園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資料,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持續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務必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殊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人,由園長報告後勤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齊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務必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園長、另安排檢修。

6、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持續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務必持有幼兒園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後果自負。

(3)除學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後勤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説話禮貌。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5)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6)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7)如發生事故,應立即按應急預案處理。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禮貌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職責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務必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狀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並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後,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後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裏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並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職責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務必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園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務必及時報告園長。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之後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之後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狀況下,不能夠其接走學生。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6

依據公司與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灰渣拉運合同,灰渣拉運相關要求:要求灰渣拉運必須採用自卸車,按照公司指定的路線行駛,車速要求廠內部分限速10Km/h,廠外限速15Km/h。灰渣拉運時必須採用篷布等遮蓋物品對灰渣進行苫蓋並噴水,避免灰渣污染周圍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如果因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不按本合同要求拉運灰渣作業,導致的環保事件,由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全部責任,後勤管理部不負任何責任。另外出現環保事件的,根據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將本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他人。

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專用運輸車輛運至公司指定現場,在此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發生任何事故及責任完全由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責。

考核標準

1、項目要求的工作人員沒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沒有對應車型駕駛證的、出現假駕駛證的、車輛沒有行車證、牌照的,有其一情況時,一次考核500元,且乙方必須第一時間更換工作人員及車輛。

2、裝灰渣作業區未達到公司衞生管理要求,出現地面髒差、有積灰、泥水未能及時進行清掃時,發現一次考核300元。清掃整改每逾期1小時,增加考核100元。

3、對現有拉灰渣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對車廂損壞,漏灰、渣的車輛進行維修。每發生一次漏灰、撒灰,由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清理,並考核100元。

4、裝運灰渣時,灰渣不得超過車廂頂部平面。一次超高,考核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200元。

5、放灰員放灰時必須加水攪拌均勻方可裝車,放出幹灰,運灰渣車司機有權拒絕裝車,如放出幹灰並裝車,每發生一次考核放灰員、運灰渣車司機每人200元。運輸過程中必須灑水。每發生一次不灑水,考核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100元。

6、嚴格控制車速,廠內部分10km/h,廠外部分15km/h。每發生一次超速,考核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500元。

7、運灰、運渣車每天出車前,必須按照車輛檢查表,檢查車輛的剎車和手剎是否有效、車輛輪胎的'氣壓是否適當、剎車板踏度是否適當、轉向燈、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倒車語音喇叭等是否正常,確認車況良好,方可上路運行。每發生一次不檢查,考核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200元。

8、運灰、運渣車輛的前擋風玻璃、門窗玻璃、後視鏡保持乾淨。玻璃、後視鏡看不清,每發生一次,考核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100元。

9、拉灰、拉渣車輛不許亂停亂放。每發生一次亂停亂放,考核清水河縣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100元。

10、保安隊負責監督檢查,運灰、運渣車輛的漏灰、超高、超速、亂停亂放。如保安隊不檢查、不管,每發生一次考核保安隊100元。

9、後勤管理部人員在運灰渣路不定時抽查運灰渣情況,另外利用廠內監控設備,對運灰渣全過程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0、外來運灰渣車輛進入廠區,必須嚴格遵守矸電的各項規章制度:

(1)按照矸電指定的路線和規定的車速行駛。違者罰款200元。

(2)進入廠區必須戴好安全帽,嚴禁吸煙,違者罰款100元。

(3)拉運灰渣車輛必須車況良好,一律用布覆蓋,不漏、不撒灰渣,保持路面乾淨無污染,違者罰款200元。

(4)灰渣運輸車輛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調度,車輛不許亂停亂放,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7

根據上級有關加強校園安全和保護未成年人及保證教學秩序的有關管理法規及文件精神,為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師生安全,經學校安全保衞領導小組提議,學校辦公會議決定:正常教學活動期間,禁止汽車在校園內通行,並就有關車輛停放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1.本校教工自駕汽車按指定車位停放。

2.在大院內的.各相關單位汽車按指定區域由各單位領導指定車位。

3.因汽車泊位已滿,故外來車輛學校不再安排停車。

4.教育局及相關單位組織培訓或活動,車輛應在組織者和保安的指導下有序停放。

5.特種車輛按相關規定通行或停放,特殊情況經保安請示後安排停放。

6.本規定解釋權屬校長室,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實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8

一、車輛進崗

1、當發現有車輛需進入,駛近道口擋車器前時,應立即走近車輛,向司機立正行舉手禮。

2、當司機開啟車窗,遞上保管卡同時説:“先生(小姐),請收好保管卡!”

3、在髮卡的'同時,應迅速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

4、髮卡完畢後,應迅速開啟道閘放行,並提示行駛路線。若後面有緊跟車輛排隊時,應示意其停下,並致歉“對不起,久等了”,進後放卡。

5、車輛安全進入道口後,方可放下道閘,確保道閘不損壞車輛。

6、當警察、政府部門執行公務的車輛進入時,查證後放行,應作好《交接班記錄》,登記車牌號。

二、車輛出崗

1、當有車輛駛出時,應立即上前立正並説:“先生(小姐)您好,請您交還保管卡”,並核對車牌號。

2、在收卡驗證和收費的同時,應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準確填寫有關內容。

3、若後面有緊跟車輛,應立即示意其停下,放下道閘,按上述規定處理後放行,並説:“對不起,久等了。”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9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手續。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摩托車、小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車輛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門衞室、政教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和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師生生命健康安全,不斷創設優良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校務會研究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旨在規範大門衞出入車輛管理、出入人員管理及校園內車輛停靠管理。

第二章 門 衞

第三條: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入校園,禁止出租車、辦事車輛進入校園。

第四條: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必須做好登記並指定行駛路線,停靠地點。

第五條: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進入校園,禁止社會閒散人員、商販人員、推銷人員進入校園。

