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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預算業務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國小預算業務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國小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國小預算業務管理制度(精選5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預算管理,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國中和中心國小(以下簡稱農村中國小),村小(含教學點)納入所隸屬的鄉鎮中心國小統一管理。

第三條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預算資金由中、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包括人員經費、對個人和家庭補助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等。

第四條農村中國小預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部門預算原則。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辦法,實行一個學校一本預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為一級預算單位,國中和中心國小為二級預算單位,村小為基層預算單位。

(二)綜合預算原則。農村中國小預算包括學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現收支平衡,統籌安排。

(三)突出重點原則。依據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保運轉、保基本支出、保重點的順序安排預算,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四)專户管理原則。農村中國小預算資金實行專户管理,專户核撥,專款專用。

(五)績效考評原則。農村中國小預算實行績效考評制度,追蹤問效。

第二章預算編制

第五條農村中國小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構成。

第六條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等。

第七條收入預算編報,充分考慮需要和可能,根據年度業務開展計劃和支出需求情況綜合確定。收入來源要可靠、穩定,實事求是,不重報、不漏報、不虛報。

財政補助收入指農村中國小校從財政渠道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人員經費,按規定標準計算的對家庭和個人的補助,以及按規定比例由財政負擔的公用經費和校舍維修改造資金等。

事業收入指農村中國小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

勤工儉學收入包括農村中國小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贈收入、銀行利息收入等。

第八條支出預算編報。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按照政策規定的標準和享受人員範圍據實編報到每一個人。

人員支出包括個人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等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包括離退休費、醫療費、住房補貼、撫卹和生活補助、助學金等支出。

公用支出按照政策規定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相關標準計算編報。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專項公用支出。其中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費、辦公費、印刷費、培訓費、實驗實習費、文體活動費、水電費、取暖費、交通差旅費、郵電費、會議費、勞務費、零星維修費、專用材料費等;專項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設備、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圖書資料、教學軟件(課件)購置等費用。

項目支出按照實際需求編報。項目支出包括校舍購建費、校舍維修改造經費以及其他改善辦學條件等費用。

免教科書經費由省教育廳編報。

第九條農村中國小校預算按照“兩上兩下”程序編制,從每年*月份開始編制下年度預算。

一上:農村中國小編報預算建議數。根據縣級財政、教育部門關於編制年度預算的統一部署,根據學校基本情況和事業發展需求,農村中國小編制年度預算建議草案,上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彙總後,報送縣級財政部門。

一下:縣級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控制數。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部門上報的預算建議數,將本級承擔的農村中國小經費和上級下達的預算指標一同納入農村中國小預算,並結合分項定額標準等因素,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義務教育經費,確定下達各中國小預算控制數。

二上:農村中國小上報預算草案。農村中國小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和細目定額規定和有關標準,編制年度預算草案,逐級審核彙總後報送縣級財政部門。

二下:縣級財政部門批覆預算。縣級財政部門將同級人大審議批准的預算草案批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財政部門預算批覆,下達各中國小預算。

第十條縣級財政部門下達、批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預算時,應分列二級和基層預算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校均、班均、師均和生均等實物配備標準,確定農村中國小基本支出細目定額標準,並與縣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一同下達各農村中國小。

第十二條農村中國小在編制預算時,按照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將學校通用的耗材和儀器設備等符合政府採購管理規定的商品和勞務(具體種類由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編入政府採購預算。

第三章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預算撥款。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由縣級財政按照預算進度直接撥付中國小,其中工資部分仍按原支付渠道發放到教師個人。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由學校提出用款計劃,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核後,向縣級財政提出申請,由縣級財政直接核撥農村中國小。對基礎資料翔實、管理規範和地處偏遠的農村中國小日常公用經費,也可由縣級教育部門直接向縣級財政申請用款計劃,經縣級財政審核後直接核撥農村中國小;專項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中符合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農村中國小預算一經批覆,嚴格執行。在預算未確定前,縣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年農村中國小月均實際支出情況,按月預撥公用經費,保證農村中國小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縣級財政部門對農村中國小撥款要確保及時、足額、準確,不得截留、滯留和挪用學校預算經費。

第十六條農村中國小嚴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預算項目和科目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或調整。確需調整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實施。

第十七條學校預算執行中新增事項,除國家統一調資和突發性事件可申請預算追加外,其餘一律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統籌考慮。

第十八條學校預算執行中項目資金有結餘的,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可留歸學校統籌使用;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章決算編制

第十九條預算年度終了,由學校按要求及時編制決算,經教育部門審核彙總形成部門決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決算要求數字真實,內容全面、準確,編報及時,不得估列代編,不得漏報、瞞報,虛列支出。

第二十一條決算包括決算報表和決算説明。決算表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印發。

第五章績效考評

第二十二條學校預算實行績效考評制度。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支出項目實施內容、資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二十三條績效考評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教育部門和學校分級實施。評價方法、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值、評價工作程序由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研究制定。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義務教育財政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建立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的農村中國小校經費管理使用監督制約機制。

