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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星定位管理制度(精選4篇)

衞星定位管理制度(精選4篇)

衞星定位管理制度 篇1

總則

衞星定位管理制度(精選4篇)

一、為切實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和指示精神,公司對所有營運車輛安裝了gps衞星監控、行駛記錄儀,配備了專用gps監控設備,統一納入監控平台進行監控。為全面加強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gps平台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和駕駛員。

內容

1、公司設立gps監控平台,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動態監控管理。監控平台24小時不間斷監控車輛行駛狀態,建立監控台賬,做好監控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

2、監控人員利用gps設備信息發送功能每天廣發安全行車信息,特別在雨雪、霧天等惡劣天氣,及時提醒廣大駕駛員杜絕違法違章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3、對在監控過程中發現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執行夜間行駛規定的營運車輛通過發送gps信息、電話通知等形式責令其立即整改,並做好記錄,並依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公司所屬營運車輛全部安裝gps終端,監控人員要在其營運時間內實時監控信息,實時與運輸車輛保持聯繫,發現可疑情況,立即處理。

5、監控人員密切注意車輛終端使用情況,發現設備出現故障立即通知進行維修,確保監控設備正常使用。對破壞監控終端、違規關停終端的駕駛員責令其脱產培訓並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駕駛資格。

管理主體及職責分工

1、公司負責車輛衞星定位系統管理和監控。

2、監控員負責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並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3、駕駛員職責:必需按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公司聯繫維修商。在行車過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gps管理規定駕駛車輛。

安裝規範和管理要求

1、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安裝gps。gps安裝由運營商按安裝規範進行安裝。

2、管理要求:

(1)長途車出車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規定,並對gps車載終端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才能出車。

(2)任何人不得通過gps發送與工作無關信息。

(3)車輛行駛中接受監控中心信息時,為了安全可以有押運員操作,或在停車時閲讀。

(4)車輛在行駛中接近預設的分段限速值時,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即將超速的報警提示,駕駛員應減速行駛;如果超過限定時速,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報警,同時監控中心會發出安全提示信息,駕駛員應按規定速度行駛。

(5)車輛在行駛途中需要監控中心幫助的',可以向中心發送求助信息。監控中心根據情況向有關部門彙報處理。

(6)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緊急情況(如拋錨和搶劫),駕駛員、押運員向監控中心發出緊急報警。監控中心接到報警信息後,根據情況向附近的公安機關報警,以便處置險情。

(7)除遇緊急情況發送緊急報警外,一般情況不發送緊急報警信息,以免發生不必要的誤報。

(8)監控中心應及時將駕駛員違章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對違規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監控內容和程序

(1)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並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2)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3)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本公司所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後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為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並做出嚴肅處理。

(4)對gps車載終端進行有效管理,定期寫出監控統計分析報告報市運管處,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車載終端發送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信息。

信息發送

(1)對上級平台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彙報。

(2)對於上級平台發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信息發送給事故線路上運行的公司車輛;

(3)對於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通過監控平台發送駕駛員;

(4)對於超速提示,監控人員及時發送短息提示,降低行駛速度。

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1、平台監控記錄包括《實時動態監控平台監控日誌》、《車載終端故障維修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

2、

(1)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a、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20元;

b、監控時脱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c、錄入監控資料不全的,每次處罰20元;

d、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f、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彙報的,每次處罰50元。

(2)駕駛員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的:

a、損壞gps車載系統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並處500元罰款;

b、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提示後仍然超速的,經核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駕駛員進行談話,並進行安全教育。處以100元罰款。嚴重超速的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並處以200元罰款。

c、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時間和規定路線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

衞星定位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公交車輛動態監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屬客運車輛,按照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衞星定位車載終端系統,對客運車輛的'地理位置,運行速度,運行軌跡以及車內駕駛人及乘客情況進行全程實時監控。

二、公司建立動態監控系統,及監控平台和衞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使用的系統軟件應符合交通行業標準要求,確保與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互聯互通,數據實時共享。

三、公司設立智能中心,配備專職監控員,對車輛運行實施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監控台賬,落實運行監控值班,及時發現糾正違章行為。

四、做好日常監控記錄,填寫監控日誌,對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和處理,及時發佈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駕駛員及時糾正消除安全隱患。

五、定期檢查、抽查、監控車輛運行情況,根據有關制度進行整改和落實。

六、做好車載終端設備管理、報修和檢修維護記錄,保證設備正常使用。駕駛人應正確使用、維護衞星定位車載終端,發現故障及時報告、維修。

七、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關閉車載終端;收到發送的警示信息,必須立即糾正違章行為,確保車輛正常運行,遇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平台發送信息報告。

衞星定位管理制度 篇3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控平台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調度員和駕駛員、押運員以及衞星定位裝置設備的管理工作。

二、實施主體及其職責分工

本項管理制度執行者為公司公司安技科,具體負責平台監控及衞星定位裝置的管理工作。

監控管理人員負責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並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駕駛員、押運員職責:必需按照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安技科聯繫維修商。在行車過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gps管理規定駕駛車輛,操作gps。

三、安裝規範和管理要求

3.1凡公司所屬危化品車輛,按照行業管理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衞星定位車載終端系統,對危化車輛的地理位置,運行速度,運行軌跡以及運行時間情況進行全程實時監控。

