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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董事會章程(精選5篇)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精選5篇)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投資興建舉辦xx縣xx街道xx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後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並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縣xx街道xx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縣xx街道xx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幼兒園是一所民辦幼兒園。運用民辦的機制,依法辦學,滿足社會對教育的需求。

第二條:宗旨為建設高標準規範化民辦教育而不懈奮鬥。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董事會是幼兒園辦學的協調、監督和策審議機構,是幫助幼兒園多方籌措辦學資金的參謀和後盾。

第四條: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㈡ 任聘和解聘園長;

㈡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㈢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㈣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㈤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㈥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㈦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評價園長業績,確定對園長的獎懲;

㈧設立董事會基金,園長獎勵基金;

㈨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董事

第五條:董事會成員的組成

董事長:周

董事:白,周

第六條 董事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參與有兒童重大問題的討論;

(2)有視察幼兒園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和向園長提出質詢的權利;

(3)成員單位享有培訓、實習與用人的優先權;

2、 義務

(1) 為幼兒園提供教育發展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2) 加強與幼兒園的聯繫,為幼兒園安排教學實習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方便。

(3) 關心和支持幼兒園教育、教學改革,為幼兒園專業教師提供學習和實踐的機會。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董事會由周海靜任董事長。

第八條:董事會全體大會每年例會一到兩次。

第九條: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經董事會全體大會通過。

第五章: 任期

第十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

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六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1、為了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2、幼兒園召開董事會,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關於召開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認真、按時組織好董事會。

3、出席會議的人員包括公司董事、董事會祕書。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

4、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監事會提議時; (4)總經理提議時。

6、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前十天通知。 如有5中第(2)、(3)、(4)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7、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和議題; (4)發出通知的日期。

8、董事應於會議召開前三天以電話、傳真、Email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參加會議。如本人不能參加,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出席會議。

9、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0、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11、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 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12、董事會決議可採取書面表決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13、與會董事在對各個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時,應當遵守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董事兼任董事會祕書的,如果對某一議題的討論和表決需由董事、董事會祕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祕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如果董事會的議題與董事存在關聯關係,該董事應迴避討論與表決,董事會決議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對關聯事項的表決,須經除該關聯董事以外的其他參加會議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4、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説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永久保存。

15、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16、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17、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幼兒園董事會。

18、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投資興建舉XX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後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並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謝忠煥投資興建舉辦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後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並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篇5

一、為規範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於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都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後,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要儘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範.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六、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範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工作,並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校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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