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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通用9篇)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通用9篇)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 篇1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通用9篇)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我單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高我單位勞動者科學文化素質,拓寬就業渠道,計劃在桓仁滿族自治縣大東溝蔘茸場秀湖山莊開展為期10天的技能培訓。分二次培訓,每次為期為5天。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租該場地從事技能培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向承租甲方教室2間,作為培訓室,教職工宿舍3間作為培訓教師宿舍。

2、承租日期: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20日年共計10天。

3、甲方為乙方的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在乙方培訓期間能正常使用。

4、培訓工作結束後,乙方以現金支付方式支付培訓場費15,000。00元給甲方。

5、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發證機關:

為發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規範駕駛員培訓管理,甲乙雙方遵循誠實信用互利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用經營方式:

乙方將自有的 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 輛大車 輛小型車(車牌號碼為粵F 、粵F 、粵F 、粵F 、粵F 、粵F 、粵F 、粵F )租用百順駕校培訓場地進行培訓,在培訓場地培訓學員嚴格服從甲方管理,按照雙方約定場地租用費用。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乙方的一切經營活動與甲方無關。乙方不得以百順駕校的名譽進行招生等業務培訓。

二、甲方責任:

(1)在甲方現有條件下負責提供場地給乙方練車培訓。

(2)負責乙方教練車輛、學員在訓練場培訓時的管理。

(3)發現乙方的教練車輛安全設施不齊全,存在安全隱患或車容、車貌不整潔,有權責令乙方限期整改。

三、乙方責任:

(1)在場地培訓時教練車輛要按甲方要求加強管理,按規定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2)負責確定的投保險種和保額,由乙方購買教練車輛保險,費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承擔因使用上述教練車輛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全部責任。

(4)在場地培訓時認真執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四、費用結算

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甲方場地使用費人民幣 整(¥ 元),並遵循先付款後使用的原則,若乙方未按時支付清甲方場地使用費,甲方有權立即停止乙方的批班業務及終止乙方使用甲方的場地進行練車培訓、每天按年租金的0.5%收取滯納金。

五、協議有效期為 年,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六、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南雄市百順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

甲方負責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 篇3

出租人(甲方):

註冊地:

負責人:

承租人(乙方):

註冊地: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在甲方場地內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場地位置:

甲方場地地址位於_______

第二條、場地用途:乙方使用此場地的用途為:體育培訓

第三條、合同期限:本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日止;在合作期限內,乙方按場次租用場地,每場次最小單位,具體場次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條、合作期限內的收入分配形式:

本合作合同的甲、乙雙方的分配結算形式: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期內,在場地經營活動中的營業收入的30%作為甲方所有,作為其場地管理費用。乙方須保證合同期內第一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第二年營業在前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0%,即不低於人民幣,第三年營業收入是第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0%,即不低於人民幣。如乙方的營業收入達不到每年度的最低收入標準,則甲方的管理費用按當年度最低收入標準收取。

第五條、甲方管理費用的收取:

本合同的費用收取由以下第種形式支付:

1.乙方每季度末與甲方核對後,根據實際營業收入的30%結算租金後,在下一個月5日之前支付租金;

2.乙方委託甲方代為收取在租賃場地內經營活動中的營業收入,甲方在每季度末與乙方核對後,根據實際營業收入的30%結算租金後,在下一個月5日之內將租金之外的營業收入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保證金: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乙方支付元的保證金,作為擔保。合同期滿如不續約,一個月內,若沒發現乙方其他違約行為,則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七條、場地使用約定:

1.本合同約定於附件一的場地,甲方應當根據約定的時間、場地安排場地,乙方應根據約定的時間使用場地,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安排場地的,需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提前協商。

2.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調休,乙方需提前使用場地需求。甲方應當根據乙方要求的時間安排場地。如有特殊理由不能安排次的,甲方應當提前7日書面(包括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乙方。

3.甲方如有重大活動或園區管委會接待任務,須提前(包括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乙方取消場地。

