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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原文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原文

一、總  則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原文

(一)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願的原則,委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四)合作社應按本制度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記賬方法採用借貸記賬法。

(六)合作社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一個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對於成員提出的問題,會計及管理人員應及時解答,確實存在錯誤的要立即糾正。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職責,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二)合作社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

(三)合作社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要組織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核對現金。

合作社要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應收款項包括本社成員和非本社成員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合作社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

(五)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合作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

合作社應當加強銷售合同、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應當在採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採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合作社應當加強對採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採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工業產成品、受託代銷商品、受託代購商品、委託代銷商品和委託加工物資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物資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等計價;受託代購商品視同購入的物資計價;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委託加工物資驗收入庫時,按照委託加工物資的成本加上實際支付的全部費用計價;受託代銷商品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出售受託代銷商品時,實際收到的價款大於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的差額計入經營收入,實際收到的價款小於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的差額計入經營支出;委託代銷商品按委託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成本的確定,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合作社對存貨要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後的餘額,計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准,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准後的出庫單出庫。

(九)合作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

(十)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計價。

以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計價。

合作社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實物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淨值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合作社對外投資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其賬面餘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十一)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業務(包括對外投資決策、評估及其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由理事會提交成員大會決策,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者改變成員大會的決策意見。

合作社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合作社應當對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閲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合作社應當加強對投資收益的控制,對外投資獲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會計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各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證券要由專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

農業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税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鬱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後,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週期內按直線法分期攤銷,預計淨殘值率按照產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後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農業資產,可比照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的計價原則處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合作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應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資產。

(十五)合作社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採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交納的有關税金等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2.新建的房屋及建築物、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按竣工驗收的決算價計價。

3.接受捐贈的全新固定資產,應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税金等計價;無所附憑據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計價。接受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准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造、擴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5.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計入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淨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須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合作社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除外。

合作社當月或當季度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不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計提折舊;當月或當季度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照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十八)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固定資產變賣和清理報廢的變價淨收入與其賬面淨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固定資產變價淨收入是指變賣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後的淨額。固定資產淨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後的淨額。

(十九)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其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之後,計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無形資產是指合作社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並從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過2019年的期限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計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終了,合作社應當對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農業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對於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准核銷的各項資產,應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這些資產包括:1.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2.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3.無法收回的對外投資; 4.死亡毀損的農業資產;5.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固定資產;6.毀損和報廢的在建工程;7.註銷和無效的無形資產。

(二十二)合作社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與資產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盈餘返還、應付剩餘盈餘等。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超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專項應付款等。

合作社的負債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利息支出計入其他支出。對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合作社應當對借款業務按章程規定進行決策和審批,並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合作社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合作社應當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合作社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等。

(二十六)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合作社收到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應按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按享有合作社註冊資本的份額計入股金,雙方確認的價值與按享有合作社註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固定資產、農業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接受他人捐贈、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約定使用的資產計入專項基金。

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計入盈餘公積。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產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組織生產或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經營收入是指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銷售合作社自己生產的產品、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應於產品物資已經發出,服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經營支出是指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發生的實際支出,以及因銷售合作社自己生產的產品、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活動發生的實際成本。

管理費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經營支出、管理費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餘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本年盈餘=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後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賬面餘額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賬面餘額的差額。

(三十一)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餘分配工作以前,要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真實完整地登記成員個人賬户。

三、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附註:合作社在經營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各種其他貨幣資金的,可增設“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科目編號109);合作社在經營中大量使用包裝物,需要單獨對其進行核算的,可增設“包裝物”科目(科目編號122);合作社生產經營過程中,有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以外的其他農業資產,需要單獨對其進行核算的,可增設“其他農業資產”科目(科目編號149),參照“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進行核算;合作社需要分年攤銷相關長期費用的,可增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科目編號171)。

(二)會計科目使用説明

101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庫存現金。

二、合作社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及時交存銀行,並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二、合作社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並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合作社將款項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實際存在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13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以及暫付款項,包括因銷售產品物資、提供勞務應收取的款項以及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發生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取得用暫付款購得的產品物資、勞務時,借記“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按規定程序批准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應收及暫付款項的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

114成員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與其成員的經濟往來業務。

二、合作社與其成員發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和發生應付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服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按為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而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員給付的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款項和服務費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農產品銷售服務,收到成員交來的產品時,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借記“受託代銷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合作社成員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下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合計數反映成員欠合作社的款項總額;期末貸方餘額合計數反映合作社欠成員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餘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應收款項”反映;年末貸方餘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應付款項”反映。

