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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合集(精選20篇)

公司章程 合集(精選20篇)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製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公司章程 合集(精選20篇)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

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

出資金額(萬元):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

簽章:______

第十一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於每年 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後三個月內公佈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並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准。

第四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准。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後,其剩餘的財產按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後,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後,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合集 篇2

1、落實公司法關於公司組織、公司行為準則或其他法律事項的基本要求。

毋庸質疑,公司屬於商法人,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類主體。然而現實中,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對公司具體的組織或行為規範,公司法除了原則性的基本要求規定外,不可能對具體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作出規定,而只能通過具體公司的公司章程來規定,即必須通過《公司章程》來落實公司法相關規定之內容。

2、彌補公司法規定之不足,實現具體公司制度的創新要求。

關於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強制性條款內容外,還賦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條款規定內容。也就是説,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或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公司章程都可以進行規定,如關於公司治理結構中關於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董事任期、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總經理的職權、股東的表決權等事項規定,關於公司的股權結構安排、股權轉讓、從業經營等事項規定。公司章程中對此方面內容之具體規定,不僅彌補了公司法規定之不足,而且能夠實現公司制度之創新要求,為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創設綱要。

3、能夠平衡與公司相關的各方主體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羣體的利益。儘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或設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東的意志,體現公司經營為公司股東謀取收益的現實需求,但正如國家法制相對於國家治理一樣,公司章程內容必須平衡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指公司必須合法經營、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公眾(指公司必須維護消費者利益,承擔保護環境、安置就業等社會責任)等各方羣體的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強制規定的公司章程內容,法律自然不會准許或保護。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於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體地説,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現在:

1、鼓勵投資,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

公司的設立條件影響到市場準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資本制度等強制性要求,將極為打擊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市場主體的數量,對市場機構和經濟發展不利,最終將影響公司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的實現。基於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在施行註冊資本分期繳納時,公司法允許用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可以用章程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都是鼓勵投資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司法立法目標實現的有效制度設計。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勵管理創新。

公司的創新不僅體現在產品的創新上,更體現在公司管理體制層面的創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構能力。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沒有發揮章程應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結構層面,新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結構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於股東會、董事會的議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規定;經理人的權限可以由章程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等等。

3、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衝突的平衡點。

公司章程的此項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與公司法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誠然,公司法滲透着國家強制和國家干預的因子,其中有強制性規範或禁止性規範,也強調商人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的遵守,違反這些規範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無論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或禁止性規範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質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質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質特性,強調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為了確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實現,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質決定其要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是,公司法對上述利益主體的保護性規定過於原則,因此對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體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説,公司法在自身貫徹該理念時,也把這一任務賦予了公司章程,使兩者共同承載了這一使命。

為實現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過兩個途徑為之,即以明確和隱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許多強制性的規定,代之以賦權性或者倡導性規範。另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為鼓勵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條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自由規範公司內部關係。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實現即預示着公司自治時代的開啟。

綜上,公司章程的價值在於其內容具體、針對性強、操作性強。如果只是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 合集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三)出資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 合集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東莞市創銀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東莞市沙田鎮大泥村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523981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

通信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佔註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2、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佔註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祕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託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採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採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採用書面通知方式。

2、採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採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後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 合集 篇5

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的規定製定公司章程。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本指引未作規定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補充。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範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範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1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併、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公司章程 合集 篇6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於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並能接受後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並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閲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範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後,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並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瞭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閲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4.向財政、工商、税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新康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9日

公司章程 合集 篇7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於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並能接受後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並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閲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範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後,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於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並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瞭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並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複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閲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4.向財政、工商、税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公司章程 合集 篇8

申請書

南岸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因發展壯大,現將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貸款資料中需公司章程並蓋章,望貴局與於協助。

此致

敬禮!