第六條:上課期間嚴禁進入校園找人辦事。家長訪問學校要在接到班主任通知後,方可進入校園。

第七條:家長到校看望學生或給學生送東西,只能在大門衞進行,家長不許進入校園。

第八條:進入校園的外來人員,大門衞必須做好登記,開出具訪問通知單,出校園時回收通知單,通知單必須有訪問人簽字。

第九條:22時30分—次日5時,禁止一切車輛出入,大門上鎖。

第三章 外來車輛

第十條:准許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上級領導車輛、上級業務部門車輛、校辦指定的臨時車輛,廠店送貨車(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

第十一條:嚴禁出租車、摩托車、三輪車進入校園。

第十二條:學校職工(包括領導)及職工親屬、學生及學生家長,不許把出租車、三輪車引進校園。

第十三條:外來辦事車輛停靠校門外,任何人(包括領導)不許與保衞打招呼,放入校園。

第十四條:廠店的送貨車進入校園時間為每日7:00—8:10;13:30—14:15;16:00—17:00。其它時間拉運的貨物由人往廠店搬運。

第十五條:進入校園的車輛禁止鳴笛,停靠車場中的停車位中。

第十六條:進入校園的車輛時速小於20千米/h。車輛在校園出現一切事故責任自負,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賠償。

第四章 學校及自用車輛

第十七條:學校及職工自用汽車一律停靠在後勤停車場的停車位內。

第十八條:學校及職工自用車輛在校園內禁止鳴笛,速度控制在20千米/ h內。車輛在校園出現一切事故責任自負,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賠償。

第十九條:拉運學校發給職工的福利物品,限第二日晚9:00前運出,禁止用出租車、摩托車、三輪車進入校園運東西。

第五章 自行車

第二十條:廣大教師、職工應做學生的表率,禁止在校園騎自行車。

第二十一條:師生自行車一律停在自行車棚裏,禁止亂停亂放。

第六章 懲 罰

第二十二條:職工讓出租車、摩托車、三輪車開進校園一次扣發100元,門衞管理人員50元。

第二十三條:非職工乘坐的出租車、摩托車、三輪車進入校園一次扣發門衞管理人員100元。

第二十四條:職工擅自把前來辦事的車輛引進校園一次扣發當事人100元。

第二十五條:廠店的送貨車,非規定時間進入校園,扣發門衞管理50元。

第二十六條:小商小販人員、推銷人員、閒散人員進入校園,一次扣發門衞管理人員10元。

第二十七條:學校教職工自用汽車不停到規定的停車位,在校園內亂停的,每次扣發其本人100元。

第二十八條:大門衞不按時上鎖,扣發門衞管理人員50元。

第七章 説 明

第二十九條:學生或職工突發急救傷病,可調動一切車輛進入校園搶救。

第三十條:本條例解釋權歸校務會所有。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根據中石化集團油庫安全管理有關制度,為加強入庫管理,保障安全,特制定本規定。自覺接受門衞檢查、登記。

第二條各種車輛入庫前,必須按先後秩序排隊,入庫時停車接受檢查,提油車輛憑提油《ic卡》入庫;作業維修車輛憑油庫簽發的《作業許可證》入庫,並實行進、出庫登記、檢查。進、出油庫車輛按“一車一閘”低速(5km/h)、有序、在規定的範圍內行駛,並服從油庫指揮。

第三條進入油庫的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配戴火花熄滅器,拖地鐵鏈離地,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嚴禁押運員等無關人員入庫。運輸油品的車輛出庫時應交驗有效出庫單。

第四條嚴禁攜帶手機、打火機等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等可能危及油庫安全的物品入庫。手機、打火機等物品,入庫司機必須寄存門衞室的存放櫃內。

第五條禁止非油品運輸車輛入庫,經油庫批准入庫的施工作業車輛,必須嚴格檢查有無裝載違禁物品,嚴禁裝載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油庫。

第六條外來施工人本油庫員工憑《工作證》入庫,並自覺接受檢查登記。

第七條政府部門有關人員因公務進庫,按制度規定,由油庫領導接待陪同,提醒注事項,登記入庫。

第八條上級單位人員因工作需要入庫,由油庫領導陪同,持《臨時出入證》入庫。

第九條入庫人員必須遵守油庫安全管理制度,聽從油庫工作人員的指引和指揮。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動油庫的設備和用具。《臨時出入證》由油庫收回。

第十條出庫人員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出庫,公用物品出庫必須提交有關票證,或持有油庫領導簽發的《油庫物品出庫驗放單》,經檢查登記後放行。

第十一條外來施工人員入庫前,須經油庫安全教育,統一辦理《臨時施工作業證》,門衞值班人員必須嚴格檢查持證人姓名、施工單位、編號,核對相片無誤准予入庫,防止冒名頂替人員入庫。

第十二條出庫的車輛和人員應自覺地接受油庫的檢查。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2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規範城市車輛的清洗保潔活動,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內從事車輛清洗保潔經營和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客車、貨車、特種車等機動車輛。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可以設立進城車輛清洗站:

(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城市;

(二)獲得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優秀的地級城市、潔淨城市、園林城市、國家衞生城市;

(三)市區道路狀況良好、市容環境衞生良好、並經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車輛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城市車輛清洗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城市車輛清洗的管理規範;

(二)審核城市車輛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擴建方案;

(三)對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活動和城市車輛容貌進行監督管理;

(四)受理對違反有關車輛清洗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投訴。

第六條 車輛進入市區,必須保持車體整潔。凡車身有污跡、有明顯浮土,車底、車輪附有大量泥沙,影響市區環境衞生和市容觀瞻的,在進入市區前應當將車輛清洗乾淨。

在市區內行駛的車輛,應當建立車輛清洗保潔責任制度。車容不潔的,應當及時清洗乾淨。

第七條 符合標準的清潔車輛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衞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車輛,免予清洗。

上述車輛在執行任務完成後,不潔的亦應當清洗乾淨。

第八條 城建監察人員對市內車輛容貌實施監督管理。駕駛員應當服從城建監察人員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有關法規。

第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衞生專業規劃的要求。車輛清洗站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進城車輛清洗站的選址不得超過城市建成區邊沿15公里,且進城道路狀況應當良好。

第十條 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建成區內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資金來源及關資信證明;

