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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所章程(通用5篇)

文化研究所章程(通用5篇)

文化研究所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文化研究所章程(通用5篇)

第一條本研究所的名稱是:少兒文化研究所,英文全稱:(英文縮寫ICCC)。

第二條本研究所是由從事少兒文化研究和社會各界熱心少兒文化研究者及企事業單位、相關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本研究所以“9至99歲富有童心的大小孩子”為主要對象。“破解童心,激發童趣,培育童情,寬容童言,呵護童真”為主題,立足於“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大力開展教科研,並不斷將教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本研究所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循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為基本準則,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雙百”方針,提倡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少兒文化事業的發展特點開展學術活動,突出研究的應用性、開放性和前瞻性。

第四條本研究所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研究所的住所:宜昌市,辦事機構設在新陽光作文教育研究機構。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研究所的業務範圍

(一)聯繫、團結、凝聚全國少兒文化研究各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廣大實際工作者,制定研究規劃,規範、協調和推動全國的少兒文化與少兒文化工作研究,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業務培訓活動和科研成果的評估活動。

(二)組織少兒文化研究,承接國家有關少兒文化的科研任務,為有關部門提供少兒文化信息和諮詢服務,促進研究成果的應用。

(三)依照有關規定,創建本研究所官方網站“中國少兒文化網”,編髮少兒文化研究類圖書、刊物及會員通訊。

(四)組織對有關資料的徵集、整理和專題研究,開拓在學術領域中的少兒文化研究陣地,發展和完善少兒文化學科羣。

(五)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和舉辦國際學術活動。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對在少兒文化研究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士予以表彰、獎勵。

(七)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服務,反映其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研究所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研究所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所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所的意願;

(三)在本研究所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於少兒文化研究,或熱心支持少兒文化研究工作;

(五)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所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所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所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所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所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所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所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所,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所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研究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研究所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所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所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研究所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研究所的所長、副所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所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所長、副所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正在從事或一貫熱心於少兒文化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

第二十五條本研究所所長、副所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研究所所長、副所長、祕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研究所所長為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所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研究所所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研究所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研究所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研究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研究所開展表彰、獎勵,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研究所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研究所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研究所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研究所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研究所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研究所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研究所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研究所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研究所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研究所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研究所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研究所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研究所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研究所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所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x年9月1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所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化研究所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單位的研究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民辦非企

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間醫藥管理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單位的名稱:白血病白族民間醫藥研究所。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由長期從事白族民間醫藥研究的科研人員自願舉辦的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活動的民間醫藥科研機構。本單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開發區海源中路生物技術創新中心x室。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

會道德風尚。利用白族民間醫藥對白血病進行科學技術研究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

單位是xx省科技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開發區海源中路生物技術創新中心511、512室。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楊。屬於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者:楊,金額:10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1、應用白族民間醫藥開展白血病的病理研究工作;

2、應用白族民間醫藥開展白血病的藥理研究工作;

3、對白血病治療藥物的成分分析、監測;對治療藥物最佳劑型的工藝、質量標準研究;

4、對白血病治療藥物進行小試、中試的研究;

5、開展對白血病的相關知識的諮詢及服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首屆理事會由舉辦者及相關參與人員擔任,理事長由理事選舉產生,所長、法定代表人由2/3以上理事選舉決定。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名單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所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的副所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 所長聘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所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理事會授予的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本單位所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成員為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所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所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所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七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xx年5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化研究所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發揮社科專家“思想庫”“智庫”作用,更好地服務株

洲市“三大戰役”、“四大戰略”,打造“四個”,根據省市有關精神,xx市社科聯、xx市社科院決定成立園區與縣域經濟研究所,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研究所的中文名稱為:xx市園區與縣域經濟研究所

第三條 研究所隸屬xx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xx市社會科學

院,在xx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xx市社會科學院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研究所成員由高等院校、xx市、各縣、市、區政府領導

組成,共同為xx市園區與縣域經濟的發展諫言獻策。

第五條 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日常業務接受xx市社會科學界

聯合會、xx市社會科學院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研究所設在湖南鐵路科技職業技術學院,下設祕書處,負責園區與縣域經濟研究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研究所每年度組織開展“七個一”活動:

1.一個以上理論成果:由年初全體會議研究決定,所長或副所長牽頭組織實施;

2.一個以上實踐範本:由成員單位申請,並牽頭組織實施;

3.一次務實研討:由成員單位申請,並牽頭組織實施;

4.一次深度考察:由成員單位申請,並牽頭組織實施;

5.一季一情況通報:由所長召集副所長、祕書長總結後印發給全體成員;

6.半年一次全體會議:由成員單位輪流舉辦;

