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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章程(精選19篇)

董事會章程(精選19篇)

董事會章程 篇1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董事會章程(精選19篇)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縣XX鎮(鄉)路(街、村) 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於X年X 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繳足。

第五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

出資時間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八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由公 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 案;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董事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xx省長虹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聯合辦學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在辦學方面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重大辦學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面向人才市場,創新辦學模式和管理運行機制;以改革促進學校發展,不斷提高辦學水平與綜合實力。為我國國民經濟各部門培養人才,並提供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為西部大開發作出貢獻。

第三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方針,用新思維、新機制,充分發揮科研院(所)、企業與學校的各自優勢,探索產學研成功結合的模式,密切協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在xx科技大學實現教育改革總目標的過程中,董事會將指導xx科技大學逐步建立科研院(所)、企業與學校的固定聯繫,密切合作的有效機制,使學校具有主動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的活力,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科技大學和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綿陽市人民政府和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長虹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願申請,經董事會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六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並組成全體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干人,由以下人員擔任: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綿陽市市長以及參與聯合組建和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長虹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於董事所在單位變動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七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在下一屆董事會全體會議召開以前,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九條 董事會下設辦公室(與校合作辦學辦公室,校友會辦公室合署),作為董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合署辦公室設專職主任二人,其它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另定,董事會會議結束後至下次董事會會議召開前,日常工作由辦公室運作。

第十條 根據需要,董事會可下設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和基金管理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由董事會確定並聘任。各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各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任 務

第十一條 董事會對xx科技大學辦學特色與定位、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培養方向和學校發展速度、規模以及如何適應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意見或建議,並做出有關決定。

第十二條 董事會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體制和招生、分配製度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三條 董事單位以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等多種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為把xx科技大學辦成產學研成功結合的多科性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和共建的單位應按照辦學協議,每年為學校安排一定數量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擔任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並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和提供相應的設計題目。學校為這些兼職教師和指導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並無償提供公寓給兼職教師使用。

第十四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託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優先優惠地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為董事單位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董事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法規,成立醫科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並制定董事會章程。

第二條 董事會屬自願合作性質,各方竭誠為董事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方便,積極為董事會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條 董事會理解並尊重各成員之間種族、國籍、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教育體制和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差異,按照相互尊重、積極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條 董事會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xx省xx市漢中路140號,醫科大學院內。

第五條 董事會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並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六條 董事會為非行政的常設機構,其行為不影響醫科大學原有的辦學機制、性質。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條 建立董事會,旨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高等醫學教育辦學規律的客觀要求,拓寬辦學渠道,吸納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支持學校建設,增強醫科大學辦學能力和活力。通過學校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聯繫的形式,建立適應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辦學機制,更好地培養高質量、高層次的社會急需的高級醫學專門人才,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 董事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促進學校改革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真正辦成有中國特色的高校董事會。

第九條 董事會的工作着眼於21世紀國際經濟、教育和文化發展趨勢,不遺餘力地為醫科大學提供財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醫科大學辦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國同類學校前列、在國際上有重要影響的一流醫科大學。

第十條 董事會實行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董事會的成員既承擔一定的義務,又保留並尊重各成員的權利(細則詳見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活動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本着平等協商、自願參加的原則,凡向醫科大學提供一定數量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支持並有志於同醫科大學聯合發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海外基金會以及民營實業家,均可獲得董事會成員資格,擁有董事會一個席位。

第十二條 享有董事會成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實業家本人擔任醫科大學董事會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擔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三條 國內外知名人士、著名專家學者也可受聘為董事會董事。

第十四條 醫科大學為董事會成員,並負責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執行副董事長1人,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董事會議。設副董事長若干人,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缺席時,由執行副董事長代行其職。

第十六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會議從具有董事資格的人員中通過協商(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數額不受限制。董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單位因故退出董事會,應書面通知董事長,其正式退出日期從董事長收到通知後三個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會之前,應當繼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其作為參加董事會的財物,應歸董事會所有。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於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召開前30天,董事長應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出席,若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表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三條 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本由董事會保存。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祕書處,掛靠醫科大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祕書處在董事長、副董事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董事會文件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內外聯絡等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可聘請海內外知名的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專家學者擔任顧問和名譽董事長。

第二十七條 在必要時可設常務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選舉辦法由董事會議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是為醫科大學籌集辦學資金、提供管理決策諮詢、評議學校工作,以及通過提高辦學水準為董事單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務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 董事的權利:

1、聽取醫科大學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對學校的辦學方向、培養目標、專業設置、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體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決策及董事單位之間的合作事項進行監督、指導和諮詢。

3、參與研究學校的發展規劃,積極推進規劃的實施。

4、審議董事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狀況,有權對基金的使用提出質詢和批評。

5、參與學校大型基建項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諮詢、審議。

第三十條 董事的義務:

1、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向國內外宣傳醫科大學,擴大學校影響。同時,致力於加強同社會各界的交往和聯繫,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持學校的事業,發展新的董事會成員。

2、為董事會募集董事會基金,為醫科大學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擁有副董事長資格成員的單位或個人,為學校募集不少於80萬元辦學資金。擁有董事資格的成員單位或個人,一般為學校募集不少於30萬元辦學資金。行政機關的董事為學校的發展提供決策諮詢。

