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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因私出國管理規定條例須知

幹部因私出國管理規定條例須知

為進一步保護我國的利益,針對幹部因私出國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幹部因私出國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幹部因私出國管理規定條例須知
幹部因私出國管理條例: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旗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的監督管理,嚴格因私出國(境)的審批程序,加強對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證照的統一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額濟納旗科級領導幹部(含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和一般工作人員。

幹部因私出國管理條例: 審批原則

第三條 領導幹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批。

(1)受到黨紀政紀撤職以上處分未滿5年的;

(2)違反外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3)因涉嫌違法違紀已被有關機關立案調查的;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退(離)休領導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可酌情審批,在外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在職領導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須從嚴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況經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 全旗科級幹部和一般工作人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

(1)本人的直系親屬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處理後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僑胞或者黨外幹部需探親的;

(3)專家需以私人身份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

(4)本人配偶在駐外機構工作需探親的,直系親屬在國(境)外工作、學習生活需探親的;

(5)因病確需到國(境)外治療的(需提供主治醫師的診斷證明);

(6)其他在職領導幹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明確可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的特殊情形。

幹部因私出國管理條例: 審批權責

第六條 正科級實職領導幹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事前報盟委組織部備案同意後,由旗委組織部審核,報旗委審批,由旗委主要領導在因私出國(境)意見上籤署“同意”意見並署名後,加蓋“中共額濟納旗委員會”公章。

第七條 其他科級幹部(含退休)和退(離)休處級領導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由旗委組織部審批,一般工作人員(含退休)申請因私出國(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幹部因私出國管理條例:審批程序

第八條 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的人員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關於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必須寫明申請人姓名、所在單位及職務、身份證號;配偶及子女姓名、所在單位及職務、身份證號;出國(境)事由、時間,由單位負責人審籤並加蓋公章,送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九條 已持有因私出國(境)證照的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的,直接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申請出國(境)人員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申請人攜帶個人申請,到組織人事部門領取並填寫《因私出國(境)人員審查表》和《幹部證照借取登記表》,填寫和審籤內容包括:出國(境)人員姓名、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工作單位、職務,出國(境)事由、時間,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本人的政治表現,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分管旗級領導、紀檢、檢察對其出國(境)的意見等。

第十二條 《因私出國(境)人員審查表》和《幹部證照借取登記表》經紀檢、檢察、主管部門、分管旗領導簽字蓋章後,交回組織人事部門,方可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

第十三條 因私出國(境)人員回國後十日內,由所在單位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彙報。

幹部因私出國管理條例: 證件管理

第十四條 因私出國(境)人員回國後七日內,將因私出國(境)證照上交組織人事部門進行集中統一保管。

第十五條 已退(離)休的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的因私出國(境)證照交由所在單位集中管理,且申請因私出國(境)時要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對無特殊情況,逾期未交回因私出國(境)證件人員,組織人事部門將於逾期5日內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註銷因私出國(境)證照。並對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5年內不得審批其因私出國(境)申請。

第十七條 因私出國(境)證件丟失無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證照作廢,並將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證件作廢回執或證明於歸國(境)7日內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送交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的溝通聯繫,對工作單位及職務發生變化的幹部,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在任命文件下達7日內,將因私出國(境)證照移交相應組織人事部門。

幹部因私出國管理條例: 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登記備案人員範圍:全旗各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一般工作人員及20xx年以後退(離)休人員(二級單位由一級主管單位統一備案)。今後,凡本單位、本部門出現新錄用或調入人員,於錄用或調入15日內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供登記備案人員信息。

第二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因私出國(境)審批人員簽字及因私出國(境)審批用章樣式。審批人或印章變更後,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更改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我旗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時,應當先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情況,再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照。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相關審批部門對申請人因私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幹部因私出國管理條例: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旗紀檢、檢察、組織人事、公安、安全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繫,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因私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進行清理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旗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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