第八條、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2.甲方依法制定有關治安、衞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3.甲方保證乙方在預定場地的正常使用,不得佔用,如有佔用需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提前協商。

4.甲方有權及時收取合同期限內乙方使用場館的費用。

5.甲方應當在乙方支付費用後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開具相應發票。

6.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期限內,不再接受培訓機構在該租賃場地內進行籃球項目培訓的經營活動。

7.其他約定:。

第九條、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乙方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並依法規範經營。

3.乙方應給所有參加培訓的學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並將保單複印件給甲方存檔。

4.乙方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在場地內張貼商業性宣傳廣告需經甲方同意允許後可進行。

5.應按期支付管理費用並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税費。

6.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得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乙方根據場地使用情況在次季度初與甲方對上季度場地內營業活動情況進行核對並簽字確認。

8.對於乙方在使用場地過程中造成的運動損傷和其他意外事故,甲方不負有任何法律責任,由乙方全權負責處理。

第十條、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有以下違約行為,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還還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並要求甲方按照當年度基礎管理金的5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不具備出租場地的資質和權利,或失去出租場地的資質和權利的。

2.在合同履行期間內,允許其他培訓機構,在本合同約定場地內進行籃球項目培訓的經營活動。

3.在合同履行期間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4.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乙方違約合同:

乙方有以下違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當年度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並要求乙方按照當年度基礎管理金的5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乙方逾期15日未支付租金。

2.乙方在場地內開展違法犯罪活動。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場地,經甲方書面提醒兩次仍未改正的。

4.乙方在該場地經營所產生的糾紛未能得到妥善處理的。

5.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免責條款:

1.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辦理解除租賃手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對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如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搬遷、徵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合同所涉及場地,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後續合作:

1.合作期間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乙方合作期到期後,可享有合作優先權。

2.甲乙雙方有意後續合作使用本場地的,應當在本合作合同期滿前事宜。續約合同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0日之前簽訂,未在此期限內簽訂後續合作合同的,甲方可以與第三方協商後續合作事宜。

第十四條、使用場地的交還:

合作合同期滿未能續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合作期滿或合同終止後十日內將原使用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表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日期: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 篇4

出租人(甲方):

註冊地:

負責人:

承租人(乙方):

註冊地: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在甲方場地內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場地位置:

甲方場地地址位於第二條、場地用途:乙方使用此場地的用途為:體育培訓第三條、合同期限:本合作期限自年日起至日止;在合作期限內,乙方按場次租用場地,每場次最小單位 ,具體場次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條、合作期限內的收入分配形式:

本合作合同的甲、乙雙方的分配結算形式: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期內,在場地經營活動中的營業收入的30%作為甲方所有,作為其場地管理費用。乙方須保證合同期內第一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第二年營業在前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0%,即不低於人民幣,第三年營業收入是第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0%,即不低於人民幣。如乙方的營業收入達不到每年度的最低收入標準,則甲方的管理費用按當年度最低收入標準收取。

第五條、甲方管理費用的收取:

本合同的費用收取由以下第種形式支付:

1.乙方每季度末與甲方核對後,根據實際營業收入的30%結算租金後,在下一個月5日之前支付租金;

2.乙方委託甲方代為收取在租賃場地內經營活動中的營業收入,甲方在每季度末與乙方核對後,根據實際營業收入的30%結算租金後,在下一個月5日之內將租金之外的營業收入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保證金: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乙方支付元的保證金,作為擔保。合同期滿如不續約,一個月內,若沒發現乙方其他違約行為,則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七條、場地使用約定:

1.本合同約定於附件一的場地,甲方應當根據約定的時間、場地安排場地,乙方應根據約定的時間使用場地,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安排場地的,需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提前協商。

2.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調休,乙方需提前使用場地需求。甲方應當根據乙方要求的時間安排場地。如有特殊理由不能安排次的,甲方應當提前7日書面(包括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乙方。

