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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

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

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範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保障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和諧發展,根據《公司法》和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本企業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參與企業決策權利、發揮監督作用的制度。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稱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二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設置

1.公司董事會中,應有一名職工董事。監事會中,應有一名職工監事。

2.董事會中職工董事與監事會中職工監事的人數和比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條件。

1.本公司職工;具有較好的羣眾基礎,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具有相關知識和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協調溝通、參與經營決策和財務監督的能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中規定的不能擔任或兼任董事、監事的人員,不得擔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3、工會主席可以參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

第四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程序。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應當由公司工會提名,公司黨支部審核確定。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由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得應當參加會議人員的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產生後,應當報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備案。

第五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補選和罷免。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辭職等原因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從出缺至完成補選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新補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就任前,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其職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進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補選和罷免要經應當參加會議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期。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長期不在崗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

第七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責。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公司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經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職工中聽取意見和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代表職工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

3.職工董事在董事會討論決定涉及有關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衞生、社會保險、變更勞動關係、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要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時,要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4.職工監事要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工會經費的提取、繳納情況和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參與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八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可以定期調閲公司有關的經營、財務報表;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公司要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公司工會要主動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開展工作提供服務。

2.保密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接受職工(代表)質詢時,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則,遵守公司保密規定,保守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涉及的公司商業祕密。同時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員泄露。

3.報告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況時,有權向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

4.委託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公司其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或者公司董事、監事代為出席,並在委託書中明確授權範圍。5.培訓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自覺加強有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公司要創造機會,安排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職培訓。

6.述職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報告內容或者提綱應當提前一週告知職工(代表)。

7.評議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在認真述職的基礎上,對職工(代表)提出的質詢予以答覆,接受職工(代表)的民主評議。評議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

8.獎懲制度。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要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進行考核,實施必要的獎懲。對履行職責好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給予表揚獎勵;對不稱職或者有瀆職行為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進行撤換或者罷免。

9.保障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任何人不得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除因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作出不利於其履行職責的崗位變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務時的出差、辦公等有關待遇參照公司董事、監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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