3.2公司建立動態監控平台和衞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使用的系統軟件應符合交通行業標準要求,確保與運管部門監管平台互聯互通,數據實時共享。

3.3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對營運車輛運行實時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監控台賬,落實24小時監控值班,及時發現違章超速、疲勞駕駛等行為。

3.4做好日常監控記錄,對車輛駕駛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和處理,及時發佈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駕駛人員及時糾正消除安全隱患。

3.5每月檢查、不定期抽查監控營運車輛超速、疲勞駕駛情況,根據有關制度進行整改、處罰。

3.6做好車載終端設備管理、報修和檢修維護記錄,保證設備正常使用。駕駛人員應正確使用、維護衞星定位車載終端,發現故障及時報告、維修。

3.7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私自關閉車載終端;收到發送的警示信息後,必須立即糾正違章行為,確保按照有關規定正常運行,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平台發送信息報告。

四、監控內容和程序

4.1建立gps監控平台,配備專職監控人員,通過gps監控系統加強對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管理和運行狀態監控。

4.2監控系統的監管內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駛、是否超員、是否疲勞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否進入禁行路段等。

4.3特殊天氣和道路條件下,應提醒駕駛員降低行駛速度,保障安全行車。

4.4建立並落實gps記錄使用管理工作,確保平台的正常運行和車載系統的正確使用。

4.5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後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為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並做出嚴肅處理。

五、 信息發送

5.1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設定車輛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點、電子圍欄等;對按照固定線路行駛的車輛,應按照電子地圖的路段限速標誌進行分段限速設置。

5.2及時通過語音或短信等方式向車輛發送道路交通事故通報以及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和預警信息等。

5.3實時監控本企業運行車輛,對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的車輛,及時通過語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駕駛員糾正違章,並對其進行教育。

5.4對上級平台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彙報。對於上級平台發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信息發送給事故線路上運行的公司車輛。

六、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6.1認真做好平台監控記錄,包括《車輛動態實時監控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等,填寫記錄要規範,不得弄虛作假。

6.2公司對所監控到的'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員等違規信息要認真分析,確屬違章的,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將違規信息及處理結果存檔,作為企業內部對車輛和人員管理、考核的依據。

6.3對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的處罰標準應與公安和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一致。

6.4公司規定夜間24時至次日凌晨6時,公司所屬危險品車輛嚴禁上路行駛,如有違規將對違規車輛進行處罰。

6.5車輛運輸期間必須保證gps車載終端正常且通訊暢通。對不能保證通訊暢通的車輛,不得出車運輸。

6.6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分析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gps運營平台,對駕駛員人為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行為要及時做出嚴肅處理。

6.7做好有關監控數據的統計和違規車輛處理情況彙總,定期向上級部門報送。

6.8具體違規處理細則:

6.8.1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①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5元。

②監控時脱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③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④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彙報的,每次處罰50元。

6.8.2駕駛員違反規定的:

①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故意損壞、關閉gps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並處500元罰款。

②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提示後仍然超速的,經核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技科對駕駛員進行談話,並進行安全教育。處以100元罰款。嚴重超速的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並處以200元罰款。

③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時間和規定路線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

④對交警等行業主管部門抄告、通報超速行為的,第一次抄告處以100元罰款;第二次抄告處以200元罰款;三次以上抄告的,停車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並處以500元罰款。

七、監控人員值班要求

①、監控人員必須按時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報告,由其他gps監控人員值班。

②、值班期間,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③、值班期間,值班人員必須履行職責,認真監控,發現車輛存在超速、疲勞駕駛等違規現象時,要及時發短信提醒告誡,並做好有關記錄。

④、值班期間,如發現嚴重超速違規的,經提醒後仍不及時改正的,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依據違規實情按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⑤、交接班接班人員每天要提前十分鐘上班,進行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員要將當班期間的遺留問題,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⑥、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以及各種作業記錄,重要用户故障要在故障處理日誌中詳細記錄故障現象、發生時間和處理過程及處理結果。

⑦、交接班時遇有重大障礙未處理完畢的,不允許進行交接班,接班人員要協同交班人員將故障處理完畢或基本告一段落方可進行交接。

衞星定位管理制度 篇4

為了確保各客運車輛安全運行,充分利用gps衞星定位系統,加強對車輛的動態監控,明確落實監控工作責任,特定本管理辦法

1、gps衞星定位系統監控人員當班時應檢查客户端是否正常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聯繫監控公司修復,做好相應記錄。

2、檢查公司車輛是否都處於監控範圍,發現掉線要查找原因,分析情況及時解決。必要時聯繫駕駛員查明原因,解決相關問題,做好記錄檔案。

3、發現車輛gps衞星定位系統出現故障,要做到及時修復。對惡意破壞車輛gps衞星定位系統的'人員,公司責令其自費修復,並給予經濟處罰。

4、發現車輛超速超員報警要及時用短信或電話通知駕駛員減速,並跟蹤車輛是否及時糾正車速,做好情況記錄。如果發現屢教不改、經常超速的車輛要提請安技部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必要時給予經濟處罰。

5、車輛緊急報警時要及時將警情報110,對亂報警情要嚴肅批評教育及時整改。

6、天氣惡劣、道路險情、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要及時通知駕駛車輛避險。

7、車輛或駕駛員變更的有關人員名單和電話信息,要及時通知監控中心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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