3.甲方如有重大活動或園區管委會接待任務,須提前(包括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乙方取消場地。

第八條、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2.甲方依法制定有關治安、衞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3.甲方保證乙方在預定場地的正常使用,不得佔用,如有佔用需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提前協商。

4.甲方有權及時收取合同期限內乙方使用場館的費用。

5.甲方應當在乙方支付費用後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開具相應發票。

6.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期限內,不再接受培訓機構在該租賃場地內進行籃球項目培訓的經營活動。

7.其他約定:。

第九條、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乙方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並依法規範經營。

3.乙方應給所有參加培訓的學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並將保單複印件給甲方存檔。

4.乙方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在場地內張貼商業性宣傳廣告需經甲方同意允許後可進行。

5.應按期支付管理費用並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税費。

6.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得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乙方根據場地使用情況在次季度初與甲方對上季度場地內營業活動情況進行核對並簽字確認。

8.對於乙方在使用場地過程中造成的運動損傷和其他意外事故,甲方不負有任何法律責任,由乙方全權負責處理。

第十條、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有以下違約行為,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還還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並要求甲方按照當年度基礎管理金的5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不具備出租場地的資質和權利,或失去出租場地的資質和權利的。

2.在合同履行期間內,允許其他培訓機構,在本合同約定場地內進行籃球項目培訓的經營活動。

3.在合同履行期間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4.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乙方違約合同:

乙方有以下違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當年度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並要求乙方按照當年度基礎管理金的5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乙方逾期15日未支付租金。

2.乙方在場地內開展違法犯罪活動。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場地,經甲方書面提醒兩次仍未改正的。

4.乙方在該場地經營所產生的糾紛未能得到妥善處理的。

5.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免責條款:  

1.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辦理解除租賃手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對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如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搬遷、徵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合同所涉及場地,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後續合作:

1.合作期間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乙方合作期到期後,可享有合作優先權。

2.甲乙雙方有意後續合作使用本場地的,應當在本合作合同期滿前事宜。續約合同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0日之前簽訂,未在此期限內簽訂後續合作合同的,甲方可以與第三方協商後續合作事宜。

第十四條、使用場地的交還:

合作合同期滿未能續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合作期滿或合同終止後十日內將原使用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表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日期: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公司賬號: 公司賬號: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的原則,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培訓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場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於平遠縣平梅大道超竹村場地,面積平方米,用途以甲方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年▁▁個月;其中免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條 租金

本合同租金實行(一年/季)支付制,租金標準為: 第一年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第二年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第三年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租金支付方式為 : □現金 □支票 □匯票 □其它 ; 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衞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5、應對場地進行物業管理,並負責場內的安全防範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包括:建築物(包括公共區域及租賃場地)的管理及維修保養;對乙方裝修的審查和監督;水、電、氣、空調、電梯、扶梯等設備、管道、線路、設施及系統的管理、維修及保養;清潔管理;保安管理並負責市場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內外各種通道、道路、停車場的管理等。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3、應按期支付租金並承擔因經營產生的經營費用,包括税費,水、電等生活費用。

4、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需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5、應按照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本着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後果。

6、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換場地的,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7、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包括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

8、建築物外立面及建築物內部非乙方承租場地範圍內的廣告發布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照租金的1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1、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兩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2、利用場地加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3、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累計達兩次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4、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換場地的。

5、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

6、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拒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辦理解除租賃手續,按照月租金的10%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其他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第七條 其他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等市場內的經營設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遲延租金20%的違約金。

第八條 免責條款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2. 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租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税收税金

關於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税務、開票、税收等事宜,按照國家徵收税務的規定税率税金由乙方依法承擔,由甲方代徵代收,統一繳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它税金除外的任何代理費或管理費。

第十條 續租

本合同續租適用以下第▁▁▁種方式:

1、乙方租期到期後,可享有租賃優先權;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後續租的,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覆。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按照第三年的標準收取。 租賃期滿前甲方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標準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場地的優先租賃權,如乙方無意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拒絕續租。