121產品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庫存的各種產品和物資。

二、合作社購入並已驗收入庫的產品物資,按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產完工以及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的產品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成本”、“委託加工物資”等科目。

四、產品物資銷售時,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按銷售產品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產品物資領用時,借記“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產品物資應當定期清查盤點。盤虧和毀損產品物資,經審核批准後,按照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成員往來”、“應收款”等科目,按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後的淨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盤虧和毀損產品物資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產品物資品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庫存產品物資的實際成本。

124委託加工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委託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該項委託加工的全部費用(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餘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加工合同和受託加工單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委託外單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

125委託代銷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託外單位銷售的各種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發給外單位銷售的商品時,按委託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

三、收到代銷單位報來的代銷清單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應收款”科目,按應確認的收入,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按應支付的手續費等,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同時,按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售價),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代銷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代銷商品或委託單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委託外單位銷售但尚未收到代銷商品款的商品的實際成本。

127受託代購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託代為採購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託代購商品款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託採購商品時,按採購商品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將受託代購商品交付給委託方時,按代購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受託代購商品收取手續費,按應收取的手續費,借記“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收到手續費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等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受託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受託採購尚未交付商品的實際成本。

128受託代銷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託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委託代銷商品時,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託代銷商品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貸記本科目,如果實際收到的價款大於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按其差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如果實際收到的價款小於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按其差額,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給付委託方代銷商品款時,借記“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委託代銷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託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131對外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種對外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合作社興辦企業等投資。

二、合作社以現金或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進行對外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實物資產價值與原賬面餘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三、收回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款或價值,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資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的價款或價值與賬面餘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獲得股票股利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資發生損失時,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照應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後的淨損失,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發生損失對外投資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對外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對外投資的實際成本。

141牲畜(禽)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購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資產分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兩類。

二、合作社購入幼畜及育肥畜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税費,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發生的飼養費用,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三、幼畜成齡轉作產役畜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產役畜),貸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產役畜的飼養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五、產役畜的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週期內,按照直線法分期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產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對外銷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銷售牲畜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牲畜資產賬面餘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八、牲畜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借記“成員往來”、“應收款”科目,如發生淨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後的淨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如產生淨收益,則按照牲畜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超過牲畜資產賬面餘額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應設置“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兩個二級科目,按牲畜(禽)的種類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的賬面餘額。

142林木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購入或營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資產分經濟林木和非經濟林木兩類。

二、合作社購入經濟林木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税費,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經濟林木投產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三、經濟林木投產後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四、經濟林木投產後,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週期內,按照直線法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經濟林木)。

五、合作社購入非經濟林木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税費,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非經濟林木在鬱閉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六、非經濟林木鬱閉後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七、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林木採伐出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出售林木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以林木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林木資產賬面餘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九、林木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借記“成員往來”、“應收款”科目,如發生淨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後的淨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如產生淨收益,則按照林木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超過林木資產賬面餘額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應設置“經濟林木”和“非經濟林木”兩個二級科目,按林木的種類設置三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購入或營造林木的賬面餘額。

151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資產的原值。

合作社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然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合作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應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一)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原價加採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相關税金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經過批准的投資者所應擁有以合作社註冊資本份額計算的資本金額,貸記“股金”科目,按照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四)收到捐贈的全新固定資產,按照所附發票所列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如果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則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由合作社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收到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准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

(五)固定資產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照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六)對外投資投出固定資產時,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投資各方確認或協議價與固定資產賬面淨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七)捐贈轉出固定資產時,按固定資產淨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也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歸集,捐贈項目完成後,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餘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三、合作社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使用部門和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152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擁有的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進行總分類核算,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

15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進行工程建設、設備安裝、農業基本建設設施建造等發生的實際支出。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價加上運輸、保險、採購、安裝等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資產和興建農業基本建設設施購買專用物資以及發生工程費用,按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產品物資”等科目。

發包工程建設,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按實際預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以撥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應按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將需要安裝的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應按該設備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自營的工程,領用物資或產品時,應按領用物資或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工程應負擔的員工工資等人員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成員往來”等科目。

四、購建和安裝工程完成並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資產時,借記“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工程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的實際支出。

154固定資產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贈、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淨值及其在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捐贈、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當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清理完畢後發生的淨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畢後發生的淨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合作社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淨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

