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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學校宿舍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寄宿制學校宿舍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寄宿制學校宿舍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

一、寄宿生往返家校之間的路程

寄宿制學校宿舍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1、寄宿生每週星期一早上按時返校,週五放學後由學校組織放學,平安回家。

2、學校禁止學生乘坐無牌無證、有隱患的車輛,不準騎、搭乘自行車、摩托車,積極向家長宣傳工作的重要性和要求,取得家長配合和支持。

3、寄宿生在上學、回家途中要嚴守交通規則,徑直回家,不得在路上逗留、追逐、打鬧、打牌、做危險遊戲、走人户、私自下河(堰、塘)洗澡等,不得損壞、殘踏、攀摘羣眾莊稼、樹木、果實、花草等。

二、寄宿生校內生活

1、寄宿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有規律地生活、作息,文明活動。不打架、不罵人、不參與危險性活動,時刻注意。

2、一週之內確需離校回家,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填寫請假條交班主任簽字同意後將准假條交當晚自習輔導老師方可離校。

3、寄宿生平時不得擅自出校門,有特殊情況也須向老師請假許可後方能出校,並速去速回。

4、寄宿生必須在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堂就餐,注意飲食衞生,不吃生冷食品和不潔、黴變、劣質、過期變質及"三無"等食物。用餐時不得追逐打鬧、大聲喧譁。取飯菜時應有序排隊,相互禮讓,防止燙傷。

5、學會關心、照顧自己,根據天氣冷暖添減衣服,若生病要及時就醫,並報告學校、班主任或值班老師。

6、在參加各種鍛鍊活動中,要注意,杜絕事故發生。

三、寄宿生宿舍區

1、學生就寢由當天上晚自習任課老師、班主任、當天值班教師、領導共同管理,值班人員必須到崗,巡視學生就寢情況,瞭解住校生生活困難,處理偶發事件,維護就寢紀律,清點住校生數。

2、寢室門要及時上鎖,晚上就寢後關好門、窗,上課期間不準隨意進寢室,保管好個人貴重錢、物,也可交由班主任老師代為保管,防止失竊。嚴禁亂拿亂翻別人的東西。

3、有家長或親屬來訪,必須到門衞室、班主任或值班老師處登記,拒絕陌生人進入宿舍區。

4、嚴禁攜帶刀具、有傷害性的玩具(如打火機、玩具槍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進入寢室。

5、不準在寢室內打逛、追逐、躥牀跑跳或做危險性遊戲。

6、不準在寢室內打手電筒或點蠟燭看書。

7、嚴禁帶火種進寢室,不準在寢室內點燃蚊香、燒開水煮飯,嚴防火災及開水燙傷事故發生,不準觸摸帶電設施及私拉亂接電線。如有意外發生要及時向學校及老師報告。

8、各班選好寢室室長,並認真履行職責。

9、嚴禁互串寢室、私換鋪位,未經班主任允許,不準留宿他人。

10、愛護公共財物設施,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寄宿制學校宿舍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2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寄宿生的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創建平安校園,為廣寄宿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依據縣教育局關於寄宿學校管理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細則。

一、組織管理

1、成立寄宿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員長:唐健

副組長:張朝輝(負責學生思想與紀律教育)張賤華(負責寄宿生生活設施設及全安排杳)

成員:段小霞、唐小云、周燕、馬水文譚秋萍譚秋蘭(寢室管理員)

2、建立兩條管理系統

①教師系統:校長、值日行政領導、早晚自習輔導教師、值周老師、寢室管理員。

②學生系統:寢室長

3、建立詳細寄宿生花名冊。總冊(分班冊、男女生冊)、寢室點名冊,同時附家長的聯繫電話。家長聯繫方式要備兩種以上途徑、以防急用。

4、建立寢室室長監督報告,值周老師檢查管理,值日行政負總責的寢室管理制度。

5、為便於統一寄宿生的學習和生活,學校對寄宿生編制“寄宿生早晚活動”進行管理,配齊、配優晚自習輔導教師,確保寄宿生的學習活動質量得到保證。

二、隊伍管理

1、寄宿生的宿管老師,必須服從學校領導分配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做到雷歷風行,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2、宿管員具體負責寄宿生的日常生活指導和管理工作。對學生必須富有愛心、童心和責任心。平時要深入寄宿生中,充分了解寄宿生的生活情況、身體狀況和思想動態,助低齡和生理、身體有缺陷的寄宿生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3、宿管員要定期召開室長會議,並做好組建寄宿生督導隊,提高學生自我管理能力,和增強自我服務意識。

