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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責任追究處罰規定

市水務局責任追究處罰規定

1、行文出現錯誤的,每錯一處,對擬稿人罰款20元,初核稿人罰款40元;造成較壞影響的,對擬稿人罰款50元,初核稿人罰款100元。

市水務局責任追究處罰規定

2、各處室(單位)上報局所有材料,每錯一處,出現一般錯誤的,對起草人罰款10元,初核稿人罰款20元;出現較大錯誤的,對起草人罰款40元,初核稿人罰款60元;出現重大錯誤的,對起草人罰款80元,初核稿人罰款120元。

3、工作期間參與玩遊戲、打撲克、下棋等娛樂活動的,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情節較重的,對當事人予以紀律處分,待崗六個月,待崗期間只發基本生活費300元(以下同);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當事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4、工作之間出現扯皮、推諉現象,情節較輕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情節較重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5、在規定時間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務或造成工作失誤的,情節較輕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情節較重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待崗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對責任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6、工作日期間發生打罵現象的,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各罰款500元;情節較重的,對當事人各罰款1000元,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各罰款XX元,待崗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當事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7、參加局裏會議遲到或缺席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參加市以上會議遲到或缺席的,除到市紀委交罰款外,局裏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8、參加市裏活動,損壞水務局整體形象的,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情節較重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待崗三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當事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9、被市級以上公開點名批評通報批評的,情節較輕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或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或辭退。

10、外出未請假,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情節較重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待崗三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當事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11、違反其它工作紀律的,按照局“十條禁令”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2、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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