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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章程(精選20篇)

最新公司章程(精選20篇)

最新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最新公司章程(精選20篇)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

第五章公司註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⑵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⑶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⑷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⑸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⑹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⑺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⑻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遵守公司章程;⑵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⑶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⑷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⑴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⑵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⑶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⑷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⑸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⑹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⑺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⑻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⑼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⑽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⑾修改公司章程;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⑵執行股東會決議;⑶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⑷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⑸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⑹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⑺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⑼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⑵股東會決議解散;⑶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年xx月xx日

最新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產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最新公司章程 篇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諮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建築工程作業分包;建築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為xx萬人民幣,佔總資本%, 出資額為xx萬人民幣,佔總資本%。

2.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户;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説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税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准後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為準。

最新公司章程 篇5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准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並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並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於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餘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x、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x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後辭職,在批准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併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並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餘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税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後,將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並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於會計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後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公司章程 篇6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

本章程是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稱: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元。

第六條 公司是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主營:兼營: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採取股權證形式。

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註冊股本為___股,即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 發起人股:___股,計___萬元,佔股本總數的___。 其中: 社會法人股___萬股,佔股本總數的___。內部職工股___萬股,佔股本總數的___。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為___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___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並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註冊證書)。

3.作價低於當時國際市場價格,並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准認可的。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__%。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後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並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户、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託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並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並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並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鑑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並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餘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鑑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准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佔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並於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鑑、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託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並代行權力,受委託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

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燬。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__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___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並於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併、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會議並表決。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

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係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___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並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幫助複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 )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 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説明並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

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於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閲;年度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

公司依法向税務機關申報並交納税款,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餘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税後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於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後進行。分配股利時,採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七十條 公司分配股利採用下列形式:

1.現金;

2.股票。

第七十一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二條 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並依照上述有關規定製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三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五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七十七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註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並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八十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二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佈終止公告。

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後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後,應於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餘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條 公司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八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 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並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九條 公司清算後,清算組應將剩餘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税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製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並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並經___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自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最新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X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税,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於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衞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規範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註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X公司等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註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佔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佔公司20%的股權;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佔公司10%的股權;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佔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會議,並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提名董事會、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五)對公司新增資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七)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閲、複製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並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

(八)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維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二)按時、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並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三)對公司的損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四)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後,由公司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審議批准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於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人數少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並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並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後,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並説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授權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託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並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託書還應當特別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註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製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並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覆或説明。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説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發行公司債券;

(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選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審議批准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五)根據公司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審議批准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於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六)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四)決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範圍。

(五)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係時,應當迴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迴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迴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託書等有效資料一併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於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則》,報股東會批准後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並保證: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户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將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如實向監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公司提名一名,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在股東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彙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係的,應當迴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説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於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批准後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後,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後,由公司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並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説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八章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如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委託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監事對監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監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説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於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並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准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户和外幣賬户。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淨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

(二)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支付股東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説明書,並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製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併、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於”、“低於”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最新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二)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三)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閲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齲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年 月 日

最新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並遵守。

第二章經營範圍與規模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本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後3個月內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後,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於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註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經投資方同意,並經審批機關批准,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註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併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並應當註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後,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並經董事會批准後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准。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准,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並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託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准後,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並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銷燬。

第三十四條公司採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佈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採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核後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閲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閲公司賬簿,查閲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准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户。

第四十條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税和提取各項基金後剩餘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後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税後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註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註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職工的僱傭、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僱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僱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後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清算結束後,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准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後,並報政府審批機關批准後正式生效。

最新公司章程 篇10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中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董事長人,董事人。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幹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當年税後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企業實行全員制,試工期三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後轉為正式合同制職工。工資制度採取計時工資制,多勞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的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一式六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最新公司章程 篇11

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法定註冊地址:泉州市泉港區界山鎮界山村324國道旁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發佈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擇業指導和諮詢服務,人才招聘、人才推薦、人才培訓、人才素質測評、人才派遣和獵頭服務,經批准舉辦人才交流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服務項目。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陸拾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作出決議才能生效。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參股比例 林燕芳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柯龍俊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超半數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六章 公司機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萬人民幣為一個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6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董事會會議將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開,亦可在董事會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舉行。但是,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由董事親自參加的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2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打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設置方案;