4、宿管員要做好寄宿生牀位安排和調換工作。

5、值周老師必須24小時在崗,嚴格履行崗位職責,未經校長、值周領導批准請假不得離開學校,如遇學校寄宿生突發事件必須迅速到崗。

6、值周老師要督促學生按時起牀、上課、就寢,上課期間,做好宿舍清查工作,不得讓學生無故在宿舍區逗留。

7、值周老師做好宿舍區設備、安全、衞生三項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時上報學校。

8、如遇寄宿生有生病等困難時宿管員、班主任、值老師要主動助學生,讓學生體會到學校、老師的温暖,同時指導學生合理安排生活。

三、思想管理

1、注重人文關懷,多為學生着想,多為學生解憂,力倡導“有困難告訴老師,有疑惑告訴老師,有矛盾告訴老師”的服務承諾。

2、定期召開寄宿生會議,對學生進行專項教育、學習寄宿生有關制度要求及行為教育,並做好詳細記錄。

3、緊緊圍繞中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對寄宿生開展集體主義、愛校尊師、勤奮學習、遵紀守規、行為規範、關心他人、勤儉節約、艱苦樸素、愛護公物、清潔衞生、交通安全、飲食安全、衞生保健、孝敬父母等專題教育。

4、班主任及教師要深入學生家庭生活,通過家長會、座談會、個別談話、經常詢問家長等途徑瞭解學生實際。各班、各宿舍要設立室長,及時向班主任、宿管員映同學動態,以便及時教育,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5、建立家校聯繫卡制度,班主任要經常保持與家長聯繫,爭取家長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教育好學生。必要時要入户進行家。

四、衞生管理

1、宿舍衞生要做到無屋漏,無蚤蝨、無蛇鼠、無蛛網、無危險品,勤開窗户,保持通風。並定期噴藥消毒。

2、養成良好習慣,做好室內外衞生保潔工作,維護良好的生活環境。宿舍內外要打掃乾淨,保持無米、無菜、無果殼、無紙屑及其他一切廢品污物,並保持乾燥。

3、被褥摺疊方正,排列整齊,經常晾曬,保持清潔,口杯、盆、毛巾要擺放整齊。

4、講究個人衞生,勤洗臉、洗腳、刷牙、洗澡,衣服、鞋襪要經常換洗。並經常檢查督促。

5、對尿牀、生疥、有傳染病的學生要及時發現,並督促家長及時治好。發現傳染病要及時隔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6、養成文明就餐習慣,愛惜糧食,節約水電。

五、宿舍紀律

1、嚴格按作息時間表作息。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作息者應先向室長報告,再由室長報宿管員老師批准。

2、按時起牀、晨煉、進餐、上課,每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洗漱和個人衞生的清理,迅速就寢,保持宿舍安靜。不講話、不聲吵鬧。

3、休息時間不準做有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下晚自習回寢室不得高聲談笑、追跑。

4、不隨便到別的宿舍亂串或長時間逗留,更不準隨便進入異性宿舍,有公事經宿管老師同意,方能進入。

5、未經批准不能擅自調房間或牀位。未經本人同意,不準亂動他人物品。

6、上課、晚自習時間不得隨意進入宿舍。如特殊情況需要經夜班值周教師和晚自習輔導老師共同批准方可。

7講究衞生,嚴禁隨地吐痰,亂丟廢物,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畫。嚴禁往窗外、走道倒水、扔雜物、摔東西。

8、同宿舍同學應和睦相處,提倡文明、團結、互助的風氣。嚴禁在宿舍講粗話、打架、鬥毆、鬧事。嚴禁在宿舍打撲克、抽煙、喝酒。

9、上鋪同學在指定的位子禮貌上牀,上牀時下鋪的同學不得做出妨礙舉動,確保安全。嚴禁學生多人在上牀玩耍、跑跳。

10、愛護宿舍區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財產,發現損壞現象要及時向宿管老師報告,凡丟失、損壞的宿舍物品應照價賠償。

六、安全管理

1、建立雙休日寄宿生回校後的清點制度,及時掌握學生的到位情況。所有住校生週日下午3:30至5:30準時到校,值周老師清點人數。對未按時到校的'學生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繫,弄清原因。