第十一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

租賃期滿未能續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十日內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相關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經營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五條

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單方制訂的規章制度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合同約定相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但國家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其它約定事宜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電話: 電話: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 篇6

___與___友好協商,達成租用教學場地協議如下: 在協議中:

_________ 簡稱:甲方

_________ 簡稱:乙方

一、乙方租用甲方場地,作農機駕駛員操作考試場地從 日至年月日止,共租用年。元。大寫 。

二、乙方租用甲方場地,甲方應在乙方操作培訓時滿足乙方培訓使用場地的需要。

三、乙方在培訓時,甲方協助乙方搞好安全培訓管理工作。

四、乙方在培訓農機駕駛操作人員時,駕駛員發生的違章操作事故與甲方無關,概由乙方負責。損壞甲方的公共財物,應雙方協商照價賠償給甲方。

五、本協議如有更改,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 篇7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我單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高我單位勞動者科學文化素質,拓寬就業渠道,計劃在桓仁滿族自治縣大東溝蔘茸場秀湖山莊開展為期10天的技能培訓。分二次培訓,每次為期為5天。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租該場地從事技能培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向承租甲方教室2間,作為培訓室,教職工宿舍3間作為培訓教師宿舍。

2、承租日期:20__年7月10日至20__年7月20日年共計10天。

3、甲方為乙方的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在乙方培訓期間能正常使用。

4、培訓工作結束後,乙方以現金支付方式支付培訓場費15,000.00元給甲方。

5、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 篇8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我單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高我單位勞動者科學文化素質,拓寬就業渠道,計劃在縣山莊開展為期10天的技能培訓。分二次培訓,每次為期為5天。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租該場地從事技能培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向承租甲方教室2間,作為培訓室,教職工宿舍3間作為培訓教師宿舍。

2、承租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年共計10天。

3、甲方為乙方的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在乙方培訓期間能正常使用。

4、培訓工作結束後,乙方以現金支付方式支付培訓場費元給甲方。

5、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時間:

培訓場地租用合同 集合 篇9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的原則,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培訓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場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於平遠縣平梅大道超竹村場地,面積平方米,用途以甲方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年▁▁個月;其中免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條 租金

本合同租金實行(一年/季)支付制,租金標準為: 第一年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第二年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第三年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租金支付方式為 : □現金 □支票 □匯票 □其它 ; 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第三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衞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5、應對場地進行物業管理,並負責場內的安全防範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包括:建築物(包括公共區域及租賃場地)的管理及維修保養;對乙方裝修的審查和監督;水、電、氣、空調、電梯、扶梯等設備、管道、線路、設施及系統的管理、維修及保養;清潔管理;保安管理並負責市場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內外各種通道、道路、停車場的管理等。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3、應按期支付租金並承擔因經營產生的經營費用,包括税費,水、電等生活費用。

4、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需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5、應按照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本着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後果。

6、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換場地的,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7、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包括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

8、建築物外立面及建築物內部非乙方承租場地範圍內的廣告發布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照租金的1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1、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兩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2、利用場地加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3、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累計達兩次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4、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換場地的。

5、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

6、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拒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辦理解除租賃手續,按照月租金的10%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其他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第七條 其他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等市場內的經營設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遲延租金20%的違約金。

第八條 免責條款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2. 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租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税收税金

關於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税務、開票、税收等事宜,按照國家徵收税務的規定税率税金由乙方依法承擔,由甲方代徵代收,統一繳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它税金除外的任何代理費或管理費。

第十條 續租

本合同續租適用以下第▁▁▁種方式:

1、乙方租期到期後,可享有租賃優先權;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後續租的,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覆。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按照第三年的標準收取。租賃期滿前甲方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標準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場地的優先租賃權,如乙方無意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拒絕續租。

第十一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

租賃期滿未能續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十日內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相關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經營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五條

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單方制訂的規章制度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合同約定相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但國家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其它約定事宜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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