(四)擬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及勞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於第二年3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1) 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4) 財務情況説明書;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各股東持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九日

最新公司章程 篇12

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閲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

第三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一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範圍的,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五條 公司的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壹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票採取紙面形式,為記名股票。

第十七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萬股,全部由發起人認購。

第十八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認購的股份數:

┌────────────────┬────────────┬───────────┐

│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認購的股份數 │ 股份比例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發起人的出資分次繳付。

首次出資情況:

┌─────────────┬─────────┬────────┬─────────┐

│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出資金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次出資情況:

┌─────────────┬─────────┬────────┬─────────┐

│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出資金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增加註冊資本:

(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該部份股份;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該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前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付;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蔘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查閲有關公司文件,獲得公司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股東提出查閲有關公司文件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按期足額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或者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 審議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大會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份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負責召集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稱為股東大會召集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以明顯的文字説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四)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五)會務常設聯繫人的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委託人為法人的,委託書應當加蓋法人印章並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第四十三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東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法人股東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

第四十四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1.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2.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五條 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六條 出席股東大會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股東可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儘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並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股東必要協助,並承擔會議費用。

第四十八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四十九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股東大會召集人;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不相牴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範圍和股東大會職責範圍;

2.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股東大會召集人。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集人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

第五十二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三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但是,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通過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變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收購本公司股份;

(六)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對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除前條規定以外的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監事候選人由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以書面推薦的方式提名,該推薦函須附候選人簡歷和基本情況,並應於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提交或送達公司股東大會召集人,召集人在審查確認提名候選人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後,將其列入候選名單,並以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表決。

第五十八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五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決議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的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提出異議的人可以參加點票。如果主持人不按照異議人的要求進行點票或者不同意異議人蔘加點票的,該項審議事項的表決結果無效。

第六十一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祕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覆或説明。

第六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佔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件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覆或説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公司應當將有關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製作成股東大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六十四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六十五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應當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六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 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六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係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均應儘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係的性質和程度。

第七十條 董事會在審議表決有關聯關係的事項時,董事長或會議主持人應明確向出席會議的董事告知該事項為有關聯關係的事項,有關聯關係的董事應予迴避。在有關聯關係的董事向董事會披露其有關聯的具體情況後,該董事應暫離會議場所,不得參與該關聯事項的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予記載。

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有關聯關係的董事,不得就該等事項授權其他董事代為表決。

第七十一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設副董事長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選舉或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彙報並檢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七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由董事會召集的股東大會;

(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七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第七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自行決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八十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十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八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委託人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八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説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董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製作成董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八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八十七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設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解聘。獨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公司股東或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

(二)公司的內部工作人員;

(三)與公司有關聯關係或與公司管理層有利益關係的人員。

第三節 董事會祕書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九十條 董事會祕書應掌握有關財務、税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並且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第九十一條 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員及時得到有關記錄和文件。

(五)促使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明確各自應擔負的責任和應遵守的法律、法規、政策、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六)協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七)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及建議;

(八)辦理公司與證券登記機關及投資人之間的有關事宜;

(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二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祕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祕書。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祕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祕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祕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祕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九十四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十五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七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九十八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九十九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零一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零二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每屆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大會決定,但是,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零四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本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一百零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各監事組成。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或罷免。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零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五)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

(八)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一十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説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

會議記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監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製作成監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利潤分配表;

(四)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五)會計報表附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閲。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的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税後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向股東分配紅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二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諮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閲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並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説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説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以專人或郵件方式無法送達的,方才使用公告方式。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可以以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方式送出的,以傳真記錄時間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三十條 被通知人按期參加有關會議的,將被合理地視為其已接到了會議通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司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併或分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按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併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併或者分立協議;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併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有關的公司登記。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合併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五)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協議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四)、(六)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一百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和分配: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三)繳納所欠税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財產。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四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告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不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將修改後的章程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公司登記機關最近一次登記或者備案後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過半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發起人蓋章、簽名