2、實行住校生週末回家清點,做好寄宿生的清校等安全善後工作,確保寄宿生全部離開學校並平安回家。

3、寄宿生回家按片區域站隊排隊,不準在路上逗留,未經父母同意不準在親戚、同學家做客宿夜。到家要向父母打招呼,回校要向父母告別。

4、寄宿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時間內,除生病等特殊原因外,住宿生不得離校;若確需離校,必須持有班主任簽名的請假條,經宿管員同意並簽名後才能離開學校。其他人無權批准。

6、建立宿舍學生到位情況登記表,每晚由晚自習輔導老師,值周老師核實簽字備案。

7、住宿生未經宿管員批准不得外出住宿,不得私自帶外人留宿,不得私自帶外人進入宿舍。

8、每晚息燈後,做好查鋪、點名工作,寢室長要向宿管員彙報本宿舍同學到位情況。對學生私自離開宿舍的情況應立即向校值周老師、值日行政領導彙報,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同時追查落實學生私自離開宿舍的原因、去向等具體情況,對違紀寄宿生要及時處理,並填寫處理意見。

9、住宿生因突發疾病、打架鬥毆、食物中毒及校外人員滋擾、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應採取應急救助措施,並及時向班主任和值周老師、值日領導彙報。

10、加強對女生的生活指導,每學期每人至少開一次對女生的專項教育,關心、指導女生的學習、生活及自我安全防範常識。

11、定期召開寄宿生會議,對學生進行專項教育、學習寄宿生有關制度要求及行為教育,並做好詳細記錄。

12、嚴禁玩火,不準將火源和管制刀具等危險氣入宿舍。

13、不得在宿舍內點蠟燭、使用明火,不得私自搭接電線和使用違章電器。

14、宿管人員和值周行政要加強夜間巡邏工作,確保校內平安及寄宿生的安全。

七、本細則從二0xx年三月起執行。

4、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

1、服從管理,聽從安排。在學校安排的房間、牀位住宿,不得隨意調換。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時起牀、就寢、熄燈。

3、按時到教室上課,病、事假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4、嚴格遵守寢室衞生制度,認真履行值日生職責。不亂倒水,不向室外扔雜物。

5、嚴禁吸煙、喝酒、玩賭博遊戲。不看壞書刊、壞錄像,不聽黃色歌曲。

6、提高警惕,防盜防火,出門落鎖,不準點蠟燭等。嚴禁留宿親友、同學,不得帶非住校生進宿舍。在校期間嚴禁外宿。

7、平時外出要經班主任批准同意。

8、發揚互助互愛精神,不打架罵人,不圖他人錢物;在寢室不聲喧譁,不打鬧,不打擾他人休息和學習。

9、每晚必須到教室上晚自習。有特殊原因經班主任批准同意,方準留在宿舍。

10、節水節電,杜絕“長流水”和“長明燈”,不準私自接用電器。要愛護公物,不得將寢室物品拿到室外。

寄宿制學校宿舍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規範化、制度化、人文化、科學化管理,創造和諧文明、環境優雅舒適的學習生活環境,推動學院文明校風、優良學風和工匠精神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宿管中心負責全院宿舍的統籌管理。系部根據該部門已住宿學生數量以及新生預計招生數量,按男、女分類統計上報宿管中心。宿管中心協調系部依據實際安排宿舍。

第三條學生宿舍實行宿管中心與系部聯合管理機制,系部學生科、宿管中心共同負責學生宿舍的安全、衞生、紀律、設施等日常管理。宿管中心具體負責各項檢查、考核及問題發現饋,配合協助總務處、安保處、系部學生科、班主任及值班老師開展宿舍管理工作;總務處、系部學生科、班主任及值班老師負責問題的解決和處理。

第四條住宿學生系已按有關規定繳納住宿費的學生。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五條宿管中心按各系部所需牀位如數分配給系部。系部根據各自實際,安排所屬樓層宿舍、牀位等。入學新生按新生報道入學相關流程,辦理住宿。

第六條學生宿舍的使用、調整,由宿管中心本着相對集中、便於管理、周到服務的原則合理調配。

第七條住宿學生不得自行調換宿舍或牀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需經系部學生科同意並通知宿管員安排調換。

第八條非本宿舍樓學生或外來人員(包括親屬)未經宿管中心同意,不準進入宿舍樓,嚴禁在宿舍內留宿。

第九條各系部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學生住宿,在新學期開學兩週後,將學生住宿情況報宿管中心備案。