161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二、無形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合作社按下列原則確定取得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登記入賬: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所附發票所列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無所附單據的,按經過批准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經過批准的投資者所應擁有的以合作社註冊資本份額計算的資本金額,貸記“股金”等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三、無形資產從使用之日起,按直線法分期平均攤銷,攤銷年限不應超過2019年。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出租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結轉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税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收入”或借記“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所擁有的無形資產攤餘價值。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從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外部單位和個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種短期借款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發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歸還短期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歸還的短期借款本金。

211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付以及暫收款項,包括因購買產品物資和接受勞務、服務等應付的款項以及應付的賠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發生以上應付以及暫收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償還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確有無法支付的應付款時,按規定程序審批後,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發生應付款的非成員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應付但尚未付給非成員的應付及暫收款項。

212應付工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應支付給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助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應按勞動工資制度規定,編制“工資表”,計算各種工資。再由合作社財務會計人員將“工資表”進行彙總,編制“工資彙總表”。

三、提取工資時,根據人員崗位進行工資分配,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實際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

五、合作社應當設置“應付工資明細賬”,按照管理人員和固定員工的姓名、類別以及應付工資的組成內容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餘額,如有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資額。

221應付盈餘返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的盈餘,返還給成員的盈餘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合作社根據章程規定的盈餘分配方案,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提取返還盈餘時,借記“盈餘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成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餘返還。

222應付剩餘盈餘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的剩餘可分配盈餘。

二、合作社按交易量(額)返還盈餘後,根據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定分配剩餘盈餘時,借記“盈餘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成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給成員的剩餘盈餘。

231長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及外部單位和個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長期借款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長期借款利息應按期計提,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款”科目。

四、合作社償還長期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支付長期借款利息時,借記“應付款”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金。

235專項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資金。

二、合作社收到國家財政補助的資金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按照國家財政補助資金的項目用途,取得固定資產、農業資產、無形資產等時,按實際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用於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項目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國家財政補助資金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結轉的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數額。

301股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過成員入社出資、投資入股、公積金轉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成員以貨幣資金投入的股金,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按成員應享有合作社註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員投資入股的非貨幣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產品物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成員應享有合作社註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科目。

四、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減少註冊資本或成員退股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並在有關明細賬及備查簿中詳細記錄股金髮生的變動情況。

五、成員按規定轉讓出資的,應在成員賬户和有關明細賬及備查簿中記錄受讓方。

六、本科目應按成員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股金數額。

311專項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轉入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專項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取得固定資產、農業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時,按實際使用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的數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實際收到他人捐贈的貨幣資金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贈的非貨幣資產時,按照所附發票記載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借記“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無所附發票的,按照經過批准的評估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專項基金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專項基金數額。

321資本公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資本公積。

二、成員入社投入貨幣資金和實物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和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按其應享有合作社註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股金”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以實物資產方式進行對外投資時,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按投出實物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四、合作社用資本公積轉增股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股金”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資本公積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資本公積數額。

322盈餘公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從盈餘中提取的盈餘公積。

二、合作社提取盈餘公積時,借記“盈餘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用盈餘公積轉增股金或彌補虧損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股金”、“盈餘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用途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盈餘公積數額。

331本年盈餘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實現的盈餘。

二、會計期末結轉盈餘時,應將“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將“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科目。“投資收益”科目的淨收益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投資淨損失,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結出的本年實現的淨盈餘,轉入“盈餘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盈餘分配—未分配盈餘”科目;如為淨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332盈餘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當年盈餘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後的結存餘額。本科目設置“各項分配”和“未分配盈餘”兩個二級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盈餘)。

三、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盈餘公積”等科目。

四、按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盈餘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應付盈餘返還”科目。

五、以合作社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剩餘盈餘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應付剩餘盈餘”科目。

六、年終,合作社應將全年實現的盈餘總額,自“本年盈餘”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盈餘”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盈餘),如為淨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將本科目下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未分配盈餘”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未分配盈餘),貸記本科目(各項分配)。年度終了,本科目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應無餘額,“未分配盈餘”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表示未分配的盈餘,借方餘額表示未彌補的虧損。

七、本科目應按盈餘的用途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餘額為合作社歷年積存的未分配盈餘(或未彌補虧損)。

401生產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組織生產或提供勞務服務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服務成本。

二、合作社發生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服務成本時,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別歸集,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產品物資”、“應付工資”、“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