3、為學校提供各種信息,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和聯繫。

4、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學、科研實踐場所和學生實習基地,促進醫科大學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各項事業的不斷髮展。

第三十一條 醫科大學的義務:

1、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向董事單位優先輸送優秀人才。

2、通過短訓班、高級進修班、研究生課程班、在職申請學位等形式,為董事單位培養急需的各種人才,並在收費上予以優惠。

3、積極為董事單位開展科技服務,優先轉讓科技成果,為董事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4、董事單位正式職工子女報考醫科大學各類形式的學習,學校在招生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錄取時優先考慮。

5、利用學校附屬醫院的優勢,為董事單位的職工健康諮詢、疑難病症會診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請有經驗和名望的董事擔任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兼職研究員。

7、儘可能地為董事在工作、活動、就診、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學校與國內外的廣泛聯繫,為董事單位牽線搭橋,促進董事單位的生產、科研等各項事業在海內外的發展。

9、為海外董事回國考察、探親、旅遊等提供方便,其子女來校就讀可予以適當優惠、照顧。

10、凡對學校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和個人,在校史上記載其事蹟;由董事單位或個人提供經費建設的建築物和購置的大型設備,可在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後,以其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命名,也可在校內刻石記名,以資紀念。

第五章 董事會基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醫科大學董事會基金。基金主要用於:改善醫科大學的辦學條件;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學生;獎勵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員;董事會活動經費以及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來源有:

1、董事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經費;

2、以董事會名義所獲得的收益;

3、國內外政府基金會、民間基金會的捐贈款項;

4、董事會在一定條件下投資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會名義向社會募集的款項;

6、其他途徑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接受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的各種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捐贈。

第三十五條 為了積累董事會基金,可以邀請醫科大學專家、學者進行適當義務的或有償的社會服務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條件,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贊成通過。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內部各方應真誠合作,互相尊重對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盡事項通過進一步洽談解決。

相關知識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

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説,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

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 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在最大權限。是董事會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 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對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參與司法訴訟的權力,簽署重大協議的權力等。

董事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科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共建與聯合辦學的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開放合作辦學、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科技創新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共建與聯合辦學及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推動區域產學研用相結合,其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順應知識經濟社會教育、科技、產業融合發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導、自願合作、開放共享、互利共贏、風險共擔”原則構建特色鮮明的區域產學研戰略聯盟,充分發揮聯盟優勢,更好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國(綿陽)科技城建設服務。以開放為前提,以共享為基礎,以服務求支持,以共贏為目的,探索促進高等教育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學研合作新模式,促進董事會成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三條 董事會依據xx科技大學建設和發展需要,以及各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斷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支撐區域產學研聯盟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不斷釋放合作潛能、拓展合作空間,將聯盟打造成為支撐成員單位共同發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試驗區。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願申請,經董事會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五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並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綿陽市市長、xx省國防工辦主任、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於董事所在單位變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原則上每5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託常務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七條 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下設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是全面落實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決議的協調、組織、督導、執行機構,由各董事會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召集召開,協調處理董事會相關事宜,並向常務董事會報告工作,提出董事會工作規劃和改革建議。

第九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長推薦,由常務董事會任命,並通報董事會全體組成成員。根據需要,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下設分委員會,如規劃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等。各分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分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定後報常務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董事會在xx科技大學設辦公室作為為董事會及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服務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聯繫、祕書和會務服務工作,同時負責收集董事會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董事會辦公室專職主任由xx科技大學依據幹部管理辦法任命、兼職副主任由常務董事會組成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兼任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祕書長。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負責指導、審議xx科技大學辦學規模、發展規劃、辦學特色與定位、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以及如何適應董事會成員單位的戰略發展需要等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協調學校與各董事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推進區域產學研聯盟單位的合作與共贏。

第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和招生就業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實施董事會成員單位間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資源共享和公共平台與設施共享。負責組織創新團隊進行科技攻關,聯合對外集聚資源、聯合培養人才、聯合申報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共同提升品牌聲譽、共享與交換各種信息。

第十五條 董事會或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根據學校、董事會成員、省市政府等戰略發展需要,召集組織高水平專家委員會,召開教育、科技、產業論壇,提供科學決策諮詢和顧問。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董事單位以自身特色和優勢,採取多種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包括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在學校冠名設立獎學金等形式。董事單位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擔任學校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並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xx科技大學為外聘兼職教師和指導教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

第十八條 xx科技大學對各董事單位職工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給予全方位的指導。

第十九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託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優先優惠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按知識產權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等。

第二十條 xx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為董事單位成員入園進行科技成果孵化、產品開發等提供優惠、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技術)等,同等條件下成員單位之間可以優先、優惠進行推廣、應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委託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x年六月三日

董事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謝忠煥投資興建舉辦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後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並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運行和管理,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機制,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蕪湖市鏡湖區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鏡湖區xx街道xx村為民服中心 。

第三條 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於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經營性資產,均屬於本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體資產股權僅作為股東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 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 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並接受xx街道辦事處和區、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產折股

第六條 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經濟組織經營性淨資產(包括村統一經營的資源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指尚有的農户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暫不列入折股量化範圍。

第七條 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後,因土地被徵用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扣除徵地户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和集體資產置換增值等收益,應及時足額追加到總股本中。

