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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試論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是要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有所保障。小編為大家蒐集了一篇“試論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試論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我國現行農村養老現狀分析

我國農村居民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以“家庭+土地”為主的養老保障模式,農村老人的養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贍養型和獨立生活型三種。但是,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城市化和化進程加快,大批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工業部門轉移,這在很大程度上使農村人口加速老齡化;大量農用土地被國家和集體強制徵收用於城鎮建設,耕地減少,農民難以增收,土地養老模式被打破,失地農民亟待養老保障;加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農村家庭規模加速小型化,農村家庭人口已經實現了由多子女家庭結構向“421”家庭結構的轉變,目前逐漸出現“621”乃至“821”家庭結構,這種家庭結構的變化客觀上使得子女養老的比例在下降,傳統的養老觀念受到衝擊。這些給農村傳統養老保障模式帶來巨大的衝擊。

我國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進行試點的,主要依據民政部下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及各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業務性文件,基本運作方式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為農民設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户;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給予適當的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貼全部記在個人名下;以縣級為基本核算單位,逐步分級負責保險基金的運營和保值增值;參加保險者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根據其個人賬户基金的積累總數確定領取標準。由社會保險機構定期計發養老金。但是,“老農保”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着很多問題,由於大部分地區的集體經濟處於非常薄弱狀態,各地集體補助標準千差萬別,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實,沒有體現出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性、互助性以及公平性原則;税務系統並沒有相關的減免政策規定可以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均沒有給予應有的財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額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檔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很難實現;缺乏有效的基金監督機制,以致造成過多的干預和違反政策,強行拆借、挪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難以收回。這樣,參保農民的養老問題並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新農村建設,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十七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提出的重要任務。我國是人口大國,並且80%人口在農村,因此,農民問題的解決便成了完成這一任務的關鍵,而農民問題中養老保險又是重中之重。鑑於舊農保制度由於種種原因出現停滯和落後,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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