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寄宿制學校學生宿舍管理制度(通用3篇)

寄宿制學校學生宿舍管理制度(通用3篇)

寄宿制學校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寄宿制學校學生宿舍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為保護住宿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創建秩序良好、安全衞生、文明健康的學生住宿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xx〕5號)及《山東大學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成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對學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由學校分管領導任主任,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處、興隆山校區管理辦公室、齊魯醫學院學生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

第三條學校建立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同志—輔導員—班長、團支書—宿舍長組成的五級教育管理責任體系,負責住宿學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對所轄住宿學生的行為進行檢查和整改,逐級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向住宿學生統一提供學習和生活的基本設施,並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做好公寓門衞值班、公共區域的日常保潔、設施維護等工作。按照以學生為本的原則,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個性化服務。

第五條學生公寓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相關部門、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工作,切實加強對住宿學生的思想教育、素質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校內住宿的安排調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校內住宿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衞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學校成立學生自律組織——學生社區自我管理委員會,協助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完成公寓內住宿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工作。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相應成立本單位的學生公寓自律組織協助開展本單位公寓內住宿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條開展公寓文化建設,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積極、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對學生成長、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文化建設,以學生公寓為平台開展相關係列校園文化活動,深入開展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過程育人活動,不斷提升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條在山東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並在學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須瞭解並遵守本管理規定,同時有權利對學校的管理和服務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及改進意見。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住宿學生以適當方式參與學生公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對公寓工作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對學校給予的與宿舍有關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或因學生公寓管理部門有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為的,學生有向山東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尊敬師長,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學生公寓安全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學生公寓安全狀況關係到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關係到學校和社會的穩定。住宿學生須嚴格遵守《山東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學習消防知識,增強防火意識,主動舉報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作為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主體,其相關負責人是本單位學生在宿舍內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須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學生宿舍安全,查處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情況。

第十二條公寓內嚴禁違規用電和使用明火。嚴禁使用或存有破壞學生公寓智能控電設備的插座、熱得快、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及公寓管理部門認為其他有可能影響學生宿舍安全的電器;在公寓樓生活服務室(或公寓樓指定區域)嚴禁不按操作規程使用電吹風、洗衣機、微波爐、熨燙機等設施;不得在公寓內存放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更不能在宿舍內為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充電;嚴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爐、卡式爐、蠟燭等能產生明火的物品;嚴禁在公寓內自炊、吸煙、燃燒紙張雜物。

第十三條嚴禁個人物品影響消防通道暢通。未出現火情火警時,嚴禁動用和損壞一切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發生火情時,學生應及時報警,並同時報告本樓值班室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品帶入公寓,嚴禁在公寓樓內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五條為保證財產安全,學生須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和現金,不得轉借、私配房間和消防窗鑰匙,不得私換門鎖。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條學生交費後入住學生公寓,由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組織學生簽訂住宿公約或住宿承諾書。住宿房間和牀位確定後,學生不得擅自調換,不得以任何藉口出租、出借牀位。住宿學生須服從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統一管理,接受相關工作人員的巡視檢查。學生因專業調整、學籍變化、交流訪學等原因需進行住宿調整的,須持學校相關部門、轉出或轉入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開具的證明(或通過線上申請)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統一調整(跨校區住宿調整的,原住宿校區牀位必須要辦理退宿手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如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本單位的住宿學生進行房間內部調整的,須向學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後才能進行調整;同時將調整後的學生住宿情況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臉”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記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員檢查詢問的義務。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公寓樓,如遇特殊情況,來訪者須持有效證件登記,由被訪者當面確認後方可進入公寓,且須在當日21:00前離開。

第十八條住宿學生要保持良好的衞生習慣,維護公共衞生,預防傳染病發生。房間空氣應暢通,物品擺放有序,地面乾淨,個人牀鋪潔淨,桌面整潔。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自律組織配合學校學生社區自我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學生宿舍衞生,公佈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學生在公寓樓內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及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參與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留宿異性;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條住宿學生要嚴格遵守公寓作息時間制度。因特殊原因晚歸者須出示學生有效證件並登記後方可進入公寓;不歸者須向所在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請假。

第二十一條住宿學生離開房間時應關閉、切斷室內所有燈光和電源,關好門窗,鎖好房門。

第二十二條畢業生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按時離校、文明離校。

第五章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住宿學生須愛護公共設施,節約水電,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第二十四條住宿學生不得丟失、破壞學校統一配備的公共設備。損壞公共設備要及時報修,丟失或破壞的由當事人賠償。

第二十五條學生公寓內的電路、燈具、插座、風扇、洗衣機、淋浴器、開水器、空調等設備的維修及故障處理均由專業人員負責,學生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六章退宿及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條住宿學生因疾病、結婚、實習等原因需要辦理退宿或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請,本科生須家長知情同意,研究生須家長或配偶知情同意,經指導教師、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加強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因校外住宿而發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問題以及相關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八條學校將學生在公寓內的表現納入綜合評價並將之作為學生參與各類評獎評優的重要依據;學校對在學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對於違反以下有關規定的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經同意夜不歸宿或經常晚歸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擾亂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正常的學習和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影響學校住宿安排,擅自調換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者,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出租、出借宿舍牀位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違反公寓消防、用電等相關規定,沒收違規物品;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違章電器,未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給予警告處分;已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視情節嚴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險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在宿舍窗外違規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樓外拋擲物品,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七)在宿舍樓內違規飼養動物,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八)在宿舍樓內吸煙,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九)其他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學校將學生公寓內的衞生、安全、學生行為文明狀況、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輔導員進宿舍走訪次數、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參與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設活動等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工作評價和輔導員年終考評之中;對因疏於學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山東大學非全日制學生、來訪學生及其他需要在學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青島校區和威海校區學生公寓管理可根據本校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寄宿制學校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篇2