三、會計期間終了,合作社已經生產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的產成品,按實際成本,借記“產品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合作社提供勞務服務實現銷售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生產費用和勞務服務成本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合作社尚未生產完成的各項在產品和尚未完成的勞務服務成本。

501經營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銷售產品、提供勞務,以及為成員代購代銷、向成員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實現經營收入時,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盈餘”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502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經營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二、合作社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收入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盈餘”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511投資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二、合作社取得投資收益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到期收回或轉讓對外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賬面餘額,貸記“對外投資”科目,按實際取得價款和原賬面餘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投資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盈餘”科目的貸方;如為淨損失,轉入“本年盈餘”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521經營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銷售產品、提供勞務,以及為成員代購代銷,向成員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合作社發生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生產成本”、“應付工資”、“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盈餘”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522管理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二、合作社發生管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管理費用的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盈餘”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529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發生的除“經營支出”、“管理費用”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如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支出、損失、固定資產及產品物資的盤虧、損失、罰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等。

二、合作社發生其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產品物資”、“累計折舊”、“應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支出的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盈餘”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四、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是反映合作社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書面報告。合作社應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會計報表,向登記機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報送,並按時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

(二)合作社應編制資產負債表、盈餘及盈餘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科目餘額表和收支明細表、財務狀況説明書等。

合作社應按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及時報送資產負債表、盈餘及盈餘分配表和成員權益變動表。

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對所轄地區報送的合作社資產負債表、盈餘及盈餘分配表和成員權益變動表進行審查,然後逐級彙總上報,同時附送財務狀況説明書,按規定時間報農業部。

(三)資產負債表、盈餘及盈餘分配表和成員權益變動表格式及編制説明如下,科目餘額表和收支明細表的格式及編制説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根據本制度進行規定。

資產負債表格式

資產負債表

年 月 日

會農社01表

編制單位:

 

  單位:元

資產負債表編制説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狀況。

2.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並加以書面説明。

3.本表“年末數”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合作社庫存現金、銀行結算賬户存款等貨幣資金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的年末餘額合計填列。

(2)“應收款項”項目,反映合作社應收而未收回和暫付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款”和“成員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餘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3)“存貨”項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庫、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項存貨的價值,包括各種材料、燃料、機械零配件、包裝物、種子、化肥、農藥、農產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本項目應根據“產品物資”、“受託代銷商品”、“受託代購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生產成本”科目年末餘額合計填列。

(4)“對外投資”項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種投資的賬面餘額。本項目應根據“對外投資”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5)“牲畜(禽)資產”項目,反映合作社購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的賬面餘額。本項目應根據“牲畜(禽)資產”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6)“林木資產”項目,反映合作社購入或營造的林木的賬面餘額。本項目應根據“林木資產”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7)“固定資產原值”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合作社各種固定資產原值及累計折舊。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8)“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賬面淨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餘額填列;如為貸方餘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9)“在建工程”項目,反映合作社各項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0)“無形資產”項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項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本項目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1)“短期借款”項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2)“應付款項”項目,反映合作社應付而未付及暫收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款”科目年末餘額和“成員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貸方餘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13)“應付工資”項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人員工資。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4)“應付盈餘返還”項目,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額)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給成員的可分配盈餘返還。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盈餘返還”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5)“應付剩餘盈餘”項目,反映合作社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員的、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給成員的剩餘盈餘。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剩餘盈餘”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6)“長期借款”項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7)“專項應付款”項目,反映合作社實際收到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而尚未使用和結轉的資金數額。本項目應根據“專項應付款”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8)“股金”項目,反映合作社實際收到成員投入的股金總額。本項目應根據“股金”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9)“專項基金”項目,反映合作社通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轉入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專項基金總額。本項目應根據“專項基金”科目年末餘額填列。

(20)“資本公積”項目,反映合作社資本公積的賬面餘額。本項目應根據“資本公積”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21)“盈餘公積”項目,反映合作社盈餘公積的賬面餘額。本項目應根據“盈餘公積”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22)“未分配盈餘”項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餘。本項目應根據“本年盈餘”科目和“盈餘分配”科目的年末餘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損,在本項目內數字以“﹣”號表示。

盈餘及盈餘分配表格式

盈餘及盈餘分配表

會農社02表

編制單位:

 

  單位:元

盈餘及盈餘分配表編制説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間內實現盈餘及其分配的實際情況。

2.本表主要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經營收入”項目,反映合作社進行生產、銷售、服務、勞務等活動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投資收益”項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以“﹣”號填列。

