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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和意義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合治理的方針,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第八條規定;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應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安全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解決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盡職免責有着重要意義。

一是解決監管力度不足與繁重管理任務的矛盾提高執法針對性。安全生產監管涉及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點多面廣,而監管部門人力、物力、精力有限的狀況。

二是形成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效果。通過縱向和橫向與相關執法部門溝通,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效果。

三是改變多頭執法局面,避免重複執法,減輕企業負擔。

四是依法行政。按計劃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是解決盡職免責需要。全面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化,安全生產監管檢查起到生產單位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任務

1、直接監管

①非煤礦業

②石油行業、化工、醫藥、生產經營單位;

③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零售單位;

④冶金、有色金屬、建材、機械、輕工、煙草商貿行業。

2、綜合監管

①交通運輸、公路橋樑、水上交通;

②建築、施工、工程建設;

③農林、水利、電力;

④郵政、電信、移動、網絡;

⑤旅遊、衞生、教育、文化行業;

⑥企業(三來一加)、生產單位。

三、監督檢查執法工作日的確定

(一)規定監督檢查工作日。20xx年1-12月,每月15日定位生產單位自查排查安全隱患整改上報。

(二)執法檢查工作日:20xx年1-12月,每月20日之前集中排查各單位生產安全隱患,整改情況並上報備案存檔。

(三)法定假日期間,執法工作日(時間以通知為準):

20xx年1月1日至3日,元旦假日期間檢查;

2月7日至13日,春節假日期間檢查;

4月2日至4日,清明節假日期間檢查;

5月1日至2日,勞動節假日期間檢查;

6月9日至11日,端午節假日期間檢查;

9月15日至17日,中秋節假日期間檢查;

10月1日至7日,國慶節假日期間檢查。

假日期間,由值班領導組織檢查。

(四)、其他執法工作日:根據各生產單位生產情況確定檢查工作日。

四、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單位人員確定

1、各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員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2、各村(居、場、園區)負責人、安全員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3、各安全生產工作職能組檢查分管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4、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檢查安全生產情況。

五、監督檢查工作保障

1、執法監管監察人員在規定檢查日在崗在位。

2、節假日期間,值班人員在崗在位,由值班領導帶隊組織檢查。

3、執法監管檢查車輛和技術裝備配備到位。

4、必需的工作經費列入鄉財政預算計劃。

標籤: 監督 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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