第八條 經清產核資並調整賬户後,確認的本社集體經營性淨資產(原值)為29860975元,用於折股量化的經營性淨資產(總股本)為29860975元。依據《xx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集體股佔30%,集體股總股本為8958292.5元,人口股佔70%,人口股總股本為20902682.5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條 本社依據《xx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20xx年10月9日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規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東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 股權界定基準日為20xx年9月30日24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後出生的人員不享受股東資格。本村股權管理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 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0股計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總計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進行股份量化。具體股權享受對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東資格的人員,截止基準日健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户口在本村,並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户口已遷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並落户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條件且户口已遷入本村的應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 本村村民的獨女之婿;

2) 本村村民有兩個及以上女孩且無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領養條件正在辦理領養手續的子女;

6、原户口在本村,現户口遷出本村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的在校學生(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8、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7、原户口在本村的已註銷户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以及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種種原因户口無法遷入的雲、貴、川外嫁女。

9、因上學遷出户口且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97年(含97年)以後畢業或肄業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且户口在基準日前已遷回本村的人員;在基準日户口未遷回的,根據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輪土地承包後,因農轉非、購房、子女上學、投親等原因户口遷出的,基準日户口未遷回的,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實計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達法定年齡、未辦理結婚證)且在基準日户口未遷入的人員不享受。

12、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員(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據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户口不在本村,二輪土地承包後外嫁人員,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或由該村民與現配偶與原配偶協商確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離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户,生產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給予確權,但應單獨立户。

15、户口在本村或已轉集體户的三無人員(五保),應以獨立户予以確權,待其去世後,其股權由集體收回,納入集體股管理。

16、已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享受股權資格(不論户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時辦理户口註銷的人員其股權自然消失,不予確認。

18、户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聯繫、户籍遺漏人員,暫不確認,待返村或户口補登後再給予確認,其股權從集體股中配送。

19、户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輪土地承包時村民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義務的不享受。

20、二輪承包後因購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户口遷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二條 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後,由股份經濟合作社向股東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三條 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四條 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股東義務的,為本社股東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週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股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九條 股東代表會議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具有選舉權的社員股東中推薦選舉產生(第一屆股東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過渡產生)。股東代表任期與兩委換屆同步每屆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股東代表會議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通過、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准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5、審議、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股東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才能召開。股東代表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度,採取舉手表決等方式進行。股東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社董事會由7人組成,由股東代表會議實行由候選人等額選舉方式產生,董事會成員原則上採取與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副董事長兼任本社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是股東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股東的監督。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1、召集、主持股東代表會議,並向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8、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二)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

2、組織實施董事會形成的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

3、負責處理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於村兩委換屆同步進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會議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會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並向股東公佈;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社監事會人員由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股東代表為正式候選人等額選舉產生,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會議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監事會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監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董事會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採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併等辦法,進行資產經營活動,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對有關工程項目的建設和資產的承包、出租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未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做經濟擔保。

第三十六條 本社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清查盤點一次,做好登記造冊與歸檔工作。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社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制訂《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財務實行委託代理制,會計核算委託xx街道村級會計業務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報賬工作,報賬員保持相對穩定,不受村兩委、村經社、股份經濟合作社換屆影響。

第三十九條 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項收支必須經監事會審核簽章後方可入賬,本社的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兩委、村經社必要的、合理的經費開支。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後,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同時做到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東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公開,接受股東監督。

第四十條 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四十一條 本社班子主要負責人的報酬,根據街道黨工委、政府有關規定並結合本社財務制度執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條 收益分配

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股東的三者關係,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經營性淨收入原則上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和福利費不少於30%;

2、股東紅利分配不超過70%。

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提出,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後,由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第一屆股東代表大會於 年 月 日審議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並報送xx街道、鏡湖區農水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送街道及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負責解釋。

董事會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科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共建與聯合辦學的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開放合作辦學、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科技創新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共建與聯合辦學及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推動區域產學研用相結合,其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順應知識經濟社會教育、科技、產業融合發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導、自願合作、開放共享、互利共贏、風險共擔”原則構建特色鮮明的區域產學研戰略聯盟,充分發揮聯盟優勢,更好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國(綿陽)科技城建設服務。以開放為前提,以共享為基礎,以服務求支持,以共贏為目的,探索促進高等教育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學研合作新模式,促進董事會成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三條 董事會依據xx科技大學建設和發展需要,以及各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斷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支撐區域產學研聯盟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不斷釋放合作潛能、拓展合作空間,將聯盟打造成為支撐成員單位共同發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試驗區。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願申請,經董事會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五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並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綿陽市市長、xx省國防工辦主任、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於董事所在單位變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原則上每5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託常務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七條 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下設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是全面落實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決議的協調、組織、督導、執行機構,由各董事會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召集召開,協調處理董事會相關事宜,並向常務董事會報告工作,提出董事會工作規劃和改革建議。

第九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長推薦,由常務董事會任命,並通報董事會全體組成成員。根據需要,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下設分委員會,如規劃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等。各分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分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定後報常務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董事會在xx科技大學設辦公室作為為董事會及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服務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聯繫、祕書和會務服務工作,同時負責收集董事會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董事會辦公室專職主任由xx科技大學依據幹部管理辦法任命、兼職副主任由常務董事會組成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兼任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祕書長。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負責指導、審議xx科技大學辦學規模、發展規劃、辦學特色與定位、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以及如何適應董事會成員單位的戰略發展需要等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協調學校與各董事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推進區域產學研聯盟單位的合作與共贏。