第十條週末或節假日,留宿學生以班級、系部為單位認真、清楚填寫週末、節假日回家、留宿名單報與宿管員。名單中若有塗改需班主任在塗改處簽字。因字跡潦草、模糊造成宿管員無法準確核對學生人數,一切後果由系部自行承擔。週末留宿學生名單經班主任簽字後於週五13:00前報送宿管員。小長假留宿名單由系部學生科彙總,學生科長簽字後於放假前一天報送宿舍管理員。

第十一條寒、暑假原則上不允許學生留校住宿,因學院統一組織的補課、培訓和其他活動等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需由系部請示分管院領導同意、批准後報與宿管中心,由宿管中心協調安排學生住宿。寒、暑假因車票等原因學生不能及時離校的,只允許留宿1至2天,按照週末留宿流躊理。

第十二條學生宿舍實行舍長負責制,每間宿舍設舍長一人,負責本宿舍的管理和服務。主要職責是安排宿舍值日,組織宿舍內務衞生清理,開展宿舍文化和宿舍文明建設,負責督導檢查內務、衞生、紀律等。

第十三條宿舍內按規定在牀挺設置牀卡,登記住宿學生有關信息,便於宿舍管理。

第十四條住宿學生要自覺遵守作息時間,按時起牀、就寢、熄燈,遵守宿舍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五條學生進入宿舍一律佩戴胸卡,未配帶胸卡者需由班主任或學生科開據證明。否則不得進入。非正常時段需進入宿舍的學生,需由學生科或者班主任開具請假條,憑條進入,宿管中心嚴格登記出入信息。

第十六條宿舍內應保持安靜,不得聲喧譁、吵鬧、嬉戲、亂串宿舍等;禁止男女生進入對方宿舍,違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宿舍內要風清氣正,和諧温馨,不允許釘釘子,張貼海報,亂寫亂塗亂畫,共同保持宿舍文明整潔。

第十八條建立學生住宿檔案。學生住宿檔案由系部建立並負責管理,新生入學後2個月內需將電子版檔案報送宿管中心備案。學生住宿檔案信息包括宿舍樓號、系別、班級、班主任(輔導員)及聯繫方式,學生姓名、性別、房間號、牀位等信息。畢業班級(工學交替)宿舍數量、人數等信息由系部於學生離校前三個月報與宿管中心。

第三章退宿管理

第十九條住宿學生退學、轉走讀、開除等需退宿,由系部出具退宿證明,會同宿舍管理員查驗宿舍內公物、設施、回收牀位卡。公物、設施等若有損壞,待按價賠償後,方能辦理退宿手續離校。

第二十條學生因畢業和實習離校,需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宿手續,由系部學生科或班主任(輔導員)會同宿舍管理員清點、檢查、驗收宿舍內公物、設施、回收牀卡等。公物和設施等如有損壞,當事人按價賠償,統一到財務處繳費,憑財務處繳費收據,到宿舍管理員處簽字辦理退宿離校手續;因故不能按時退宿,需系部學生科出具證明,宿管中心給予延遲辦理退宿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走讀、退學、畢業、開除的學生不得進入學生宿舍,特殊情況需本人申請,經系部學生科批准出具證明方能進入,不得在宿舍內長時間逗留。

第二十二條學生工學交替期間需要在宿舍住宿,需由班主任(輔導員)或系部學生科出具證明,方能安排住宿。

第四章衞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宿舍衞生由宿管中心和系部共同負責管理。公共區域衞生由宿舍管理員組織協同值周學生打掃清理;宿舍內衞生由本室學生負責打掃清理;宿舍樓內公共區域由宿舍管理員負責進行定期消毒。宿管員負責對宿舍內務和衞生進行檢查考核,建立衞生檢查考核記錄台賬,作為系部年終績效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在宿舍公告欄公示。宿管中心協助系部定期對學生宿舍進行危險違禁品檢查,檢查結果在學院OA進行通報,並作為系部年終績效考核依據。

第二十四條宿舍內務衞生標準

1.宿舍走廊地面、樓梯乾淨無污跡、痰跡和雜物;樓梯扶手無灰塵;牆面無腳印、污跡;門窗玻璃潔淨無破損;樓道燈具無灰塵;天棚無蛛網積塵;廁所潔淨無異味;暖氣片、水管及下方無灰塵、雜物。

2.牀鋪平整無雜物,被子疊放標準規範;枕頭整理擺放平整規範,枕下無雜物;牀下鞋子擺放整齊,成一條直線,臉盆按上下牀順序一線擺放牀頭一側;臉盆內潔淨無雜物,盆內毛巾疊成方型緊貼臉盆外沿;牙缸放置臉盆內右側,把手在外,牙刷垂放在牙缸內,毛刷向上;皂盒純淨,放置於牙缸左側。

