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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學生獎懲條例

中學學生獎懲條例

為教育學生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強化法制、紀律觀念,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對少數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給予必要的教育或處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訓,改正錯誤,特制定本條例。

中學學生獎懲條例

學生違反紀律,依據情節、性質及影響不同,分別按以下兩類十級處理或處分:①口頭檢討;②書面檢查;③班級檢查;④大會通報批評;⑤大會口頭警告;⑥警告處分;⑦嚴重警告處分;⑧記過處分;⑨留校察看處分;⑩開除學籍。其中⑥至⑩類處分,如沒有被撤銷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違反紀律,情節特別嚴重而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本條例所列各條都以學生雖犯有錯誤,但尚未觸犯刑律而論。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由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責令其口頭檢查、書面檢查或班級檢查。情節嚴重的,由學校進行大會通報批評或大會口頭警告。

1、無故遲到或早退的;

2、上課間操拖拉,做操不認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認真的;

4、不按規定午休、晚休的;

5、未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或抄襲他人作業的;

6、不按規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廳就餐時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動佩戴校徽、插隊或亂站窗口、大聲喧譁或頂撞管理人員、浪費糧食、不愛護公物、擅自觸摸調節裝設在餐廳的電器設備、私自將食物帶出餐廳等;

8、在校門口搭乘三輪車,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9、在校園周圍50米內買零食,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10、不遵守自習課紀律的;

11、不按規定停放自行車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集會(活動)紀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規則的;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大會通報批評、大會口頭警告處理或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第一條中有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未經學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門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學區內大聲喧譁、追逐打鬧、亂吃零食的;

4、為他人起綽號,污辱、誹謗他人,語言不文明的;

5、踐踏草坪、亂拋紙屑、隨地吐痰的;

6、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或不上課間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損壞公物,浪費水電,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從嚴處理;

8、考試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廳混吃的;

10、進校門不下車或在校園內亂騎車的;

11、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10節以上的;

12、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進入電子遊戲廳、錄像廳、營業性網吧等娛樂場所的;

13、攀爬牆頭私自出校門的;

14、擅自擦除、塗改學校黑板、櫥窗及戧牌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況,學校對其處以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第二條相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20節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3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註銷學籍);

3、吸煙、打牌、看不健康書籍,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亂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早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的;

7、打架、鬥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攜帶凶器鬥毆或組織、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學生不服學校工作人員管理或對學校的處分及對老師的批評教育不滿,對相關領導、教職員工或同學有報復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查或開除處分。

第四條:處分違紀學生,由班主任提出相關書面材料,經年級組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德育處審核,最後由校長室批准確定,並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第五條: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深刻認識,並確有悔改表現,自被處分之日起十個月後,由本人申請,經班主任、年級組審查並提出意見,報德育處審核同意,校長室批准,可以給予撤銷處分,否則處分決定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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