20xx年5月27日

公司章程 合集 篇9

章程是企業設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對企業的名稱、地址、經營範圍以及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規定,是註冊公司必不可少的。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設立時繳付數額一期二期數額期限數額期限

(注: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其餘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後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後一年內繳付其餘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投資創業

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1

保險公司章程是規範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層等各方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規範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為促進保險公司規範運作,加強對公司章程的監管,規範章程內容,明確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章程的基本內容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項

章程所記載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項應當與行政許可的內容完全一致。

1、名稱和住所。

2、註冊資本和經營期限。

3、經營範圍。

4、法定代表人。

5、組織形式。

6、開業批准文件文號與營業執照簽發日期,開業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發起人。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發起人表,詳細記載發起人情況,包括髮起人全稱、認購的股份數及持股比例。發起人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發起人表應當保留其記錄並予以註明。

8、股份結構。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股份結構表,詳細記載股份情況,包括股份總數、股東全稱、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

股東轉讓股份的,應當在備註中註明歷次股份轉讓情況,包括轉讓股份數量、交易對方、轉讓時間及中國保監會的批准文件文號或公司的報請備案文件文號。

股東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結構表,但應當在股份結構表備註中保留該股東的持股記錄。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結構表應當記載限售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包括股東全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鎖定期。

股份結構表記載內容較多的,可以將股份結構表列入章程附件。

發起人表和股份結構表記載內容完全一致的,兩表可以合併。

(二)股東與股份規則

1、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如有必要,應當明確權利的行使條件和方式。

保險公司發起人協議、股東出資協議或其他股東協議中對股東權利義務有特別約定的,應當同時修改章程相關條款或在章程中註明。章程應當明確協議內容與章程規定不一致時,以公司章程為準。

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公司主要股東應當支持保險公司改善償付能力。

2、股份規則。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公司發行新股、股份回購、股份轉讓、股票質押等事項的程序和權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轉讓公司股份或將公司股票質押時,有關股東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公司。

章程應當規定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訴訟或仲裁時,相關股東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明確通知的時限與方式。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其他股東。

公司對股份轉讓設置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章程應當詳細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

3、關聯股東聲明。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之間產生關聯關係時,股東應當向公司報告,並明確報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明確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

1、股東大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的職權。

章程不得允許股東大會將其法定職權授予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行使。

2、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構成,包括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董事的人數。董事會組成人數應當具體、確定,不得為區間數。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必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範圍,涉及投資或資產交易等事項的,應當明確額度或比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授權公司其他機構履行其職權的方式和範圍。章程不得允許董事會將其法定職權籠統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機構或個人行使。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與公司實際需要,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並規定各專業委員會的名稱、構成及主要職權。

3、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的構成及職權。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監事會組成人數應當具體、確定,不得為區間數。

4、管理層。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管理層的構成及職權。

公司同時設首席執行官和總經理職位的,章程應當明確其各自職權與產生方式。公司章程對首席執行官的規定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

5、法定代表人。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職權與履職要求,當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

6、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資產買賣、重大投資、對外擔保、重要業務合同、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議權限及決策方式。

(四)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免、職權及義務

1、董事及董事長。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權和義務,相關內容應當符合監管要求。章程應當同時明確獨立董事的特別職責、權利和義務。

鼓勵保險公司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產生董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長職權。公司設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副董事長的具體人數。

章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董事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公司設有多位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接替順序或具體履行特定職務的副董事長的確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現董事長可以代行董事會職權等方面的相關表述。

章程應當規定當董事會表決的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無權多投一票。

2、監事及監事會主席。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權和義務。

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

3、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規定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五)主要議事程序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議事規則,或分別制定專門的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

2、議事規則包括會議召集、提案及通知、召開及主持、表決及決議、會議檔案保存、決議報告等內容。

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監事會議事規則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3、保險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的要求。

股東大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參照《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制定。

(六)財務會計制度

1、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主要事項,包括會計年度、會計報告內容、利潤分配方式等。