3.暖瓶潔淨無污漬,根據房間具體方位統一放置在指定位置,把手在外成一線擺放。

4.行李箱按規定位置整齊擺放,無灰塵,美觀整齊。

5.拖把、笤帚、撮子等衞生工具,按拖把在裏、笤帚在外、笤帚垂於撮子次序位置擺放。

6.空牀整潔無雜物,無亂堆、亂放、亂掛現象。

7.宿舍內照明燈、開關、牀、櫃門、窗等公物用品無破損。

第二十五條宿舍衞生檢查考核由宿管中心和系部共同負責。宿管員發現問題、映問題,並協助系部及班主任、值班老師解決處理問題。

第五章財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宿舍牀、桌、櫃等傢俱及公物用品由總務處統一配置,由宿管中心負責分類編號、設卡登記建賬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條愛護公物,嚴禁人為損壞門窗、玻璃、牀、桌、櫃等公用物品和水、電、暖、消防等設施。如有損壞遺失由責任人按價賠償,責任無法落實的交由系部學生科處理,落實賠償。

第二十八條未經宿管中心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將宿舍內公物用氣出或搬出宿舍,不允許私自增加或安裝其他用具設備,一經發現,交由系部學生科嚴肅處理,造成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宿舍內傢俱等公物用品及設施損壞或出現故障由宿管員負責向總務處報修。

第六章水電管理

第三十條學生要養成勤儉節約意識和文明生活習慣,自覺節約資源、能源;樹立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節約風尚,厲行節約對浪費,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關,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第三十一條光線充足時不得開燈。宿舍管理員負責管理和監督學生在宿舍內節水節電行為,對違、不聽勸阻和屢教不改者,除開展批評和教育外,向系部學生科或班主任映,視情節嚴重程度,根據有關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作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子、電熱杯、電熱器、電熱毯、電飯鍋、電飯煲等功率電器,一經發現立即沒收違禁品;並通知系部學生科對使用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宿舍內禁止增加照明設備、私接電線等,不得私自換用燈泡、燈管等功率照明設備,違者宿管員通知系部學生科,給予警告處分。

第七章安全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住宿學生應嚴格服從宿舍管理員、值班老師和執勤學生幹部的管理,積極支持配合宿舍管理工作,共同創造安全和諧的住宿環境。

第三十五條嚴禁在宿舍內喝酒,抽煙;嚴禁在宿舍或陽台打鬧、攀爬;嚴禁在樓道打籃球、羽毛球、踢足球、滑輪滑等行為;嚴禁音量播放各種音頻、視頻或做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事情。違者交由系部學生科或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嚴禁在宿舍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嚴禁私藏管制刀具,一經發現一律沒收,違者交由系部學生科或學院安全保衞科處理,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文明上網,自覺抵禦穢、色情、低俗朽等網上信息,養成科學、文明、健康上網習慣。嚴禁各種形式的賭博行為,嚴禁觀看傳播動、穢書刊、視頻、軟件等,違者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未經宿管中心批准,不得在宿舍內留宿他人,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熄燈前宿舍管理員及宿管部執勤學生幹部,聯合對各宿舍進行人數清查和紀律檢查,主要檢查住宿學生的到位情況,有無外來人員及串住宿舍現象,對不按規定住宿和對夜不歸宿者及時饋給值班老師或系部學生科,系部負責聯繫、查找。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嚴禁在宿舍樓內燃放鞭炮、焚燒物品、生火做飯,嚴禁使用酒精爐、蠟燭等易燃易爆物品,對違者從重、從嚴處罰,違國家治安管理條例者送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嚴禁任何人員進入學生宿舍進行商品買賣或交易活動;違者沒收物品,並饋給系部學生科或送學院安全保衞科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辱罵、侮辱或故意刁難宿舍管理人員,妨礙宿舍管理人員及學生會宿管幹部正常工作的,從重、從嚴給予處理。

第四十三條住宿學生夜間晚歸、夜間外出管理規定。

1.學生應嚴格遵守門衞管理制度。在宿舍關門之前返回宿舍,早晨開門之前不得外出。

2.晚歸學生返回宿舍時,必須持有效證件填寫好晚歸記錄,宿舍管理員認真核實確認其身份後,方能進入宿舍。

3.私自爬窗進入宿舍或為他人晚歸進入宿舍提供方便者,學校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4.因公外派等原因晚歸的學生,由系部出具相關證明進入宿舍。

