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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範例

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範例

工業企業財務制度

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範例

【頒佈單位】 財政部

【頒佈日期】 19921230

【實施日期】 19930701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

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工業企業(以下簡

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

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

形式的企業。

非工業系統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

提交企業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複製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

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複製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

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範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

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税收,並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

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

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

、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

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

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並制定和修訂原材料、能源等

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章名】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七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

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

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

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

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投入

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

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

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並且在營業執

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

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

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

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

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

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

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

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接受捐贈

的財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淨值的差額

;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 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

借款、應交税金、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

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中小企業融資租入

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於債

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衝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

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

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

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

,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章名】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

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

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於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3~5‰

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衝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增加

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

核銷的壞帳,衝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

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 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

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税金等計價。

自制的,按照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託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

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

繳納的税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

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用或者發出在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

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等

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

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 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週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一

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 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

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

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的存貨,衝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

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

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章名】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品

、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

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

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

繳納的税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中小企業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

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

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

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計

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耕地佔用税,計

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

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

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

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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