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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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辦公用品的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辦公用品包括:
公司給員工個人配置的通訊工具(手機、BP機)、辦公桌椅、電話機和員工日常工作所需的辦公文具。
公司給部門配置的文件櫃、傳真機、打印機、掃描儀等。
公司公用的辦公設備,如公共區域的傳真機、打印機、複印機等。
公司為部門購置的書籍、雜誌和報刊。
第二章個人辦公用品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行政須在新員工到崗之前為其配置一套桌椅及一套辦公用品。
第四條員工日常辦公用品的領用:
公司員工領用辦公用品須至行政部填寫“辦公用品領用登記”。
公司員工應當自覺愛護公司財產;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第三章部門辦公用品的管理
第五條除辦公文具以外的所有辦公用品皆以部門為最小申請單位。
第六條部門申請購買辦公用品的程序:
第一步:部門經理填寫《辦公用品申請表》;
第二步:交於公司行政部(分公司則交於分公司行政,由其統一傳真至上海行政部);
第三步:上海行政部查對庫存或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統一核准,上報董事長;
第四步:董事長籤核;
第五步:上海行政部將申請結果及購買方式或地點反饋給各部門經理(分公司則反饋
給分公司行政)。
第七條部門辦公用品領用之後,由部門經理分發辦公用品給指定使用人,如使用人更改,則部門經理須至行政部變更記錄。
第四章公共辦公用品的管理
第八條公司公共辦公用品由行政部統一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公司所有員工應當愛護公共辦公用品,打英複印避免浪費。對於公司內部文件資料,提倡使用二手紙。
第十條員工在使用公共辦公用品時,如發現機器故障應及時向行政部或公司網管報修。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辦公用品使用人追究損壞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一、辦公用品是指與辦公直接聯繫的消耗性物品,如:筆、墨、紙張及微機、打印機、複印機、傳真機、照相機等的耗材。局機關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負責購置、管理、發放。
二、辦公用品實行按季購買制,各科(室)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在每個季度最後一個月將下一季度所需要辦公用品清單送辦公室,辦公室審定並報分管的局領導審批後,統一採購發放。
三、辦公用品實行限額管理辦法。局有關科(室)每人每年限額100元,特殊情況超過限額的,須寫出書面報告説明情況,並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四、辦公用品購買實行兩人以上共同負責制,採購大宗辦公用品,按《市政府採購制度》規定執行。
五、辦公用品實行專人管理。入庫時,保管人員要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核對和驗收,並進行登記(品名、數量、單價、進貨單位等),購物人和保管發放人對所購物品清點無誤,分別在清單上簽字。
六、辦公用品驗收入庫後,經辦公室主任簽字,財務人員按清單和發票進行審核報銷。
七、局領導所需辦公用品隨用隨送,但仍需請局領導本人簽字。
各科(室)所需的一般辦公用品,原則上按季度根據實際需要發放;打印紙、複印紙等貴重辦公用品,原則上按實際需要從嚴發放。發放辦公用品,一般情況由科(室)負責人領取,也可委託科(室)內其他同志領取,經手人要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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