學校要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完善內部財務管理約束機制,加強資金管理,自覺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及時向教育部門彙報預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各級分擔資金不到位,套取上級財政資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工作失職造成失誤並導致資金損失浪費的責任人或在資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職守導致資金損失的責任人移交監察部門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小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對學校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加強民主理財,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大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堅持依法理財,嚴格經費管理,堅持民主理財,做到校內財務公開。

第二條 預算編制的原則:統籌安排,量力而行,保證重點,略有節餘。首先保證人員經費和教育、教學、科研的需要,注意重點項目經費的安排,嚴格控制公務費的開支。

第三條 經費預算方案的制定程序:財會室每10月份對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彙總核算,對下年度收支情況認真匡算,制定綜合財務預算計劃草案,提出經費安排的初步意見,提交主管財務校長審閲和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其預算執行情況,由財會室定期向主管財務校長彙報。

第四條 經費管理辦法:量入為出,指標分解,分片使用,統一管理。

1、全校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由分管校長按國家政策和學校的有關決定確定,通知財會室執行。由財會室實行統一管理、一級核算。

2、公務費、業務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經費,根據年度計劃由學校統籌管理,並加強督促,嚴格控制支出在限額範圍之內。

3、學校負責人作為經濟責任人,要從嚴從緊把好經費開支關口,力求用有限的經費辦更多的實事,產生更大的辦學效益。

第五條 經費使用規定及審批程序

1、在縣教育局下達會計年度預算經費指標之前,學校只能作維持正常運轉的日常費用開支。

2、每年11月底,由財會室提出《學校統籌經費管理方案》和《部門經費分配方案》,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財會室要根據年度預算計劃統籌管理公務費、業務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經費的有效使用。

3、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等上級部門下達的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4、各項費用開支均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在規定的範圍內,本着節約的原則掌握使用。如有違反制度者,財會室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5、不在預算經費計劃安排內的開支,由財務室(或相關人員)寫出專項報告,報校長特批。

6、基建費支出的審批程序:

(1)基建預付款由分管校長審核、校長審批。其《合同》分送財務室與檔案室存檔備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時,必須經質檢部門簽出對工程質量進行跟蹤審計的意見,報校長審籤後,由財會室執行支付。

(2)基建決算款須經審計後,由校長簽字認定才能支付,並將決算情況報校長及校務會。

7、大小型維修的修繕費。其經費預決算先由財會室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審(同一項目不得一人既管施工現場又搞預審),然後由分管校長審核,最後報校長審籤。

8、學校食堂、小賣部實行承包,獨立核算,學校統一管理。[另定協議]

附:關於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的説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國小校會計制度》規定:

一、公務費:

1、辦公費:因辦理公務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筆、墨、紙和現代化的辦公用品,報刊雜誌費,印刷費,宣傳費。

2、差旅費:機關行政人員因公差旅費。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

3、會議費;機關行政人員參加各項會議支付的費用

4、郵資費:教學辦公發生的郵資費。

5、行政設備維修費:行政辦公設備發生的維修費用。

6、學校組織的黨支部活動費,教工團員活動費,老年人活動費,關工委活動費等。

7、支教費:由學校指派,支持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教學而發生的經費。

8、教職工培訓費:為提高教學和業務水平而組織培訓發生的費用。

9、其他。

二、業務費:

是指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業務費用。

1、教學業務費;教師用教材、講義、教學用文具、紙張、印刷費、墨水、粉筆等消耗用品。活動課、興趣課、研究性課補助費、教師早晚值班費。

2、實驗實習費:實驗藥品、試劑等消耗材料及校外實習費用。

3、文體維持費:音美體育器材,訓練比賽補貼。

4、理科實驗班費:奧賽培訓、集訓和參賽費用,聘請教練勞務費等。

5、學校科技節、體育節、藝術節費用。

6、社會實踐活動費:寒暑假學工、學農、走進社區、高中新生軍訓費用。

7、教研組活動費。

8、教學設備維修費。

9、教學業務會議費。

10、教學差旅費。

11、課題課改費。

12、業務招待費。

13、其他。

三、設備購置費:

l、儀器設備:教學儀器、儀表、電器設備、機電設備、電教設備。多媒體設備、網絡設備、標本、模型等。

2、音美體衞設備:音美體育衞生器材。

3、圖書設備:由學校購置的各類教育教學圖書。

4、一般設備。學生課桌椅、辦公用桌椅、電訊設備、醫療器械、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等。

國小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篇3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努力做好增收節支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保障我縣農業和林業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財務管理原則

1、嚴格執行單位預算,堅持量入為出、重點保障、兼顧一般和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原則,切實管理好有限的預算資金,充分發揮好資金的使用效益。

2、局計財股統一管理局機關的財務管理,編制縣財政撥給局各項經費預算、決算,管理、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時反映各項經費使用管理情況,

2、財務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崗位職責,恪守財經紀律,不斷學習有關知識,提高業務水平,按照資金的使用用途分類核算各項業務,使財務結算規範化、程序化,嚴格遵守公務卡開支要求,並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實行建賬設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財務管理人員應認真落實財務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資金,一切開支均按規定報銷,對不符合財經政策的堅決不予報銷,財務人員如不按規定給予報銷,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按《會計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收入的管理