一、宿舍物品要指定地方擺放,這個由舍長親自指揮。

二、鞋擺放在牀底下,整齊地擺好,如有同學亂脱的,由舍長安排任務。

三、衣服不準亂掛在牀位,如有違者掃地一週(包括倒垃圾)。

四、宿舍衞生清潔要搞好,當天的同學當天倒完垃圾,否則掃地一週(包括倒垃圾)。如果地上有水,用地拖拖幹,以免摔跤。(注:倒垃圾時間為晚上5:50—6:20分,要向登記員回報,不登記的宿舍由舍長掃地一天,倒垃圾一週)

五、當天值日同學要掃淨宿舍衞生,陽台、走廊、牀底要掃乾淨,如有扣分、掃地一週並扣學生本人兩分。(注:文明宿舍評比要搞好宿舍的內務)

六、在宿舍不在亂扔剩飯剩菜或倒在廁所,如有違者掃地一週並扣兩分。

七、宿舍鈴響後,要保持安靜,回到自己的牀位,不準開水龍頭、洗衣服等,等待值日人員檢查人數後,關好門以防別人竄進來。本舍的'同學不準在午晚休時間竄進別人的宿舍,如有違者扣五分並抄書,如有舉報者加兩分以作表揚。(注:如果舍長虛報假人數的由領導或老師處罰)

八、午晚休講話者扣五分並掃地一週,如果扣班分由班主任處理。

九、在午晚休期間不能沖涼、看小説,如有違者扣兩分,並抄書。

十、舍長每天要催促同學按時起牀,不準睡懶覺,如果不催促別人,扣舍長兩分。

十一、同學起牀後應摺好被子,不折好被子的同學扣本人兩分/次,扣舍長五分/次,並掃地一週(包括倒垃圾)

十二、午、晚休的時間,沒響鈴不能走出宿舍門口,如有違者扣兩分/次,並掃宿舍一週。

十三、如有發現宿舍本人偷盜別人的東西扣十五分/次,並抄書。吸煙、飲酒扣二十分/次,有舉報者加五分/次。

十四、午晚休時間,不能打撲克,如有違者扣十分/次,如果舍長打扣二十分/次,並抄(中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兩次,寫三百至六百字不等的檢討,由班主任監督。

十五、亂扔垃圾者扣兩分/次並掃地一天,舉報者加五分/次。

十六、上午晚休時間內不能吃零食,若違者扣兩分/次,扣舍長五分/次。

十七、如損壞宿舍門、窗、牀板扣舍長五分/次,扣宿舍同學十分/次,並賠償。

十八、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宿舍,以免火災發生,如有違者扣三十分/次。

十九、禁止在宿舍聲喧譁,如有違者扣兩分/次,扣舍長五分/次。

寄宿制學校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篇3

學生宿舍樓衞生主要包括宿舍樓內公共場所衞生、學生宿舍內部衞生、學生宿舍區的環境衞生、衞生用品管理使用辦法四部分:

(一)學生宿舍樓內公共場所衞生

1、樓道由宿舍內成員負責,實行門前“三包”。

2、樓梯、廁所、洗漱間等保持地面清潔,無明顯垃圾,無衞生死角,下水道暢通,廁所外邊無糞便。

3、宿舍的公共場所,保持牆壁乾淨,無蛛網,玻璃明淨。

4、嚴禁在樓內隨地潑水、吐痰、燃燒廢紙、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5、嚴禁在宿舍樓內樓外牆壁上張貼字畫、塗寫、刻畫。

6、嚴禁隨地大小便,做到大便入坑,小便入池。

7、樓道禁止晾衣物,宿舍內禁止隔窗倒水、扔雜物。

(二)學生宿舍內部衞生

1、宿舍內部衞生由本宿舍成員負責,宿舍長安排,輪流值日。

2、禁止把早、午、晚飯帶入宿舍食用。

3、宿舍內垃圾物,由宿舍值日生每天將其倒入學校垃圾池,不準將垃圾掃到宿舍門口。

4、宿舍公物要按學校要求的指定位置擺放。

5、宿舍內玻璃乾淨明亮、燈具無塵土、門、窗框無污物,窗台無雜物。

6、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牆壁無塵土,無蛛網,無雜物。

7、地面乾淨,無痰跡,無果皮、紙屑等。

8、箱子上及空鋪上的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9、宿舍內無不健康張貼物,可適當搞些宿舍文化,禁止私拉亂接,晾掛衣物。

10、牀上被子要按要求疊放整齊,牀上無其它物品;牀單、枕巾乾淨,牀單平整,無褶皺;個人生活用品〈衣服、鞋、洗漱用具〉擺放整齊。

11、學生宿舍門外牆壁及宿舍所對應地而位置,歸屬各宿舍衞生區,保證牆壁無球印、腳印污染,地而無垃圾物,無潑水現象。

(三)學生宿舍區環境衞生

宿舍區環境衞生包括宿舍樓前後所有公共場所衞生,宿舍區的環境應做到保持地面清潔,無落葉、磚塊、塑料袋,無衞生死角。

(四)衞生用品管理使用辦法

1、學生宿舍樓內公共場所衞生用品由宿舍管理員負責管理。其中,大掃帚、小條帚、拖把、鐵撮箕實行定期定量發放,節約獎勵。

2、學生宿舍內衞生用品由舍長負責管理,拖把、小條帚每學期每發放一次,鐵撮箕在新生入學時發放一次。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mzex7g.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