第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和招生就業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實施董事會成員單位間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資源共享和公共平台與設施共享。負責組織創新團隊進行科技攻關,聯合對外集聚資源、聯合培養人才、聯合申報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共同提升品牌聲譽、共享與交換各種信息。

第十五條 董事會或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根據學校、董事會成員、省市政府等戰略發展需要,召集組織高水平專家委員會,召開教育、科技、產業論壇,提供科學決策諮詢和顧問。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董事單位以自身特色和優勢,採取多種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包括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在學校冠名設立獎學金等形式。董事單位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擔任學校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並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xx科技大學為外聘兼職教師和指導教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

第十八條 xx科技大學對各董事單位職工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給予全方位的指導。

第十九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託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優先優惠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按知識產權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等。

第二十條 xx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為董事單位成員入園進行科技成果孵化、產品開發等提供優惠、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技術)等,同等條件下成員單位之間可以優先、優惠進行推廣、應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委託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董事會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投資興建舉辦xx縣xx街道xx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後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並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縣xx街道xx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縣xx街道xx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章程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幼兒園是一所民辦幼兒園。運用民辦的機制,依法辦學,滿足社會對教育的需求。

第二條:宗旨為建設高標準規範化民辦教育而不懈奮鬥。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董事會是幼兒園辦學的協調、監督和策審議機構,是幫助幼兒園多方籌措辦學資金的參謀和後盾。

第四條: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㈡ 任聘和解聘園長;

㈡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㈢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㈣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㈤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㈥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㈦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評價園長業績,確定對園長的獎懲;

㈧設立董事會基金,園長獎勵基金;

㈨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董事

第五條:董事會成員的組成

董事長:周

董事:白,周

第六條 董事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參與有兒童重大問題的討論;

(2)有視察幼兒園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和向園長提出質詢的權利;

(3)成員單位享有培訓、實習與用人的優先權;

2、 義務

(1) 為幼兒園提供教育發展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2) 加強與幼兒園的聯繫,為幼兒園安排教學實習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方便。

(3) 關心和支持幼兒園教育、教學改革,為幼兒園專業教師提供學習和實踐的機會。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董事會由周海靜任董事長。

第八條:董事會全體大會每年例會一到兩次。

第九條: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經董事會全體大會通過。

第五章: 任期

第十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

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六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1、為了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2、幼兒園召開董事會,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關於召開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認真、按時組織好董事會。

3、出席會議的人員包括公司董事、董事會祕書。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

4、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監事會提議時; (4)總經理提議時。

6、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前十天通知。 如有5中第(2)、(3)、(4)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7、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和議題; (4)發出通知的日期。

8、董事應於會議召開前三天以電話、傳真、Email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參加會議。如本人不能參加,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出席會議。

9、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0、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11、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 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12、董事會決議可採取書面表決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13、與會董事在對各個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時,應當遵守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董事兼任董事會祕書的,如果對某一議題的討論和表決需由董事、董事會祕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祕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如果董事會的議題與董事存在關聯關係,該董事應迴避討論與表決,董事會決議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對關聯事項的表決,須經除該關聯董事以外的其他參加會議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4、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説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永久保存。

15、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16、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17、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幼兒園董事會。

18、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董事會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主動適應我國經濟、教育和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發展形勢,加強復旦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醫學院”)與社會各界的聯繫,提升辦學自主權和服務社會的能力,增強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水平,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參與相結合的多元化辦學體制,設立復旦大學醫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院董會”)。

第二條 院董會是醫學院秉承開放辦學理念,不斷完善辦學體制,依法設立的決策諮詢與院務監督機構,是密切醫學院與社會各界關係的橋樑和紐帶,是支持醫學院建設與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 院董會遵循“自願、平等、協作、共贏”的原則,對醫學院在辦學過程中的戰略方向、戰略目標以及其他重要事務進行諮詢、指導、決策和監督。

第四條 院董會的宗旨和目標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協助並支持醫學院更好地完成醫療、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等目標,努力把醫學院建設成為世界一流的醫學院。

第二章 院董會組織機構

第五條 院董會由支持醫學教育及醫藥衞生事業、積極關心醫學院發展的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包括教育、衞生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董事單位或代表)以及個人組成。基本條件包括:

(一) 關心醫學院醫教研事業,並有加入院董會的意願;

(二) 認同並擁護院董會的宗旨和本章程;

(三) 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良好的聲譽;

(四) 對醫學院的發展有所貢獻和支持。

第六條 院董會設主席一名,由醫學院院長擔任。第一屆董事會成員由主席提名,醫學院領導班子討論後確定。董事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根據需要可設榮譽董事若干名,指導院董會工作。

第七條 院董會下設祕書處,設在醫學院辦公室,負責處理院董會的行政事務和日常運作,與外聯處(校董祕書處)保持日常溝通和協調,並接受相關指導。祕書處設祕書長一名,副祕書長若干名。祕書長由主席及董事推薦,經院董會認可,由主席聘任。

第八條 院董會議為院董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院董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會議。必要時經主席召集,亦可臨時召開院董會議。