單位各項收入全部納入財務核算,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發生的一切款項,應該及時開具財務票據、收取款項、登記入賬,不得截留、隱瞞、挪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

三、支出的管理

(一)審批權限

1、機關財務審批制度

局機關所有財務支出票據都要有經辦人簽字、複核人簽字、分管領導審閲簽名後由分管機關財務領導審批,10000~50000萬須局主要領導同意,超過50000元以上的由局班子討論通過才能開支。

2、專項資金審批制度

局各項專項資金必須按專項資金用途使用,在資金使用實施前,作出資金使用計劃方案(包括資金來源),1~5萬元須局主要領導同意,超過5萬元以上的由局班子討論通過才能開支。一般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報賬制,在報賬時須提供資金使用方案、有效票據和資料如工程税務發票,招投標工程合同,工程預算決算單;工程物質購銷合同、政府採購表、發票、入出庫單,人工工資及有關費用的原始憑證,工程預決算等。由分管領導審閲簽名後由分管機關財務領導審批後報銷;需經會議研究的由局領導班子討論通過才能開支。

(二)公務經費開支管理制度

1、辦公用品領用、管理及報銷。辦公用品由各股室統一填寫採購清單向辦公室申報採購計劃,辦公室根據需要彙總審核,報分管領導批准後統一購買,購置用品及設備達到政府採購要求的,必須進行政府採購才能購買。所有購進辦公用品、材料要做好登記入庫工作,保管和採購簽字交接,做到賬物相符。股室領用時,領用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年終彙總對賬。

購買各種辦公用品,必須附按發票規定的品名、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開具的發票。若一次性購買辦公用品較多,無法在發票中寫明,可附上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公章的購物清單。發票上未具體寫明商品名稱或未附清單等一律不予以報銷。

2、車輛費用報銷。機動車輛外出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外出公務車輛由司機填制差旅費報銷單按縣車改方案補貼及時報銷,未經辦公室安排出車的,辦公室有權不予審核,費用由司機承擔。機動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維修前應由司機提出計劃,經辦公室彙總,報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同意。結賬報銷時必須按正常報批程序結算,並附修理費明細表。外出本市需要更換配件或維修的需經分管領導認同,並報局主要領導同意方可;機動車保險按有關規定由辦公室統一投保。嚴格按局車輛管理規定執行。

3、差旅費報銷。職工因公外出開會、培訓、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和公務卡結算制度執行。如單位派車則不再另報銷差旅費。借支差旅費的人員機關人員大小借款,應經分管財務領導批准。外出參加會議、學習、培訓、考察和調研等報銷必須附主辦單位通知文件和發票,按審批權限審批。

4、招待費報銷。嚴格控制接待範圍和標準,縣鎮內工作往來按一般招待,上級和外地、市來人,確需招待的,由經辦人報局長或分管局長同意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接待,由經辦人結算後回單位報銷,但事先必須向局長或分管局長彙報。報銷招待費時一般要提供原始點餐憑證,由分管財務領導指定專人複核後方可報銷。按局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執行。

5、幹部職工探親路費報銷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報銷,幹部職工探親路費由人事股審核登記後,經分管領導審閲簽名再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同意。

6、凡符合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要求,並具備使用公務卡結算條件的一律使用公務卡進行結算。

(三)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購置由辦公室和計財股根據各股室申報計劃,按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報主要領導批准後購置。大型和數量較多固定資產購置,由局會議集體研究決定。購置固定資產需實行招標的,嚴格按招投標程序進行。

2、固定資產統一由辦公室和財務指定專人進行管理,應建立健全管理賬卡,對報損、報廢、調出、變賣以及增加或減少的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審批權限報批財政局。辦公室和財務有權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實。

3、固定資產以股室為單位登記,實行動態管理,責任到人。不得人為損壞,不得丟失。調出人員使用的公物,應及時向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移交,並辦理移交手續。

國小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篇4

為了建立科學規範的中小校園預算編制制度,確保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順利實施,根據省、市的要求,結合《會計法》、《預算法》和《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我市中小校園預算編制制度。

1、中小校園預算是指中小校園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它是中小校園財務工作開展的基本依據。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2、中小校園的預算編制務必遵循真實性、完整性、重點性、科學性、透明性和績效性的原則。

3、中小校園編制的預算,務必及時立卷規檔,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和毀損。

4、中小校園應當按照財政和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結合我市實際,20__年度各中小校園開始試行編制預算,20__年度起正式編制預算。

5、中小校園應當參考上一年度預算執行狀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預算編制。

6、中小校園的預算務必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能列赤字,不能預留硬缺口。

7、中小校園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本單位教育事業

發展計劃和目標任務的規模及要求相適應,按照規定務必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8、中小校園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勤儉建校的方針,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照顧一般,在保證基本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項目支出。

9、中小校園務必強化預算編制的管理,要把預算編制工作作為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資料抓好落實,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教育系統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國小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准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户。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税的使用税務發票外,其餘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監製)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採購;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並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户,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户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户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户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於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户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燬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採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户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户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户。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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