7.每縣、市、區各一次以上決策諮詢或評估:以現場或通信兩種形式。

第三章 成 員

第八條 研究所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認可和擁護本章程;

2、有參與研究和參加相關活動的意願;

3、在園區或縣域經濟方面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

社會影響;

4、近年內已有相關領域一至兩項科研成果;

5、具有中級及以上經濟系列或教學系列職稱,或具有經濟類

學士以上學位。

第九條 研究所成員的權利

1、及時取得課題研究信息與材料;

2、優先承擔各級經濟類科研課題研究任務,享受各級科研課

題研究人員的一切權利;

3、優先安排參加各級各類學術會議與學術活動;

4、根據研究計劃或任務獲得研究所專項經費資助;

5、其他應該享受的權利。

第十條 研究所成員的義務

1、遵守研究章程,依法維護研究所及其研究成果的合法權益;

2、積極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努力推廣科研成果,使科研服務於政府決策,服務於社會;

3、積極參加研究所的各項活動,按時完成研究所分配的任務;

4、按期向研究所管理機構彙報科研進程或科研成果,及時對科研情況作出書面總結;

5、其他應該承擔的義務。

第十一條 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的職責:

1、制訂年度科研計劃,及時安排落實科研任務;

2、帶頭參與課題研究,引導各成員的日常科研工作;

3、促使研究成果社會化,推動研究所的持續發展;

4、積極推進與外界的交流與合作,擴大研究所的社會影響。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xx市園區與縣域經濟研究所。

文化研究所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x區登記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x區基本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機構名稱:經濟發展研究院。

第三條 研究院秉承“開拓資源優勢、指導戰略實踐、創新發展觀念、引領區域前行”的宗旨,以推動國內區域長效有機的開發、為xx區域經濟發展機構提供深入、客觀、準確的解決方案和理論支持為目的,以戰略發展、招商引資、區域規劃、項目策劃、區域推廣、資本運營等領域的理論研究和諮詢服務為主要任務。

第四條 研究院依法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研究院的主要任務

(一) 研究探討開發戰略、區域可持續發展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縣域經濟發展規劃等理論、方法,為經濟發展提出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 協助經濟發展機構制定和實施區域發展規劃,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機構運用科學的眼光制定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 收集、傳播國內外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前沿市場信息,獨立編輯出版行業學術著作、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

(四) 獨立或聯合舉辦相關行業主題會議、論壇;針對地方政府進行相關行業的培訓和講座;

(五) 協助相關企業開展行業知識培訓、技術引導講座,全面提高企業素質;

(六) 廣泛聯繫國際與國內經濟發展相關機構,組織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七) 根據需要開展xx區域經濟發展相關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理事會權利、義務

第六條 理事會權利、義務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專家顧問團權利、義務

第七條 專家顧問團權利、義務詳見附件二。

第五章 院長權利、義務

第八條 研究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決策機構為院務會議,成員包括:院長、副院長。

第九條 研究院成立研究院理事會,理事會對研究院研究方向負有指導性、實施性責任。

第十條 院長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院長由理事會任命。

第十一條 研究院建立以院長為首的科研、經營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研究院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主持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二) 代表研究院對外簽定有關合同;

(三) 擬訂研究院組織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 擬訂研究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請聘任或解聘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員;

(七) 研究院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院長有權指定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六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十四條 研究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繳納各種税、費、基金。

第十五條 研究院建立統一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的財務管理辦法。遵守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紀律。

(一) 做好成本核算與成本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正確核算成本費用,合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按規定預提和攤銷費用,計提和處理資產損失。

(二)開展目標成本管理。

(三)加強資金的監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建立健全財務報表內部管理制度。

(四)加強財務審計。

第十六條 研究院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本位幣為人民幣。

第十七條 研究院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八條 研究院設置內部審計部門,對研究院帳目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研究院依法進行税務登記,繳納各項税款。

第七章 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條 研究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並進行清算:

(一)研究院主管部門依法決定解散;

(二)研究院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撤消;

(三)研究院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研究院因前條原因終止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

應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債權、債務,編制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經研究院理事會批准,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備案。

文化研究所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中醫藥研究所。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紀守法.科技興所.立足於民.服務患者。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省科技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省武義縣武陽東路219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楊法根、楊育林。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20萬元;出資者:武義縣楊法根中醫內科診所,金額:20萬元。 。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中醫藥傳統文化、整理中醫古籍和歷代中醫名家臨牀經驗。

(二)按照有關規定,在執業許可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探索研究常見病、疑難病病因病機以及民間祕方的開發和臨牀應用。

(三)積極為相關醫療單位提供涉及常見病、疑難病的技術諮詢、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所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所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所長、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所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所長、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楊法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x年11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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