年 月 日

備註: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閲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

四、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可以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但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五、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於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六、公司可以不設置副董事長、監事會副主席、副總經理等職務,非上市公司可以不設置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等職務。申請人決定不設置上述職務的,應當在參照本樣本制訂章程時,修改或刪除有關條款。

最新公司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產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最新公司章程 篇14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最新公司章程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税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説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最新公司章程 篇16

第一條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辦事處

公司也可在董事會隨時指定的或應公司業務所要求的其它地點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股東大會

第1款 股東大會地址

所有股東大會必須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的其它地點召開。

第2款 年會

股東每年於×月×日×時舉行年會以董事會和開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務。如果該日期為法定假日,會議將在假日後的營業日的相同時間內舉行。

第3款 特別大會

應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或應擁有至少10%公司投票權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的提請可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第4款 股東大會開會通知

股東大會年會或特別大會的通知應由祕書或祕書助理,如沒有設立此種辦事人員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絕辦理,則由任何董事或股東作成書面送達給在大會上享有投票權的股東。

此種通知書必須親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轉讓登記簿上所登記的股東地址或該股東所提供的用於通知的地址通過一級郵件或其它書面方式投送。通知書送達時間最遲不得晚於開會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於開會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銷通知

任何股東大會的議題,不論該會議是怎樣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開,只要予會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其是否是親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論,且凡不能親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權的股東在會前或會後簽署了一份撤銷通知或同意會議召開或贊同會議記錄的文書,均應視為與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開的會議的議題一樣合法。

第6款 特別通知以及撤銷通知規定

除下列規定之外,任何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就下列提案的贊成意見均應視為合法,只要被贊成的該提案的大概性曾在會議通知書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銷通知的文書上有過説明: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條對公司作重大調整;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條通過投票自行關閉和解散公司;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xx條分配股份,將其作為公司關閉

計劃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東大會上經有投票權的股東一致通過,則不管其是否作過通知,此種贊成均應視為有效。

第7款 不用開會決定採取的行為

凡可在股東年會或特別股東大會採取的行為均可不必開會或不用事前通知而採取,只要經不少於最低投票數額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在書面文書上簽字提出,並授權或提交股東大會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出席投票表決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書面認可,任何未經股東全票贊同的不用開會即採取行為的通知,必須在該行為完成前十(10)天發出。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規定,贊同公司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或贊同公司同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其它公司、商號或協會簽署合同或從事業務;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對公司代理商進行賠償;

任何不經開會即採取的公司行為,凡未經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必須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權但未曾書面贊同的股東。

儘管本款有以上各項規定,除本章程第三條第4款規定之外,如不經具有選舉董事權的股東一致書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經書面贊同而當選。

書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銷,但必須在要求授權採取行為的股東書面同意的票數由公司祕書登記之前收到文件,過時則無法撤銷。生效時間以公司祕書收到文件時為準。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股東行為

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股東親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構成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如果大會達到法定人數,出席會議且就一切事項有權投票的股東半數以上的投票贊成即構成股東行為,除非法律規定需更多票數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規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開且達到法定人數的大會的股東,即使與會股東離去而所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仍可繼續進行議程,除非一項決議的通過至少需要法定人數的過半數,此時則可休會。

如果不能達到法定人數,任何股東大會均可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股東(親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隨時休會,但不得進行其它任何議題,本款以上作有規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會按本章程第八條第3款確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或者,如果沒有確定此種登記期限,在以下所規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如果沒有確定登記期限: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被通知參加股東大會或有權在大會投票的登記期限應為開會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如大會不用通知,則為開會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在不開會且董事會不採取先行行為的情況下用書面文件同意公司行為的登記期限為收到第一份書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認定股東的登記期限為董事會作出相關決議的那一天,一直到停業為止,或為採取該其它行為之前的第60天為止,兩者中以最遲日期為準。