(3)“經營支出”項目,反映合作社進行生產、銷售、服務、勞務等活動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4)“管理費用”項目,反映合作社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服務活動而發生的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項目和“其他支出”項目,反映合作社除從事主要生產經營活動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6)“本年盈餘”項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實現的盈餘總額。如為虧損總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7)“年初未分配盈餘”項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餘。本項目應根據上年度盈餘及盈餘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餘”數額填列。

(8)“其他轉入”項目,反映合作社按規定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等轉入的數額。本項目應根據實際轉入的公積金數額填列。

(9)“可分配盈餘”項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餘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年盈餘”項目、“年初未分配盈餘”項目和“其他轉入”項目的合計數填列。

(10)“提取盈餘公積”項目,反映合作社按規定提取的盈餘公積數額。本項目應根據實際提取的盈餘公積數額填列。

(11)“盈餘返還”項目,反映按交易量(額)應返還給成員的盈餘。本項目應根據“盈餘分配”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2)“剩餘盈餘分配”項目,反映按規定應分配給成員的剩餘可分配盈餘。本項目應根據“盈餘分配”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3)“年末未分配盈餘”項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計未分配的盈餘。如為未彌補的虧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本項目應根據“可分配盈餘”項目扣除各項分配數額的差額填列。

成員權益變動表格式

成員賬户

成員姓名:

聯繫地址:

成員賬户編制説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員入社的出資額、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以及返還給成員的盈餘和剩餘盈餘金額。

(2)年初將上年各項公積金數額轉入,本年發生公積金份額變化時,按實際發生變化數填列調整。“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在年度終了,或合作社進行剩餘盈餘分配時,根據實際發生情況或變化情況計算填列調整。

(3)成員與合作社發生經濟業務往來時,“交易量(額)”按實際發生數填列。

(4)年度終了,以“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合計數彙總成員應享有的合作社公積金份額,以“盈餘返還金額”和“剩餘盈餘返還金額”合計數彙總成員全年盈餘返還總額。

(四)財務狀況説明書

財務狀況説明書是對合作社一定會計期間生產經營、提供勞務服務以及財務、成本情況進行分析説明的書面文字報告。合作社應於年末編制財務狀況説明書,對年度內財務狀況做出書面分析報告,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説明。財務狀況説明書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合作社生產經營服務的基本情況

包括:合作社的股金總額、成員總數、農民成員數及所佔的比例、主要服務對象、主要經營項目等情況。

2.成員權益結構

(1)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及變動情況;

(2)各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各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成員入社和退社情況;

(3)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個數及所佔的比例;

(4)成員權益變動情況。

3.其他重要事項

(1)變更主要經營項目;

(2)從事的進出口貿易;

(3)重大財產處理、大額舉債、對外投資和擔保;

(4)接受捐贈;

(5)國家財政支持和税收優惠;

(6)與成員的交易量(額)和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量(額);

(7)提取盈餘公積的比例;

(8)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9)未決訴訟、仲裁。

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檔案

(一)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文件,是記賬的依據。合作社每發生一項經濟業務,都要取得原始憑證,並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記賬憑證必須具備:填制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並須由填制和審核人員簽名蓋章。

(二)所有會計憑證都要按規定手續和時間送會計人員審核處理。填制有誤和不符合要求的會計憑證,應要求修正和重填。無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不能作為收付款項、辦理財務手續和記賬的依據。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並據以登記賬簿。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原始憑證單獨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一定時期終了,應將已經登記過賬簿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分類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三)會計賬簿是記錄經濟業務的簿籍,是編制會計報表的依據。合作社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賬。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有關經濟業務完成時間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一律採用訂本賬。總分類賬按照總賬科目設置,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總括分類登記;明細分類賬按明細科目設置,對有關經濟業務進行明細分類登記。總分類賬可用訂本賬或活頁賬;明細分類賬可用活頁賬或卡片賬。

對於不能在日記賬和分類賬中記錄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經濟事項,合作社必須另設備查賬簿進行賬外登記。

(四)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種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內容和格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等規定。

(五)賬簿登記要做到數字正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各種賬簿的記錄,應定期核對,做到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款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

(六)啟用新賬,必須填寫賬簿啟用表,並編制目錄。舊賬結清後,要及時整理,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七)合作社的會計檔案包括經濟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盈餘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等。

(八)合作社要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的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櫃),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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