第九條 新增董事或董事單位一般由董事推薦,並經董事會議認可。董事單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單位可重新推薦董事。

第十條 院董會和復旦大學校董會在架構上自成一體,相對獨立,無從屬關係;根據需要,上述兩個層面的董事職務可交叉兼任。

第三章 院董的責任和權利

第十一條 院董的責任

(一) 熱心於醫學院的醫教研事業,併為此做出一定的貢獻;

(二) 對醫學院的重大決策和舉措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動員社會力量,集聚各方資源,協助醫學院籌集辦學資金;

(四) 協助加強醫學院與社會各界的交往和聯繫,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持醫學院的醫教研事業;

(五) 維護醫學院的社會榮譽和整體利益。

第十二條 院董的權利

(一) 對醫學院的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重大決策等重要事務進行評議、指導和監督;

(二) 聽取和審議醫學院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 有權審核院董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 定期獲得醫學院發展建設、教學科研、對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

(五) 參與醫學院的重大慶典和重要對外交流活動;

(六) 優先利用醫學院的有關資源;

(七) 推薦、審議、決定新增補院董人選。

第四章 顏福慶醫學教育發展基金

第十三條 醫學院設立“顏福慶醫學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顏福慶基金”),接受院董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十四條 顏福慶基金主要用於支持醫學院的教育發展事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支持、投入與醫學院發展有關的其他項目,以及按照捐贈者意願進行的有利於醫教研事業發展的項目。

第十五條 顏福慶基金將依託院董會全體董事的力量,廣泛聯繫海內外熱心醫學教育事業的各界人士,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支持醫學院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醫學院的義務

第十六條 表彰董事單位和個人捐資的興學義舉,向捐資者頒發證書,並把做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和個人的事蹟,寫進院史,編入院志。為董事單位和個人出資在學院興建教學、科研用建築物和人文景點、鋪設道路、購買大型儀器設備、設立獎勵基金等提供服務並予冠名。

第十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董事單位推薦所需的各類畢業生,優先為董事單位舉辦各類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提供教學與科研設備等服務。

第十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董事單位轉讓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科研成果;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進行科技攻關和技術開發,幫助解決現場的技術難題和開發高新技術產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醫學院董事會祕書處。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投資興建舉XX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後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並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章程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法規,成立醫科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並制定董事會章程。

第二條 董事會屬自願合作性質,各方竭誠為董事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方便,積極為董事會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條 董事會理解並尊重各成員之間種族、國籍、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教育體制和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差異,按照相互尊重、積極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條 董事會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xx市路號,醫科大學院內。

第五條 董事會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並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六條 董事會為非行政的常設機構,其行為不影響醫科大學原有的辦學機制、性質。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條 建立董事會,旨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高等醫學教育辦學規律的客觀要求,拓寬辦學渠道,吸納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支持學校建設,增強醫科大學辦學能力和活力。通過學校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聯繫的形式,建立適應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辦學機制,更好地培養高質量、高層次的社會急需的高級醫學專門人才,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 董事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促進學校改革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真正辦成有中國特色的高校董事會。

第九條 董事會的工作着眼於21世紀國際經濟、教育和文化發展趨勢,不遺餘力地為醫科大學提供財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醫科大學辦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國同類學校前列、在國際上有重要影響的一流醫科大學。

第十條 董事會實行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董事會的成員既承擔一定的義務,又保留並尊重各成員的權利(細則詳見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活動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本着平等協商、自願參加的原則,凡向醫科大學提供一定數量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支持並有志於同醫科大學聯合發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海外基金會以及民營實業家,均可獲得董事會成員資格,擁有董事會一個席位。

第十二條 享有董事會成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實業家本人擔任醫科大學董事會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擔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三條 國內外知名人士、著名專家學者也可受聘為董事會董事。

第十四條 醫科大學為董事會成員,並負責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執行副董事長1人,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董事會議。設副董事長若干人,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缺席時,由執行副董事長代行其職。

第十六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會議從具有董事資格的人員中通過協商(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數額不受限制。董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單位因故退出董事會,應書面通知董事長,其正式退出日期從董事長收到通知後三個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會之前,應當繼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其作為參加董事會的財物,應歸董事會所有。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於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召開前30天,董事長應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出席,若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表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三條 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本由董事會保存。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祕書處,掛靠醫科大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祕書處在董事長、副董事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董事會文件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內外聯絡等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可聘請海內外知名的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專家學者擔任顧問和名譽董事長。

第二十七條 在必要時可設常務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選舉辦法由董事會議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是為醫科大學籌集辦學資金、提供管理決策諮詢、評議學校工作,以及通過提高辦學水準為董事單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務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 董事的權利:

1、聽取醫科大學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對學校的辦學方向、培養目標、專業設置、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體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決策及董事單位之間的合作事項進行監督、指導和諮詢。

3、參與研究學校的發展規劃,積極推進規劃的實施。

4、審議董事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狀況,有權對基金的使用提出質詢和批評。

5、參與學校大型基建項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諮詢、審議。

第三十條 董事的義務:

1、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向國內外宣傳醫科大學,擴大學校影響。同時,致力於加強同社會各界的交往和聯繫,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持學校的事業,發展新的董事會成員。