(三)清洗服務的方式,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工藝方案和主要設備選型;

(四)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方案和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的規定。

第十三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建成後,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運營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備安裝驗收報告;

(三)人員組成情況;

(四)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證明;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車輛清洗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其頒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

城市車輛清洗站取得“運營證”後,方可運營。“運營證”每三年換髮一次。嚴禁無“運營證”的車輛清洗站運營。

第十五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前要標明名稱。站內各種指示標誌要醒目、齊全。清洗作業要文明、衞生、有序。

第十六條 不潔車輛的清洗方式應當堅持自願的原則,由駕駛員決定。駕駛員可請清洗站代為清洗;也可以利用車輛清洗站設備、工具和水等條件,自己動手清洗。

第十七條 經清洗後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車的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污跡;

(二)貨車、特種車輛的車頭手觸無污跡,車廂或可刷洗部位目測無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

第十八條 城市車輛清洗服務收費應當合理,收費範圍和標準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批准,並在站內掛牌公佈。未經批准,不得收費。

第十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應當根據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開展營業服務。嚴禁攔車強制清洗。

對城市車輛清洗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二十條 由清洗站代為清洗造成車輛或所載貨物損壞時,車輛清洗站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拆除或停業整頓,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

(二)無“運營證”的城市車輛清洗站擅自運營的;

(三)強制清洗的;

(四)違反規定標準收費的;

(五)洗車質量不符合標準,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隨意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條 對進入城市市區或在市區道路行駛的車容明顯不潔的車輛,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應當責令其立即清洗乾淨,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始運營的城市車輛清洗站,其經營者應當按本辦法申請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3

1、所有進出校園的車輛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2、我校公車和教職工車輛,已錄入車牌識別系統,請在校門減速帶和道閘前緩慢行駛,以便系統識別。

3、本單位正式職工車輛通行時間為長期。外聘人員和為我校服務的其他人員通行時間為一學期。通行時間到期,繼續為我校服務的人員,經使用部門同意,攜帶聘用合同和行駛證複印件、部門證明到安保處辦理車輛通行手續。

4、進出校門車輛需按照“一車一杆”的要求減速行駛,因跟車闖杆,造成車輛及人員損失由駕駛人自行負責;因駕駛人原因造成設備損壞時,由駕駛人照價賠付。

5、行人請從人行道通行,嚴禁行人從機動車道通行,避免因道閘杆起降或人車混行,對行人造成傷害。

6、外來車輛和未經允許進入的其他車輛,應停放到南門外停車場,如車輛確需進入時,按照《神木職業技術學院會客訪客制度》進行登記,並嚴格遵守校園車輛管理規定,將車輛停放到停車位上,不得違反規定亂停亂放。不聽勸阻者,安保處可做鎖車處理。經批評教育後予以放行。

7、所有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遵守30公里/小時的限速規定,否則學校保安人員有權糾正和制止,校園內發生肇事的車輛,保衞人員有權限制其車輛駛離,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交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攜帶大宗物品、行李出校門時,須經物品管理部門或使用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經安保處核實確認或由本校教職工陪送,並予以登記,否則門衞不予放行。

9、建築施工單位的車輛和後勤保障車輛出入校門時,需在安保處辦理通行手續並按規定接受檢查和管理。在校園內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得亂停亂放和亂鳴喇叭。

10、發生緊急或特殊情況限制車輛通行。

11、本制度由安保處負責解釋,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4

一、車管員紀律

1. 按時交接班,認真交接本班車輛情況及崗位物品。

2. 在崗在位,盡職盡責,不得脱崗.睡崗。

3. 愛護停車場設施,嚴禁違規操作;愛護停車場車輛,不得觸摸.倚靠.動用車主車輛及車位內物品,拾獲車主物品應當場交還失主或交保安部處理。

4. 認真遵守崗位要求和值班制度,不得吃東西.吸煙.嬉笑打鬧.看書報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 不得接受車主饋贈錢物和與車主進行非正常交往。

6. 按計時時間嚴格收費,不得徇私舞弊,多收或少收車主停車費用,不得接受車主租用費用。

7. 保守車主祕密,不泄露車輛.車位狀況等祕密。

8. 認真核對車輛停車證,不得走形式過場,不得強行啟動道閘;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不得准許未持有停車證件的'車輛進入或離開車庫。

9. 車輛檢查.盤點必須認真.負責,發現損傷.可疑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不得拖延和直接向車主報告。

二、車輛指揮手勢動作標準

1.直行

動作要領:左(右)臂側平舉,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右(左)臂向左(右)屈臂回折,小臂略成水平,掌心向下,與肩同高,距身體約10 cm。

2.停車

動作要領:左臂前伸(約135 cm),五指併攏,成立掌,掌心向前。

3.停車靠邊

動作要領:在停車手勢的基礎上,起右臂於左肘內下側(約30cm)手掌連續揮動三次。

4.讓行:

動作要領:左(右)臂平伸,五指併攏成立掌,掌心向左(右),右(左)臂平舉,掌心向上,屈右(左)小臂上抬,有前至後回折連續三次。

5.禮賓手勢

動作要領:左臂側平舉,掌心向前,右臂側平舉並迅速屈臂回折小臂略成水平,掌心向下,左臂放下,右臂後拉上提成敬禮動作。

6.倒車

動作要領:站在車輛左側司機視線內,兩臂向前平伸(或單臂),五指併攏,掌心向上,曲臂回擺,車輛倒到位後,左右臂配合做出暫停動作(右臂立掌頂左掌手腕處)。配合動作,可輕輕拍打車身(司機聽到為止),也可以通過語言配合提醒司機。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5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車隊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科學化的管理水平,為確保車輛統一管理和行車營運安全,樹立環衞工人的良好形象,增強凝聚力,不斷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第三條站車隊堅持高效、安全、整潔的工作理念。車隊具體負責全區垃圾轉運、全站果皮箱及垃圾庫等環衞設施機械部分維護、全站車輛安全、保養和管護,其他交辦工作。