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2、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各項保證金、保險保障基金、責任準備金的提取、繳納或運用方面的主要事項。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和審議權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購買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2、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關聯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內控合規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作出原則規定。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及清算作出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章程不得規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險公司設立時,應當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籌建機構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創立大會對章程進行審議表決。

3、申請人將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作為申請開業材料之一報中國保監會審核。

4、公司籌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覆。

5、公司章程以中國保監會批覆文本為準。

(二)章程修改

1、當出現下列事項時,公司應當於三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法》、《保險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修改後,章程內容與相關規定相牴觸。

(2)公司章程記載的基本事項或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職責、議事程序等內容發生變更。

(3)其他導致章程必須修改的事項。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進行:

(1)有提案權的股東或機構向股東大會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東大會對章程修改提案進行表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章程修改審核申請。

(4)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覆。公司章程以批覆文本為準。

(5)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章程修改記錄。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歷次修改情況。包括作出章程修改決議的時間、會議名稱、中國保監會的批准文件文號。

三、章程的審批及登記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批。

(一)申報資料

保險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核准,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請文件。

2、股東大會同意章程修改的決議。決議內容包括:

(1)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2)出席會議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數量。

(3)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表決結果。

(5)參加會議股東的簽字。股東人數過多的,可以由會議主持人簽字並對會議和表決的真實性負責。

3、章程修改説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內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內容較少的,在章程修改説明中逐條列明;修改內容較多的,須另列新舊章程條款對照表,將修改的部分逐條列明。

4、修改前、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及其電子文本。

5、章程附件。對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應當同時對該附件的修改情況進行説明。

中國保監會在審查章程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師對章程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的處理

1、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變更,公司分立或合併,按照規定應當審批或備案的股東變更。

2、因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可以同時報送章程修改申請。

3、未經前置審批而對章程記載事項作出變更的,對章程修改的批覆不得作為已經獲得該事項批准的依據,章程的該項修改無效。

(三)章程的生效與登記

1、保險公司章程須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方可生效。

2、章程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其他

1、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得到遵守,並對公司章程內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規性負責。

2、對於章程應當修改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或存在較多疏漏的,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祕書等相關負責人予以公開批評。

3、擅自變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本意見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諮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諮詢;家政服務;建築設備及建築材料租賃;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__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__貨幣20__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税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於監事會職權範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4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後,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准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註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註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於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並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註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准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説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執行董事 為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3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10萬元。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股東名稱如下: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杭州市區(縣、市)路號。

第四條公司在(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為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董事每屆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一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六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8

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法定註冊地址:泉州市泉港區界山鎮界山村324國道旁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發佈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擇業指導和諮詢服務,人才招聘、人才推薦、人才培訓、人才素質測評、人才派遣和獵頭服務,經批准舉辦人才交流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服務項目。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陸拾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作出決議才能生效。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參股比例 林燕芳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柯龍俊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超半數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六章 公司機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萬人民幣為一個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6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董事會會議將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開,亦可在董事會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舉行。但是,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由董事親自參加的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2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打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設置方案;

(四)擬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及勞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於第二年3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1) 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4) 財務情況説明書;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各股東持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九日

公司章程 合集 篇19

時間:20xx年x月x日

地點:

股東參加人員:

主持人:

記錄人:

應到會股東xx人,實際到會股東xx人,代表額數100%,會議以當面方式通知股東到會參加會議。全體股東經過討論,會議通過以下決議:

一、同意變更公司住所,住所變更前內容: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北路1400號9005房,住所變更後內容:廣州市白雲區同泰路85號峻銘商務大廈1001室

二、啟用新的公司章程,舊的公司章程作廢。

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 合集 篇20

第一章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壹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3個,分別是: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以貨幣出資70萬元,總認繳出資7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70%。

首期實繳出資70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2、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監事的權利;

(三)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以下第1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

(八)按前款第1種方式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祕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擔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按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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