凡有投票權的股東可按所持股份的數額每股投一張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則其它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除選舉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贊成票,而剩餘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對票。如果一股東無法具體説明他或她用於投贊成票的股份的數額,則應確鑿推定該股東的贊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權的股份。

每次選舉董事,股東均無權累積選票,除非在投票開始前候選人已經被提名,且股東在投票開始之前已經通知大會他或她想累積選票。如果有一股東遞交通知,則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額或按同樣原則,以將此種選票分投給他或她認為恰當的候選人的方式累積選票,使一位候選人所得的選票等同於當選董事的選票數。根據所選董事的數量,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當選。反對票或棄權票無效。如有股東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選舉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頭贊成進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擁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均可通過向公司祕書呈送委託書而授權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種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則中,“委託書”是指業經簽字的書面授權書或經股東或股東的律師授權的電子傳送件,是將此股東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權具體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書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則中,“業經簽字”是指在委託書(手書、打印、電報、電傳或其他形式不論)上由股東或其律師簽署股東的姓名或其他認可標記。如能提供材料,證實確為股東、或他或她的律師授權,亦可用電話進行口頭委託。

委託書在簽署十一(11)個月後即失效,委託書中另有規定者除外。委託書簽署人可在委託投票前撤銷委託,否則委託書將視為合法有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 董事

第1款 權力

根據本公司章程和《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項規定,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會管理,所有的公司權力均由董事會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數額

董事的法定數額為××名。

股票發行後,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發行在外有投票權股份的多數股東贊成;此外,任何修改後的章程均不得將法定董事的數額降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條附加規定的除外。

第3款 選舉和任期

董事必須經股東大會年會選舉產生,任期到第二年年會新的董事被選出任命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會只能因董事死亡、辭職或免職或因法定董事數額的增加,或因在股東大會年會或選舉董事的特別大會上股東們沒有選足法定的董事數額而出現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佈為精神不正常或定為重罪犯,董事會可宣佈其職位空缺。

股東可在任何時間==選舉董事以填補董事空缺。任何此種選舉需經發行在外且具有選舉權的股份的多數股東書面認可,因免職而出現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補。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長、總經理、祕書或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辭職申請一遞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權書中明確寫有以今後某一時間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為以後某一時間,辭職生效時可選舉一繼任董事以接替職位。董事會法定人數的減少不得成為免去任期未滿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職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無故被免職,只要此種免職是經發行在外且有投票權的股東多數贊同,並符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條的規定。除《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條規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滿之前不得被免職。

經持有已發行的任何種類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東的提請,有關縣的高級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嚴重濫用公司職權或斟酌權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職務,並可禁止任何此種被免職的董事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當選。在此種訴訟中,公司可作為一方當事人。

第6款 會址

董事會的會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馬薩諸塞州的,會址可在會議通知書中指明,如果會議通知書中沒有指出會址或會議不用通知,即以公司總部或董事會隨時作出的決議所指明的地址為會址。董事會可使用會議電話或類似通信設備召開會議,只要參加會議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話。

第7款 董事會年會、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

董事會年會須緊接股東大會年會之後在同樣的會址召開,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會定期會議在董事會隨時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此種定期會議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會特別會議可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祕書或任何兩名董事提請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召開須提前四(4)天用郵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時專人投遞或用電話通知。開會通知或撤銷通知不必説明董事會特別會議的目的。

如果會議終止長達24小時以上,會議繼續召開之前得向出席原會議的所有董事遞交通知書,説明延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董事會行為

董事會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為,除非本章程本條規定作了修正。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有關批准與一董事有重大經濟利益關係的合同或交易的規定)以及第317條第5款規定(關於對董事的補償的規定),在合法舉行且與會董事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多數董事採取的行為或作出的決定應視為董事會決議。凡開會時與會者人數達到法定數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會議仍可照常進行並決定事項,只要所採取的行為是經此種會議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多數所同意。

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可決定讓會議延期到另外時間和另外地點召開,不論出席此會議的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第9款 放棄被通知權規定