第一章職業道德規範要求

第四條愛崗敬業、遵紀守法、規範操作,文明駕駛、主動熱情、態度謙和,團結友愛,及時運送。

第二章勞動紀律標準

第五條車輛一律按車隊的調度命令行車。

第七條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按操作規程的要求合法、文明駕駛車輛,並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駕駛人員駕車時必須精力集中,確保行車安全,在行車中嚴禁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

第九條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路卡,以上證件不得轉借、塗改、偽造,不得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

第十條駕駛車輛時必須嚴格遵章守紀,做到各行其道,禮貌行車,不得長期佔用超車道,信守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駕駛車輛時嚴禁穿拖鞋、閒談、吃東西、酒後駕車,嚴禁行車中接、撥打電話。

第十二條駕駛員嚴禁在車內、油庫吸煙及攜帶明火。

第十三條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員須立即停車,設置標誌,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及時向車隊及交警部門報告,聽候處理,不得開車逃逸或偽造現場,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第十四條駕駛員必須積極參加車隊或者站組織的安全活動,服從站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駕駛員在行駛期間,應與其它車輛保持一定的距離。車輛必須在車隊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六條隨車裝卸工必須隨車做好密閉轉運等工作。

第十七條車輛在路途中發生故障時,必須在車後安全距離的醒目地點放置隨車的紅色三角標牌,並打開應急燈,提示過往車輛和行人注意。

第十八條駕駛員在收車時必須做到“三勤三檢、日常巡檢”。

第三章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車隊要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增強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建立安全教育,安全培訓,事故處理,安全考核,台帳及車輛和駕駛員分類管理檔案。切實做到“安全重於泰山”。

第二十條駕駛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敬業精神,確保優質服務和行車安全。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必須努力學習政治、業務,安全知識,掌握垃圾裝卸操作規程,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和技術水平。掌握垃圾裝卸、運輸操作規程和消防滅火技能。必須參加站組織的消防演練,掌握一定的消防技能。

第二十三條車隊每月開一次例會,小結當月運行情況,並組織駕駛員學習遵章守紀安全知識。

第四章車輛及設備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車隊要按照“一車一檔案”落實專人建立健全車輛檔案制度,對每台車及設備交付使用的時間,運行公里,保養換件、維修檢查、投訴處理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記載並存檔。車隊根據檔案記載和實際運行情況,定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

第二十五條每台車必須明確專職駕駛員,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手續及隨車工具備件、電瓶、備胎及車輛各個操作機構進行全面負責。車輛更換駕駛員時,對以上物品進行登記簽字,如有損壞丟失查不出責任人者,由駕駛員負責賠償。嚴格做好駕駛員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車輛完成任務後必須開回車隊安全停放,不可將車輛放在車隊以外(特殊情況停放車隊外指定地點須經車隊報站領導同意)的任何地點過夜,否則造成的任何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車輛如有故障駕駛員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及時排除和修理,小故障當天必須排除,否則造成不能出車的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不準車輛帶故障上路行駛。

第二十九條車輛附件在車體上固定牢固,傾斜度不超過允許範圍。

第三十條車輛的油泵、呼吸閥、密封蓋、膠管等配套附件性能完好,使用安全有效;各部件螺栓、螺帽齊全堅固。

第三十一條汽車必須配備一個以上乾粉滅火器設備,質量符合要求,安放位置適宜,使用方便。以上設備,要求駕駛員勤檢查、勤保養。

第三十二條按市局制定的標識要求,統一噴塗規定標識,車門噴塗自井及自編號。

第三十三條經常保持車容整潔,無明顯泥污,附件及工具放置有序。第三十四條駕駛員在裝卸、運輸各環節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第三十五條車輛進入作業現場,駕駛員應嚴格按照垃圾庫及垃圾廠的相關要求作業。

第三十六條裝卸工必須隨車並確保垃圾密閉轉運。

第三十七條每日收車垃圾轉運車必須如實填報當日垃圾轉運工作量。

第五章車用燃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嚴格按照站燃油管理制度(自井環字〈20xx〉36號)執行。

第六章車輛維護維修保養的規定

為了保證安全行車,加強車輛保養,增加車輛的使用壽命,降低備品、備件的消耗,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三十九條運輸車輛的維護

1.日常維護: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必須對車輛外觀,發動機外表進行清潔,保持車容整潔。對車輛各部位潤滑(脂)、燃油、冷卻液、制動液等各種工作介質、輪胎氣壓進行檢測補給。確保行車安全。

2.一級維護:是由駕駛員負責對車輛做定期維護保養作業。其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系統的靈活、可靠性。

3.二級維護:是由保修組或者指定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必須按期執行。

4.車隊每半年對車輛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查,並將車輛維護情況分車、分次計入車輛技術檔案。

5.駕駛員在維護過程中,要確實落實一保、三檢、四勤的優良傳統:一保:保持車輛各部衞生良好,車容整潔。

三檢:

1、檢查剎車、轉向、傳動是否靈敏有效。

2、檢查各部儀表是否工作正常,機油、水是否充足。

3、檢查各部件是否鬆動和有無滴漏現象。

四勤:

1、勤緊固

2、勤保養

3、勤潤滑

4、勤擦洗

第四十條車輛的維修:

1.車輛必須做到定期維修、保養,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制度,堅持經常檢查,發現隱患要及時排除,嚴禁帶故障行車。

2.車輛維修本着保證質量、厲行節約、降低費用、滿足工作需要的原則,達到快修、細修、嚴修的目的。

3.車隊對車輛的輪胎編號進行登記,並註明備胎的號碼,凡行駛6萬公里以內的輪胎爆胎事故,要進行嚴格的技術鑑定,屬於輪胎質量的,投訴生產廠家處理,否則將按輪胎的磨損程度由責任者按比例賠償。

4.凡是修理的車輛,都需經過站和車隊領導進行鑑定(必要的時候聘請專業機構進行鑑定,費用按照責任分擔),對違犯操作規程,車輛使用不當,造成機械事故,駕駛員應承擔其修理及配件的全部損失。