2、為董事會募集董事會基金,為醫科大學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擁有副董事長資格成員的單位或個人,為學校募集不少於80萬元辦學資金。擁有董事資格的成員單位或個人,一般為學校募集不少於30萬元辦學資金。行政機關的董事為學校的發展提供決策諮詢。

3、為學校提供各種信息,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和聯繫。

4、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學、科研實踐場所和學生實習基地,促進醫科大學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各項事業的不斷髮展。

第三十一條 醫科大學的義務:

1、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向董事單位優先輸送優秀人才。

2、通過短訓班、高級進修班、研究生課程班、在職申請學位等形式,為董事單位培養急需的各種人才,並在收費上予以優惠。

3、積極為董事單位開展科技服務,優先轉讓科技成果,為董事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4、董事單位正式職工子女報考醫科大學各類形式的學習,學校在招生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錄取時優先考慮。

5、利用學校附屬醫院的優勢,為董事單位的職工健康諮詢、疑難病症會診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請有經驗和名望的董事擔任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兼職研究員。

7、儘可能地為董事在工作、活動、就診、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學校與國內外的廣泛聯繫,為董事單位牽線搭橋,促進董事單位的生產、科研等各項事業在海內外的發展。

9、為海外董事回國考察、探親、旅遊等提供方便,其子女來校就讀可予以適當優惠、照顧。

10、凡對學校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和個人,在校史上記載其事蹟;由董事單位或個人提供經費建設的建築物和購置的大型設備,可在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後,以其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命名,也可在校內刻石記名,以資紀念。

第五章 董事會基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醫科大學董事會基金。基金主要用於:改善醫科大學的辦學條件;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學生;獎勵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員;董事會活動經費以及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來源有:

1、董事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經費;

2、以董事會名義所獲得的收益;

3、國內外政府基金會、民間基金會的捐贈款項;

4、董事會在一定條件下投資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會名義向社會募集的款項;

6、其他途徑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接受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的各種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捐贈。

第三十五條 為了積累董事會基金,可以邀請醫科大學專家、學者進行適當義務的或有償的社會服務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條件,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贊成通過。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內部各方應真誠合作,互相尊重對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盡事項通過進一步洽談解決。

董事會章程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

第四條本社由、等個股東聯合組建。

第五條本社經工商局登記註冊。經營期限為年(或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准,在登記機關注冊後生效。

第二章經營範圍及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範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股東資格、出資人及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

擁有本社股權者均具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資格。

根據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股東。

1、

2、

3、

……。

第十四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以集體淨資產量化方式出資萬元(其中人口股萬元,農齡股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具體股本結構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的權利

1、年滿18週歲有人口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享有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6、優先認購本社新增註冊資本;

7、按有關規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後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現金股股金(如不設現金股,則去掉該項義務);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3、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4、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量化股及現金股不得退股提現。

第五章股權設置、股權享受對象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本社設人口股、農齡股、。

人口股的享受對象及比例:

農齡股的享受對象及份額:

股東的股份數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頒發。

以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造時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為時點,該時點後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贈予,經董事會批准可以(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繼承、贈予,應向董事會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合作社將每年的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股東代表大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後,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一次。

第十九條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

今後因土地徵用補償收入增加,或資產營運增值,或期末公積金餘額佔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按原股東持股比例及時追加股東的折股量化額。因合作社發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也可吸收社會投資者投資,其增資價格原則上應等於或高於每股評估淨資產。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本社股東代表總數為名(最低不得少於30人,最高一般不超過80人)。股東代表任期每屆3年。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方式一)本社股東代表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首先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採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選舉小組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按多於應選股東代表人數的10%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後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過半數以上、高票者當選。

(方式二)本社股東代表實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由各選舉小組根據應選股東代表的人數,經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4、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決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方案;

6、審議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准股東轉讓出資方案;

8、對本社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分別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開。經1/3以上股東代表、1/5以上年滿18週歲有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應有不少於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可採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也可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董事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2項內容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對形成的其他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社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並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擬定本社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東轉讓出資的方案;

9、擬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舉行。

非董事經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本社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任1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每季審查本社財務,並向股東公佈;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召開監事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本社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資產經營、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可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採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併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拍賣、轉讓金由董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四十九條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登記造冊,並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第五十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至少每季一次公佈財務收支情況。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上級農經管理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五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2、財務收支明細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係,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淨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規定的幅度內,具體分配比例最終由本社董事會擬定方案,報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實施):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費20—30%;

(三)股東分配50—70%。

第五十五條若分配後有結餘收益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社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於彌補本社的虧損、擴大本社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轉增本社資本。

第五十七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於本社股東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淨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董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核辦法由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第六十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九章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的;

2、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解散的;

3、因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本社依照上條1、2款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依照上條4、6項規定解散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本社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和清算有關本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本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本社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本社財產能夠清償本社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清償本社債務。

本社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本社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本社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五條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本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條本社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本社登記。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已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並已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准。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董事會章程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公立醫院改革步伐,提高醫院運行效率,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xx縣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杭委〔〕111號)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醫院名稱為“xx縣醫院”(以下簡稱為醫院)。英文名稱為“”。醫院以“”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組成的愛心圖案為院徽,以“厚德、精業、奉獻、創新”為院訓。

