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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熱點解讀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熱點解讀

關於最新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大家是不是已經有所瞭解了呢?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準備的關於最新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熱點解讀,歡迎大家閲讀!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熱點解讀

20xx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熱點解讀

一、20xx年9月29日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從什麼時候開始正式實施?有些單位、企業都在等正式發文,是否還需另行發文?

答:《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xx年9月29日通過,20xx年9月29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其實《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於地方性政策法規,經人大審議通過即實施,法律效力比一般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還大。如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頒佈實施即具有法律效力,無須以紅頭文件另行發文才可以實施。條例全文可到廣東人大網或江門市衞生和計劃生育局網站瀏覽或下載。

二、關於再生育問題。此次《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放寬了再生育條件。具體哪些人,哪種情況,原來不能再生育,按照《新條例》,可以再生?

答:20xx年9月29日版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本條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項為本次條例修正的部分,明確特殊情況再生育政策,適度放寬再婚夫妻的生育條件,尊重和保障羣眾的基本生育權利。

三、《新條例》實施前已經懷孕或生育第三個孩子的再婚夫妻如何處理?

答:20xx年1月1日以來,已經懷孕或生育第三個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對比《新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條件,可以到户籍所在地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補辦後按符合政策生育對待。

四、《新條例》延長了合法生育獎勵假期50天,哪些人能夠享受這延長假期?

答:《新條例》,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20xx年1月1日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三十日延長至八十日。根據新條例的規定,不論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產婦,均可享受80日的獎勵假。具體實施方面:

20xx年9月29日後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xx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即仍執行20xx年1月1日版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三十日,不追加50天。其中“法定生育假期”包括4種:

1. 98天的基礎產假。文件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自20xx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七條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03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2. 80天的符合政策生育獎勵假。文件依據:20xx年9月29日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3.30天的難產假。文件依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03號)第十六條;

4. 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多胞胎生育假。文件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條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03號)第十六條。

五、關於取消對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行政審批。“凡已經採取絕育措施的羣眾,不論是否符合再生育條件,均可自行到醫療機構實施復通手術。”是否意味着今後不再實施結紮了?哪些醫療機構可以做復通手術?

答:1. 20xx年1月1日版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就已經明確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刪除了以前條例關於上環、結紮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及相應處罰。即從20xx年1月1日起,已經不再強制實施結紮措施,由羣眾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但上環結紮作為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如果羣眾自主自願選擇的,衞生計生部門將繼續提供優質服務。

2. 為進一步方便羣眾實施輸精(卵)管復通手術,20xx年9月29日版的《新條例》刪除了20xx年1月1日版條例第二十二條“已採取絕育手術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規定的,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後,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規定。即取消對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行政審批,進一步落實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凡已經採取絕育措施的羣眾,不論是否符合再生育條件,均可自行到經批准實施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醫療衞生機構及縣級以上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復通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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