5.對隨車配備的工具、電瓶、備胎及罐車所用的專用附件,駕駛員應愛護使用,誰損壞、誰負責、誰賠償。

6.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和車況,嚴格控制每台車的維修保養費用。

第七章駕駛員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四十一條對駕駛員待遇按照站的相關規定實行。

第四十二條單位對駕駛員和裝卸工實行節油獎勵,具體規定按照站燃油管理制度(自井環字〈20xx〉36號)執行。

第四十三條在運輸作業過程中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全年無安全事故者,大車每年獎勵800元,小車獎勵400元,年終時一次性給予獎勵以作鼓勵。出現安全事故者取消當年先進評選資格。

第四十四條發生責任事故,經濟損失在保險公司理賠後的剩餘部分按照責任由責任人承擔,具體標準為:

1、同責者承擔40%,次責者承擔20%;

2、1000元內由主責和全責責任人自行承擔,超過1000元部分的全責者承擔80%,主責者承擔60%;

3、自行承擔部分最高不超過15000元。

第四十五條酒後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第四十六條對不遵守規定和故意損壞車輛者,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包括損失評估費用),情節嚴重者交由司法部門處理,責任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由於個人違章駕駛所造成的扣證、罰款一律由責任者自負。

第四十八條垃圾轉運不密閉或者速度過快等原因造成沿途灑落所造成的罰款一律由責任人承擔,不能查明責任人者由裝卸工和駕駛員按照6:4分擔,同時站對駕駛員和裝卸工分別扣款50元。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約開支,規範車輛管理,保證車輛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於我局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員工)和我局所有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車輛使用管理

第三條辦公用車由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並指定車輛管理員具體負責。

第四條局領導不設專車,局領導和各科室工作人員因公事用車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範圍給予合理安排調度,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去瀋陽市(包括撫順、本溪、遼陽)以外的地區出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駕駛員出車。特殊情況下如辦公室人員因工作脱不開,由用車部門可安排開車技術較好的職工開車。

第五條嚴禁公車私用,違者按有關文件規定處理。

第六條用車登記。辦公室統一協調派車,用車前駕駛員到辦公室填寫“用車登記表”,用車登記表分為用車部門、用車事由、帶車人姓名、司機姓名、前往地點、行駛里程、出發時間、交車時間、取車時車況有無異常、交車時車況有無異常等項目,由司機本人如實填寫,每次用車都要登記。登記完畢,到管理員處領取車鑰匙、加油卡。

第七條油料管理

1、辦公室統一購買加油卡,車輛採用加油卡加油,原則上不準在外現金加油。各科室用車時,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卡,加油時要到能使用加油卡的加油站加油,並保留加油小票,交車時粘貼在用車登記表的加油小票粘貼處。

2、特殊情況不能使用加油卡時,駕駛員應與車輛管理員溝通,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以現金方式加油,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升數、現金額,回單位及時核報,並在加油小票粘貼處寫明情況。

3、車輛管理員要視行駛里程對加油情況審查,防止加油卡私用。

第八條車輛管理人員應加強車輛情況檢查,不派有故障、未檢驗合格、保險到期的車輛。

第九條車輛行駛證放置在車內,車輛管理員要定期檢查,防止丟失。

第三章安全行車

第十條駕駛員出車前要對車輛認真檢查,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

第十一條駕駛員出車前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身心不適隨時報告,嚴禁帶病駕駛。

第十二條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員通訊工具要保持24小時暢通,便於隨時掌握車輛情況。

第十三條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第十四條嚴禁私自用車、嚴禁酒後開車、嚴禁將車借予他人或非駕駛人員駕駛,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對當事人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

第四章車輛停放

第十六條當日能返回的派車任務,車輛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必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

第十七條當日不能返回的派車任務,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在安全的地方或有人看管的停車場並將車輛鎖好。

第十八條除確因工作需要在外地不能返回單位外,下班後、公休及節假日公務用車一律回單位停放。

第五章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車輛保養。車輛管理員負責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防患於未然;定期洗車,保持車內外清潔衞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拭、保養,確保車輛完好。

第二十條車輛維修。發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彙報。車輛維修、設備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後應及時報告)。車輛在維修的過程中,車輛管理員必須在維修現場進行監督,如發生項目變動,必須及時報告辦公室負責人,經同意後方能維修。長途出車發生故障時駕駛員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並提出修車意見,經同意後進行修理。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後,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第五章責任劃分及內部問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應加強車輛管理,及時清潔、保養、排除故障、檢車、購買保險,使車輛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二條如派出車輛有故障、檢驗過期、保險過期:

1、出車之前用車部門發現,辦公室負全部責任,追究車輛管理員責任。

2、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無責任的事故,辦公室和用車部門各付一半責任,由辦公室牽頭處理相關事宜。

3、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負部分或全部責任的事故,用車部門負主要責任,辦公室負次要責任。由用車部門牽頭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在派出車輛合格的情況下,行車過程中發生事故,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在行車過程中發生問題,如果因駕駛員駕駛資格或違反交通法規原因導致保險不能正常履行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行車及停車時因違反交通法規所產生的處罰由用車部門和駕駛員負責。

第二十六條酒後開車、將車借予他人、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等以上行為發生嚴重後果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行為人承擔全部後果。

第二十七條未進行登記或未告知車輛管理員,私自用車的,出現問題,行為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車輛管理員同意,現金加油的,不予報銷。

以上行為如果觸犯刑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我局將會依照《公務員法》給予相關處理。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7

一、目的

為了防止公司內部因行駛車輛發生交通災害,同時確保相關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1、裝卸原輔材料、產品的車輛;

2、進行施工作業各種車輛;

3、用於生產的叉車;

4、日常為工作、業務聯絡而進入廠內的一般車輛;

5、員工上下班需要而進入廠內的非機動車輛。

三、工廠內各種車輛速度限制

1、廠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行駛最高車速不得高於10公里/小時,在進出廠房、倉庫、車間大門、停車場地、地磅、危險地段、倒車或拖帶掛車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2、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以下或能見度在10米以內應停止行駛。

四、通行禁止場所

1、除了用於生產的叉車以外,所有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B、C、D車間,D罐區、E罐區等生產危險場所內;