任何董事會議所處理的事項,不論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開,均應被視為是與正常通知和召集併合法舉行的會議所通過的事項一樣有效,只要與會者達到法定人數,只要未到會的每一位董事在會前或會後都簽署了一份放棄被通知權的文件,一份贊成召開此次會議的文件和一份認可會議記錄的文件。所有此种放棄、贊成和認可文件都必須交公司登記存檔或寫在會議記錄中。放棄被通知權或贊成會議召開的文件不必陳述開會目的。

第10款 不用開會所採取的行為

凡董事會即將規定或許可的行為,只要經全體董事集體或單獨書面同意,即可不用開會而採取。此種同意書(集體或單獨)必須同董事會會議事項記錄一起存檔。

此種經書面認可而採取的行為具有與董事一致投票贊成而採取的行為一樣的效力。

第11款 報酬

董事本身不領取服務薪金,但董事會可通過決議,同意支付一筆合乎情理的費用作為董事參加例行或特別會議的報酬。本章程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為公司服務並由此得到報酬。特別或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因參加會議而得到同樣報酬。

第四條 高級職員

第1款 高級職員

公司高級職員包括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祕書和一名主管公司財務的財務主管。公司還可擁有其他一些頭銜和責任由董事會所決定的高級職員。准許一人兼任數職。

第2款 選舉

所有的公司高級職員都由董事會挑選並向董事會負責。

第3款 免職和辭職

任何高級職員均可隨時被董事會免職,可説明或不説明理由。任何高級職員均可向董事會、公司總經理或祕書提交申請要求辭職。辭職申請書生效期為收到該申請書的當天或為辭職書中所寫明的日期。高級職員的免職或辭職不得影響任何僱傭該職員的合同所規定的該職員或公司所享受的權利(如果有)。

第4款 總經理

總經理為公司主要行政官員和總管,必須聽從董事會的決議和指揮,負責全面監督、領導和控制公司的業務和事務。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依照職權,作為所有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如果有)在內,其具有公司總經理通常應當具有的總的行政管理權力和職責,且具有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第5款 副總經理

如總經理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按董事會所決定的排列順序(如沒有排名順序,則由董事會指定),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的一切職責,在代理總經理職責時,副總經理具有總經理所擁有的一切權力,同時得受到總經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總經理還必須履行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款 祕書

祕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會所有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必須包括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不論其是例會或特==別會議,如果是特別會議,還應記載會議是如何召集或授權召開的;所發出的會議通知或所收到的放棄被通知權利的文書;出席會議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會議的股份份額;以及會議議程説明。

祕書負責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證券過户代理人辦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記簿,登記簿上記有股東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額,股權證發行的數額和日期,以及交還予以廢止的股票的作廢日期以及數量。

祕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應為最新修訂或改動並經祕書驗證過的版本。

祕書負責送髮根據法律或本章程規定應當予以通知的所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書。

祕書負責掌管公司印章,並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和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祕書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祕書助理,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負責行使祕書的所有權力,祕書所受到的限制同樣全部適用於祕書助理。祕書助理(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並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7款 財務主管

財務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財務官員,負責保管或讓人保管登記公司財產和業務的帳簿和記錄,確保帳目完整無誤。

財務主管負責以公司的名義將貨幣或其他貴重物品存放到董事會所指定的受託人處。他或她負責依照董事會的授權根據正當需要支付公司的資金;負責應總經理和董事會的要求,向其説明自己作為財務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動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負責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並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財務主管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助理財務主管,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財務主管負責履行祕書的所有職責,在代理活動中,助理擁有財務主管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但也必須受到財務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財務主管(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並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8款 報酬

