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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區別於以往任何一種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會向個人和家庭提供的經濟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區的界限;其次,社會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導,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實施,不同於私人的慈善行為或個人的自我保險行為;第三,現代社會保障除了提供實物援助以外還提供現金援助,並建立起發放這些援助的全國性社會行政體系。

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

1.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等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全體勞動者,資金主要來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繳費,政府給予資助。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逐漸完善。1997年,國務院頒佈《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XX年12月,國務院頒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XX年9月,國務院發佈《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1998年12月,國務院頒佈《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年1月,國務院頒佈《失業保險條例》,1996年8月,國家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4年12月,國家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頒佈,對於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進作用。

2.社會救濟。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準低於社會保險。社會救濟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户救濟等。國家和社會以多種形式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殘疾等原因而無力維持基本生活的災民、貧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資助、福利設施,急需的生產資料、勞務、 技術、信息服務等。維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會救濟制度的基本特徵。社會救濟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1999年9月,國務院頒佈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XX年7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為城鎮和農村生活困難的羣眾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3.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社會福利所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娛、體育等方面的待遇。社會福利是一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其目的在於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時,社會福利也是一種職責。我國頒佈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和促進了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目前,我國有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療養院、兒童福利院等福利機構。我國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興辦多種形式的福利企業,幫助適合參加勞動的殘疾人獲得就業機會。此外,我國政府還通過發行社會福利彩票募集資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

4.優撫安置。優撫安置,是指政府對軍屬、烈屬、復員轉業軍人、殘廢軍人予以優待撫卹的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卹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1988年,國務院頒佈了《軍人撫卹優待條例》。XX年8月,國務院總理xx、xxxx簽署命令,批准公佈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

5.社會互助。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非營利性的特點,其主要形式有:工會、婦聯等團體組織的羣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社會互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社會捐贈和成員自願交費、政府從税收方面給予的支持。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該法對社會捐贈活動的經常化、制度化進行了立法規範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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