2、根據道路標識,有“車輛禁止通行”標識的區域,禁止車輛駛入;

3、確實因特殊需要而駛入時,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許可,並在採取相應措施後方可駛入。

五、車輛停放要求

1、除因裝卸原輔材料、產品需要,並得到了相關部門指定停放許可的車輛外,其餘車輛不得在廠內隨意停車;

2、日常因工作、業務聯絡需要進入公司的車輛應停靠在辦公樓廣場前;

3、員工上下班使用交通工具(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等)應停放在公司專用停車棚內。

六、車輛駕駛人員的要求

進入廠區內的機動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進入廠區內的車輛必須由駕駛員向警衞室辦理進出入登記手續;

2、在廠區危險區域必須關閉收音機、無線電設備;

3、在進入規定危險區域的車輛必須在排氣口加設防止火星產生的排氣金屬網罩;

4、不能在車輛內隨便抽煙;

5、原則上在離開車輛時,關閉發動機,取出鑰匙,並帶上手剎車,確保車輛不出現突然起動的不安全情況;

6、如槽罐車之類的車輛,在卸貨時要採取防止車輛移動的措施。

七、叉車車輛使用上的要求事項

1、基本事項

(1)原則上必須持有政府勞動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駕駛證的'人員才能駕駛;

(2)對在廠內沒有經過一定培訓、沒有得到公司確認認可、沒有一點駕駛經驗的操作人員不能駕駛;

(3)駕駛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損壞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彙報,並按指示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4)使用中殘留在車上的髒物、異物由使用者清掃;

(5)由主管部門經常做好車輛日常點檢、保險手續上的管理工作。

2、使用上的注意事項

(1)叉車運行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安全事項

①確認周邊情況,留意非安全因素;

②行駛速度控制在10公里/小時;

③行駛時叉刺底部與地面保持在30CM左右;

④儘可能把車輛停在指定場所,不停放在不安全、環境惡劣的場所;

⑤避免急速行駛、急速剎車和急速轉彎;

⑥裝載物重量不能超過叉車額定裝載重量,不能用於叉車本來使用目的以外的場合。

(2)使用了爪子、夾具等搬運桶裝物品時,需確認工具銜接是否可靠,同時在道路上行駛時要用鏈子等採取防止脱落措施。

(3)搬運大件物品向前行駛中,前方出現死角,行駛狀況不良時,應採取後退或叫其他人員給予嚮導協助。

3、作業結束後的管理

當天作業完成後,原則上把叉車停放在指定場所。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局,各計劃單列市交通局(委):

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由我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2號令,以下簡稱2號部令)已發佈,並將於xx年4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做好2號部令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將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納人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制,從組織上保證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同時應及時向當地政府領導彙報,爭取政府的最大支持。

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在2號部令實施前開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宣傳月活動,利用各種宣傳手段,通過多種渠道,面向全社會廣泛深人開展宣傳工作,讓廣大羣眾特別是車主和司機充分認識超限運輸的危害性,瞭解超限運輸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組織公路路政、運政管理人員學習2號部令,掌握超限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具體要求。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儘快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並會同省級物價主管部門制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賠(補)償標準》。

五、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以超載車輛為重點,加大治理力度,務必使當前車輛超載普遍及嚴重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對違反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超限車輛,情節輕微的,要及時進行現場糾正,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及時採取責令停駛、卸載等強制性措施,阻止違法行為繼續進行。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要根據本轄區內超限運輸車輛的'分佈情況,配備必要的流動性超限檢測設備,也可在主要的幹線公路上設置固定的超限自動檢測裝置,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成果,不斷強化管理手段。同時,還可根據需要,在超限運輸檢測站附近設立必要的卸貨場。

七、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重點抓好形象教育、素質教育、政策法規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堅持先培訓發證後上崗執法,努力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以確保超限運輸管理做到行政執法規範、標準,服務語言文明、禮貌,案件處理妥善、及時。

八、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不斷加強對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規範執法行為,防止出現公路“三亂”。同時,還應及時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

九、各級運輸管理部門在抓好運輸市場管理的同時,應積極配合做好車輛超限運輸管理工作,加強源頭管理,制止車輛違章超載。

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照2號部令規定,對經國家批准生產並投入市場的奔馳、斯泰爾、紅巖、黃河等單軸軸載大於10噸、少於13噸的車輛,只要車貨總重符合國家核定的噸位標準,暫不按超限處理,允許其上路行駛。

十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協調合作,爭取他們的支持與幫助,將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由部門行為逐步轉變成社會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19

為加強車輛使用和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節省車輛使用開支,結合控股集團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調派使用、用油管理、維修管理、車輛管護,統一由集團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

二、調派車輛的原則是先急後緩,先重要後一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行車安全。

三、關於車輛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時間,集團辦公室管理的車輛統一集中在單位地下停車場指定車位,由辦公室分管主任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調派並做好用車登記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車的,必須做好用車登記手續,由辦公室分管主任調派車輛;離開市轄區用車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批,未經批准調派的車輛不得擅自出車。

(三)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必須經集團領導、辦公室主任批准;外借期間,車輛的用油和司機的補助,由借車方承擔。

(四)車輛調派使用時,原則上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不夠安排時,可安排具有合法駕照的人員駕駛,其他人擅自駕車發生事故的,一切責任由其承擔。專職司機和有合法駕照人員因違反交通規則由其承擔責任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五)司機行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司機要積極採取措施,協助處理,並及時向集團領導、辦公室主任報告。

四、關於車輛用油管理

(一)市內行車加油,持卡到加油站加油,市外行車需加油時遇特殊情況,須憑蓋有税務、加油站單位印章的正式發票報銷。

(二)潤滑油更換按規定里程報集團辦公室核准後進行更換,登記工作由辦公室分管主任負責。

五、關於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先由司機提出申請,小故障由司機檢查確診,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機會診,能自己處理的故障儘量自己處理,不能處理的,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經領導審批後,到定點的維修站(廠)進行處理維修。

(二)在市轄區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集團辦公室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後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呈報審批。