第三條 醫院是xx縣人民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屬性為事業單位,醫院的經營性質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自主辦醫和管理,並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醫院地址:xx縣xx鎮路號。

第二章 宗旨使命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醫院宗旨:堅持基本醫療衞生服務的公益性質,救死扶傷,忠誠為維護和促進xx縣人民羣眾的身心健康服務。

第六條 醫院的功能定位與使命:作為縣域醫療衞生中心和農村三級醫療衞生服務的龍頭,承擔縣級綜合醫院應有的職能。一是為縣域內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包括運用適宜醫療技術和藥物,開展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難疾病接治轉診;二是推廣適宜醫療技術,為農村基層衞生機構人員提供培訓和技術指導;三是承擔部分公共衞生服務,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四是與城市三級醫院、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實行長期穩定的分工協作;五是承擔我省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任務;六是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醫院的服務形式及範圍:

㈠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提供內科、外科、婦科、產科、兒科、骨科、腫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膚科、急診醫學科、康復科、中醫科、麻醉、檢驗、病理、醫學影像、遠程醫療等基本診療服務;主要從事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和重大疑難疾病的接治轉診。

㈡承擔縣域醫療衞生中心的任務,接受城市三級醫院支援,為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業務指導。

㈢承擔公共衞生、衞生應急、醫療救治、醫療保障、醫療救助、幹部保健等工作,以及醫療援外、醫療扶貧、義務診療等公益性活動或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務。

㈣開展醫學科研活動,發展醫學重點學科。與境內外醫療、教學、科研機構加強合作,開展與本區域常見病、多發病相關的調查研究,以臨牀為主,開展實驗研究、醫技研究、護理研究、醫院管理研究,開展新技術、新業務、新方法的推廣應用,開展學術活動和學術交流。

㈤承擔醫學院校實習生的臨牀教學和實習任務,並承擔培養基層醫療機構專業人才的指令性任務和本縣全科醫師臨牀培訓任務。

㈥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羣眾醫療服務的需求,不斷拓展診療服務範圍。

第三章 服務對象及管理

第八條 醫院的服務對象

㈠優先滿足本縣人民羣眾(包括職工醫保和城鄉合作醫療對象)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㈡為政府指定的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

㈢為全縣幹部保健對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務;

㈣立足,輻射周邊區域需求人羣,為其提供診療服務。

第九條 醫院服務對象的管理

㈠實行主診醫生負責制服務,為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

㈡實行預約診療服務,實施分級醫療、基層首診、雙向轉診制度;

㈢推行優化流程、預防為主的治未病式健康管理服務;

㈣推廣優質護理服務;

㈤實行“無假日”門診制度,保障急診急救工作24 小時運轉;

㈥其它有利於改善患者就醫體驗的其他服務模式。

第十條 服務對象的權利與責任

㈠有權享受高質量醫療服務;

㈡保有自己的健康隱私權;

㈢享有便利獲得自己健康狀況信息的權利;

㈣有責任提供真實的健康數據和疾病史,為醫療決策提供依據;

㈤有責任按照醫院的導引和流程要求接受醫療健康管理服務;

㈥有責任為醫療服務提供醫療保險付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付費。

第四章 醫院員工

第十一條 醫院員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堅持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擇優聘用。醫院應當與其聘用的職工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醫院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所有在崗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和崗位聘任協議。

第十三條 以院長為代表的醫院管理層崗位名額和工資預算,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固定工資和績效目標考核為基礎的年薪制;其它崗位實行崗位工資制和績效工作制。

第十四條 醫院建立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各職系各級崗位的職責和考核指標,建立以服務質量和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績效評估體系,進行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制定科室量化考核指標,並與科室績效工資總額掛鈎;將考核結果作為職工續聘、解聘、獎懲以及確定薪酬待遇的依據。

第十五條 根據編內、外不同對象,醫院員工相應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六條 按國家制度和法規以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要求,規範醫生執業行為。醫療臨牀一線的臨牀醫師應購買醫療風險責任險,以規避醫療風險。醫院為一線臨牀人員統一提供醫療風險責任險。

第十七條 醫院人員實行“去行政化”管理。本縣內其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聘用到醫院後,按照醫院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 醫院設立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醫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負責選舉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和醫院管理層會議。董事會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 醫院依法聘用、解聘、晉升、獎懲員工應當徵求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並報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組織架構

第二十條 醫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醫院獨立承擔經濟責任、民事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二十一條 醫院設立董事會、醫院管理層和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的組成、董事會成員的基本條件、董事會成員的產生、董事會職權及議事規則、董事長職權、董事職權等按《xx縣醫院董事會章程》 執行。董事會負責行使醫院重大事項決策權。醫院董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醫院顧問委員會和縣外專家諮詢委員會,為決策提供顧問建議和專家諮詢。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組成和產生、監事會成員、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議事規則等按《xx縣醫院董事會章程》執行。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醫院管理層成員的職務行為。

第二十四條 醫院管理層負責運營管理,並按照本章程對醫院實施管理。

第六章 醫院管理層

第二十五條 醫院管理層由院長、副院長、總會計師、黨總支部書記、副書記及院長助理等組成,逐步推行職業化。

第二十六條 由院長任醫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醫院管理層全部成員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為5年,經董事會同意,可以連任。醫院管理層是醫院的執行層,負責醫院內部事務的決策管理,行使醫院經營管理事權。醫院管理層的職能:

㈠起草醫院發展規劃、運行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擬定醫院內部運行架構;

㈡貫徹落實董事會決議,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運營、管理醫院,組織開展醫療、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對外交流、預防保健等業務工作,實現醫院經營管理目標;

㈢研究提出貫徹落實醫院黨總支部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實施意見,支持羣團組織依法開展活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㈣保障醫院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質、增值。

第二十八條 院長的職責:

㈠主持醫院全面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和主持醫院管理層會議,對醫院經營管理事務有決策和監督權;

㈡簽署工作人員的聘任書,簽發醫院公文;

㈢組織實施醫院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活動工作方案;

㈣組織實施醫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規範、醫療衞生服務規範;

㈤指導和監督副院長在分管領域的管理工作;

㈥監督和檢查醫院管理層決議的執行情況,聽取各副院長的工作報告;

㈦代表醫院處理對外事務;

㈧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副院長的職責:

副院長對院長負責,協助院長分別分管臨牀醫療、醫技,院感、護理,科研、教學,行政和後勤保障、幹部保健等工作。

第三十條 醫院管理層實行院務工作會議制度:

㈠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委託一名副院長代為主持。凡屬醫院管理層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需由醫院管理層集體討論並做出決定。

㈡院長可根據需要隨時決定召開醫院管理層會議。醫院管理層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醫院管理層會議應對會議所議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並由院長簽發。

㈢在醫院管理層會議上,成員具有平等的質詢權、發言權和表決權,必須維護醫院的利益,不得泄漏醫院的祕密;在行使職權時,如違反醫院規定,給醫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院學術委員會是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決策諮詢機構。學術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高級職稱,組成成員由院長與各專業科室學科帶頭人協商產生,其中不擔任院級行政職務的高級職稱醫務人員代表所佔比例應當多於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醫院運作架構:醫院設院辦、黨辦、醫務科、護理部、人事科、院感科、保健科、財務科、審計科、總務科、設備科、信息科、醫保辦、客患服務部、保衞科等職能科,開設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醫科、康復科、理療科、急診醫學科、感染科、麻醉科等14個臨牀科室和藥劑、醫學檢驗、醫學影像、超聲、心電圖、內窺鏡診療、病理、高壓氧治療、消毒供應、健康體檢等12個醫技輔助科室。

第三十三條 醫院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醫療教學、學術科研、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醫院經費來源:

㈠政府財政投入;

㈡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㈢社會各界的捐贈;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醫院建立科學、規範、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經費使用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 醫院建立責任會計和管理會計制度,形成總會計師制度的管理體系。財務科設立責任會計,負責全院各科室經濟核算工作,直接對總會計師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總會計師職責:

㈠總會計師負責開展下列業務工作: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

2、進行成本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科(室)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㈡負責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㈢協助院長對醫院的業務發展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第八章 黨羣組織

第三十八條 醫院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醫院黨組織負責人的選拔和任免按照黨章有關規定和幹部選拔任免的程序決定。

第三十九條 醫院黨組織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㈠按照黨章規定,保障和監督、支持醫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㈡開展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

㈢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開展衞生文化、醫德醫風和職業道德建設;

㈣依照有關規定監督醫院黨員幹部的職務和執業行為;

㈤指導工會、共青團和婦女組織工作。

第四十條 醫院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和婦女組織,並支持其開展工作。

第九章 監督

第四十一條 醫院應當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將編制的財務報告報送董事會和縣財政局。醫院年度工作報告和年終財務報告報經董事會審核後向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醫院的財務收支情況應接受審計部門的依法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監事會及醫院職工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的約定追究責任。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六條 醫院完成宗旨、轉制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醫院終止動議須經過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醫院終止前,須在縣衞生行政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醫院經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醫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董事會和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醫院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其他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縣人民政府批准通過,由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章程 篇15

根據*有限公司股東會研究決定,同意變更公司經營地址及經營範圍,現將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修改為:

第二章第七條 公司住所:鄂爾多斯市康巴什新區華資大廈E座1212室。

第二章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煤炭批發經營;土石方工程施工;鋼材、建材、日用百貨銷售;工程機械租賃;道路貨物運輸。

本章程修正案是原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同時作廢。

全體股東簽名:

x年七月十八日

董事會章程 篇16

經*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研究決定召開股東會議,應到2人,實到2人,符合法律規定,決議事項如下:

一、同意公司的經營範圍變更為:煤炭批發經營;土石方工程施工;鋼材、建材、日用百貨銷售;工程機械租賃;道路貨物運輸。

二、同意公司的經營地址變更為:鄂爾多斯市康巴什新區華資大廈E座1212室。

三、同意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正。

全體股東簽字:

x年七月十八日

董事會章程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 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董事會章程 篇18

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修訂案(下稱“修訂案”)由X公司(下稱“股東”)於201*年**月*日簽署。

由於調整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對章程作如下修訂:

第一條 對章程第十四條的修訂

章程第十四條原表述為:“公司設正、副總經理各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現該第十四條修訂為:“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條 本修訂案經公司股東簽署和審批機構批准後生效。

X公司(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董事會章程 篇1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 ,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

理人員;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任免,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新任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的職務。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作出的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注:可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並應於 前送交股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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