本公司高級職員所領取的服務報酬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

第1款

根據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多數票通過的決議,董事會可設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2個或更多的董事組成,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任何此種委員會均可行使董事會決議規定範疇內的董事會的一切權力,下列事項除外:

a.按規定必須經股東或已售出股份股東同意的行為。

b.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補缺。

c.決定董事參與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活動的報酬。

d.修正或廢除公司章程或採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廢除董事會的決議,而該決議的條款明文規定不能由委員會修正或廢除。

f.公司股民的分紅,按董事會所決定的分配率或一個定期數額或在董事會所決定的價格範疇內進行分配的除外。

g.設立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任命那些委員會的委員。

第六條 公司檔案和報告

第1款 股東檢查

股票登記簿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內隨時讓股東或投票委託證書持有人進行檢查或複印,此種檢查或複印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投票委託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公司帳簿、檔案以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均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且方便的時候接受股東或投票委託證書持有人的檢查,此種檢查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股票委託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並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股東還有權在業務時間內任何方便的時候檢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檢查

每位董事均有隨時檢查、複印一切或任何種類的帳簿、檔案或文件以及隨時檢查公司國內外實物財產的絕對權利。此種檢查可由董事親自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師進行。檢查權包括複印權和摘錄權。

第3款 檢查書面檔案權

凡屬於本章規定檢查範圍內的任何檔案如無書面形式,則不予接收檢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費用將此檔案製作成書面形式。

第4款 放棄年度報告

在此特明確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東不足100人,則放棄適用《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有關對股東作年度報告的規定。此种放棄必須遵守各項法律規定,包括准許股東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告的《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一個或多個高級職員、任何一個代理人或多個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或代表公司締結任何合同或簽署任何文書,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董事會授權,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僱員都無權使公司受制於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譽擔保,或使公司承擔任何目的或數額的責任。

第七條 公司代理人的補償和保險

第1款 補償

公司必須對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作最大限度的補償,其不受《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險

公司有權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見《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規定)以防止任何因該代理人的職權或由於其地位而產生的責任,不論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的規定公司是否有權補償代理人以防止這種責任。

第八條 股份

第1款 股票

對全部繳清的股份公司可頒發股票。股票必須編號發行,必須公佈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擁有股份的數額、名稱(如果有)以及種類或類別;股票上必須印發《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適用的條款所規定的説明或簡介。

第2款 股份的轉讓

股票須交到祕書或公司證券過户代理人處,且有合法背書或附有充足表示繼承、轉讓或授權轉讓的證據,公司祕書必須負責向有權得到股票的人發放新的股票廢除舊股票並將股票過户記載到公司股票登記簿上。

第3款 登記日期

董事會可以確定一個時間作為登記日期,以決定股東是否可以得到股東大會召開通知或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有權得到==任何紅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為行使權利。確定的登記日期不得早於會議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於會議前(10)天,對於其他行為,則不得早於行為前六十(60)天登記。登記日期確定後,只有在登記日期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得到會議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紅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權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權利,不論登記日期之後是否會在公司登記簿上出現股份轉讓情況。

第九條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經股東修正

第2款 經董事會修正

根據股東通過、修正或廢除章程的權利,董事會可通過、修正或廢除任何章程,但變更董事法定人數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會只有在股票發行前通過修正方可生效。

日期: (祕書籤名)

最新公司章程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為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註冊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英文名稱:

公司註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為宗旨。

第五條公司以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份和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公司股本總數為:股,發起人共認購股,佔股本總數的%。

第十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户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最新公司章程 篇18

章程是企業設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對企業的名稱、地址、經營範圍以及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規定,是註冊公司必不可少的。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設立時繳付數額一期二期數額期限數額期限

(注: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其餘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後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後一年內繳付其餘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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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最新公司章程 篇19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第九條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夥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夥關係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夥;

(六)查閲合夥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夥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夥人會議,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提案權;

(五)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處分財產;

(十二)變更名稱;

(十三)入夥或退夥;

第十四條經合夥人會議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合夥人以外的人作為合夥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夥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夥人出席方能召開。合夥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夥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夥人會議;

(二)檢查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夥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四章入夥,退夥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夥人入夥時,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夥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夥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夥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的。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夥人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最新公司章程 篇20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範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鏽鋼製品、鐵礦石、焦炭、橡膠製品、塑料製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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