六、關於車輛管護工作

(一)車輛與司機相對固定,因工作需要調整時,由集團辦公室安排;董事長、總裁領導用車相對固定,董事長、總裁領導外出不用車時,其使用的車輛和司機要照常到集團辦公室報到,由集團辦公室統一安排使用。

(二)沒有安排使用的車輛,上班時間必須停放在單位地下停車場指定車位;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由司機或相對明確保管該車的同志保管。

(三)司機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保持車況良好,長途用車前要做細緻檢查;車輛要保持清潔衞生,統一到定點地方洗車。

(四)車輛年審、養路費購置、車輛保險由集團辦公室安排人員具體辦理,並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司機或相關人員要認真保管好車輛,防止丟失和人為損壞。如因保管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要追究其責任,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七、每個月初,由辦公室分管主任統計好每輛車上個月外出公差、維修、用油等情況並統一在每月駕駛員例會上公佈,辦公室分管主任要將每星期的用車登記情況報辦公室主任。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20

一、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範公司管理,減少用車費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着安全、節儉、有序、高效的原則,更好地為公司服務,提高工作效率,特擬定此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業務辦公用車。

三、權責單位

1、公司車輛由辦公室調度,主管人員管理。出差及業務用車應向主管人員登記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領取鑰匙,出襄樊市需由總經理批准。

2、公司業務辦公用車的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及養路費支出等事項統一由主管人員負責管理。

四、用車管理

1、員工外出辦事,三公里以內,應首先選擇公交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經理以上人員及財務部支取大額現金用車除外)。其他貼合條件的用車,一律登記、記錄、申請。

2、主管人員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如公司車輛一時調配不開,到主管人員登記申請批准後方可打車外出。在發票上要註明始點和終點及所辦事宜否則不予報銷。

3、員工因私借用公車,需經辦公室同意,並經總經理簽署派車單後,主管人員方可派發車鑰匙。交還公車前必須堅持車輛整潔、外觀無損傷、車況正常,並按行駛里程計收油費。

4、節假日或業餘時間車輛的使用應呈請主管人員負責人核准後方可調派。

五、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車輛實行節假日及夜間歸位管理,下班後必須按公司指定的存車地點存放,任何車輛不準隨意更換存車地點,如遇特殊情景必須提前通報主管人員並請示主管領導批准。

2、車輛日作任務結束後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妥。

3、公司一般公務用車應指定特約修理廠維修,否則維護費不準報銷。如情景特殊,經主管同意可據實報銷。可自行修復的,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4、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0元時,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

5、如因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或職責人予以負擔。

6、在無照駕駛、非公駕駛外出、未經許可車輛駕駛員將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景,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職責人承擔一切後果。

7、私闖紅燈、亂停車、駕駛未佩帶安全帶、駕駛時車速超規定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其罰款和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其餘根據具體情景,另行確定職責。

8、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並立即與主管聯絡處理。突發性其它類臨時事故或故障,也應遵守先報告再處理原則。

9、發生職責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職責者應賠償。

a.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50%處罰;

b.嚴重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40%處罰;

c.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

d.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10、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額後,按3.13條執行。

11、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按3.13條執行。

12、公司領導自行出車,出現職責事故,按本制度規定處理。

13、公司駕駛員要認真做好對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的駕駛服務。

14、憑車輛使用申請審批表出車,未經主管批准,不得用公車辦私事。

15、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

16、公司職工不得用公車學習汽車駕駛,否則,一切後果及損失由車輛保管者負責。

17、駕駛人應嚴守交通規則,交通違章按第十一條處理。

18、對用車者服務

a.不論用車者是否是本公司職工,司機都應熱情接待,禮貌服務,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b.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

c.司機應在乘車人(異常是公司客人和幹部)上下車時,主動打招呼,開關車門;

d.當乘車人上車後,司機應向其確認目的地;

e.當乘車人下車辦事時,司機一般不得離車;

f.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予以幫忙。

19、離車注意

a.司機因故需離開車輛時,必須鎖死車門;

b.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資料,司機必須在離開時,應將其放與後行李箱後加鎖。

20、出發前後工作

a.清潔車內外衞生,確保整車乾淨整潔;

b.行車前要堅持勤檢查,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備齊;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完好;確保車輛處於安全、可靠的良好狀態;

c.司機應根據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d.隨車運送物品時,收車後需向管理職責者報告。

21、個人形象

a.司機要堅持良好的個人形象,堅持服裝的整潔衞生;

b.注意頭髮、手足的清潔;

c.注意個人言行;

d.在駕駛過程中,努力堅持正確的姿勢。

22、因公外出晚間23時以後回到公司的車輛及員工,可根據情景憑票報銷一趟回到住所出租車費。

23、司機與公司領導或客户同行時,應保守機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關信息及資料。

24、屬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種車輛(包括貨車、叉車、拖拉機等)參照本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25、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6、本制度經人事主管人員起草,經總經理核定、批准後施行,人事主管人員對其負有解釋權。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21

一、認真做好本單位車輛、通訊設備管理工作,落實專人保養、維護、確保器材完好。

二、車輛、通訊設備由專人管理,保持車容整潔,車輛完好,不帶病行駛,每半月對車輛檢測一次,保證警務用車始終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三、車輛只能用於警務工作,不得出私車或借與非警務人員,經常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四、車輛每天存放在單位(除冬季存放車庫外),無特殊任務,每天17時前必須歸隊,如有情況請示領導批准。

五、單位通訊設備(電話、無線對講機等)應保持良好暢通狀態,發現出現故障,要及時向領導報告並立即維修。

六、通訊設備不得私自外借或挪為他用。

七、通訊設備的保管必須做到:

防水、防火、防盜、防潮、防凍、防塵、防蛀。

無丟失、無損壞、無變質、無鏽蝕、無鼠害。

八、如有車輛、通訊設備因保管或使用不當損壞,應照價賠償。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22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小區的居住環境,確保機動車輛出入有序,創建和諧平安小區,格瑞物業管理公司在制訂廣潤翰城機動車輛出入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租用地上車位車輛管理:

1、各車主到格瑞物業管理公司辦理臨時地面停車位租用手續,繳費後領取通行證。臨時地面車位租用費600元/年。(地上車位租用本着先到先辦,組滿為止)

2、車輛進出小區時,保安員認通行證對車,無通行證或通行證與車牌號不符者,保安人員有權禁止該車輛進入、停放。

3、車主應保管好通行證,如有丟失或損壞,車主要立即報告保安主管,及時補辦通行證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車主自負。

二、租用地下車位車輛管理:

1、各車主到格瑞物業管理公司辦理臨時地面停車位租用手續,繳費後領取通行證。臨時地面車位租用費100元/月,按月辦理智能卡,按指定位置停放在地下車庫。

2、車輛進出小區時,保安員認通行證對車,無通行證或通行證與車牌號不符者,保安人員有權禁止該車輛進入、停放。

3、車主應保管好通行證,如有丟失或損壞,車主要立即報告保安主管,及時補辦通行證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車主自負。

三、臨時進出車輛出入管理:

1、臨時進出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領取臨時通行證簽字確認後方可進入。

2、臨時進出車輛必須接受保安人員指揮,不得隨意佔道停放,不得佔用固有車位。

3、臨時進出車輛停放按2小時免費,超過每小時2元,超過4小時按全天4元/天收費。

4、當日臨時車位已滿時,無車位車輛將不允許在小區內停放。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23

為科學合理規範管理公司車輛,做到高效、節約、安全行車,保障公司用車需要,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户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先使用。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後可臨時調配。如領導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並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後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的一切後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准同意後,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台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並每月進行公佈,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採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並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並報分管領導批准。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並報分管領導批准。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堅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審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經理審批。維修程序為:

(1)駕駛員報修後由車隊長負責檢驗,確認後再由車隊填寫派修單。為了更好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堵塞漏洞,節省開支,杜絕因維修保養造成的安全隱患,防止駕駛員在修車過程中採取報而不修,多報少修的現象發生,凡維修部件超過200元的必須回收,交車隊驗收。

(2)車輛統一在指定的維修點維修,未經車隊同意,駕駛員不得到定點以外的廠家維修、如有違反由駕駛員承擔一切費用。修理期間駕駛員應在修理廠監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廠家作弊和維修不到位。車隊長要對帳目進行核實簽字,經財務審核後才能付款。

(3)維修質保期限為:一級維護車輛行駛15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天內;二級維護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十天內;大修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時間、里程先達到者為準)。

三、報帳程序

1、公司所有車輛的費用開支,均以每台車為單位,單獨辦理報賬手續。

2、報賬經辦人必須是指派的該車駕駛員,特殊情況由非本車駕駛員發生的費用也應轉交本車駕駛員統一報銷。

3、車輛費用報銷程序:駕駛員填寫單據→車隊長籤認→財務部審核→領導批示→財務部報銷。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考勤一律由綜合辦統一管理,無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罰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罰款100元並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2、嚴禁長時間待車開空調,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次。

3、嚴禁上班(待崗)期間玩牌賭博和離開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100元並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嚴禁以各種藉口逃避出車,當班駕駛員要求做到隨喊隨到,如要出車時無法按時到場視作事假並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5、駕駛員必須做到上車系安全帶,並有義務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帶。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佔道超車、不超車,通過集鎮或遇雪、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違章駕車,酒後開車,無證開車,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疲勞開車,車輛亂停放。違者責任自負並處以罰款50元/次。

7、嚴禁在開車時使用通訊工具、抽煙、吃檳榔。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8、因駕駛員責任造成車輛被盜者,取消全年安全獎並予以辭退。

9、嚴禁出私車或私自將車借與他人駕駛。違者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駕駛員需每天填寫行車日誌,行車日誌將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未填寫行車日誌的,罰款50元/次。

11、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學習例會。無特殊原因的,不得請假,學習遲到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缺課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五、安全事故處理

車隊負責做好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工作,將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獎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其中道路事故與機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交警、保險公司或修理廠做出鑑定,並由交警劃分責任。

1、不論事故大小,事發後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車隊與保險部門聯繫,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影響。同時報警,儘快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嚴禁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隱瞞實情。

2、事故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當事人和隨行人員必須組織搶救,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急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記。

3、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做出書面彙報,説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4、因公出車造成的`責任事故處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__元以內,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及全年安全獎;直接經濟損失在20__-5000元者,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全年安全獎及半年年終獎金;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全年安全獎及年終獎金。

5、責任事故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在劃分責任後,當事人分別按事故經濟損失的5%,4%,3%,2%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6、因私出車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並予以辭退。

六、安全行車的獎勵措施

全年無任何大小事故,愛崗敬業,服務熱情周到,遵章守制,車容整潔的按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安全行車獎。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屬公司綜合辦。

加強車輛管理制度 篇24

1、一級完好車:新車行駛到第一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2/3和第二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2/3以前,汽車各主要總成的基礎件和主要零部件堅固可靠,技術性能良好,發動機運轉穩定,無異響,動力性能良好,燃料潤滑油消耗不超過定額指標,廢氣排放和噪聲符合國家標準,各項裝備齊全、完好。

概括而言,一級車所應滿足的`標準為三條:

(1)技術性能良好,各項主要技術指標滿足定額要求;

(2)車輛行駛里程必須在相應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2/3以內;

(3)車輛狀況完好,能隨時投入使用,參加運輸生產。

2、二級主要技術性能和狀況或行駛里程低於一級車的要求,但符合GB7258-20xx《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能隨時參加運輸的車輛。

3、三級需修車:送大修前最後一次二級維護後的車輛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駛車輛。其含義為:

(1)凡技術狀況和性能較差,不再計劃做二級維護作業,即將送大修,但仍在行駛的車輛為三級車;

(2)正在大修的車輛列為三級車;

(3)技術狀況和性能變壞,預計近期更新但還在行駛的車輛列為三級車。

4、四級停駛車:預計在短期內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車輛,其含義是指已經不能行駛、短期內又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但又尚未報廢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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