5.夜間因生病等緊急情況需外出的學生,由宿管員與夜間值班老師聯繫,由值班老師負責處理。

6.為本宿舍同學夜不歸宿作假證者,給予警告處分。

7.無正當理由(若不能提交有關證明)夜間晚歸,視情節輕重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條例中未列舉的其它違背社會公德,破壞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相近條款處理。

第八章住宿教工管理

第四十五條需要在學生宿舍住宿的員工,以部門為單位提出申請,分管院領導簽字同意後,由宿管中心統一安排。

第四十六條住宿教工要服從宿管中心管理,不允許使用功率電器,私接電線,自覺遵守宿舍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七條已搬離學校宿舍的教職工,應及時告知宿管中心並將宿舍鑰匙親自交還給宿管員,不得擅自交給他人,更不能擅自轉給他人居住。

第四十八條搬離宿舍的教職工,搬離前和宿管員共同查看該宿舍內的各項設施、公物。如有損壞、遺失按價賠償。

第四十九條對不遵守宿舍管理規定的教職工,視情節嚴重程度,宿管中心將勒令其搬出宿舍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在宿舍住宿的餐廳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到宿管中心領取消防門鑰匙一把,嚴格進出鎖門,如不遵守,勒令其搬出學生宿舍。

第九章寒、暑假住宿師生管理

第五十一條為便於學院統一管理,原則上不允許師生假期留校住宿,對確需因公留校住宿的師生實行審批備案制度,按照集中住宿的原則安排住宿。

第五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師生可申請寒、暑假期間留校住宿:

1.參加學院有關部門、系部組織的社會實踐的師生。

2.參加教學計劃內學習、工學交替和實習的學生。

3.集中培訓、備戰賽的師生。

4.協助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或系部進行校園管理工作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寒、暑假留校住宿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寒、暑假期間留校住宿的師生,在學生放假前3天,以系部為單位提供住宿時間、師生名單、聯繫方式、住宿期間值班老師姓名、聯繫方式,簽署意見,逾期不予辦理。

2.所有假期留校住宿的師生以系部為單位進行彙總,宿管中心按照學院假期總體住宿計劃進行統籌安排並安排宿管員值班管理。

3.系部因開設專業培訓班需安排外校人員住宿的,以系部名義向學院提出申請,院領導簽署意見後,方可安排住宿。

第五十四條寒、暑假留校住宿學生的收費管理

1.寒、暑假留校住宿的本校學生原則上只收取實際使用的水電費,不另行收取住宿費和管理費。

2.非本校學生借住的,需按學院有關規定繳納住宿費。

第五十五條假期住宿學生的安全管理

1.假期住宿師生的管理以“誰申請,誰負責”為基本原則。相關部門要指派值班老師負責對假期住宿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2.非本校學生住宿的,所屬部門必須派值班老師負責安全管理,並和宿管員保持聯繫。

3.假期留校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4.假期留校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院的請銷假制度,與部門值班老師保持聯繫。如需延長或縮短住宿時間,或中途離校的,應提前向值班老師提出申請,申請需註明外出地點、時間及事由,並通知到宿管員方可離開學校。

5.假期留校住宿師生必須嚴格遵守宿舍的作息制度。暑假期間須在22:00前返回宿舍,寒假期間在20:30前返回宿舍。

6.假期留校住宿師生必須嚴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嚴禁私自留宿外來人員,嚴禁私自調換宿舍,嚴禁違章用電,嚴禁賭博酗酒等,並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

7.師生在住宿期間,一旦發現有違紀現象,立即取消其在校住宿資格,並按照學院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8.假期借宿我院的外校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安全管理規定,借宿人員安全責任一律由申請住宿部門負責。

第十章實行巡查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條建立巡查考核制度。宿管中心、各系部定期對學生宿舍進行紀律秩序、消防安全、內務衞生、違禁物品、公物設施、記錄台賬等巡查,發現問題及時饋上報。系部需將在宿舍內違紀學生處理結果及時饋給宿管中心。宿管中心負責檢查、落實整改情況並建立巡查考核台賬,將巡查考核結果記錄詳實,作為年終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第五十七條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宿舍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責任事故,根據責任小依章依規分別追究系部、宿管中心和宿舍管理員的`責任,對責任人視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按學院有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構成刑事責任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學生處宿管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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